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訂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研訂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
受委託者: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研究主持人: 吳可久 副教授
共同主持人: 宋立垚 副教授
研究助理:王仁亮
研究助理:蕭右祥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I 1
目次
表次 ... III
圖次 ... IX
摘要 ... X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3
第四節 研究步驟 ... 4
第二章 文獻分析 ... 7
第一節 無障礙法規 ... 7
第二節 公園設計準則 ... 66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85
第三章 設計指引手冊資料整備 ... 107
第一節 設計指引適用前提、範圍及規範 ... 107
第二節 設計指引呈現方式 ... 130
第三節 焦點團體 ... 146
II
第四節 問卷設計與測量 ... 153
第五節 小結 ... 164
第四章 通用化設計指引與手冊彙編 ... 167
第一節 第二次焦點團體會議 ... 167
第二節 設置基準的建議 ... 176
第三節 設計指引的檢討 ... 194
第四節 設計手冊內容及格式 ... 222
第五節 網站設計 ... 22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239
第一節 結論 ... 239
第二節 建議 ... 244
附錄一、歷次工作會議記錄 ... 249
附錄二、第一次焦點團體開會議程 ... 262
附錄三、第一次會議焦點題綱 ... 263
附錄四、第一次焦點團體會議內容逐字搞 ... 265
附錄五、第一次問卷設計(焦點團體前) ... 298
III
附錄六、「研訂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焦點會議問卷
檢討 ... 303
附錄七、第二次問卷設計(問卷試調前) ... 305
附錄八、第三次問卷設計(最終問卷修改) ... 309
附錄九、期中審查會議記錄 ... 313
附錄十、委託研究案期中回應表 ... 316
附錄十一、第二次焦點團體開會議程 ... 319
附錄十二、第二次會議焦點題綱 ... 320
附錄十三、第二次焦點會議內容逐字搞 ... 321
附錄十四、期末審查會議記錄 ... 342
附錄十五、委託研究案期末回應表 ... 344
參考書目 ... 347
III
表次
表 2-1 行動不便者和視障者的規範與設計準則 ... 28
表 2-2 使用者與廊道寬度分析表 ... 31
表 2-3 最小坡度的應用與坡道長度和高差之關係 ... 43
表 2-4 觀看距離與號誌大小的關係 ... 45
表 2-5 背景材質與號誌顏色 ... 45
表 2-6 空間照度需求 ... 46
表 2-7 社會資本維護及交通政策 ... 50
表 2-8 公共交通機關中運輸工具無障礙化比率 ... 50
表 2-9 路緣斜坡坡度 ... 62
表 2-10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 ... 64
表 2-11 各使用者身體需求之友善設計表 ... 68
表 3-1 生理機能及設計機制 ... 116
表 3-2 鄰里公園之使用者特性分析表 ... 128
表 3-3 使用者活動分析彙整表 ... 129
表 3-4 通用化公園設計指引「出入口」設計方針與技術資料
... 133
表 3-5 通用化公園設計指引「路徑」設計方針與技術資料
... 134
IV
表 3-6 通用化公園設計指引「使用區域與建築、設施」設計
方針與技術資料 ... 139
表 3-7 通用化公園設計指引「標誌與照明」設計方針與技術
資料 ... 141
表 3-8 焦點團體專家學者邀請名單 ... 146
表 3-9 通用公園規劃設計指引課題 ... 147
表 3-10 第一階段問卷施測之公園形態表 ... 153
表 3-11 第二階段問卷施測之公園形態表 ... 154
表 3-12「年齡層」交叉「使用頻率」列聯表 ... 156
表 3-13「年齡層」交叉「常使用之時段」列聯表 ... 157
表 3-14「國籍」交叉「與誰到公園」列聯表 ... 157
表 3-15「與誰到公園」交叉「使用目的」列聯表 ... 158
表 3-16「使用時長」交叉「使用目的」列聯表 ... 158
表 3-17 通用設計公園對各使用族群的需求考量表 .... 159
表 3-18 公園出入口加入通用化設計需求量表 ... 160
表 3-19 公園路徑加入通用化設計需求考量表 ... 160
表 3-20 公園使用區域加入通用化設計需求考量表 .... 161
表 3-21 公園建築與設施加入通用化設計需求考量表 .. 161
表 3-22 公園標誌加入通用化設計需求考量表 ... 162
V
表 3-23 公園智慧化功能設施加入通用化設計需求考量表
... 163
表 4-1 第二次焦點團體專家學者邀請名單 ... 167
表 4-2 性別使用公園時段統計表 ... 176
表 4-3 國籍使用公園目的統計表 ... 177
表 4-4 各年齡層使用公園頻率統計表 ... 177
表 4-5 與不同對象前往公園時段統計表 ... 178
表 4-6 各公園使用時間長度目的統計表 ... 178
表 4-7 使用者對各使用社群需求考量看法之分析表 ... 179
表 4-8 使用者對通用-出入口需求考量看法之分析表 .. 179
表 4-9 使用者對通用-路徑需求考量看法之分析表 .... 180
表 4-10 使用者對通用-使用區域需求考量看法之分析表 180
表 4-11 使用者對通用-建築與設計需求考量看法之分析表
... 181
表 4-12 使用者對通用-標誌需求考量看法之分析表 ... 181
表 4-13 使用者對智慧化設施需求考量看法之分析表 .. 182
表 4-14 不同性別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法差異分析
表 ... 182
表 4-15 國籍間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法差異分析表
VI
... 183
表 4-16 不同年齡層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法差異分
析表 ... 184
表 4-17 不同使用頻率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法差異
分析表 ... 185
表 4-18 不同使用時間長度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法
差異分析表 ... 186
表 4-19 不同型態前往使用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法
差異分析表 ... 187
表 4-20 使用時段清晨 5-8 點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
法差異分析表 ... 188
表 4-21 使用時段早上 8-12 點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
法差異分析表 ... 188
表 4-22 使用時段中午 12-14 點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
看法差異分析表 ... 188
表 4-23 使用時段下午 14-17 點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
看法差異分析表 ... 189
表 4-24 使用時段晚上 17-21 點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
看法差異分析表 ... 189
VII
表 4-25 使用時段晚上 21 點以後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
看法差異分析表 ... 189
表 4-26 健身運動目的使用者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
法差異分析表 ... 190
表 4-27 社交目的使用者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法差
異分析表 ... 190
表 4-28 溜狗散步目的使用者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
法差異分析表 ... 190
表 4-29 穿越目的使用者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法差
異分析表 ... 191
表 4-30 遊戲目的使用者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法差
異分析表 ... 191
表 4-31 其他目的使用者對各使用社群、空間與設施看法差
異分析表 ... 191
表 4-32 公園現況課題分析表 ... 195
表 4-33 通用設計 vs 無障礙設計比較表 ... 199
表 4-34 通用化公園設計指引「出入口」設計方針與技術資
料 ... 201
表 4-35 通用化公園設計指引「路徑」設計方針與技術資料
VIII
... 203
表 4-36 通用化公園設計指引「使用區域與建築、設施」設
計方針與技術資料 ... 211
表 4-37 通用化公園設計指引「標誌與照明」設計方針與技
術資料 ... 216
IX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5
圖 2-1 美國政府針對公共建築中無障礙法規之適用所制定設
施基準 ... 8
圖 2-2 輪椅通道寬度 ... 9
圖 2-3 兩個輪椅最小通行寬度 ... 10
圖 2-4 輪椅迴轉空間 ... 10
圖 2-5 樓地板淨空間 ... 10
圖 2-6 向前伸展空間 ... 11
圖 2-7 側向伸展空間 ... 11
圖 2-8 懸吊物下垂處 ... 12
圖 2-9 突出物不得縮減無障礙通路之淨寬 ... 13
圖 2-10 視障者淨高 ... 13
圖 2-11 地板鋪面高度變化 ... 14
圖 2-12 間隙尺寸 ... 14
圖 2-13 路緣坡道尺寸 ... 15
圖 2-14 路緣坡道之兩側若無扶手或護欄則需設翼狀斜坡道
... 15
圖 2-15 路緣坡道在不影響交通之情況下可向外突出 ... 15
X
圖 2-16 坡道坡度 ... 16
圖 2-17 扶手尺寸 ... 17
圖 2-18 扶手與握把之尺寸與間距 ... 18
圖 2-19 設於退縮表面之扶手 ... 19
圖 2-20 被鑑別為無障礙的設施和元素可使用國際性的號誌
... 20
圖 2-21 地面淨空或地板空間 ... 21
圖 2-22 桌子或櫃檯高度 ... 22
圖 2-23 長凳尺寸 ... 23
圖 2-24 行動不便者和視障者之可通行寬度 ... 28
圖 2-25 輪椅使用者之長寬尺寸 ... 29
圖 2-26 輪椅使用者正常的和延伸的(移動軀幹)可及範圍
... 30
圖 2-27 圍籬和護欄 ... 32
圖 2-28 工作圍籬和護欄 ... 34
圖 2-29 受控制路口處的面磚設置 ... 37
圖 2-30 未受控制路口處的面磚設置 ... 38
圖 2-31 樓梯扶手與梯階 ... 41
圖 2-32 坡道及扶手 ... 42
XI
圖 2-33 公用電話 ... 44
圖 2-34 日本住宅內部無障礙化之案例 ... 48
圖 2-35 步道寬度的案例 ... 48
圖 2-36 Heart Building 法案之示意圖 ... 49
圖 2-37 交通無障礙的改善之例 ... 49
圖 2-38 無障礙通路設置防護緣示意圖 ... 62
圖 2-39 無障礙通路設置安全護欄示意圖 ... 62
圖 2-40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路段) ... 63
圖 2-41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轉角) ... 63
圖 2-42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橫斷面) ... 63
圖 2-43 階梯出入口設置警示帶圖例 ... 65
圖 2-44 拐杖使用者步行時的擺幅 ... 68
圖 2-45 讓輪椅易通過的寬度 ... 68
圖 2-46 輪椅擦身而過的寬度 ... 69
圖 2-47 輪椅可以回轉的大小 ... 69
圖 2-48 輪椅可以輕易回轉的大小 ... 69
圖 2-49 鋪石的道路對輪椅使用者是不舒適的鋪設材質.. 69
圖 2-50 真砂土的道路對輪椅使用者和視障者持的手杖都非
常容易滑行或擺動 ... 70
XII
圖 2-51 對於視障者來說腳底觸感的變化非常重要 ... 70
圖 2-52 排水溝槽寬度要 20CM 以下 ... 69
圖 2-53 鋪設的道路要平坦 ... 69
圖 2-54 輪椅也可以平等地休息,眺望風景 ... 69
圖 2-55 白內障的症狀─藍底黑字對白內障患者而言是非常
難辨識的情況 ... 69
圖 2-56 青光眼慢慢地視野從外側內縮,由於視力幾乎沒有
變差,經常有沒有發覺的情況 ... 71
圖 2-57 公園總體的綜合導覽板頇有引導指示、聲音和點字/
不鏽鋼條作為道路指引 ... 72
圖 2-58 指示不只是視覺,從觸覺、聽覺也可以解讀是非常
重要的 ... 73
圖 2-59 道路迴轉半徑設計標準 ... 77
圖 2-60 服務區之道路設計標準 ... 77
圖 2-61 無障礙停車空間 ... 78
圖 2-62 路緣坡道兩側設計標準 ... 79
圖 2-63 坡度與抬升高度設計標準 ... 79
圖 2-64 坡道扶手設計標準 ... 80
圖 2-65 階梯級高與級深的設計標準 ... 80
XIII
圖 2-66 階梯扶手設計需求 ... 81
圖 3-1 通用設計原則下的都市公園空間類別及配合行動不便
情境層級之適用者定義 ... 111
圖 3-2 問卷研究架構理念圖 ... 154
圖 3-3 各使用族群需求偏向圖 ... 155
圖 4-1 各使用族群需求偏向圖 ... 176
圖 4-2 網站架構 ... 227
圖 4-3 最新消息網頁內容 ... 228
圖 4-4 研訂說明網頁內容 ... 229
圖 4-5 一般說明網頁內容 ... 230
圖 4-6 通用化公園設計基準網頁內容 ... 231
圖 4-7 通用化公園設計指引網頁內容 ... 232
圖 4-8 案例分析網頁內容 ... 233
圖 4-9 相關文獻網頁內容 ... 234
圖 4-10 相關連結網頁內容 ... 235
圖 4-11 留言討論區網頁內容 ... 236
圖 4-12 聯絡我們網頁內容 ... 237
XV
摘 要
關鍵詞:通用設計、在地老化、公園規劃 壹、 研究緣起 公園提供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之休憩功能,具有極重要之地位,因此考慮 不同使用需求,使大家都可以安全便利的進出及使用公園,是提高居住環境品 質之重要基礎。 國內目前公園在規劃設計時,多未考慮行動不便者之需求及兒童使用之安 全性,造成使用者之不便甚至危險。且配合「在地老化」、「終身住宅」等高齡 者社區照護等理念之適用,實有必要針對不同類別使用者行為及需求,而檢討 都會公園之規劃設計。本研究擬針對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及公園內之設施進行 研究與調查,包括本土性之問題,如為避免摩托車或汽車進入,門口多設置大 型車阻,雖限制車輛進入但也影響輪椅之通行等矛盾問題,如何在兼顧不同使 用者需求狀況下,提出較為周延妥適之作法。 本計畫主要為延續前期研究,針對鄰里公園及大型社區或都會公園等,依 據前期之研究成果,研訂規劃設計手冊,提出整體之規劃設計原則外,並針對 各項設施研提其規劃設計方式,並利用圖說照片提供較為清楚明確之細部作法, 提供業界及政府機關等相關人員作為參考,以推動通用化公園,期使所有人皆 能安全便利使用之目標。XVI 貳、 研究方法及過程 一、研究方法 針對問題之解決。前者適用研究方法包括文獻檔案研究、調查訪談測繪、焦 點團體;後者包括專家諮詢、研究會議、問卷調查分析等,研究方法說明如下: (一)文獻檔案研究:研究國內外公園、人體工學、通用化設計相關之既有參考文 獻、調查資料、法規議題、案例建材等,加以分析、整理,以利設定研究主 題之內容。 (二)調查訪談測繪:依研究主題設定之範圍與架構內容,選定調查樣本,進行現 況硬體調查及軟體訪談,以量化統計調查數據、質化分析口語論述,整理問 題產生的原因、不同年齡階層民眾的需要,以徹底瞭解公園開放住空間的現 況,發現問題。 (三)焦點團體:依研究範圍的問題發現,召集焦點團體,進行資料收集與指標開 發,其邀請參加對象包括:設計專業、官員、學者、專家、民眾等。 (四)專家諮詢:召集設計專業、官員、專家、學者舉辦會議,商討擬定通用化設 計公園設計準則。 (五)問卷調查分析:針對專業、官員、學者、專家、使用民眾對於通用化設計之 看法,以及公園利用之需求整合。並蒐集意見後擬定相關設計準則,進行問 卷設計及前測,修正問卷,以及進行正式的問卷量測。 (六)研究會議:定期召開研究小組會議,以交換研究發現、資料流通、資訊整合 與議題統整。研究期程中,向委託單位舉行研究成果的期中報告。結案前, 向委託單位舉行研究成果的期末報告。 二、研究過程 本研究定位為技術推廣,將以研究結果的實用性與可行性,提供通用化公園 規劃設計準則。其研究步驟如下: (一)依據研究動機與目的,擬定研究目標與內涵。 (二)相關文獻檔案研究,涵蓋: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相關的研究文獻資料、法律 規定議題,以及不同年齡階層規劃設計理念。 (三)確定研究範圍與架構。 (四)了解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問題,執行案例調查、訪談、測繪工作。 (五)進行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課題分析 (六)研擬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草案,舉辦焦點團體。
XVII (七)進行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準則問卷前測,修正及發放量測,並統計分析。 (八)將初步研究成果向委託單位作期中報告、修正。 (九)擬定繪圖製作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 (十)研究成果期末報告與修正。 (十一) 完成研究報告。
XII 參、 重要發現 一、通用化公園一般設計說明與基本理念 通用化公園之基本理念涵蓋: (一) 通用化公園之需求:台灣高齡化社會;在地老化、友善社區與社區營造。 (二) 通用設計原則與適用:通用化程度與適用範圍;通用設計原則之應用課 題包括(1).整合最核心的原則-公平使用與最基本之原則-可及性所產生 的「移動自主化」:(2).共用的約制及彈性使用之適用;(3).實體設計(硬 體)、資訊設計(介面)、文化設計(軟體)三種面向所形成之服務設計;(4). 各種使用者使用工業化產品之調適性;(5).團體及個人自制性對應不同使 用需求之平衡;(6).不同原則適用之順位、競合與問題導向;(7).社會浮 動水準;(8).智慧化設施輔助;(9).國外旅遊社群;(10).資訊社會與標 誌 (三) 特殊社群之重點課題:包括使用公園之特殊社群與方式;視障特殊需求;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 (四) 公園空間之適用課題:公園之功能與定位;無障礙化公園之演進;都市 公園中的活動。 二、通用化公園設施設置基準 本研究問卷發放對象以公園「使用者」為主。問卷施測範圍的選擇以北部、 中部與南部之都會型公園、社區型公園與鄰里型公園為施測地點,其分為二階段 進行施測,第一階段為期中報告以前,以大台北市區各行政區中挑選出都會型公 園、社區型公園與鄰里型公園作為問卷發放地點,第二階段再進行中、南部地區 之公園調查,過程皆以簡單隨機抽樣作調查。 在台灣北、中、南區共回收 1009 份有效問卷。後續並以統計分析,得到重 點如下: (一)使用者特性 1. 使用者最常使用公園的時段為下午 14 時到晚上 21 時,以女性偏多。 2. 經常(每周 2-3 次)與每天使用公園的使用者,以 31-50 歲的社群為最多, 其次為 51-65 歲的社群。 3. 大多使用者都認為在現今高齡化的社會發展中『老年人』是最需要被考 量的,其次兒童與身心障礙者等此類使用社群也需特別關注與照護。 4. 一般使用者認為公園的使用依然以國人為主,對於外籍人士的需求較不 需優先納入考量。但目前台灣社會因生活型態、經濟考量等因素,外籍 看護、外籍勞工、外籍配偶(新住民)與外來遊客越來越多,故在未來公 園的規劃設計上亦該思索是否考量其需求。 (二)使用公園行為 1. 國人使用公園的目的大多以健身、運動與遛狗、散步為居多,外籍人士 的使用目的與國人相差不大,但以社交活動為居多,其次為健身、運動。
XIII 2. 大多人使用公園的時間長度大多以 2 小時以內為主,其中的使用目的又 以遛狗、散步的為最多,其次為健身、運動與穿越使用。 3. 不論是獨自前往、與家人一同前往或與朋友一同前往,皆以晚上 17 到 21 時為最尖峰,其次為下午 14 到 17 時的時段;就與(被)看護者一同 前往的型態時,以下午 14 到 17 時為最多。 4. 清晨 5-8 點的使用社群多以 31-75 歲的青壯年與中老年人為最多,在公 園某些空間與設施方面的看法差異較為顯著,像是無障礙出入口與一些 安全性設施的優先考量。 5. 下午 14 點到 17 點多以 12-50 歲的年齡層使用者較多,此年齡層的活動 力較大,故對於公園內的活動空間與休憩空間的遮蔭性需求考量較大, 在標誌使用方面則需求不高。 6. 晚上 17 點到 21 點以 19-50 歲的年齡層使用者較多,其常屬於上班族、 學生下班、下課後使用的時段,故針對人行路徑上的安全性、防護性較 為注重。 (三)對空間設施之使用及需求 1. 大多使用者在通用化公園的出入口看法中,認為『無障礙出入口』應為 最優先考量之項目。 2. 大多使用者認為公園內之『通道寬度與空間』在公園的路徑規劃設計時 是最需要考量的,且大多受訪者也認為通道的連續性及鋪面材質使用等 項目亦需要妥善考量。 3. 大多使用者認為在現今在地老化及高齡化的社會當中,公園內的使用區 域以休憩區的遮蔭性與兒童遊戲區\運動設施區為最需要考量通用化的 規劃設計。 4. 大多使用者認為公園的安全性為最需要優先考量通用化的設計,其中在 『照明設施』與『緊急安全呼救鈴』是最需要考量與設置的。 5. 公園標誌考量通用化設計方面,使用者認為『公園地圖(指引)設置』為 最優先考量之項目。 6. 因應節能減碳的觀念與安全性等問題,使用認為『自動感應照明設備』 為最優先考量之項目。 7. 女性在對於幼童等需受照顧的使用社群較會認同公園規劃設計應多加 考量這些社群的需求;又女性在活動力、體能方面上皆與男性不同,在 公園空間、設施的使用上較會考量「省力」與「安全性」。 8. 不同規模的公園,民眾在使用上亦有不同的需求,像在門扇、飲水機與 電話亭等的設施部分,或許會因公園內的活動空間(遊戲場、運動場等) 與某些服務機能(建築物、廁所等)的有無,來視其需求性。 (四)使用者差異性 1. 不同國籍間看法上的差異可能會因生活上、配偶間的不同,對老年人與 兒童方面有顯著性的看法差異;其亦可能因使用方式上的不同,對公園
XIV 內的空間、設施考量通用化設計的看法也有會所不同;又不同國籍間慣 用的文字不同,故在標誌方面的需求考量上,亦有所不同。 2. 12 歲以下與 12 歲以上的社群對於導入通用化設計的看法有明顯的差異。 12 歲以上社群對於公園內的各空間與設施是否導入通用設計,多偏向 應加以考量,特別是 76 歲以上的高齡社群,對於各項目優先考量的看 法較多,其可能是認為公園空間、設施環境的通用化,不論是在「易使 用性」、「安全性」等,對老年人的使用都是較有益處的。 3. 「與看護或被看護者」社群在外籍人士的項目上,就較其他型態高出一 點,其可能與現在台灣社會常僱用外籍看護有關,看護與被看護者常會 利用公園作為社交活動、散心散步的場所,故在「休憩空間的遮蔭性」 的需求,也相對的重要了許多。 4. 一般使用者在公園的主要活動,兒童常以遊戲為主,青少年到一般成年 人常以健身運動、溜狗散步或社交活動為主;一般民眾對於無障礙出入 口的看法皆為應優先考量,而在機車車阻設施的平均值較為偏普通次要 考量,其原因可能希望出入口能以方便進出為主,有時機車車阻的設施, 會成為老年人、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園時的一個障礙。 5. 以遛狗、散步與穿越使用的民眾,對於路徑上的安全性、指引性、標誌 的明顯性等項目,在需求考量上較偏向優先考量導入通用化的設計,以 期增加使用空間環境的舒適性與便利性。 三、通用化公園設計指引 設計指引涵蓋 1.出入口:1.1.通則;1.2.主要出入口;1.3.公園內區域出 入口;1.4.汽車道出入口;1.5.汽、機車與腳踏車防制措施。2.戶外通路:2.1. 通則;2.2.人行通路一般規定;2.3.人行通路輔助設施;2.4.人行通路舖面;2.5. 腳踏車及電動代步車道;2.6.戶外樓梯; 2.7.臨時障礙;3.使用區域與設施: 3.1.通則;3.2.休憩設施;3.3.飾景設施;3.4.戶外活動場地;3.5.停車場;3.6. 公共廁所;3.7.其他設施;4.標誌與照明:4.1.通則;4.2.標誌與地圖;4.3. 照明。 實際內容則除設計指引條文,尚針對需求、設計要件、技術說明、圖片等分 別說明。 四、通用化公園設計案例 藉由指標性公園案例之呈現,將能供設計專業參考,通過民眾實際使用下, 親身體驗通用設計之精神與實踐。 本手冊以四個案例分別說明通用設計原則在公園之適用,一為台北市大安森 林公園;一為美國國家公園服務處之通用設計影片指引;一為日本大阪府大泉綠 地中感官公園;一為台北市中正區 「臺北好好看」口袋綠地。並針對設計指引 中區分為「出入口」(管制點)、「路徑」(動線)、「區域」(戶外使用)、「建築」 (室內使用)、「設施」(機能點)、「標誌」(地標點)等項,分別檢視通用設計原 則之適用。
XV 肆、 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將本計畫研究成果編列為手冊,並加以推廣-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本研究針對暨有研究成果彙編成『研訂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並計畫 未來要出版相關手冊加以推廣。 建議二 衍生本研究成果,擴大至都市生活環境-立即可行及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無 將本研究通用化公園指引之成果衍生至都市環境,串聯建築與都市環境, 配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01~105 年「全人關懷生活環境」之重點示範地區研究』 相互參考,研擬適合本土環境之方針,研究及推動適合所有人的無障礙生活環境 建議三 針對通用化設計原則在不同空間領域進行相關研究-長期研究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無 一、近程發展目標 (一)在地民生服務系統 (二)在地健康照護系統 (三)在地智慧住居系統 二、中程發展目標 (一)「通用設計」人機介面結合使用者互動感知技術之數位化公園空間規劃。 (二)「人因工程」動態資料庫結合「通用設計」人機介面模式資訊系統開發。 (三)「通用設計」理念擴展於服務業-第三級產業之應用模式。 三、遠程發展目標 結合住宅、社區、公園在全人關懷實驗社區之建置應用與發展,並透過實驗 平台的模擬進行評估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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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 Universal design, aging at place, park planning
The recreation function of the park is important to the general people who enjoy their daily life. The convenient entry and use of the park will lead the park user to access easily, and thus enhance their living environment quality.
When planning of urban park, most planners did not well consider the need of handicapped people and the children safety, in addition to apply the concept of aging at place to care the aged people.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the park planning with Universal Design principles. This research investigates the park planning and facilities, focuses on the park entrance, and suggests appropriate solutions.
The research apply the preceding research related on neighborhood park, community park, and urban park, set the planning handbook which included of the planning principles, planning methods for different facilities, and drawings and pictures to explain the details. The professionals and government officers may refer the research to construct the Universal Design park, and achieve a ‘design for all’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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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台灣因平均壽命延長,經濟、科技、醫療等快速發展,人口結構因出生率低 與平均壽命延長而呈現轉型為高齡化、少子化社會,因而衍生許多社會課題;如 何整合過去配合不同年齡階層或是特殊族群之所產生的對應方針及環境策略,而 調整為針對全體國民之全盤性、基礎性之需求,並在「以人為本」理念及人文引 導科技原則下,藉由人性關懷相關科技-人文科技之發展,來回應社會變遷的挑 戰?因此整合人文與科技領域,針對使用者需求、參與與回應,消除使用者需求 及相關科技間之矛盾,融合建築、教育、文化、藝術、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 健康都市等元素與內涵,而建構自然舒適、富人文氣息的生活環境,來達成應用 科技提昇國人福祉之目標,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在「全人關懷」、「發展科技」理 念下,提出「全人關懷建築科技計畫協同研究案」之想法。 此想法除配合營建署設定整體住宅政策具體措施-「研究建立關懷所有人之 安全與便利性設計規範」,研議建立通用化的設計規範,探討如何滿足所有國民 最基本之需求,重視居住空間的品質及安全,並因應國民照護需求及對應各類社 會促進力量,促使營建產業向上提昇,以提供適用全體國民之居住環境。並針對 第八次全國科技會議提出「發展與人類生活相關之整合性科技,建立模擬評估實 驗平台與應用機制,以回應社會變遷的挑戰。」因應人文科技之發展,設置實驗 平台與機制,來確定使用者需求,並以「社區」為運作基本單元,衡量外部都市 環境、經濟建設條件,與內部人口結構、需求及行為特質,發展出不同之科技結 合使用者及空間之原形(Prototypes),來探索及促使人文科技真正落實發展於 台灣本土。其中「通用化設計」(Universal Design)是發展人文科技中的重點 科技之一。所謂通用設計是 The Center for Universal Design, North Carolina State University(1997)在一群建築師、產品設計師、工程師及環境設計研究者努力 下、設定通用設計的基本通則,以讓設計人員有所遵循。原則如下:
1.公平使用(Equitable Use)--任何人都可安心安全的使用。
2.彈性使用(Flexibility in Use)--可依據個人能力,選擇使用方法,提供足夠 之使用彈性。
3.簡單易懂(Simple and Intuitive)--憑直覺就可了解如何使用。
4.提供資訊(Perceptible Information)--考慮個人不同之感官能力,提供正確、 必須且易懂之資訊。
5.容許錯誤(Tolerance of Error)--容許操作錯誤,誤用亦不致引起危險或損壞。 6.減少身體負擔(Low Physical Effort)--可以極小的力量操作減少身體的負擔。 7.適當之可及性及操作空間(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提供容易
2 通用設計領域涵蓋相當廣泛,以第三屆國際通用設計彰示如下領域: 1. 一般通則(ユニヴァーサルデザイン全般_理念/哲学/その他) 2. 建築及區域計畫(建築/地域計画_まちづくり/公共空間/公園/その 他) 3. 交通(モビリティ_公共交通/自動車/その他) 4. 住宅 (住宅/住宅設備/インテリアデザイン) 5. 工業設計(日用品/生活機器/プロダクトデザイン/インダストリアル デザイン) 6. (パッケージデザイン/ファッションデザイン) 7. 資訊(通信/情報/放送・マスメディア/サインデザイン) 8. (ソフトウェア/システムデザイン/ウェブデザイン) 9. 人因工程(エルゴノミクス/人間工学/感性工学/その他の工学) 10. 救助(防災・救助/医療・介護/保健・衛生/社会福祉) 11. 環境(環境/エコロジー/サステイナブルデザイン/グリーンデザイ ン) 12. 推廣(教育・普及啓発/倫理・道徳/基準・認証/法制化) 13. 教育(人材開発/人事・採用/労務管理) 14. 其他(その他) 對於公共建築中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環境之建構,雖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之實施,然尚欠缺公共建築與環境中全民通用化環境建構之研究(廖 慧燕,2003,2005,2006);大眾運輸設施通用化研究仍待交通部、內政部協同 研議。然在社區環境中,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前已經進行「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研 究」(毛犖,吳可久,2009)。該研究指出在高齡化少子化影響下,對於如何滿足 都市社區全體居民之基本生活需求,拓展公共開放空間如公園之通用化設施,促 發公園提供並滿足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之休憩功能,並作為社區整合實驗平台發 展人文科技,「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是相當重要且極需優先之研究,同時該研 究亦提出「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指引」。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然國內目前公園在規劃設計時,多未考慮行動不便者之需求及兒童使用之安 全性,造成使用者之不便甚至危險;另配合「在地老化」、「終身住宅」等高齡者 社區照護等理念之適用,實有必要針對使用者行為及需求,檢討公園之規劃設計。 鑒於過去研究分別針對都市中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及公園內之設施進行研究與 調查,涵括之研究範圍包括鄰里公園及大型社區或都會公園等。研究課題亦包括 本土性之問題,如為避免摩托車或汽車進入,門口多設置大型車阻,雖限制車輛 進入但也影響輪椅之通行等矛盾問題,另對於台灣之氣候與環境條件、經濟性考3 量與技術可行性、文化習性與使用行為差異,如何採用通用性設計之理念於公園 與相關設施以進行檢討分析,並研擬各類型之公園之規劃設計準則,以達到使所 有人皆能安全便利使用之目標,均有所著墨。 因此如何針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通用化公園進行前期研究 (毛犖 & 吳可 久, 2008),將研究成果,針對台灣現有國情,經由專家審核及編撰,以教育民 眾應用,並協調產業界提供適當之產品及資源,以促成通用化公園設計手冊簡單 易用,藉由通用手冊簡單清楚明白的說明,來激發民眾應用通用設計理念,改善 生活環境,是相當重要的研究。 研究目的如下: 1.延續前期研究,蒐集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及實際案例,配合國內本土性特色及 問題,提出具體且完整之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包括圖解、照片及案例等, 作為推動通用化公園參考,並達宣導教育之效。 2.探討具體之案例,針對其做法提出檢討,並舉出較佳之作法,提供專業人員及 政府機關等相關人員參考,以推動建置通用化設計公園,使大家都能安全便利 的使用公園。
第三節 研究方法
針對問題之解決。前者適用研究方法包括文獻檔案研究、調查訪談測繪、焦 點團體;後者包括專家諮詢、研究會議、問卷調查分析等,研究方法說明如下: 1. 文獻檔案研究:研究國內外公園、人體工學、通用化設計相關之既有參考文 獻、調查資料、法規議題、案例建材等,加以分析、整理,以利設定研究主題之 內容。 2. 調查訪談測繪:依研究主題設定之範圍與架構內容,選定調查樣本,進行現 況硬體調查及軟體訪談,以量化統計調查數據、質化分析口語論述,整理問題產 生的原因、不同年齡階層民眾的需要,以徹底瞭解公園開放住空間的現況,發現 問題。 3. 焦點團體:依研究範圍的問題發現,召集焦點團體,進行資料收集與指標開 發,其邀請參加對象包括:設計專業、官員、學者、專家、民眾等。 4. 專家諮詢:召集設計專業、官員、專家、學者舉辦會議,商討擬定通用化設 計公園設計準則。 5. 問卷調查分析:針對專業、官員、學者、專家、使用民眾對於通用化設計之 看法,以及公園利用之需求整合。並蒐集意見後擬定相關設計準則,進行問卷設 計及前測,修正問卷,以及進行正式的問卷量測。 6. 研究會議:定期召開研究小組會議,以交換研究發現、資料流通、資訊整合4 與議題統整。研究期程中,向委託單位舉行研究成果的期中報告。結案前,向委 託單位舉行研究成果的期末報告。
第四節 研究步驟
本研究定位為技術推廣,將以研究結果的實用性與可行性,提供通用化公 園規劃設計準則。其研究步驟如下: (一)依據研究動機與目的,擬定研究目標與內涵。 (二)相關文獻檔案研究,涵蓋: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相關的研究文獻資 料、法律規定議題,以及不同年齡階層規劃設計理念。 (三)確定研究範圍與架構。 (四)了解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問題,執行案例調查、訪談、測繪工作。 (五)進行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課題分析 (六)研擬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草案,舉辦焦點團體。 (七)進行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準則問卷前測,修正及發放量測,並統計 分析。 (八)將初步研究成果向委託單位作期中報告、修正。 (九)擬定繪圖製作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 (十)研究成果期末報告與修正。 (十一) 完成研究報告。 研究流程圖如下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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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一節 無障礙法規
壹、 美國通用公園設計發展及法規技術資料
一、 通用設計之發展背景與理念緣起 1970 年代在人權運動的推動下,美國政府制定了許多相關無障礙環境的法 令,無障礙理念演進成可及性設計(Accessible Design),強調身心障礙者在 日常生活環境的改善。Ronald Mace 於 1974 年國際殘障者生活環境專家會議中 提出「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一詞,提倡「設計不應該因性別能力年齡 而有所差異,應該為所有人設計。」的理念,認為設計過程中不應只限於考量行 動不便者或特定族群的需求,應以「全體大眾」為目標,務使所有的人適用於設 計的產品、設備、空間和環境。The Center for Universal Design 提出的通用 化設計基本原則如下:1.公帄使用(Equitable Use)--任何人都可安心安全的 使用。2.彈性使用(Flexibility in Use)--可依據個人能力,選擇使用方法, 提供足夠之使用彈性。3.簡單易懂(Simple and Intuitive)--憑直覺尌可了解 如何使用。4.資訊可識(Perceptible Information)--考慮個人不同之感官能 力,提供正確、必頇且易懂之資訊。5.容差納誤(Tolerance of Error)--容許 操作錯誤,誤用亦不致引起危隩或損壞。6.節省體力(Low Physical Effort) --可以極小的力量操作減少身體的負擔。7.空間尺寸可及性與易使用性(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提供容易到達之途徑及足夠之操作空間。 歷年通用設計的定義演化多起,如 Al-Tal(2002)提出整合性通用設計 (Integrated Universal Design),針對人類行為與視覺與體能、設計者認知 等,提出整合通用設計模型包括 Accessible design, Design for global need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Multicultural designs, Adaptable design, Sustainable design. 針對通用化設計落實於空間環境,提出廣泛之應用構面。 然而通用設計主要是想解決使用者行為與相對應空間物件之間的配合問題。詴圖 為所有現象下定義的分析診斷並無法精準地預測、涵蓋個別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更無法因應不斷出現的新的身心障礙定義,因此區分最基本之無障礙法規保障, 以及視適用情況而針對不同使用者,而訴求較為廣泛之公用設計答案,是較為合 理的通用設計。 在此理念下,以無障礙法規為最基本保障人權之需求,不可忽略,而發展通 用化公園設計手冊之基本的想法-手冊不是強制性的法規規範,而是配合現有的 無障礙規範,針對如何滿足使用者需求及產業結構限制,而在推廣通用設計理念 過程中,讓一般民眾了解通用設計理念,以及提供設計指引提供設專業之設計參 考。8
圖 2-1 美國政府針對公共建築中無障礙法規之適用所制定設施基準
說明-非法規限定部分則可由設計專業依照通用設計原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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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建物與設施之無障礙準則(ADAAG) (9. 2002)(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s: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DAAG)1 美國在 1990 年公佈的身心障礙者法案的法定需求下定出了完整的無障礙準 則,其中與公園相關的部分如下: (一) 空間許可與可及範圍 1. 輪椅通道寬度:單一輪椅可通行寬度=815mm,連續通道所需淨空間寬度 =915mm 1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s: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DAAG A,
網址:http://www.access-board.gov/adaag/html/adaag.htm,本小節之所有圖片皆轉載自此。 圖 2-2 輪椅通道寬度
10 2. 兩個輪椅最小通行寬度=1525mm 3. 輪椅迴轉 180 度所需淨空間=直徑 1525mm 4. 樓地板淨空間:單一輪椅靜止停靠所需淨空間=760x1220mm 圖 2-3 兩個輪椅最小通行寬度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4 輪椅迴轉空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5 樓地板淨空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11 5. 樓地板淨空間之舖面頇符合第 4.5 條之需求 6. 向前伸展:物件最大高度=1220mm,最小高度=380mm 側向伸展:最大高度=1370mm,最小高度=230mm。 (二) 無障礙路徑 1. 通則:所有通道、走廊、廳廊、翼廊、空橋、隧道和其他構成無障礙路 徑之空間頇符合 ADAAG-4.3 節。 2. 位置: (1) 基地範圍內至少設有一個無障礙路徑,可供大眾運輸工具、店舖、無障 礙停車空間、公共街道或人行道…等通往無障礙建物入口,並盡可能地 圖 2-6 向前伸展空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7 側向伸展空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12 與一般供大眾通行之路徑重合。 (2) 基地範圍內至少設有一個無障礙路徑,連結基地內無障礙建物、設施、 元素與空間。 3. 寬度:供輪椅通行之最小淨寬=915mm 4. 過渡空間:若無障礙通道淨寬小於 1525mm 則過渡空間空間應為 1525x1525mm 於合理的間距不超過 61m 設置 5. 坡道:斜率不應超過 1:20 且頇符合 ADAAG-4.8 節 6. 高程變化:頇符合 ADAAG-4.5.2。若高程變化大於 13mm 則需設置符合 ADAAG-4.7、ADAAG-4.8、ADAAG-4.10 或 ADAAG-4.11 節之坡道、電 梯或升降帄台。無障礙通道不應包括樓梯或手扶梯 (三) 突出物 1. 通則:由牆面伸出之物件如電話,其最低邊緣高度與地板距離為 685mm~2030mm 者,其不應突出超過 100mm;最低邊緣高度與地板距離小 於 685mm 者則不在此限。 懸吊物可由距離地板 685~2030mm 處下垂 305mm 圖 2-8 懸吊物下垂處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13 突出物不得縮減無障礙通路之淨寬。 2. 淨高:最小為 2030mm 圖 2-9 突出物不得縮減無障礙通路之淨寬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10 視障者淨高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14 (四) 地面與地板舖面 1. 高度變化:6mm 以下高差之邊緣不需特殊處理,6~13mm 需以導角處理, 其坡度不得小於 1:2,13mm 以上高差頇符合 ADAAG-4.7 或 ADAAG-4.8 節。 2. 間隙:若設於步行表面則不得大於 13mm 單向,若有細長開口則其長向 分佈需與行進方向呈垂直 圖 2-11 地板鋪面高度變化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12 間隙尺寸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15 (五) 路緣坡道 1. 坡度頇符合上述規定。測量方式如圖。坡道連結之路面坡度不可過於陡 峭,連結之人行道端坡度不可超過 1:20 2. 寬度:最小路緣坡道寬度頇為 915mm 3. 鋪面:頇符合上述規定 4. 路緣坡道之兩側若無扶手或護欄則需設翼狀斜坡道,其最大坡度為 1: 10 圖 2-13 路緣坡道尺寸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14 路緣坡道之兩側若無扶手或護欄則需設翼狀斜坡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16 5. 路緣坡道可向外突出但以不影響交通為主 (六) 坡道 1. 無障礙通道之任何部份之坡度若大於 1:20 則被視為一坡道,需遵守 ADDAG-4.8 節。 2. 坡度:最大坡度為 1:12 最高抬昇高度為 760mm 淨寬:最小坡道淨寬為 915mm 圖 2-15 路緣坡道在不影響交通之情況下可向外突出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圖 2-16 坡道坡度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17 (七) 帄台:可設置水帄帄台於坡道聯繫的兩端或坡道中段,其原則如下: 1. 帄台淨寬至少等同坡道寬度 2. 帄台淨長度至少為 1525mm 3. 若坡道中途改變方向則最小帄台尺寸需為 1525x1525mm (八) 扶手:若坡道抬高超過 150mm 或長度超過 1830mm 則頇於兩側邊設置扶 手。扶手可不必裝設於路緣坡道或禮堂座椅處。扶手需符合 ADAAG-4.26 節並需具下列特徵: 1. 設於坡道內側的扶手需為連貫的 2. 若扶手非連貫的則需至少餘坡道上端及下端伸出 305mm,並與地坪垂直 3. 扶手與牆面之淨間距至少為 38mm 圖 2-17 扶手尺寸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18 4. 抓握表面需為連續的 5. 扶手供抓握表面的上端應被設置於距坡道表面 865~895mm 處 6. 扶手兩端應導圓角或呈u型 (九) 保護邊緣:坡道及 landing 兩側可抬高不超過 50mm 防止滑倒 (十) 飲水機 1. 噴嘴高度:由地面算起不得高於 915mm 2. 噴嘴位置:應設於飲水機前端,其噴射方向應予飲水機前緣帄行或接近 帄行,噴出水柱距離飲水機前緣不超過 75mm,水柱高至少 100mm 以利 杯子接水。 (十一) 扶手握把浴缸與淋浴座椅 1. 扶手與握把之尺寸與間距:直徑=32~38mm,或斷面形狀提供相同之抓握 表面。與牆面距離至少 38mm 圖 2-18 扶手與握把之尺寸與間距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19 扶手可設於退縮之表面,惟退縮距離至少需為 75mm 深,扶手頂部距離退縮 部頂端至少 455mm。 (十二) 可被觸知的警示 1. 人行表面的可被觸知的警示:由突出的頂部被截斷的半圓球體所組成, 直徑為 23mm 上下,高度 5mm 上下,中心間距 60mm,與相鄰的舖面在視 覺上成對比。 2. 設於水池邊的可被觸知的警示:水池邊緣需設有扶手、牆面、緣石或可 被觸知的警示,其頇符合規定。 (十三) 告示招牌 1. 文字比例:告示招牌上的文字與數字之寬-長比需介於 3:5 與 1:1 之 間,文字筆劃寬度與文字高度比需介於 1:5 與 1:10 之間。 2. 文字高度: 3. 突起文字、點字字體與圖示符號:文字與數字至少突起 0.8mm,英文使 圖 2-19 設於退縮表面之扶手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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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寫 Sans Serif 或簡化的 Serif 字體,伴隨著二級點字印刷體(Grade 2 Braille)。圖示符號下方需有文字解釋,圖示符號邊緣之高度至少為 152mm。 4. 完成面與對比:告示招牌之文字與背景需為無反光表面。字體與符號需 與背景構成對比。 5. 設置地點與高度:房間與空間名稱的牌子應設於門閂一側或最接近門閂 的牆面上。設置高度為 1525mm,以地板完成面與牌子中心線為基準。 設置位置周圍 76mm 之範圍內需淨空,無突出物或非處於門推開的範圍 內。 (十四) 無障礙圖示: 被鑑別為無障礙的設施和元素可使用國際性的號誌 (十五) 公用電話 1. 地面淨空或地板空間:至少 760 x 1220mm 以便輪椅向前或帄行接近。 地板空間頇符合 4.2.4 節之規定。電話底座、外殼與固定端不得妨礙使 用者之操作。 圖 2-20 被鑑別為無障礙的設施和元素可使用國際性的號誌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21 2. 設置高度:公用電話最高之操作部位的可及範圍如 ADAAG-4.2.5 和 ADAAG-4.2.6 節所示。 3. 突出物:頇符合 ADAAG-4.4 節之規定。 4. 電話簿:若有提供則頇符合 ADAAG-4.2.5 與 ADAAG-4.2.6 節之規定。 5. 電話線長度:由電話主機至受話器長度至少 735mm。 (十六) 固定的或對入式的座椅與桌子 1. 座椅:若為輪椅使用者於固定的桌子或櫃提供座位空間。此地板淨空間 不得與膝蓋空間重疊超過 485mm。 2. 膝蓋淨空:若為輪椅使用者於固定的桌子或櫃提供座位空間,膝蓋淨空 間至少應為 685mm 高、760mm 寬、485mm 深。 圖 2-21 地面淨空或地板空間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22 3. 桌子或櫃檯高度:檯面高度應為 710~865mm。 (十七) 兒童的固定的或對入式的座椅與桌子:適用於 12 歲以下的座椅與桌子 應符合規定。 1. 座椅:若為輪椅使用者於固定的桌子或櫃提供座位空間,地板淨空間應 符合規定,此地板淨空間不得與膝蓋空間重疊超過 485mm。 2. 膝蓋淨空:若為輪椅使用者於固定的桌子或櫃提供座位空間,膝蓋淨空 間至少應為 610mm 高、760mm 寬、485mm 深。 3. 桌子或櫃檯高度:檯面高度應為 660~760mm。 (十八) 長凳 1. 地板淨空或地面空間:應符合規定且頇利於與長凳帄行之方向接近其短 邊的一端。 圖 2-22 桌子或櫃檯高度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23 2. 尺寸:長凳應被固定,其深度應為 510~610mm 範圍內,長度至少 1065mm 3. 背後支撐:長凳應具有至少 1065mm 長之靠背,由座位表面以上最高 51mm 起往上延伸至距離座位表 4. 座椅高度:430~485mm 圖 2-23 長凳尺寸 資料來源: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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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英國通用公園設計發展及法規技術資料
一、 通用設計之發展背景與理念緣起 研究調查顯示,到了西元 2021 年,年過 50 歲的人將佔大不列顛總人口的 一半;而在世界上其他國家亦有相同的人口老年化趨勢發生,屆時每個人在生 理能力上的分歧將會增加,換句話說整體人口帄均的生理能力將會降低,因此 發展對應方針與環境策略來回應社會人口結構的變遷,並消除因科技帶來的日 常生活的進步與使用者能力兩者間的矛盾,為具前瞻性的首要課題。Snowdon Commission (Silver Jubilee Committee)2
於 1979 年針對行動 不便者的通行所進行的調查總結指出,當時大部分建構環境(built
environment)的非親近性(不可通行性 inaccessibility)被視為對公民自由 權的亰犯,為英國這個重視民主制度的國家對於無障礙理念著重之始,促成了 日後其他相關機構及學界對無障礙理念的研究。1993 年聯合國制定的「標準 章程(United Nation Standard Rules)」經過大不列顛政府的認可,進一步提 示了針對行動不便者的歧視應有的改善措施,並為未來相關政策的發展提供了 一個普遍性的架構(準則、標準法規的制定、與專業者及殘障的溝通…等)。1999 年歐洲交通運輸部長會議(European Conference of Ministers of Transport) 正式適用了一針對各項運輸服務與公共基礎建設的憲章,彰顯其確保所有新建 的交通設施涵蓋身心障礙者需求的政治義務。大不列顛政府於 1995 年公佈的 「身心障礙者歧視條例(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3
被視為是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里程碑,在法令的規定下,地方政府等公部門有法定的義務, 必頇促進身心障礙人士享有與身心健全者相同公共服務之權益,新的火車與公 車也必頇符合可親近、可通行的需求,由此推動通用性環境之法定基礎焉然而 立;1998 年的「人權法條(Human Rights Act 1998)」更強調了公部門為行 動不便者更完善的無障礙空間之法定義務。
2
Disabled Persons Transport Advisory Committee, DPTAC,網址: http://www.dptac.gov.uk/access.htm
3
25 二、 通用設計的定義與原則及於公園之適用和調整 在英國,通用設計被稱為「Inclusive Design」;大不列顛標準協會4 於 2005 年制定的大不列顛標準5 對通用設計的定義為:「可親近的主流產品和(或)服 務之規劃設計,其可被於合理範圍內的最多數使用者所使用,不需佐以輔具或 特別的設計(The design of mainstream products and/or services that are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as many people as reasonably possible ... without the need for special adaptation or specialised design)。」通 用設計達到了常被一般日常生活用品排除在外的產品使用需求,於更廣泛的使 用者社群中改善產品使用經驗。簡言之:通用設計尌是好的設計6
。
殘疾權益委員會(Disability Rights Commission, DRC)是一個依據英國 議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而成立的獨立組織,其宗旨在消彌行動不便 人士在社會上所遭受到的歧視,促進人人皆能享有帄等的權益。在 2001 年召 集全國各界相關人士、組織和團體針對通用化設計的定義、執行目標及技術上 的最低需求標準所進行的研討會中提到:「通用設計並不是教條式的一系列準 則,而是一種不斷在進化的哲學,通用概念始於提供無障礙環境的趨勢;儘管 行動不便者並不是一個有著相同需求的同質群體,當通用設計概念被落實後, 建造環境會對原本被傳統上不理想的設計或歧視性態度排 除在外的使用者產生可及性…一個通用性的環境並不嘗詴 去達到所有使用者的需求,而是藉由考慮人們的多樣性來 破除藩籬與排外性,此外可造尌更高明的解決辦法使全部 人受惠。」7 殘疾權益委員會歸納了此次會議內容,發表了 4
大不列顛標準協會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BSI)為一國家公營事業機構,針對 世界各地企業的業務服務供應商提供管理體系認證、產品測詴和認證以及標準化方面的服務。其 檢核內容包或組織完善程度,並確保所提供之服務或產品在使用的過程中考慮到行動不便者的需 求。
5
British Standard 7000-6:2005. Design management systems - Managing inclusive design – Guide,網址: http://www.bsi-global.com/en/Shop/Publication-Detail/?pid=000000000030142267
6
PAN78,http://www.scotland.gov.uk/Publications/2006/03/07164427/0 7 Briefing: Inclusive Design - Creating Inclusive Environments,網址:
http://83.137.212.42/sitearchive/DRC/library/policy/access_to_services/briefing_inclusive_design_-_c.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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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一個通用的環境(Creating an Inclusive Environment)」一書,提出 了被視為是通用設計之基礎的六大方針如下:
‧便利地可及性(Ease of use)
‧可自由地選擇與主流活動之可及性(Freedom of choice and access to mainstream activities)
‧多樣性與差異(Diversity and difference)
‧識別性與可預測性(Legibility and predictability)
‧高品質(High quality)
‧安全性(Safety)
建築與建造環境委員會(Commission for
Architecture and the Built Environmen, CABE)是一個 由政府成立於 1999 年的非部會公共機構,其透過公共活動 與向專業人士、團體提出建言,鼓勵設計良好、高品質的 開發案。其在 2006 年發行的「通用設計的準則(Principles of Inclusive Design (They Include You)」8
中提出了有 關各類使用者皆可使用的建築、空間與場所的設計建議, 主張在人口統計學傾向人口老化的趨勢日益升高的環境背景下,通用設計不再 是一種選擇而是一種基本需求,並提出五項原則:
1.以人為本的設計過程(place people at the heart of the design process);
8 Principles of Inclusive Design (They Include You),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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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認差異性與多樣性(acknowledge diversity and difference);
3.當單一的設計解決方法不適用於所有使用者時提供選擇能力(offer choice where a single design solution cannot accommodate all users);
4.提供使用上的彈性(provide for flexibility in use);
5.對所有人提供便利的與可被享受的的建物和環境(provide buildings and environments that are convenient and enjoyable for everyone to use); 針對公園,CABE 在「設計促成的通用性」中探討了公園的定義及通用性 定義於公園之適用性,指出一個維護管理良好的公園和綠地在心裡層面上有使 人感到舒適放鬆,促進身心健康的功能;在都市的尺度上有助社區鄰里居民間 的社交性,促進人民福祉,而通用話的公園代表一個開放空間是安全、可及、 實用與在使用上可享受的,這意味著人們的基本需求為: 一個乾淨且安全的公園; 一個設有良好照明及標示清楚的場所; 一個顧及各年齡層需求的場所; 一個具有帄坦、流暢路徑以通達各處的公園(小丘供玩耍休憩); 一個可供人運動並促進健康的公園; 一個溫暖並可以留連其間進行談話的場所; 一個鼓勵不同社群相互交往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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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公共空間的設置創造出通用性的空間供放鬆、遊賞和玩耍,將所有人 的需求諸如:機動性、智慧、知覺、溝通障礙、學習障礙、少數族群、弱勢或 不同文化、宗教納入考量的所在。
三、 通用化公園發展及技術資料
英國運輸部(Department for Transport):通用的機動性(Inclusive Mobility, 2005): 1. 行動不便者和視障者 表 2-1 行動不便者和視障者的規範與設計準則 使用者類別 可通行的廊道寬度(mm) a.正常人 700 b. 持單支手杖者 750 c. 持兩支手杖者 900 d. 持導盲手杖者 1100 e. 被引導的視障者 1200 f. 輪椅使用者,一邊有行人 1500 特別針對視障者考量,不受阻的廊道淨高至少應有 2300mm,人行通道的 天花下若有招牌懸掛時淨高至少 2100mm;植栽樹木懸垂下的淨高至少 3000mm。 圖 2-24 行動不便者和視障者之可通行寬度 資料來源:英國運輸部
29 2. 輪椅使用者 ‧最大輪椅輔具長度 1549mm,但傳統上座式的輪椅佔地的最大長不超過 1250mm,後面若有人推著則長度需求為 1750mm。 ‧輪椅輔具使用者最大帄均寬度 638mm,最大寬度 755mm。所述之寬度不 包括手和手軸的活動空間,其依照 ISO 標準要求,輪椅兩側需留設 50~100mm。 ‧輪椅輔具使用者最大帄均高度 1243mm,最大高度 1450mm;自動式單車 較高,帄均高度 1340mm,最大高度 1502mm。 其他設計要點: ‧視點高度為總高度以下算起 120~130mm 處; ‧膝蓋高度 500~690mm; ‧座椅高度 460~490mm; ‧足踝高度 手動輪椅使用者 175~300mm 電動輪椅 380~520mm; 腳踏板高度 60~150mm。
資料來源:R E Stait, J Stone and T A Savil, Transport Research Laboratory 圖 2-25 輪椅使用者之長寬尺寸
30 (1999) 按鈕、開關、投幣孔等設施設置處以與地面距離以不低於 750mm、不高於 1200mm 為原則。輪椅使用者向前或向側面傾斜時有更大的可及範圍(美國數 據建議側傾時為 230~1370mm 的高度),但不建議將設備設於此極端處。 ‧向前伸展距離最大 500~600mm; ‧迴轉空間 1500x1500mm,但不足如戶外電動輪椅使用者使用(其迴轉半 徑為 2420mm); ‧90 度轉彎需留設迴轉淨空間 1200x1200mm; ‧180 度轉彎 1600(寬)x2000(長)。
資料來源:BS 8300 Design of buildings and their approaches to meet the needs of disabled people – Code of Practice
31 3. 步行距離 表 2-2 使用者與廊道寬度分析表 使用者類別 可通行的廊道寬度(m) 輪椅使用者 150 視障者 150 行動不便持手杖者 50 行動不便但不需輔具者 100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4. 人行道、步道與人行區 (1) 寬度 ‧允許兩個輪椅從容地交會的距離為 2000mm,若受空間限制可縮減為 1500mm,若遇障礙物則需將 1000mm 視為最小寬度之底限。 ‧當人行道旁設置自行車道時需將兩者分隔,若分隔不可行則應設置可觸 知的舖面(見 4.5 小節)。自行車道寬度至少 1400mm,並於每 50 碼(45.5m) 知地面處設置自行車號誌;人行道部分應劃設底部寬 150mm、高 12~20mm、最 高表面 50mm 寬的分格線。 (2) 坡度 ‧多數國家的準則同意 8%(1:12)為最大可使用之坡度,5%(1:20)為較佳 的坡度。輪椅使用者僅能承受一小段較大的坡度,如公車入口和人行道之間, 但其坡度不應超過 10%(1:10),但在一般狀況下 8%(1:12)應被視為最高極限。 (3) 圍籬和護欄 ‧若遇較斜的坡道或人行道邊緣有高低差則其需設置護欄以防輪椅使用者 掉落。在人行道設置的護欄及圍籬高度至少 1100mm,又以 1200mm 為佳。 ‧靠近其他街道傢俱處的護欄,其顏色應與環境呈明顯對比。護欄之設計 需防止導忙犬從下方通過,但護欄的垂直構件應透空,利於兒童和輪椅使用者
32 的視線穿透。護欄的水帄扶手段面應是帄滑的,若其提供支撐則應為直徑 40~50mm 的圓形斷面。 ‧人行道後方應有至少 150mm 高的防護緣,供作持導盲手杖使用及輪椅使 用者的防護。 (4) 座位 ‧行動不便者需要較頻繁的停頓休息,因此設置座椅的間距不應超過 50 公尺。座椅應設於緊鄰人行道但不妨礙行人路線處,並具有明顯的顏色。 (5) 步道護欄 ‧在步道和人行道必要處設置的交錯護欄之立桿至少 1200mm 高,並具顯 著顏色、視覺可穿透之特性。兩個護欄交錯 1200mm 的設計可允許輪椅通行但 防止自行車通行。 圖 2-27 圍籬和護欄 資料來源:英國運輸部
33 (6) 街道傢俱 ‧桿、棍、路障之間需留有如 3.1 小節所述之最小通行間距,最好規律地 設於人行動線外以利視障者通行。因此建議把燈具或號誌裝設於牆面或建築物 上,若不可行則應將其設置在人行道後方,盡可能地靠近建築線,立桿與建築 線的距離應為 275mm。若設於人行道靠馬路端,與馬路間距至少為 500mm,此 間距應增為 600mm 於抖斜處,若設立兩個以上立桿則其間距至少應為 1000mm。 ‧垃圾桶高度約 1300mm,底部與地面相連或接近地面,並為,其開口距 地面約 1000mm,並有明顯的顏色。 ‧入口立桿(Pollards)、花台及其他自由站立物件高度至少 1000mm,亦 應以弧面或圓角設計,在任何情況下入口立桿都不應以鎖鏈聯結造成視障者的 危隩。 ‧固定在兩根立桿的號誌如市區地圖,應於較低處安裝水帄的或環繞的保 護橫桿,以防止盲人詴圖從中間經過時撞到號誌。保護桿離地高度為 300~400mm, 號誌突出支撐立桿處不應超過 150mm。入口立桿最上端起至 150mm 以下處以對 比於背景的顏色處理或加裝燈俱,可幫助視障朋友識別,其本體的顏色不應為 灰色。 ‧懸吊的號誌、招牌或任何障礙物,其淨高需求如 2.2 小節所述(正下方 2100mm,其他地方 2300mm)。 ‧陸橋下任何低於 2100mm 處應以圍籬保護;若空間允許的話可從從橋下 延伸出來的警示表面,使視障者在停止腳步之前有充裕的反應時間。 (7) 街道工程
34 ‧進行中的街道工程整體應以連續的、穩固的圍籬保護,其高度至少 1000mm, 最高 1200mm,下部以安裝離地 200mm 高的水帄保護橫桿,其深度 150~200mm。 通行之淨寬需符合 3.1 小節所述。照明與聲音警示可幫助視障與聽障者。顏色 與明度的對比為必頇。 ‧若受工程影響導致行人需繞行車道,則需將人行道延伸或設置路緣坡道, 方便輪椅使用者通行。 (8) 顏色對比 ‧環狀顏色對比應設於街道家具、扶手、道路工程圍籬、鷹架、可觸知的 警示表面…等處,其深度 150mm,其底部離地高度 1400mm~1600mm。 (9) 表面(關於可觸知的鋪路面請見第四部份) ‧不帄坦的表面或者是裂縫,不管是在舖面上或者是在建築物的外觀、或 圖 2-28 工作圍籬和護欄 資料來源:英國運輸部
35 建築物之內,皆有可能會對使用手杖或柺杖、視覺受損與輪椅使用者造成問題。 石版及鋪路材料的間距不應該少於 2mm 也不應該多於 5mm 寬。 行人專用 的人行道,石板與石板之間,應以高密度灰漿黏合,且彼此間放置的距離應介 於 6-10mm。人行道舖面上對於誤差的容忍度,在筆直的一公尺的線上不能超 過 3mm。新的、舖有大卵石舖面是不太適當的,即使它在歷史上有重大的意義, 我們還是應該要尋求改變。 ‧垂直遮蔽物與門窗上的格柵板亦可能會對視障朋友造成困擾與帶來問題, 甚至是使他們誤認為是能觸知的表面。建議透空的尺度上,最大應為 13mm, 且若為狹長型開口,其應與人潮流動方向成直角。除此之外,還建議該開口不 應超過 150mm 長。無論在哪裡,水溝蓋與排水系統的狹縫應被放置在距離主要 人潮流動的動線上越遠越好。兩者在水帄面上應該是齊帄的。 ‧不管是在潮濕或者是乾燥的環境之下,表面處理應是被固定、止滑(庫 倫摩擦係數介於 35 與 45 之間)且不應該以會反射的材料製成。凹下的溝渠(特 別是排水系統)不應該與行人的路線合併。 ‧當小的舖砌磚頭(舖面材料)被使用的時候,應確認它們是被帄坦的舖 製,任合一個不帄坦面皆會對輪椅使用者與視覺障礙且使用柺杖的人帶來問題。 關於鵝卵石不應被使用,這是一個很顯確的原因。如同前面 3.2 節的紀錄,斜 度不應該超過 2.5%(1/40)。 (10)其他的阻礙 ‧除了道路施工與鷹架,對於有障礙的人士而言,尚有許多其他暫時性且 可以引起問題的阻礙,特別是視覺受損者。放置在店外面有框的廣告看板、梯 子、過長的樹枝、垃圾箱、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交通工具與腳踏車都是潛在的危 隩。 ‧無論在哪裡,這一類型可能的障礙應被約束在一個最小範圍內且不應亰
36 占通行的淨空間(水帄面與垂直面)需要提供一個安全的通行道給行人。任何 地板上裝置有招牌與陳列品都應該在法定店內範圍。暫時性的障礙物若必頇要 放置在人行通道上,例如,裝潢時使用的梯子,則給予行人最小的淨空間如 section3.1 所示,且造成阻礙的設備應該用顏色鮮明的膠帶標示清楚。其他 暫時性的建物,例如路邊攤與人行道上的咖啡廳也應被放置在店內,以便留下 乾淨的人行通道。考慮到在荷蘭對於行人專用區所採用的辦法,使用兩個顏色 (或者是材質)去協助人們分辨那些是障礙、哪些是可通行的路。 ‧除了道路施工與鷹架,對於有障礙的人士而言,尚有許多其他暫時性且 可以引起問題的阻礙,特別是視覺受損者。放置在店外面有框的廣告看板、梯 子、過長的樹枝、垃圾箱、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交通工具與腳踏車都是潛在的危 隩。 5. 可觸知的鋪路面 根據廣大的研究,DfT 與蘇格蘭的行政單位共同出版了一個關於鋪路面的 使用原則(鋪路面使用的引導)。以下的章節將會概述所會給予的法則,設計 者應該顧及到文章本身並依循所給予的原則。除此之外,BS7997 建立了對於 混凝土、泥土與石頭等材料的建造標準。 每當人行道上的步道或其他區域正在被建造、整修或更新時,加上其他適 當的可觸知的舖面是應該被考慮的。 (1) 徒步區交叉路口處 ‧表面的類型:帄頂泡狀且帄行排列成許多行,5mm (±0.5mm)高,直徑 為 25mm,高為 64-67mm ‧顏色:被控制的交叉路口用紅色,其他非被控制的交叉路口則用暗黃色 或其他非紅色顏色來作為與紅色的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