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 ·887·
卷六十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考课
凡随朝职官:
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止。六部侍郎系 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与正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
都事,系奏事之官,考满升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
三十月考满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蒙古必阇赤、省椽、通事、
知印,三考从六,若正从七品职官,升二等。蒙古必阇赤考满,
省椽高一等,宣使从七。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三考正七品,
宣使正八。同台院者,宣徽院、泉府司、大司农司、詹事院、
翰林院、札鲁花赤、总制司院、各行省、集贤院、通政院、留 守司、六部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三考从六,奏差从八。
同六部者,征理司、大府监、省断事官、太史院、翰林院书写,
考满令史正八,奏差正九者。少府监、秘书监、各卫、武备寺、
家令司、府正司、太常寺、太仆司、尚乘寺、光禄寺、太医院、
宣慰司,考满令史从八者。枢密院断事官、左右司首领官,月 日满,则升一等。随朝卫官,行省宣慰官,一考例升一等。外 路官升转达鲁花赤,回回官员,别行定夺。
凡官员考数:
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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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品。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从七历三任,呈省。正七历 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 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上州尹一任,
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凡取会行止:
中统三年,诏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 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 陟。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 历,立行止簿,就检定拟。
凡职官回降:
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升二等迁 去。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降回。不及 考者,例存一符。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 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从六品 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 检。无出身用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 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 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有资品人员,
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
别议升转。
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
实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
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其七品、
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 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
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 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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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已后,
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
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 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
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 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
二十一年,诏 :“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
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先受 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 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
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 转。
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 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
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
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 通理定夺 。”
凡吏属年劳差等:
至元六年,吏部呈 :“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 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 。”
十九年,部拟 :“行省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或经例革 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 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 一等叙,不及一考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
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 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 。” 二十年,省拟 :“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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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满。
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 用 。”
二十五年,省准 :“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 :“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
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 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 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 。”
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 议 :“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 月为满。两广、海北泞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甫省八十 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 。”都省议 :“俱以九十月为考清,
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 。”
至大元年,部议 :“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
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 。”
二年,诏 :“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
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 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 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 。”省拟 :“以九 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役离者,虽有役过 月日,不准 。”
三年,省准 :“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 。”部议 :“合 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言 :“吏员人等出身,世祖皇帝定制 以九十月为满,方许出职。近年省部不能恪谨奉行,诸衙门通、
译史、令史、宣使、奏差人等,中间因值例革者,不及考满,
辄令实历月日除授,紊乱旧规,有碍选法。今后应依旧例,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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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九十月为满,方许出职,违者监察廉访司追改 。”部议:
“如有例革,或因事离职者,并令贴补考满,依例迁叙。果有 才干出众,事迹可考者,临时定夺 。”
皇庆二年,部议 :“凡内外诸司史员,旧以九十月为清,
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 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
以所除不等,往往授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已降诏条为格,
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末除俱 以四十月为一体,通理一百二十月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 者,一体理考定拟,余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
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 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
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品升迁,
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巳前考 满一体注授 。”
三十一年,省议 :“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 等,依都省设置,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 。”
元贞元年,省议 :“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非台院 转补者,降等叙 。”
大德五年,部呈 :“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院今后院、
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出职,
仍分省发、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
至元九年,部拟 :“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出身,三考正 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 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为从九品,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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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十月,以下为巡检 。”
十一年,部议 :“札鲁大赤令史、译史考满,合依枢密院、
御史台令史、译史出身,三考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 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
十四年,都拟 :“前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
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 吏一体出身 。”
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 :“本院令史系省准人员,其出身 与御史台一体,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部牒,本院令史 以九十月考满,同部令史出身,本院与御史台皆随胡二品,令 史亦合与台令史一体出身,有阙于部令史内选用 。”
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 、译史人等,
由省部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 。” 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 体迁转
二十二年,部拟 :“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
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
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 :“令、译史考满。亦 合一体出身 。”
二十三年,省准 :“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 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
二十四年,集贤院言 :“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秩相同 。” 省议 :“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
二十五年省议 :“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出身,三 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 出身。上都留守同升为正二品,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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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部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院 、大司农 司令史一体出身 。”
部议 :“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出身,由省部发 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
二十六年,省准 :“都功德使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
比台、院人吏一体升转 。”
比台、院人吏一体升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