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都市防災規劃作業概念
依據「都市防災規劃手冊彙編」之規劃作業流程,主要可區分為下 列各階段:
第一階段:
依據防災規劃作業指導原則之作業重點及執行要點,著重於未擬定並 規劃防災空間系統之人口集居或密集發展地區為規劃範圍;按完整行政區 域(排除保護區)等部份之實際發展現況與規模,分別賦予不同的規劃設施 與劃設的原則。
第二階段:
針對選定的範圍內,利用圖--底圖(figure-ground)的分析方式,分 別就環境資源篩檢出符合災後時列序對應之防災機能需求,區分可做為防 災使用的空間及設施,篩選對象。
第三階段:
篩檢出防災環境資源後,仍需對於都市防災的限制因素及都市發展現 況等…加以確認,並就選定範圍內,參考確認後之都市防災環境資源,進 行實質的都市計畫防災空間系統之劃設。首先視現有道路之位置、實質空 間條件,分別賦予不同的機能,規劃完整防救災交通動線系統。交通路網 依機能不同,而劃分為:緊急通道、輸送救援通道,消防避難通道及避難 輔助通道等四個層級。再者,對於道路網所圍蔽之各區域內,根據其本身 的地理區位及空間設施條件,劃設各別之防災避難圈,分別訂定適合的避 難行動,除了作為避難救災的行政管理依據外,同時也是其他防災空間系 統劃設的基本單元。最後,就每個防災避難圈內符合防災機能之都市空 間,依各別空間對應不同的災害發生時序,及防災行為上最低機能需求,
進行各防災據點實際空間計畫的指定。而將防災據點區分為避難生活、消 防、醫療、物資支援與警察等五類。
第四個階段:
貳、都市防災規劃作業內容
一、都市計畫防災規劃指導原則
都市防災規劃是以災害預測及學習應變之執行為基礎,針對都市 發展的狀況考量防救災圈域的劃分及各相關防災空間系統的確保。在 臺灣地理位置上的特徵以地震最為嚴重,故以重大地震災害為假想災 害,針對都市發展現況研擬各項階段性政策。(參見如圖 2-3)
圖 2-3 規 劃 指 導 原 則 說 明 圖
二、規劃範圍之選定
在防災規劃擬定初期,防災規劃範圍應明確的界定,如此則可避 免防災資源浪費及無效率的工作投入。由於高密度開發及人口集居的 地方,因為開放空間不足,對於災後應變、避難的能力較差,為降低 人員傷亡及實質建設的損壞,則應列為優先考慮防災規劃及整備工作 的地區。因此以各縣市內行政轄區內,未擬定並規劃防災空間系統的 都市計畫地區或人口集居的城鎮做為防災規劃範圍之選定。 (參見圖 2-4)
圖 2-4 規 劃 範 圍 說 明 圖 都市計畫防災規劃指導原則
對整體行政區建構整體防災空間系統 對應地震災害時序列指定防災空間系統 初期規劃重點以地震災害為主
規劃範圍選定
人口集中地區或密集發展區 都市計畫區 行政區域
三、都市防災環境資源確認
都市防災環境資源之確認係針對都市環境資源,以圖─底圖的方 式進行篩選工作,篩選的項目主要區分為環境限制與現地資源兩部 份。環境限制以將地質敏感地區、液化潛能區、斷層帶、洪水線等都 市高危險地區標示於空間資源圖上;現地資源則於底圖上清算都市中 可發展用地(面積達一定範圍且未開發者)及公共設施部份。兩者間利 用疊圖分析,即可排除都市中防災規劃的限制因素及尋求出符合都市 防災機能之對象。要執行防災系統規劃前要先就都市環境資源加以確 認,在本研究中提供下列幾個方向,可按下圖步驟執行資料收集及調 查。(參見圖 2-5)
圖 2-5 都 市 防 災 資 源 圖
(一)都市防災限制因素。
1.自然地理條件。
2.震災後可能形成之阻斷。
3.液化潛能區之調查。
4.危險建築物或設施之調查。
都市防災資源確認
都市防災限制因素 符合都市防災機能對象 環境發展現狀
空間資源(圖-底圖分析)
(二)調查當地現有資源及符合都市防災機能的對象
四、都市計畫防災空間系統的劃設:
都市計畫防災空間系統劃設,大致可分為三個方向:(1)防災避難 圈(2)防災據點(3)防救災通道系統。而針對此三點又可細分如下:(參 見圖 2-6)
圖 2-6 都 市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一)防災避難圈:
防災避難圈的劃設,除了作為避難救災的行政管理依據外,對於 都市居民的避難導引與避難行為模式也有一定的助益。各區域內可以 根據其本身的地理區位及空間設施條件,分別訂定適合的避難行動,
並作為相互支援的最小單位。同時也是警察、消防、醫療、物資等其 他救災空間系統的基本單元。
防災避難圈其圈域內避難人員為三萬∼四萬五千人之間,人員的 掌握較為可能,且可能的自發性避難範圍,盡可能控制在三百公尺以 內,所有人員在五到十分鐘可步行至避難場所。避難圈之劃設方式則 應以都市的人口分佈,學區、鄰里組織、道路系統、避難空間分佈等…
相關資料一併考量劃設而成。
都市計畫防災空間系統劃設
防災避難圈之劃設 防災據點指定 防救災通道系統劃設
1.緊急通道 2.救援通道 3.消防通道 4.輔助通道 1.避難據點
2.消防據點 3.醫療據點 4.物資據點 5.警察據點
(二)防救據點指定:
而對於防災據點的指定上,應參照先前調查之現況資料,依有效 避難面積至各層級道路的可及性,人員疏散可及避難圈之最短距離 350 公尺為半徑考慮。
1.避難生活據點
分別對應不同的避難人員可停留時間的長短,也對應了災害發 生之不同時序列中扮演的角色,避難生活據點之劃設可分為四個層 級 1.緊急避難場所、2.臨時避難場所、3.臨時收容場所、4.中長期 收容場所。其中臨時避難場所以上層級為進行較有秩序之避難行 為,且需要較高的安全要求,因此將針對特定場所加以指定。
(1)緊急避難場所 (2)臨時避難場所 (3)臨時收容場所 (4)中長期收容場所 2.醫療據點
(1)臨時醫療場所 (2)中長期收容場所 3.物資支援據點
(1)發放據點 (2)接收據點
A.全市型接收據點 B.區域型接收據點 4.消防據點
5.警察據點
(三)防救災動線系統 1.緊急通道:
指定路寬 20 米以上之主要聯外道路為第一層級之緊急道路。
災害發生後,為使搶救的工作順利進行,應對緊急道路之人員及車 輛實施通行管制。
2.救援輸送通道:
對於輸送通道必須維持在 15 公尺以上,配合緊急通道架構成 完整之交通路網。此層級道路主要提供避難人員通往避難區路徑,
及車輛運送物資至各防災據點之機能。
3.消防通道
此層級是消防通道,它是連結到每一個街廓,因為它非常網,
所以在執行上是將緊急救災型的道路予以區隔,也因為它分佈的太 密,現考慮消防車輛投入滅火的活動,以區域內路寬 8 米以上之道 路為指定對象。除保持消防車輛行進暢通與消防機具操作空間之確 保外,所架構的路網,還必須滿足有效消防半徑 280 米的要求,避 難圍蔽的街廓產生消防死角。
4.避難通道:
以區域 8 米以下道路為指定對象,此道路層級的劃設,主要作 為在各個指定作為避難場所、防災據點之設施無法臨接前三個層級 之道路網時,而劃設一輔助性的路徑,以連絡其他避難空間、據點 或連通前三個層級道路。調查結果比較,大部分都市中 4-6 米的道 路,不適於做為避難輔助道路,且當人員避難為避難輔助道路之最 主要功能時,避難輔助道路約有 40%需要重新劃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