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

第一節、概說

民事訴訟法所定解決當事人紛爭之程序,係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請 求,包含聲明與支持其聲明之相關原因事實之主張與證據,予以審 理,斟酌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與辯論之意旨,依自由心證而認定 事實,再基於所認定之事實為法律適用,以判斷原告之請求於法律上 是否有理由,進而確定當事人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所謂舉證責任係在法院無法由調查證據之結果與言詞辯論之意 旨而得心證時,判斷應由原告或被告負擔敗訴風險之標準,一般稱之 為實質之舉證責任,亦即大多數學說通稱之客觀之舉證責任,其意義 係在待證事實之存在無法證明為存在、令法官得到確切之心證時,法 官應對負舉證責任之人下敗訴判決,亦即負舉證責任之ㄧ方應承擔敗 訴之不利益。此外,當事人在辯論主義審理原則下,為避免遭受敗訴 之判決與不利益,應儘可能提出有利於己之事實主張、證據等各種攻 擊防禦方法,稱之主觀舉證責任,或證據提出責任100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原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100 楊淑文,「從特定類型之實務見解觀察舉證責任分配之判斷標準」(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60 期,2004 年 7 月,51、52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其立法理由乃認此原則理論上最為正 當,且為古來各國所有立證責任之法則。而依上述之客觀舉證責任原 則,在醫療訴訟中,自係以病人之舉證責任困難為其核心之問題。其 因素為101

1. 醫師與病人專業知識掌握度之明顯落差。

2. 病人取證之困難。

3. 鑑定人之公正信與可信度不被充分肯認。

4. 病人缺乏專業知識,難期待其於損害與醫療瑕疵間之關聯能為正 確判斷,此一知識落差之不平等,且不能由聘任律師而獲得解決。

5. 當病人在手術及治療期間,乃置於醫師或醫療機構所掌握之領 域,無論相關人員、設備之安排與使用,及關於醫療過程中病歷 之記載等,皆由醫師負責主宰,病人少有參與及影響。

6. 法官欠缺醫療專業知識,對於醫師所為陳述或鑑定人之意見無審 查與監控能力。

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增列但書規定:「但法律別有規 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其修正理由主要係因「僅 設原則性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於具體事件之適 用上,自難免發生困難。故最高法院於判例中,即曾依誠信原則定舉

101 姜世明,前揭註 1 文,6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證責任之分配。尤以關於公害事件、交通事故、商品製作人責任、醫 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本條所定之原則,難免發生不公平之結 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爰於原條文之下 增訂但書」。

該條修正立法理由中明示在醫療糾紛事件中,注意對於舉證責任 分配一般原則進行減輕及調整,應為對於程序法中武器平等原則予以 重視之表徵102,以下擬就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武器平等原則及舉證責 任減輕的方法加以論述。

102 姜世明,「醫師民事責任程序中關於可歸責性要件之舉證責任」,法學講座 28 期,2004 年 7 月,96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