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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社團與運動發展之關係

在文檔中 臺灣西洋棋發展之研究 (頁 28-35)

社會團體存在的價值,來自於人類天生就有某些基本需要和慾望,並且必須想 辦法去滿足(張承漢,1995:10),所以為了獲得共同的需要才會自發性組成社團。

在 Maslow 的需求理論中指出,人的基本需求有生理、心理、安全、歸屬與愛情、

受人尊敬、自我實現等,但這些需求都與他人有關,而必須透過多種關係才可達成,

所以社會中才有社團或組織之必要。

在社會學的定義中,社會團體是指涉具有共享規範、價值與期待的一群人,彼 此經常性、有意識的互動。而社團在更嚴密的制訂規章後則成為組織,組織是更正 式化的團體,有制度化的規則,並有一套透明且公認的標準來引導成員的行為及互 動模式(謝高橋,1982:55-57),可視為社團的進一步延伸。

二、運動社團和運動組織

社會團體種類眾多,根據內政部人民團體法第 39 條19指出:「社會團體係以推 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 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運動社團即屬其一,以下分別探討運動社團之 定義、分類和功能。

(一)運動社團的定義

鄭煥韜與滕仁貴(1970:95)指出,運動社團之成立宗旨是一群視運動作為休 閒娛樂的個體所集合而成的機能團體,並以民主、自主的方式管理,成員間不但有 共享的價值和規範,更有某程度上之穩定與持續的相互作用,透過運動活動為手段,

來達到成員間對運動的需求與目的。然而,運動社團並非任何地方都能形成,而是 需要一定的社會條件,若就運動俱樂部的成立基礎和經營性質而言,設施與財政乃 是運動社團活動所須面對的基本問題(鄭煥韜、滕仁貴,1970:93)。

黃亞玲(2004:91)則指出運動社團組織的本質和屬性包括:

1. 正規性:指運動社團應當是合法註冊的規範化的運動社會組織。

2. 民間性:包括三重意涵,即自主性、自願性、自治性。

19 人民團體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檢索於 2012/08/23。

3. 非營利性:指運動社團不以營利為目的。

4. 公共性:指運動社團產權不屬於任何個人、團體和組織所有,而屬於全社會所有。

5. 代表性:指運動社團在不同程度上代表某一類人或某一個運動階層的共同利益。

6. 參與性:指運動社團是公民參與運動生活或體育活動決策過程的工具或渠道。

(二)運動社團的分類

盧元鎮(2000:39)指出運動社團是社會團體的重要類別,也是運動活動的重 要組織形式之一。而運動社團在學校,可分為社團、運動俱樂部、運動同好會等等,

這些團體多為單一項目;地方性的運動社團,則可分為民間非營利團體的運動俱樂 部或民間營利的俱樂部,以至工商團體也有各種俱樂部等等。運動社團的活動項目 多采多姿,有競賽能力向上型的運動俱樂部、增進健康型的運動團體、消遣娛樂志 向型的概念,第一種就是所謂的俱樂部 (Club) 或是隊 (Team),這樣的集團稱為運 動社團;而統合的運動協會或是聯盟,則是為更正式化的運動組織。

目前臺灣的運動社團,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2)「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 考核辦法」規定,全國性體育團體係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 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推展體育係組織之宗旨。關於運動社團的分 類,黃亞玲(2004:54-55)認為社團,必須參考非營利組織的分類方法,確定不同 層次的分類方法,在基於本質互斥性原則下,將運動社團劃分成下圖:

由圖 2-2-1 得知,臺灣運動社團組織依主管機關內政部為最高指導單位,體委 會主要任務為輔導國內與國際體育組織為主,當中尤以單項運動協會數量最多。教 育部則指導並統領全國各公私立學校,包括大專院校、高中、國中與國小。

臺灣除了公益性的協會組織外,還有許多結構較為鬆散的運動俱樂部,兩者大 多屬於開放性團體,會員自發性的結成,也可自由退出,兩者的主要差異則在於,

目的上更為直接,會員除了從事運動之外,更有替運動發展作出規劃和經營等功能。

因此,若從運動振興推廣上來看,運動社團的培育是相當重要的,因為運動多由社 團來擔任推動,而運動設施、用具、同伴與指導者都是必要的(鄭煥韜、滕仁貴,

1970:102-103)。欲把一項運動普遍的推廣,必須有所計畫地成立必要之組織,運 用細膩的分工方式來分擔事務、配置人員,透過一系列活動以達成特定的目標(王

宗吉,1992:176-177)。

由此可知,運動發展不只涉及到人的推動,更涉及團體與組織的推動。

圖 2-2-1 運動社團分類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運動組織的功能

隨著臺灣運動市場經濟的確立,以及政治與法律環境的變遷,造就出各種各樣 的運動社團組織,而運動社團組織作為特定人群的結合體,代表著該群體的利益和 願望。政府組織可以通過社團了解民眾對運動的要求,從而制定更符合民眾利益和 意願的運動政策,反之民眾亦可透過社團反映意見。換言之,運動組織成為聯繫民 眾與政府溝通的橋樑(黃亞玲,2003:3)。

內政部

各體育總會 中華奧會 運動科學學會

單項性運動協會 奧運項目協會

非奧運項目協會 體育委員會

國內性體育組織 國際單項運動協會

國際性體育組織 教育部

三、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

從前述對運動社團定義中得知,運動社團都具有非營利性之特徵。因此以下欲 參考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管理上之問題和重點,作為分析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之問題 之基礎。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受環境變動和社會價值觀多元化的影響,民眾對社會產生新的需求,當持有共 同需求的民眾越來越多,政府和企業機構卻因辦事效率不佳或無利可圖等種種因素 而無法滿足民眾時,持有共同需求的民眾轉而自組團體,目的不是為了賺取金錢,

而是自力救濟來解決社會上的需求和問題,這樣的民間團體即可稱為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 NPO) (江明修,2001)。

事實上,非營利組織存在已久,因規模、影響力較小並未引起太大注意。但今 日的非營利組織卻大大地介入公共事務,影響人民生活甚鉅,例如在社會服務、教 育文化、體育運動等方面都發揮了極大功能,使得整個國家社會運作的主體形成公

(政府)、私(企業)及非營利組織三者分庭抗禮,又互相連結的局面(江明修,2001)。 非營利組織既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與營利性的企業組織最大的差異,即 在於其不受「利益動機」驅使,也不以追求利潤為主要目標,其設立宗旨多為了增 加社會整體的利益、建立與傳遞社會價值、提供對弱勢民眾的社會服務,具有崇高 的公益使命與色彩。然而,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不代表組織所提供的一切服務都是 免費的。事實上,非營利組織一方面為民眾提供公共服務,補政府施政之不足,另 一方面與營利事業一樣從事營利活動和投資行為(蔡依縈,2003)。而其傳送服務目 的,並不為組織的成員賺取利潤,而是以收取合理服務費用來維持組織的生存,或 以其來積極發展新的服務內容。所以,非營利組織在營利行為過程中,即使有所盈 餘,也必須應用於組織的發展與達成公益使命之用,而不會分配給組織員工、管理 人、或所有者(馮燕,2005)。

(二)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的問題

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指出:數十年前,在非營利組織中,「管理」是個很 壞的字眼,含有「商業」的意思在內,而非營利機構跟商業可絕對扯不上一點關係。

但今非昔比,非營利組織都知道自己比誰都更需要管理概念。尤其是針對非營利組

織中具體的人力資源和組織實況;董事會在非營利組織中所扮演的極為不同的角 色;吸引義工(志工)加入組織,開發他們、為了績效的需要管理他們;與各式各 樣擁護群的關係;募款和基金發展;或是個人的活力喪失問題等(余佩珊,1994),

都成為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上的重要策略與思考方向。

臺灣的非營利組織範圍非常廣泛,包括教育、文化藝術、醫療保健、社會福利、

宗教、人群服務、環境保護、動物保育、社會公利等(如人權、消費者權益、婦女 權益、公共設施、休閒…)。從社會發展的趨勢來看,臺灣的非營利組織在未來扮 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因此,非營利組織應該以更積極的態度來面對。司徒達賢

(1999)、許世雨(2000)、蕭新煌(2000)等人曾經提及非營利組織所面臨的問 題包括:

1. 使命上的困境:

由於時代的改變和社會趨勢的轉變,非營利組織領導者最重要的是為新的組織 尋找使命,建立使命與任務的共識,一般非營利組織在這些使命的定位上,往往會 出現搖擺不定,甚至出現理想崇高卻無法落實的窘境。

2. 財務上的困境:

非營利組織由於組織比較小巧,通常在成立之初,需要很多財務上的資助,政 府的補助、企業的捐助、民間的募款,甚至會員的捐款等等,都是非營利組織增進 財源的管道,非營利組織需要有效的規劃財務,並且訂定系統性的策略來為組織進 行有效的募款。

3. 權力上的問題:

某些非營利組織可能是因為政治因素而成立,由於和政治的牽扯過於複雜,甚 至涉入黨派的鬥爭之中,可能無法維持中立、清新,以及彈性的角色,此對組織的 發展可能是一項大的阻礙。

4. 效能與績效的困境:

非營利組織由於人力和經費的不足,或者不穩定,可能影響組織運作的績效,

甚至,由於非營利組織的目標比較具有彈性或者過於抽象,或者由於組織的服務對 象不明確等,以致於無法發揮出組織的具體績效。

甚至,由於非營利組織的目標比較具有彈性或者過於抽象,或者由於組織的服務對 象不明確等,以致於無法發揮出組織的具體績效。

在文檔中 臺灣西洋棋發展之研究 (頁 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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