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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逃漏稅的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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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逃漏稅的相關文獻

一、 逃漏稅、金融雙元體系

無論是在已開發國家或是開發中國家,逃漏稅對世界各國而言皆為一普遍 存在的現象,一般將逃漏稅定義為納稅者針對其「應繳納稅額」是採取未繳納 或僅部分繳納的方式,沒有誠實申報其真實賺取的所得予政府,因而導致政府 在稅收上的缺漏,對其他誠實繳稅的納稅者而言,其亦產生租稅上的不公平 性。而在本文的研究裡,我們是將勞動者從事地下經濟活動的行為亦視為逃漏 稅的一種,因地下經濟活動非政府能直接掌握的部份,因此勞動者不會將其賺 取的地下經濟報酬誠實申報予政府,故可將此行為視為逃漏稅。

現實世界將地下經濟的活動大致區分為兩類:合法與非法的地下經濟,其 中合法的地下經濟又可稱為「灰色經濟」、「影子經濟」,指人民所從事的經 濟活動為未經工商登記且不受限於政府的法律約束,因此人民可隱匿其從事地 下經濟活動所賺取的所得且不申報予政府,如未持有營業執照的商販抑或是從 事網絡交易、現金交易等的經濟活動;而較為嚴重且不合法的地下經濟又可稱 之為「黑色經濟」,如從事非法融資、走私販毒、仿冒及詐騙等的非法經濟活 動。又因地下經濟活動非政府可直接監管的部分,故我們亦可將從事地下經濟 活動視為是一種逃漏稅的行為。Schneider and Enste (2002)即估計在1988至2000 年期間部分國家非正規經濟占一國GDP的比例,平均而言,OECD國家的非正 規經濟約占GDP的14%至16%,而對部分開發中國家而言,其更高達35%至 44%。

而最早探討逃漏稅議題、將個人逃漏稅行為模型化的相關研究可追朔至 Allingham and Sandmo (1972)的文章,其將納稅者從事逃漏稅的行為視為是一種 財務規劃,並假定其效用函數為Von Neumann-Morgenstern的型式,納稅者透過選 擇一個最適的「所得申報量」以極大化其預期效用。後續Chen (2003)進一步探討 稅率與逃漏稅、經濟成長之間的關係,並比較在不存在逃漏稅的情況下,兩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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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稅率差別,其延用Barro (1990)對代表性廠商生產函數的假設,將政府支出納 入生產考量,認為政府支出對私人的產出有外部性,並設定從事漏稅需付出成本,

但此篇並無考量地上金融部門的存在,故無儲蓄問題,因此納稅者是透過選擇一 個最適的「誠實申報比例」以極大化自己當期的可支配所得。

然而,以上兩篇文獻皆無探討地上與地下金融部門的存在,因此,Hung (2015) 進一步將金融雙元體系納入考量,以探討逃漏稅、金融雙元體系與經濟成長之間 的關係,在同時存在地上與地下金融部門的經濟體系下,代表性個人可將其稅後 所得分別存入地上與地下金融部門以賺取儲蓄報酬,又因地上金融部門(如:銀 行)為政府可監管的範圍,因此可將代表性個人將稅後所得存於地下金融部門的 儲蓄比例視為文獻上的「逃漏稅的比例」,即「非誠實申報的比例」,代表性個 人透過選擇一個最適的「地上金融儲蓄比例」以極大化其預期效用。另外,Gordon and Li (2009)認為銀行(即地上金融部門)乃政府可監管的範圍,故透過銀行所轉 換的資本是無法隱匿的,因此政府可利用存款者的銀行存款紀錄,加強稅收政策 執行上的有效性;相對地,因地下金融部門非政府可監管的範圍,故透過地下金 融部門所轉換的資本為可隱匿的部分。而Blackburn et al. (2012)等則認為經濟體 系存在地上金融部門(如:銀行),且銀行每一單位存款轉資本的轉換成本與一國 的金融發展程度之間是呈負向的關係。Kan (2000)則以台灣為研究對象,探討地 下金融部門的存在是否有利於家計部門的資本累積,其採用台灣1977至1992年的 個體資料,該資料顯示小型企業對地下金融部門具一定程度的依賴性,研究結果 顯示地下金融部門的存在將有利於資本的投資。

二、 逃漏稅與政府的應對政策(稅率、稽查率及罰款)

政府可透過多種管道獲得收入,其中,向人民徵收稅收即為一重要來源,

政府可將收取的稅收投入於國家的基礎建設與公共運輸等事務,進一步促進經 濟成長與整體的社會福利。然而,普遍存在的逃漏稅現象不僅會影響其他誠實 納稅者在租稅上的公平性,其亦會造成國家在稅收上的短少。因此,為落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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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上的公平性,政府也會加強實施有關稅務的稽查政策,一旦被查到不法事宜 即處以罰款,以加強人民誠實納稅、降低逃漏稅等的意願。但執行稽查對政府 而言為一支出項目,故在政府須維持平衡預算的情況下,制定適當的租稅政策 及稽查政策對政府而言為一重要課題。Gordon and Li (2009, P. 857)即在其研究 中指出,雖然在貧窮國與富有國之間的稅率差異不大,但相對於富有國而言,

貧窮國的平均稅收量僅為富有國 GDP 的 2/3 甚至是更少。

Allingham and Sandmo (1972)與Chen(2003)皆假設若納稅者逃漏的所得沒有 被政府稽查到,則其僅需針對其申報予政府的部分繳納稅收,但若被政府稽查 到,政府會依其「逃漏的所得」多寡處以罰款;相對地,Yitzhaki (1974)則是假 定政府僅會針對納稅者的「逃漏稅額」處以罰款。Allingham and Sandmo (1972) 的研究結果顯示,政府稽查率的上升必能使得納稅者增加申報其所得部分,但 所得稅率變動的政策效果則不明確。Chen (2003)的研究結果則顯示,較高的稽 查率未必能有效抑制逃漏稅。Hung (2015)將金融雙元體系納入經濟體系,由於 地下金融部門相較於地上金融部門在存款轉資本上更具效率性,代表其更有利 於資本累積與促進經濟成長,因此,其研究結果顯示對於金融發展程度較低的 國家(開發中國家)而言,政府應採取較寬鬆的稽查政策,相對地,對金融發展 程度較高的國家(已開發國家)而言,政府則應採取相對較嚴格的稽查政策。

綜合以上的文獻探討,可發現以上文獻所探討的逃漏稅行為,主要是建立 在代表性個人對於「非誠實申報的量或比例」之上,另外,部分文獻會進一步 探討代表性個人透過金融部門賺取存款報酬,透過最適的「誠實申報的量或比 例」,以極大化個人的預期效用或可支配所得。然而,大部分僅單方面探討逃 漏稅與地下經濟之間的關係,抑或是逃漏稅與地上、地下金融部門之間的關 係,故本篇同時融合了地下經濟及金融雙元體系的議題與逃漏稅一併作探討,

並探討各國政府在不同的金融發展程度下,面對逃漏稅的存在,其該如何採取 相對應的稽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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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以Hung (2015)對逃漏稅模型的設定為研究基礎,相同之處在於將 逃漏稅與內生經濟成長模型結合,並考慮存活兩期且世代交疊的經濟體系,以 及對代表性的個人效用函數、政府社會福利函數等的設定。差別在於Hung (2015)以個人在年輕時期將稅後報酬存入地下金融部門的比例視為非誠實申報 比例(即逃漏資本所得稅的比例),後續政府針對個人年老時期得到的資本報酬 進行稽查,故是站在資本逃漏稅的角度進行分析,且個人的效用取決於兩期的 消費(包含年老時期獲得的資本報酬)。而本文改以勞動逃漏稅的角度切入,納 入從事地上與地下勞動生產活動的時間分配選擇,將代表性個人的逃漏稅行為 建立在其從事地下經濟活動的時間分配比例,而政府執行稅收、稽查等的時點 皆發生於個人的年輕時期,政府僅針對個人賺取的勞動報酬進行稽查,另外亦 進一步簡化個人僅於年老時期消費,故效用完全來自於年老時期的可獲得的資 本報酬。最後,由於勞動市場元素的加入,政府可透過稽查政策的執行,影響 勞動者投入地上或地下經濟活動的意願,以進一步影響地上經濟的勞動市場供 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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