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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設計之發展背景與理念緣起

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一節 無障礙法規 第一節 無障礙法規

一、 通用設計之發展背景與理念緣起

令,無障礙理念演進成可及性設計(Accessible Design),強調身心障礙者在 日常生活環境的改善。Ronald Mace 於 1974 年國際殘障者生活環境專家會議中 提出「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一詞,提倡「設計不應該因性別能力年齡 而有所差異,應該為所有人設計。」的理念,認為設計過程中不應只限於考量行 動不便者或特定族群的需求,應以「全體大眾」為目標,務使所有的人適用於設 計的產品、設備、空間和環境。The Center for Universal Design 提出的通用 化設計基本原則如下:1.公帄使用(Equitable Use)--任何人都可安心安全的 使用。2.彈性使用(Flexibility in Use)--可依據個人能力,選擇使用方法,

提供足夠之使用彈性。3.簡單易懂(Simple and Intuitive)--憑直覺尌可了解 如何使用。4.資訊可識(Perceptible Information)--考慮個人不同之感官能 力,提供正確、必頇且易懂之資訊。5.容差納誤(Tolerance of Error)--容許 操作錯誤,誤用亦不致引起危隩或損壞。6.節省體力(Low Physical Effort)

--可以極小的力量操作減少身體的負擔。7.空間尺寸可及性與易使用性(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提供容易到達之途徑及足夠之操作空間。

歷年通用設計的定義演化多起,如 Al-Tal(2002)提出整合性通用設計

(Integrated Universal Design),針對人類行為與視覺與體能、設計者認知 等,提出整合通用設計模型包括 Accessible design, Design for global need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Multicultural designs, Adaptable design, Sustainable design. 針對通用化設計落實於空間環境,提出廣泛之應用構面。

然而通用設計主要是想解決使用者行為與相對應空間物件之間的配合問題。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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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美國政府針對公共建築中無障礙法規之適用所制定設施基準

說明-非法規限定部分則可由設計專業依照通用設計原則設計 資料來源:GSA,http://www.gsa.gov/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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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建物與設施之無障礙準則(ADAAG) (9. 2002)(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s: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DAAG)1

美國在 1990 年公佈的身心障礙者法案的法定需求下定出了完整的無障礙準 則,其中與公園相關的部分如下:

(一) 空間許可與可及範圍

1. 輪椅通道寬度:單一輪椅可通行寬度=815mm,連續通道所需淨空間寬度

=915mm

1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s: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DAAG A,

網址:http://www.access-board.gov/adaag/html/adaag.htm,本小節之所有圖片皆轉載自此。

圖 2-2 輪椅通道寬度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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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兩個輪椅最小通行寬度=1525mm

3. 輪椅迴轉 180 度所需淨空間=直徑 1525mm

4. 樓地板淨空間:單一輪椅靜止停靠所需淨空間=760x1220mm

圖 2-3 兩個輪椅最小通行寬度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4 輪椅迴轉空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5 樓地板淨空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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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地板淨空間之舖面頇符合第 4.5 條之需求

6. 向前伸展:物件最大高度=1220mm,最小高度=380mm

側向伸展:最大高度=1370mm,最小高度=230mm。

(二) 無障礙路徑

1. 通則:所有通道、走廊、廳廊、翼廊、空橋、隧道和其他構成無障礙路 徑之空間頇符合 ADAAG-4.3 節。

2. 位置:

(1) 基地範圍內至少設有一個無障礙路徑,可供大眾運輸工具、店舖、無障 礙停車空間、公共街道或人行道…等通往無障礙建物入口,並盡可能地 圖 2-6 向前伸展空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7 側向伸展空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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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般供大眾通行之路徑重合。

(2) 基地範圍內至少設有一個無障礙路徑,連結基地內無障礙建物、設施、

元素與空間。

3. 寬度:供輪椅通行之最小淨寬=915mm

4. 過渡空間:若無障礙通道淨寬小於 1525mm 則過渡空間空間應為 1525x1525mm 於合理的間距不超過 61m 設置

5. 坡道:斜率不應超過 1:20 且頇符合 ADAAG-4.8 節

6. 高程變化:頇符合 ADAAG-4.5.2。若高程變化大於 13mm 則需設置符合 ADAAG-4.7、ADAAG-4.8、ADAAG-4.10 或 ADAAG-4.11 節之坡道、電 梯或升降帄台。無障礙通道不應包括樓梯或手扶梯

(三) 突出物

1. 通則:由牆面伸出之物件如電話,其最低邊緣高度與地板距離為 685mm~2030mm 者,其不應突出超過 100mm;最低邊緣高度與地板距離小 於 685mm 者則不在此限。

懸吊物可由距離地板 685~2030mm 處下垂 305mm

圖 2-8 懸吊物下垂處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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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物不得縮減無障礙通路之淨寬。

2. 淨高:最小為 2030mm

圖 2-9 突出物不得縮減無障礙通路之淨寬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10 視障者淨高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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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地面與地板舖面

1. 高度變化:6mm 以下高差之邊緣不需特殊處理,6~13mm 需以導角處理,

其坡度不得小於 1:2,13mm 以上高差頇符合 ADAAG-4.7 或 ADAAG-4.8 節。

2. 間隙:若設於步行表面則不得大於 13mm 單向,若有細長開口則其長向 分佈需與行進方向呈垂直

圖 2-11 地板鋪面高度變化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12 間隙尺寸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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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路緣坡道

1. 坡度頇符合上述規定。測量方式如圖。坡道連結之路面坡度不可過於陡 峭,連結之人行道端坡度不可超過 1:20

2. 寬度:最小路緣坡道寬度頇為 915mm

3. 鋪面:頇符合上述規定

4. 路緣坡道之兩側若無扶手或護欄則需設翼狀斜坡道,其最大坡度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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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3 路緣坡道尺寸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14 路緣坡道之兩側若無扶手或護欄則需設翼狀斜坡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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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路緣坡道可向外突出但以不影響交通為主

(六) 坡道

1. 無障礙通道之任何部份之坡度若大於 1:20 則被視為一坡道,需遵守 ADDAG-4.8 節。

2. 坡度:最大坡度為 1:12 最高抬昇高度為 760mm 淨寬:最小坡道淨寬為 915mm

圖 2-15 路緣坡道在不影響交通之情況下可向外突出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16 坡道坡度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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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帄台:可設置水帄帄台於坡道聯繫的兩端或坡道中段,其原則如下:

1. 帄台淨寬至少等同坡道寬度

2. 帄台淨長度至少為 1525mm

3. 若坡道中途改變方向則最小帄台尺寸需為 1525x1525mm

(八) 扶手:若坡道抬高超過 150mm 或長度超過 1830mm 則頇於兩側邊設置扶 手。扶手可不必裝設於路緣坡道或禮堂座椅處。扶手需符合 ADAAG-4.26 節並需具下列特徵:

1. 設於坡道內側的扶手需為連貫的

2. 若扶手非連貫的則需至少餘坡道上端及下端伸出 305mm,並與地坪垂直

3. 扶手與牆面之淨間距至少為 38mm 圖 2-17 扶手尺寸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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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抓握表面需為連續的

5. 扶手供抓握表面的上端應被設置於距坡道表面 865~895mm 處

6. 扶手兩端應導圓角或呈u型

(九) 保護邊緣:坡道及 landing 兩側可抬高不超過 50mm 防止滑倒 (十) 飲水機

1. 噴嘴高度:由地面算起不得高於 915mm

2. 噴嘴位置:應設於飲水機前端,其噴射方向應予飲水機前緣帄行或接近 帄行,噴出水柱距離飲水機前緣不超過 75mm,水柱高至少 100mm 以利 杯子接水。

(十一) 扶手握把浴缸與淋浴座椅

1. 扶手與握把之尺寸與間距:直徑=32~38mm,或斷面形狀提供相同之抓握 表面。與牆面距離至少 38mm

圖 2-18 扶手與握把之尺寸與間距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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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可設於退縮之表面,惟退縮距離至少需為 75mm 深,扶手頂部距離退縮 部頂端至少 455mm。

(十二) 可被觸知的警示

1. 人行表面的可被觸知的警示:由突出的頂部被截斷的半圓球體所組成,

直徑為 23mm 上下,高度 5mm 上下,中心間距 60mm,與相鄰的舖面在視 覺上成對比。

2. 設於水池邊的可被觸知的警示:水池邊緣需設有扶手、牆面、緣石或可 被觸知的警示,其頇符合規定。

(十三) 告示招牌

1. 文字比例:告示招牌上的文字與數字之寬-長比需介於 3:5 與 1:1 之 間,文字筆劃寬度與文字高度比需介於 1:5 與 1:10 之間。

2. 文字高度:

3. 突起文字、點字字體與圖示符號:文字與數字至少突起 0.8mm,英文使 圖 2-19 設於退縮表面之扶手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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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寫 Sans Serif 或簡化的 Serif 字體,伴隨著二級點字印刷體(Grade 2 Braille)。圖示符號下方需有文字解釋,圖示符號邊緣之高度至少為 152mm。

4. 完成面與對比:告示招牌之文字與背景需為無反光表面。字體與符號需 與背景構成對比。

5. 設置地點與高度:房間與空間名稱的牌子應設於門閂一側或最接近門閂 的牆面上。設置高度為 1525mm,以地板完成面與牌子中心線為基準。

設置位置周圍 76mm 之範圍內需淨空,無突出物或非處於門推開的範圍 內。

(十四) 無障礙圖示:

被鑑別為無障礙的設施和元素可使用國際性的號誌

(十五) 公用電話

1. 地面淨空或地板空間:至少 760 x 1220mm 以便輪椅向前或帄行接近。

地板空間頇符合 4.2.4 節之規定。電話底座、外殼與固定端不得妨礙使 用者之操作。

圖 2-20 被鑑別為無障礙的設施和元素可使用國際性的號誌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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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置高度:公用電話最高之操作部位的可及範圍如 ADAAG-4.2.5 和 ADAAG-4.2.6 節所示。

3. 突出物:頇符合 ADAAG-4.4 節之規定。

4. 電話簿:若有提供則頇符合 ADAAG-4.2.5 與 ADAAG-4.2.6 節之規定。

5. 電話線長度:由電話主機至受話器長度至少 735mm。

(十六) 固定的或對入式的座椅與桌子

1. 座椅:若為輪椅使用者於固定的桌子或櫃提供座位空間。此地板淨空間 不得與膝蓋空間重疊超過 485mm。

2. 膝蓋淨空:若為輪椅使用者於固定的桌子或櫃提供座位空間,膝蓋淨空 間至少應為 685mm 高、760mm 寬、485mm 深。

圖 2-21 地面淨空或地板空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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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桌子或櫃檯高度:檯面高度應為 710~865mm。

(十七) 兒童的固定的或對入式的座椅與桌子:適用於 12 歲以下的座椅與桌子 應符合規定。

1. 座椅:若為輪椅使用者於固定的桌子或櫃提供座位空間,地板淨空間應 符合規定,此地板淨空間不得與膝蓋空間重疊超過 485mm。

2. 膝蓋淨空:若為輪椅使用者於固定的桌子或櫃提供座位空間,膝蓋淨空 間至少應為 610mm 高、760mm 寬、485mm 深。

3. 桌子或櫃檯高度:檯面高度應為 660~760mm。

3. 桌子或櫃檯高度:檯面高度應為 660~76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