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酒品消費相關之經濟文獻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貳章 文獻回顧

本章將以國內外經濟相關文獻為基礎,先分析酒品消費有關文獻並進 一步探討景氣波動對於酒品消費之不對稱影響。第一節先回顧酒品消費相 關文獻,第二節則進一步討論景氣及不對稱相關之文獻。

第一節 酒品消費相關之經濟文獻

雖然目前文獻對酒的分析多有著墨,但大部分是從個體面角度分析酒 品的需求價格或所得彈性、酒品的成癮性及外部性、政府對酒品的課稅或 管制面等文獻為主,而較少文獻從總體面角度(例如景氣循環)來做酒品 消費支出的分析,

本文首先回顧有關酒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和所得彈性文獻,如 Gallet

(2007)回顧 132 篇有關酒的需求函數文獻,並當成樣本資料作迴歸分析,

實證結果顯示:整體酒的需求價格彈性在 1%的顯著水準下為-0.26,符合 需求法則,且酒的需求價格彈性較小;整體酒的所得彈性在 5%的顯著水準 下為 0.2,顯示酒為正常財。Fogarty (2006)從回顧 64 篇酒的文獻(共 計18 個國家)中,將酒區分為啤酒(beer)、釀造酒(wine)及劣酒(spirit)

三種,此 18 個國家平均酒的需求價格彈性皆不富於彈性(酒的需求價格 彈性皆小於一),且酒的價格需求價格彈性由小至大排列分別為啤酒、劣 酒和釀造酒。此外,實證結果也發現:酒的市佔率和酒的需求價格彈性成 負相關,即當酒的市佔率越大時,酒的需求價格彈性則越小,因大多數的 國家中啤酒相較於釀造酒及劣酒的市佔率最大,因此啤酒的需求價格彈性 較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有關酒品成癮性的文獻,Becker and Murphy (1988)提出理性成癮假 說(rational addiction hypothesis),認為成癮性財貨對於過去消費、現在 消費及未來消費會具有消費上的互補性。在理性成癮假說下,消費者會願 意消費成癮性財貨,是由於目前增加成癮性消費所產生的正面效果將會大 於未來增加消費所產生的負面效果。在這樣的假設前提下,未來獲得的快 樂滿足程度高低將會使消費者決定目前是否消費的一個重要考量。假如某 人對未來快樂的滿足感評價很低,則此人會願意選擇繼續成癮並維持未來 成癮的現況。

Fogarty(2009)進一步透過酒品的消費及政策文獻,認為成癮性財貨

(例如:菸或酒)會具有下列三種特徵:1.強化(reinforcement): 指過 去曾使用的成癮性財貨會增加目前消費的邊際效用。2.容忍度(tolerance):

指過去消費越多成癮性財貨將會減少目前每增加一單位的消費所得到的 滿足感(即邊際效用遞減)。3.戒斷性(withdrawal):對消費者來說,成 癮性財貨因有暫時性的強烈副作用而停止使用。Fogarty(2009)認為當政 府課徵酒稅並提高酒精性飲料的價格,將會減少民眾對酒精性飲料的需求 量,且長期較短期影響更為顯著。若有訊息指出成癮性財貨對健康有害或 是其他不利衝擊,將會減少酒的消費量。

酒品引起的外部性,包含因喝酒成癮倦勤造成的工作損失、致癌率提 升等負面外部成本,文獻上如Pidd et al. (2006)指出澳洲於2001年,因 喝酒過量導致工作缺勤天數統計約有2,700萬個工作天,工作損失成本折合 澳幣約四億四千萬。無獨有偶,Norstro¨m (2006)分析瑞典1935-1990 年的資料,發現平均每人酒的消費量增加1公升,將會提高勞動人口13%的 缺勤率。另外OECD(2013)亦指出目前全球約有4%的疾病和飲酒相關。

例如美國每年約有8萬人口飲酒死亡以及造成約230萬的社會外部成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Cnossen (2007)指出歐洲國家如愛爾蘭、英國、丹麥、比利時、荷蘭、

法國、葡萄牙、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和義大利等國家,酒品的稅收皆不 足以支付因酒品消費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包含健康醫療成本、犯罪支出、

財產耗損和交通成本),唯獨只有芬蘭在酒品稅收尚能支付因酒品消費產 生的外部成本。

Nordblom(2011)利用2004年歐盟所公佈的釀造酒(wine)和劣酒(spirit)

兩種酒的貨物稅稅率,並運用ordered-probit模型,分析不同的民眾對於酒 的稅率選擇是否應予調高或降低。其結果顯示就成年人而言,正接受治療 因酒引起相關疾病的成年人比起健康的成年人,更願意支持提高酒的稅率。

這也隱含越擔心喝酒容易產生疾病的成年人,支持提高酒的稅率確實能避 免過度飲酒;但就青少年來說,青少年則選擇若和提高酒的稅率相比,其他 政策工具可能更具效率,推論因有些州規定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年本來就不 得在零售店買酒,所以當政府課徵酒稅而提高酒品價格時,青少年仍不受 酒的稅率提高而有所影響。

就經濟學理上來說,假設忽略酒產生的正面效益考量,酒的消費行為 會產生外部成本,Pigou(1920)認為應對生產者直接課稅,透過提高生產 者的生產成本,以降低市場失靈,因此酒的最適稅率應要等於邊際外部成 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