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轉銜服務之相關法規

法令政策是各項教育政策的保障和依據,所有的理論及努力都需要法令的支 持,否則將流於空談(林和姻,2001;張翠娥,2006)。一般而言,政府單位條 文的制定會影響整個國家和地方政策的發展方向,所以有關身心障礙者服務的條 文,顯然成為障礙者服務的目標所在(陳麗如,2003)。林和姻(2003)認為相 關人員在提供轉銜服務前,應先了解轉銜的概念、法源依據、以及實施原則,有 了正確的轉銜服務認知後,再提供各階段轉銜服務時,才能有更詳細的參考指標,

進而才能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具體化、系統化及全面化的轉銜服務。是故以下分別 提出美國和我國轉銜服務方面的相關法律條文,來說明轉銜服務的發展方向。

一、 美國轉銜服務之相關法律條文

林宏熾(2004)和 Smith(2005)認為從美國「身心障礙個人教育法案」(IDEA)

來看: 1.在 1990 年修正案之中,首次提出轉銜服務的重要性; 2.在 1997 年修正 案之中,開始為十四歲學生擬定轉銜計畫; 3.在 2004 年再修正案之中,強調應以 學童為轉銜服務的對象,轉銜服務計畫需以學童的性向、興趣、能力來考量,並 且應著重學童的學業和功能性成就。以表 2-4 引自陳文煌(2005)所整理 The Center on Secondary Education and Transition(簡稱 NCSET)的資料,讓我們更能明白知 道美國轉銜服務的演變和相關法律條文。

由表 2-4 可知,這些法案的修訂顯示,從轉銜服務的提出、轉銜計畫的要求、

表 2-5 (續)

(一)特殊教育法

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 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

共同提供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協助;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 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育部,2004)。此條文已有概括性的指 示應進行轉銜服務,但是沒有具體說明如何執行,教育單位不知道如何落實該項 工作。

且在《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 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

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

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 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育部,

2004)。此條文已明確指示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和生活上的協助。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指出:「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 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 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十、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 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並明定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 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輔導、就業輔導、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 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

學生、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 陪同(教育部,2003)。此條文已明訂轉銜服務的階段和內容,並強調團隊合作 擬定轉銜服務計畫,以及家長和學生參與的觀念。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 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

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內政部,2007)。此 條文強調重視身心障礙者完整性和連慣性的生涯轉銜計畫。

(四)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指出:生涯轉銜計畫指對身心 障礙者各個人生階段,由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及勞工等專業人員以團隊方式,

會同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訂定之轉銜計畫。前項轉銜計畫內容如下:1.身心障礙者 基本資料;2.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3.家庭輔導計畫。4.身心狀況評估。5.未來安 置協助建議方案。6.轉銜準備服務事項(內政部,2003)。此條文明確規定生涯轉 銜計畫所包含的內容。

(五)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

我國《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六條指出:高中職之職業教育課 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需要隨年級增加其校外實習時數,並加強轉銜服務。

此條文針對高中職三年級畢業生的職業課程有所要求,並強調提供就業轉銜服務

(教育部,1998)。

(六)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我國《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第二條指出:專業團隊指為

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 育及相關服務(教育部,1999)。此條文明示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成員應依學生 需求提供不同的轉銜服務。

而在《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第三條指出:統整性之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如下: 1.評量學生能力及其生活環境。2.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 畫。3.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療及轉銜輔導等專業服務。

4.提供家長諮詢、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5.提供其他相關專業服務(教 育部,1999)。此條文指出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的內容,其中包 括了轉銜輔導。

(七)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教育部(2002)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中清楚指 出通報的時程與內容,其中對各教育階段轉銜服務之相關規定如下:

1、學生轉銜服務需移送之資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含:學生基本 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與家庭輔導紀錄、專 業服務紀錄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項。

2、學生由學前教育單位進入國民小學,國民小學進入國民中學之轉銜,原單 位(幼稚園、機構、國小)應於安置前一個月邀請安置學校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 會議,並於安置確定後二周內由教務處(輔導室),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學 校,各安置學校得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單位(幼稚園、機構、國小)之導師(輔 導教師或個案管理人員)及家長至校召開輔導會議,並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參加 會議。

3、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場所)應於開學二周後對已安置而未就

學學生,安置學校應造冊通報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相互協調配合追蹤輔導六個月。

4、學生由國民中學升學高中(職)、五專之轉銜,原國民中學應於安置或錄 取確定後二周內由教務處(輔導室),將學生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就讀之高中(職)、

五專,各高中(職)、五專應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就讀國中之導師(輔導教師)

及家長至校召開輔導會議,並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5、學生由高中(職)、五專升學大專院校之轉銜,由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相 關人員,於新生報到二周內函請原就讀學校於二周內移送該學生轉銜服務資料,

各大專院校應視需要邀請各該學生原就讀之學校導師(輔導教師)、家長或相關 人員召開輔導會議。

6、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畢業未升學者,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一學年邀請家 長及相關人員共同研商該學生進入社區生活之轉銜服務,並訂定於個別化教育計 畫中,中途因故離校者,於離校前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擬訂轉銜服務計畫,

學生離校一個月內應依其實際需要將資料轉銜至社政、勞政或相關單位,並追蹤 輔導六個月。

(八)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教育部(2002)進一步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 注意事項》中清楚指出通報的作業事項與細節,其中對各教育階段轉銜服務之相 關規定如下:

1、本表之通報應於安置確定後二周內完成,其填報之程序:由導師(輔導教 師)於各校召開轉銜會議後,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相關資料,綜合評估個案現況 能力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俟安置確定後至各通報網填寫,並將本表傳 送或郵寄至安置學校(新單位)。

2、高中(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畢業生,未升學者,各校應即將本表函送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時依學生戶籍所在地造冊,併同本表函送戶籍所在地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俟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通報窗口電子化後,

再以電子傳送,另於通報網上填寫並傳送。

3、本表除學生基本資料採可修改方式外,其餘各項表格均採增長方式,填寫 確認後傳送。新安置學校(單位)如需更詳細之相關資料,請逕洽原學校(單位)

提供。

4、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於各該通報網上填寫本表,經查核 無誤後,再傳送至本部通報網。

5、各級學校於開學二周後,對已安置至本校而尚未報到之學生,各校應造冊 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單位及原學校,原學校應協調社政單位相互配 合追蹤輔導六個月。

6、本表經各校至各通報網填寫並傳送後,另列印一份並經相關人員簽署,併 入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留存原學校以供查核。

7、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畢業未升學或中途離校者,各校應 將個案轉銜服務資料檔案留存各通報中心,不再轉銜至各社政、勞政或醫政單位。

綜而言之,從上述法令條文中可知,我國目前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轉銜服務 相當重視,條文中亦指出轉銜服務的內容,但是大多為概括性的指示,對於執行

綜而言之,從上述法令條文中可知,我國目前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轉銜服務 相當重視,條文中亦指出轉銜服務的內容,但是大多為概括性的指示,對於執行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