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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七志第四十一
食货七
钞法
元初仿金人交钞之法,有行用钞,其制不可考。太宗八年,
于元奏行交钞,耶律楚材曰 :“金章宗时初行交钞,与钱通用。
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谓之老钞,至以万贯易一饼,国 用日匮,当为殷鉴。今印造交钞,宜不过万定 。”从之。先是,
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帅府事何实因兵燹后百货不通,以丝效印 置会子,一方便之。是为用交钞之始故。
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以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 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盖犹沿实之旧法。是年七月,又造中 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曰: 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 百计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曰:一贯文,
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二贯同白银一两。是又仿金人之 大钞、小钞,而增为三等云。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 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
然银货终未施行。三年,敕私市金银应支钱物,止以交钞为准。
四年,诸路包银以钞输纳,其丝料入本色,非产丝之地赤听以 交钞输纳。是年五月,立燕京平准库,以平物价而利钞法。寻 命各路立平准行用库,选富民为库、副使。后有贾胡交通阿合 马,欲贸交钞本,私平准之利,以增岁课为词。世祖问户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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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马亨,对曰 :“交钞可权万货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 柄。使一贾胡擅之,何以令天下 。”事始寝。
至元三年,诸路交钞都提举杨揖上钞法便宜事,请以五十 两铸为定,文以元宝。从之。自后十三年,伯颜平宋,铸扬州 元宝,纳于朝廷。十四年,大都所铸者重四十九两。十五年,
所铸者重四十八两。至辽阳元宝,乃二十四年征乃颜后所铸云。
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等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
初,钞印用木板,十三年始以铜。十五年,以厘钞不便于民,
复罢之。十七年,中书省议 :“流通钞法,凡赏赐宜多给币帛,
岁课宜多收钞 。”从之。立畏兀儿交钞提举司。先是,至元九 年,立和林转运使兼提举交钞。至是,畏兀儿亦置提举司。二 十年。又立畏兀儿交钞库,盖钞法通行西北边矣。
十九年,中书省奏准治钞法,其通行条画凡九事:
一,钞库倒昏钞,每一两加工墨三分。如官吏人等暗递添 荅工钱,自倒换十四两以下决杖有差。
一,买卖金银,付官库依价倒换。私自买卖者,金银断没,
一半给告捉人充偿,十两以下决杖有差。
一,卖金银者自首,免本罪,官收给价。买主自首者,依 上施行。
一,金银匠开张打造之家,凭诸人将金银打造,凿记匠人 名姓于上。不许自用金银造卖,违者依私倒金银例断罪。
一,拿获买卖金银人等,私行买放者,依例追没断罪。放 者罪与同科。
一,收倒钞,当面于昏钞上就印毁讫,封记,将昏钞按季 解纳。违者,决杖五十七,罢职。
一,钞库官吏侵盗金银宝钞,借贷移易使用者,依条画断 罪,委管民长官按月计点。一,钞库官吏将倒下金银添价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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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将本库金银捏合买者姓名,用钞换出,暗地转卖与人者,无 论多寡,处死。
一,暗地将金银到库,不得添试殊色,非理刁蹬,违者杖 五十七,罢职。然法虽严密,行之既久,物重钞轻,不胜其弊 也。
二十三年,中书省传旨,议更钞、用钱。吏部尚书刘宣献 议曰 :“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 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 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现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 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见良策。必欲创造新钞,
与旧钞相权,只是改换名目,无金银作本称提,军国文用不复 抑损,三数年后仍与元宝文钞无异。铸造钢钱,又当详究。秦、
汉、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缕陈。国朝废钱已 久,一旦行之,功费不资,非为远计。大抵利民权物,其要自 不妄用始。若欲济邱壑之用,非惟铸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
“时桑哥用事,绌宣议不听。是年,以张珪、朱清并为海追运 粮万户,赐钞印,听其自印交钞,其钞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 红。自是,瑄、清富埒朝廷,卒以汰侈伏诛。
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宝钞,其钞样为叶李所献。李尝献于 宋,请以钞代关子,宋人不能用。至是,世祖嘉纳之,使铸板。
其通行条画,凡十四事:
一,至元宝钞一贯当中统宝钞五贯。
一,依中统之初,随路设官库买卖金银,平准钞法。每花 银一两入库官价至元宝钞二贯,出库二贯五分。白银各依上买 卖。课银一定,官价宝钞二定,发卖宝钞一百二贯五百文,赤 金每两价钞二十贯,出库二十贯五百文。
一,民间将昏钞赴平准库倒换至元宝钞,以一折五,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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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依旧例,每买三分。
一,民户包银愿纳中统宝钞者,依旧听四贯,愿纳至元钞,
折收八百文。
一,随处盐课每引卖官价钞三十贯,今后卖引,许用至元 宝钞二贯,愿纳至元宝钞四贯者听。
一,茶、酒、醋税,竹货,彤粉、锡碌诸色课程,收至元 宝钞,以一当五,愿纳中统宝钞者听。
一,系官并诸投下营运斡脱,公私钱债,关借中统宝钞,
还至元宝钞,以一折五出放,斡脱人员毋得阻滞。
一,平准库官、收差办课人等,如遇收支交易,务要听从 民便。若不依条画,故行阻抑钞法者,断罪除名。
一,如用中统宝钞贸易,止依旧价,无得疑惑斗涨价直。
有高抬物价者,罪之。
一,访闻民间缺少零钞,难为贴兑。今颁行至元宝钞,自 二贯至五文,凡十一等,便民行用。
一,伪造通行宝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银五定仍给犯人家 产。
一,委各路总长及处管民上下半月计点,平准钞库长官、
公出次官,承行各道宣慰司、
提刑按察司常切体察,如有看徇,通同作弊者,一体治罪,
亦不得因而搔扰沮坏钞法。
一,应质典田宅,并以宝钞为则。无得该写丝棉等物,低 昂钞法,违者罪之。
一,提调官吏不得赴平准库收买银,及多将昏钞倒换,违 者罪之。
一,条画颁行之后,若禁治不严,流行滞涩,亏损公私,
其亲管司县府官断罪,解任路府判官亦行究治。终元之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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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至元宝钞兼用,其条画迄不能废云。
二十九年,令随路平准库存留钞本。三十一年八月,诏诸 路交钞库所贮银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两,除存留十九万三千 四百五十两为钞母,余悉运于京师。
元贞元年,加重挑补钞罪,仍优告捕者之赏。七年又定改 补钞罪例,为首者一百有七,从者减二等,再犯者杖与首同,
为首者流。
至大十年,武宗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 厘定为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
尚书省臣又请罢中统钞,以至大钞为母,至元钞本百万定以给 国用。三年,尚书省臣言 :“昔至元钞初行,即以中钞本供亿,
仍销其板。今既行至大钞,乞以至元钞输万亿库,销毁其板,
止以至大钞与铜钱相权通行为便 。”又言 :“今年印至大钞本 一百万定,乞增二十万定,与铜钱并用,分备侍卫及鹰房之费。
“并从之。
四年,仁宗即位,尚书省臣以变乱祖宗旧法,俱伏诛。伏 曰:我世祖皇帝参酌古今,立中统、至元钞法,天下流行,公 私蒙利,五十年于兹矣。
比者尚书省不究利病,辄意变更,既创至大银钞又铸大元 至大铜钱,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钱以鼓铸弗给,新旧恣用,
曾未再期,其弊滋甚。
爰咨廷议,允协舆情,皆愿变通以复旧制。其罢资惭院及 各处泉货监、提举司,买卖铜器,听民自便。已发各处至大钞 本及至大铜钱,截日封贮。民间行使者,赴行用库倒换。
未几复诏收至大银钞。是时,河南行省右丞王约度河南岁 用钞七万定,必至上供不给,乃下诸州收至大、至元钞相半。
众虑方诏命,约曰 :“岁终诸事不集,亦有司之责 。”遣使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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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书省,遂许遍行天下。
至顺二年十月,烧积年还倒昏钞二百七十万定。时监烧昏 钞者,欲取能史,概以烧钞为伪钞,使管库者诬服。狱既具,
中书省左司都事韩元善知其冤,覆之,得免死者十余人。又江 南行台御史许有壬行部至江西,会廉方使苗好廉监烧昏钞,检 视少者日百余人,好谦恐其有弊,痛笞之。从哺罪,率剔真为 伪,以迎其意,管库使榜掠元完肤。有壬覆视,皆真钞也。遂 释之。盖烧昏钞,本以除弊,而奉行不善,事枉人冤,则刻核 者为之也。
至正十年,诏天下以中统交钞一贯文权铜钱一千文,准至 元宝钞二贯,仍铸至天上通宝钱,以实钞法。时右丞相脱脱再 入中书,锐意更张钞法。会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 院官共议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尝建言 :“钞法自世祖时已 行之后,除拨支料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 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来,失祖 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伪钞滋多 。” 户都韪其言,凡合支名目令总库转支。至是,祺与吏部尚书偰 哲笃俱迎合脱脱之意,独集贤大学士吕思诚力言不可,语详《思 诚传》。脱脱不听。行之未久,物价腾贵。又值军兴 ,粮储赏 犒,每日印造不计其数。京师钞十定易斗杰不可得。所在郡县,
皆以物货相易。公私之钞,积村不行,人视之如为废褚焉。
元之钞法,一变于至大,再变于至正,皆欲钱皆欲钱钞兼 行,以实济虚,其言似近理,而座以致乱,刘宣之议,可谓知 本矣。
凡昏钞,贯伯分明,微有破损者,并合使用,不用者罪之。
大德二年,定昏钞倒换体例二十五样:
一,上截贯伯行使四字并贯伯俱全,无下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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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止存二贯文省其贯伯,并钞张上截俱俱损去者。
一,止存二贯文省其贯伯,并钞张上截俱俱损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