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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四志第三十八
食货四
盐课
元初,以酒醋、盐、河泊、金、银、铁冶六色课于民,岁 额银万锭。太宗二年,始定盐法:一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
中统二年,减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 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二年,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二年 至延祐三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至大四年,户部言盐课价钱,
中统至元年间,每引一十四两,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两,已 后递添至元贞二年,一引作中统钞六十五两。此时中统一两可 买盐四斤上下。至大二年 ,尚书省奏准:每盐一引改作至大银 钞四两。该至元二十两折中统钞一百两,较原价斗添三分之一。
按中统两贯同白银一两,一贯同交钞一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
白银七两也。户部所云每引十四两。交钞十四两也。大德四年,
定每一引正课六十六两,带取钞二两五钱,纲船水脚一两一钱,
装盐席素钱七钱,仓场脚钱六钱,共纳官中钞六十七两五钱。
凡诸色课程以盐课所入为最巨,其条画亦最为繁重 。《至 元新格》为盐课设立者凡九事,今撮其大概言之: 诸官吏违法 营私,逐一出榜,严行禁治,仍差廉干人员体察,务私公使便 利。诸场盐袋皆判官监装,须斤重平均无余欠。诸灶户中盐到 场,须随时两平收纳,不得留难。合给工本,运官临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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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场积垛未桩盐数,须使水潦不能侵犯。若防备不如法以致损 败者,并赔偿。诸院务官大者不过三员,其攒拦人等斟酌存设,
无使冗滥。诸转运司并提点官吏,凡于管下取借财物者,以盗 论。诸监司凡报告私盐,须指定煎藏处所,不得妄入人家搜捉。
诸捉获私盐,取问是实,依条追没,立案申合属上司。诸盐法 须见钱卖引,必价钞入库,盐袋出场,方始结课。其运司官能 使课程增羡者,奏闻升擢。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奏 :“一引盐根,官司售十五两,
而富豪有气力者诡名买引,勒掯渔利。十八年,潭州一引盐卖 一百八十两,江西卖一百七十两,上都、大都一引盐亦卖一百 二十两,圣思不能下逮穷民淡食,请设立常平盐局。如盐商掯 重价,则官司贱卖以便穷民 。”从之。
其颁行之条画:
一,盐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选信实有抵业者充之。
一,年销盐数,验户口多寡斟酌。
一,盐袋不问,价例平和,听从民便发卖,如盐价增添无 贩者,官为发卖。
一,本处正官提点发卖毋致阙误,亦不得克减斤两亏损穷 民。
一,合设盐局,本路就便斟酌设立。
一,合用攒典、秤子人等,于酌中户内差拨,勿多余滥设。
一,各处运司至元二十二年,额定盐数,先尽常平盐袋。
一,各处运司额办盐数,督催各场趁时并造,毋致阙设支 发。
二十九年,中书省颁恢办课程条画:
一,随路应管公事官吏并军民人等,毋得虚棒扇惑,搅扰 沮坏见办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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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蒙古、汉军、探马赤、打捕鹰房、站赤诸色人等,一 体买食官盐,不得私煎贩卖。
一,见钱卖引,依次支发盐袋,监临主守人等不得赊买。
违者,其价与盐俱没官。诡名盗买者,仍征倍赃。
一,纳课买引赴场,查盐不得搀资越次,恃赖气力,勒索 斤重。
一,煎盐地面,如系官山场、草荡,煎盐草地,诸人不得 侵占。
一,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夹带多余斤重者。同私 盐法科断。
一,巡禁盐者,附场百里之外,从运司委人巡捉。其余行 盐之处,委盐官与管民正官巡捉。
一,行盐地面,有私立牙行,大称破坏盐法者,所在官司 截日罢去。违者,捉拿治罪。
一,当该官吏有克减工本,或以他物准折,亏损灶户者,
严行断罪,仍勒赔偿。
一,贩盐者不得插和灰土,违者严行断罪。
一,贩私盐者科徒二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决讫。
带镣居役,日满释放。有人告捕得者,于没官物内一半充赏。
贩盐犯界者,减私盐一等。
一,随路官司有亏损公课者,问实,截日罢去本官,拖欠 课程依数追征。
一,附场百里之内,民户食盐,官为置局发卖,从运司凭 验关防,勿致私盐生发。
一,卖过盐引,限五日内赴所在官司缴,内一两准两浙运 盐纲船车马,诸从不得拘夺,违者人行省断罪。
延祐五年,申明盐课条面。六年,又颁盐法通例。大抵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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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至元条画,而损益之。惟私盐犯界盐走透,管民、提点官及 及巡尉、弓兵人等,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三犯杖百,仍 除名。通用纵放者,与犯人同罪。立法太严,官吏获罪日多,
非经久之制云。至禁盐司人买引,大德七年,始薯为令。
大都盐场:太宗八年,置于白陵港、三叉、大沽等处 ,每 引给工本钱。至元二年,增宝抵二盐场;灶户工本 ,每引中统 钞三两。八年,以民户多食私盐。亏国课,验口给盐。十九年,
于大都置局卖引,盐商买引关盐。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每 引中统钞八两。
元统二年,监察御史言 :“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 盐不可阙。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 卖之,中统一贯买盐四斤八两。后虽倍价,犹敷民用。及泰定 间,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致有短少之弊。于是巨商趋利者营 求。当道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自是钞一 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官课为所侵碍,而民 食贯盐益甚,实不副朝廷恤民之意。宜仍旧设局,官为发卖,
庶课不亏,而民受赐 。”既而大都路与大兴、宛平县所申,又 户部尚书条奏,皆如御史之言。户部议 :“仍依旧制,于南北 二城置局十有五处。每周日卖十引,设卖盐官二员,每中统钞 一贯买盐二斤四两。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不及贯者,从所 买与之。如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若 有侯盗者,依例追断。其合卖盐数,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 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 。”中书省如所拟行 之。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言 :“京师自大德 七年罢大都盐运司,设官卖盐置局十有五处,泰定二年以其不 便罢之。元统二年又复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则有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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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渗溺之患,入局则有和杂灰土之奸。名曰一贯二斤四两,实 不得一斤之上。其洁净不杂而斤两足者,唯上司提谓数处耳。
又常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四月起运官盐二万 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七月起运,而运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
南抵临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来无不被扰,
各为和顾。实乃强夺。一岁之中,千里之内,凡富商巨贾、达 官贵人之船一概遮截,得贿放行。所拘留者,皆贫弱无力之人,
其船小而不固,渗溺仅盗,弊病多端。跃达京廒,又不依时交 收,淹延岁月,困守无聊,鬻妻子、质舟楫者,往往有之。客 船既狼顾不前。京师百物为之涌贵。窃计官盐二万引,每引脚 价中统七贯,总为钞三千锭。而十五局官典俸给以一岁计之,
又五百七十六锭。其就支赁房之资;短脚之价,席草诸物 ,又 在外焉。当时置局设官,但为民食贵盐,殊不料官卖之弊,反 不如商贩之贱。岂忽徙耗国帑,而使商民受害。宜罢其盐局,
及来岁起运之时,揭榜播告盐商,徙便入京兴贩。若常白盐所 用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处,如数造之。既成之后,
付运司顾人运载。庶舟楫通,商贾集,则京师百物贼,而盐亦 不贵矣 。”户部议 :“地设盐局合准革罢,听从客旅兴贩。其 常白盐,系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 。”中书省如部拟行之。
河间盐场:太宗二年置,拨户二千三百七十六,盐一袋重 四百斤。至元七年,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课一万定。十二年,
增灶户九百余,增盐课二十万引。十八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三 贯。十八年,江南、江北、陕西、河间、山东请盐场增灶户。
又增灶户七百八十六。二十三年,增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
二十五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二十七年,增灶户四百七十,
办盐三十五万引。至大元年,增至四十五万引。延祐元年,以 亏课,停五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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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二年,河间运司申 :“木司岁办额余盐共三十八万 引,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以供国用,不为不重。近年以来,
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卖者众,盖因军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碍 官课,盐法涩滞,实由于此。乞降旨宣谕所司,钦依规办 。” 中书省奏闻,剌戒饬之。
三年,河间运司申 :“ 生财节用,固治国之常经;薄赋轻 摇,实理民之大本。本司岁额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添除盐三 万引。元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户,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 有一户。每年额盐,勒令现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今岁若依旧 煎办,人力不足。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仍,百姓无买盐之资。
如蒙矜悯,自至正二年为始,权免余盐三万引,俟丰稔之岁,
煎办如旧 。”户部以钱粮支用不敷,权拟住煎一万引,中书省 如部拟行之。
既而运司又言 :“ 至元三十一年 ,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 引,自后累增至三十有五万。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已 经奏准住煎一万引,外有二万引,若依前勒令见户包煎,实为 难堪。如并将余盐二万引住煎,诚为便益 。”中书省议: 权拟 余盐二万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办如故。
山东盐场: 太宗二年置,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银一两得盐 四十斤。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四年,令民户月买盐 三斤。灶户逃者,以民户补之。是岁,办银三千三百锭。至元 二年。办课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
六年,增引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自是,每岁增之。至十二 年,为引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增引为
六年,增引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自是,每岁增之。至十二 年,为引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增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