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0 元。
4. 進用人員現場查勤不到(聲稱請假,但未見請假單)
。
後續處理情形:
終止部分員額,如屢勸未改善,終止計畫執行。
40
重大異常情形
違 規類別:上工時間不在預定地點
違 規情形: 經查該計畫全體進用人員於上工時間未在
預定地點上工,且於上午 10 時陸續到勤,該會指稱 上班時間為上午 10 時。另有 2 名派工人員外出訪視
,但現場並無公出或請假紀錄供備查。訪視留用人員 配置地點未見人員上工,現場且未設置差勤表單。
後 續處理情形:
終止部分員額,如屢勸未改善,終止計畫執行。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就業中心派工作業窗口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 豐原就業服務站 ) : 04-25271812
–陳慧如 分機: 210
•臺中就業中心: 04-22225153
–顏素絹 分機: 315 - 潘美禎 分機: 318
•沙鹿就業中心: 04-26624191
–葉芷芸 分機: 208
•彰化就業中心: 04-7274271
–柯美夙 分機: 218
•員林就業中心: 04-8345369
–許麗紅 分機: 116
•南投就業中心: 049-2224094
–石嘉雯 分機: 73 - 洪靜芳 分機: 75
–黃鐙潁 分機: 76
42
分署派工作業窗口
中彰投分署 聯絡電話: 04-23592181
•進用人員:
–陳碧瑜 分機: 2225
•專案經理 ( 管理 ) 人:
–南投縣、彰化縣 陳柏羽 分機: 2219 –臺中市 張瑜真 分機: 2222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執行計畫注意事項(一)
參、計畫管理事項
44
• 計畫執行管理
• 人員督導管理及異動
• 人員教育訓練及職能養成
• 積極配合諮詢輔導、評鑑 及相關活動辦理
• 定期及不定期考核
• 行政文書作業:工作津 貼、其他費用申請
• 彙整執行成果報告
• 教育訓練執行成效
• 填報留用 / 輔導就業人員 名冊、留用人員工作報表
• 依審查決議確實留用
每季執行項目 全年度執行項目
計畫結束後 每月執行項
目
輔導資源
•計畫期間,本分署提供專業委員進場輔導,以協 助用人單位計畫執行與成長。
•輔導類型:
–主題輔導:以協助單位計畫發展,提升執行效益,如人 力資源管理、產品研發、行銷推展計畫、顧客關係管理
、 SOP 建立等。
–專案輔導:協助單位組織發展社會企業或媒體行銷之專 案式輔導,統一由分署規劃,請配合執行。
–開放輔導:由用人單位主動向本分署提出輔導需求。
•請多加運用「諮詢輔導」資源,對於諮詢輔導之 活動應積極配合不得無故拒絕,並於進場輔導時
,單位主責人員需參與決策討論,以確保輔導成
46
執行計畫注意事項(二)
宣傳摺頁、宣傳吊牌製作:
請務必於第一位人員上工日後一個月內完成。
視覺識別標誌系統:
請於http://tcnr.wda.gov.tw/就業服務/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下載專區。
參、計畫管理事項
執行計畫注意事項(三)
宣傳摺頁
• 內容:
– 視覺識別標誌系統
- 單位名稱:○○○○○
– 計畫名稱:○○○○○○○
– 計畫期程: 107 年○月○日 -107 年 12 月 31 日 – 執行單位地址
– 電話
– 指導單位:勞動部 – 計畫內容摘述
• 格式:摺頁尺寸最小為 A4 紙張,彩色印製。
48
執行計畫注意事項(四)
宣傳吊牌
• 內容:
– 視覺識別標誌系統
– 單位名稱:○○○○○
– 計畫名稱:○○○○○○○
– 計畫期程: 107 年○月○日 -107 年 12 月 31 日
– 指導單位:勞動部
• 格式:
– 底板:塑膠合成板長 85cm* 寬 35cm – 面板:透明壓克力厚 3mm* 長 85cm*
寬 35cm
參、計畫管理事項
執行計畫注意事項(五)
識別證由本分 署 主動寄送至各 用
人單位。
進用人員及專案經 ( 管 ) 理人上工期間
佩戴識別證,若有 遺失請通知本分署
重新發給。
計畫執行結束或計畫 執行期間,進用人員
及專案經 ( 管 ) 理人 離職,請將識別證隨
同離職申請書一併繳 回所轄之就業中心。
識別證
進用人員之工作內容、項目及配置地點須與核定計畫相符
,不得任意將進用人員轉調至計畫以外之其他職務。
50
督導管理注意事項
留用人員亦應落實差勤管理,如實簽到、退(或上下班打 卡)、請假或申辦公出請示、建立績效報表,以供查核。
參、計畫管理事項
單位為節省硬體建設成本,指 派進用人員從事土木工程等非 核定工作項目。
處理方式:追繳補助款項、終
止部分員額或終止計畫執行。
52
進用及工作規範重點(一)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寫或提供不實資料或文件。
–於工作時間實行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 易科罰金。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 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 有損害。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 6 日。
–工作期間內,不給付工作津貼之請假合計超過 30 日。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進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得 不經預告終止進用,惟需同時函報本分署 備查
參、計畫管理事項
進用及工作規範重點(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應於至少 10 日前預告進用人員終止進用,惟須同時函 報本分署備查,並予以輔導推介至其他工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作
–用人單位主動終止、被終止計畫案時。
–進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差勤管理注意事項(一)
項目 注意事項
督導
管理
在文檔中
107 年
(頁 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