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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4 轉運

當有某些零售商保有多餘的存貨,而有些零售商卻面臨缺貨的窘境 時,轉運是相當普通的降低缺貨發生的方式。因此,在衡量轉運所引起 的各種成本變化後,轉運不失為一種可以同時降低存貨量、降低缺貨情

形以及提高系統服務水準的方法。除了降低存貨水準之外,轉運也可以 降低系統的不平衡;系統的不平衡可以視為某零售商的存貨水準與系統 中零售商平均存貨水準的差異[13]。

2.4.1 緊急轉運與預防轉運

Krishnang and Rao [24]是最早提出緊急轉運模式觀念者,彼等曾導 出在補貨前置時間為零,以及每一個零售商的成本結構皆相同的假設前 提下的最佳訂貨上限(Order-Up-To Level)。Tagaras [35] 延續 Krishnang 及Rao [24] 發展之二個零售商配銷系統的模式,模式中條件放寬為允許 零售商具有不同的成本結構,並考慮顧客服務水準。Cohen [7], Lee [27], Axsater [2], Dada [8] 及 Sherbrooke [32] 等則提出需求為 Poisson 分配的 假設下﹐少量需求及 (或)允許補貨的緊急轉運模式。

有關預防性轉運模式的研究主要在於求得各零售商間可用存貨的 較佳分配方式 [9, 13,20, 22]。Robison [30] 在補貨及轉運時間為零的假 設下,檢視具不同成本參數之多個零售商的一般情形。其研究結果證明 最佳的訂貨上限只有在每一個零售商的成本結構都相同或是零售商只有 二個的前提下才存在。

2.4.2 完全轉運與部分轉運

完全轉運與部分轉運的差別在於,當轉運發生且已經決定存貨的提 供者之後,該存貨提供者提供存貨的方式。完全轉運是指提供者無條件 地供給所有的存貨,只要需求者有需要,本身毫不保留。部分轉運是指 轉運發生當時,供應者提供存貨的同時會先考慮本身未來的需求,在考 量本身未來不會缺貨的前提下決定提供的存貨量。

2.4.3 轉運法則

轉運法則指的是轉運發生時決定轉運優先順序、轉運量以及終止轉 運時機的規則。影響此規則的因素很多,可能考慮成本、顧客服務水準,

也可能考慮轉運的性質等。一般而言,轉運法則的設計有其目的性,系 統追求的目標不同,轉運法則的設計的出發點也不同。例如,緊急轉運 的目的旨在減少系統成本,而預防轉運的轉運法則設計著眼於提高顧客 服務水準。

Diks 及 De Kok [13]曾在一個二階配銷系統中,以「一致性比例 (Consistent Appropriate Share Rationing)」 的存貨政策來分配存貨,每個 零售商依相關因素計算出存貨比例當配銷中心收到存貨時依此比例配 送。當存貨配送到各零售商時,則系統內的總淨存貨再進行一次重調整 (Complete Rebalance),此時零售商之間進行存貨轉運以使各零售商的存 貨符合最經濟的比例。該研究只提及轉運後各零售商存貨應佔的比例(按 一致性比例原則),並未提到如何決定轉運的來源與去處。

Tagaras 等[34]研究在補貨前置時間不可忽視前提下,由一個配銷中 心及二個零售商構成的配銷系統的風險共擔問題,並以模擬方式求出滿 足假設條件下的最佳訂購上限水準(Order-Up-To Level)政策。該研究在緊 急轉運前提下提出四種轉運法則,二種是依據零售商的淨存貨量 INi(淨 存貨量 = 在手量 – 已訂未交量)為基礎來判斷轉運時機與轉運量;另二 種轉運法則是以存貨水準 IPi(存貨水準 = 在手量 + 在途量 – 已訂未 交量)來設計。討論轉運法則時,Tagaras 設計二個參數 tj及 ri,tj表示零 售點在轉運後願意保有的存量水準,ri 表示零售點在轉運實施前企圖保 有的存貨水準。法則內容簡單陳述如下:

1. 依據淨存貨量(Net Inventory)設計之轉運法則。若 INi > ri 且 INj < tj, 則轉運量為Min {INi - ri , tj – INj },此情形下的二種可能轉運法則為:

A. t1 = t2 = 0

表示只有在缺貨發生時才會實施轉運。

B. ti = rj ; i = 1,2

表示只要存貨量少的那一端之淨存貨量低於目標存貨水準 ti = ri,不 管其是否缺貨,都實施轉運。

當 r1 = r2 = 0 時,t1 = t2 = 0,此時轉運情境變成完全轉運,也就是在有 零售點有缺貨時實施轉運,此時提供端將豪不保留地提供存貨。

2. 依據存貨水準(Inventory Position)設計之轉運法則。若 IPi > ri 且 IPj <

rj,則轉運量為 Min{IPi - ri , rj – IPj , INi , tj – INj},當此值小於 0 時則 以0 表示。此情形下的二種可能轉運法則為:

A.一零售點之存貨水準 IP 大於 ri ﹐另一零售點之存貨水準小於 ri且 缺貨時

B.一零售點存量水準大於 ri ﹐另一零售點存量小於 rj,此時不缺貨也 實施轉運

Tagaras [35]其後又提出在週期檢視,由一個配銷中心及三個零售商 組成的配銷系統的風險共擔問題。文中提到二種轉運法則,其一為隨機 選擇(Random),也就是有零售商面臨缺貨時,以隨機方式選擇提供存貨 的零售商,然後決定轉運量。另一為風險平衡(Risk Balancing),此觀念 下轉運法則的設計是考量實施轉運後,在次一期每個零售商面對的缺貨 風險是必須相同的。

1.隨機選擇(Random):不考慮安全存量﹐先計算每個零售點的存量﹐檢 查缺量及可提供量。當有零售商面臨缺貨時,以隨機方式選擇提供轉 運的零售商,然後決定轉運量。隨機選擇有下列二種情形:

A.單一零售點缺貨

由可以提供存貨的零售點中隨機挑選一零售點儘可能轉運﹔若仍不 足時再由另一零售點儘可能轉運。

B.二個零售點缺貨

由二個缺貨的零售點中隨機挑一零售點儘可能轉運﹔當供應的零售 點有剩餘存貨時再向另一零售點儘可能轉運。

2.風險平衡(Risk Balancing):不考慮安全存量,轉運量的決定是基於下 一期的缺貨風險,期望實施轉運後二個供貨點或二個接收點的缺貨風 險是相同的。其轉運法內容如下:

A.單一零售點缺貨

(1)若二供應點可供應量總和小於需求點缺貨量﹐則全數供應。

(2)若二供應點可供應量總和大於需求點缺貨量﹐則在考慮在下一期缺 貨風險相同的前提下﹐分別提供不同的量。

B. 二個零售點缺貨

(1)若單一供應點可供應量總和小於二需求點缺量﹐則在考慮下一期缺 貨風險相同前提下﹐提供二需求點不同的量。

(2)若單一供應點可供應量總和大於需求點缺量﹐則全數供應。

該研究中另外提到優先法則(Priority Policy)觀念,但是此觀念僅在文 中提到而沒有實際應用,此法則的內容為:

1.單一零售點缺貨時

二供應點中存貨量較大者先儘可能地提供存貨﹐不足的部分再由另一 供應點儘可能供應。

2.二個零售點缺貨時

先儘可能提供存貨給缺貨量較大者﹐剩餘部分再儘可能提供給另一缺 貨者。

Data [8]提出一個在二階存貨系統下備用零件的存貨轉運方式,其觀 念是為每一個零售商事先建立轉運優先名單(Priority List)。每個零售商 的優先名單除了本身外,其他的零售商皆註明優先次序。每個零售商的 名單排列次序不盡相同。當有缺貨發生時,則按名單上零售商排列的優 先次序依序請求轉運。平行之間先調貨,若平行間無存貨可供調度時則 使用配銷中心的存貨,配銷中心無存貨則考慮在途存貨,若在途存貨仍 不能滿足,則視為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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