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外資併購中國國有企業之法律制度

第三節 重要外資法規範的解讀

跨國併購的法律規制,武漢大學出版社,頁 300-308,(2006.11)。

203 此產業目錄於 2013 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兩部門聯合發布 2013 年第 1 號令,全文「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 年修訂)」自 6 月 10 日起施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9

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根據實際情況有關部門適時修訂並公布。隨著 中國對外開放不斷放寬,中國政府對70多個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即將 全部履行,為適應服務業發展的新趨勢、加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及優 化外資結構,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於2011年12 月24日公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204」,並自2012 年1月30日起施行,同時停止執行2007年發布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 目錄」。

修訂2011年版「目錄」之主要調整和變化為「擴大對外開放」、

「促進製造業提昇及服務業發展」、「培育策略性新興產業」及「促 進區域協調發展」,如「鼓勵類」增加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廢舊 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及9項服務業條目、取消新能源發電設備條目 持股比要求等。2015年修訂版本則將限制類由79條減至38條;禁止類 由38條減至36條。指導目錄(2015版)第12條修訂為,只有國家的法 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才能規範禁止類領域,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不得規範禁止類產業。同時,刪除「國務院專項規定或產業政策另有 規定」的規範,增訂「投資協定另有規定的」,意味不再頒布涉及外 資准入的產業規定,而按照「投資協定」所規範的外資准入事項。

第二款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辦法205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2條,合格境外機

204 指導目錄版本自 1995 年頒布後,配合中國產業發展,於 1997 年、2002 年、2004 年、2007 年及 2011 年修訂,共計 6 個版本。

205 由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外匯局於 2006 年 9 月聯合發布,全文共分 7 章 37 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1

多少帶有戰略涵義,相互扞格。惟隨著外資併購活動日益蓬勃,外國 投資者對於中國國有企業已不再係扮演救世主腳色,而傾向於中長期 投資以謀求長期利益回報。股權分置改革後214,商務部、中國證監會、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總局於2005年12月31日聯合頒布「外國投資 者對上市公司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戰略投資辦法)以規範 股權分置改革後,外國投資者對中國A股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改 善中國A股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戰略投資屬中長期投資合作,與普通財務投資有所區隔215,因此 對於投資者的信譽、境外資產、公司治理結構、投資產業限制等有所 規範216,對於投資者的資格217限制也有所特別規定,為防免不具實力 或信譽不佳的外資進入中國。相較於QFII,戰略投資無外資在上市公 司持股限制,亦無額度管控218,更適合外資對於中國境內企業進行規 模投資。

第四款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中國證監會於2002年9月發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收購 辦法)」,第一部針對上市公司收購行為所做規範,因為係針對上市 公司,因此必須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互搭配,惟其加重

214 詹蕙嘉,論外資收購中國上市公司法制-以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為中心,交通大學科技法律 碩士論文,頁 126-127,(2009.1)。

215 戰略投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戰略投資者取得 A 股後,三年內轉讓。

216 戰略投資辦法第 5 條。

217 戰略投資辦法第 6 條。

218 依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辦法第 2 條,QFII 需要國家外匯局額度批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2

資訊揭露義務,增加上市公司對於股份權益變動的透明度,尤其是控 制權的變化。其中對於投資者持股比例之不同,而採取不同的監管方 式。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的監督,更引進了財務顧問作為事 前、事中及事後的持續監督。而中國證監會的腳色由事前監管,轉變 為適當的事前監督(主要由財務顧問主導監督)與強化的事後監管,

以減少事前審批的繁複程序,而由財務專門之適當機構把關,僅針對 事後對於財務顧問和收購人的持續監管責任219。收購辦法主要表現在 以下方面:

一、 財務顧問

2005年2月中國證監會配合「公司法」、「證交法」的修訂,於 2006年7月發布新修正之收購辦法,其中一大特色即表現在財務顧問 制度。財務顧問220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守門人角色

收購辦法第9條221,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

219 例如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 71 條:「自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至收購完成 12 個月 內,財務顧問應當透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關注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在持續督 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 見,並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後的 15 日內向派出機構報告。」

220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 2 條:「財務顧問係指為上市公司 併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具有從事 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或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

221 外資併購相關法規範有類似概念之「併購顧問」,係針對外資以股權最為支付手段併購中國境 內企業。「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 30 條:「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併購境內公司,

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註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以下稱併購顧問)。」同規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3

國註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若收 購人未按規定聘請則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應當遵守行業規範 及職業道德,並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出具的文件資料具備正確性、

真實性及完整性。其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必須對於收購人所編制的收購 報告書或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內容、收購人出具之證明文件222、收購人 的股權控制結構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支配收購人的方式、收購 人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性、收購人是否已經履行必要的授權和批准程 式等進行說明和分析,並明確發表223

(二) 持續監管

收購辦法第71條:「自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至收購完 成12個月內,財務顧問應當透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關注上 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 公司披露的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並 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後的15日內向派出機構報告。」再者,收購辦法 針對「持續監管」立有專章,強化對收購上市公司後的事後監管義務 及報告義務。

(三) 保證資訊真實、完整、準確

第 31 條對於併購顧問設有積極要件。

222 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實力、主要業務及其持續經營的狀況、財務狀況、債信 狀況、是否具備收購主體資格、是否具備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存有不良誠信紀錄等。

223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 66 條定有明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4

財務顧問對於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 有保證責任,並且對於收購人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報告府有 審慎查核義務。收購辦法第68條:「財務顧問受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申報文件,應當在財務顧問報告中做出以下承諾:(一)以按照規定 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收購人申報 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二)已對收購人申報文件進行核查,

確信申報文件的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三)有充分理由確信本次收 購符合法律...,有充分理由確信收購人披露的資訊真實、確切、

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因此,

透過財務顧問的監管以及中國證監會的適當監督可以一定程度確保 資訊的正確、完整及真實。而加強對資訊正確的嚴格限制,進一步強 化對公司控制權變動的透明度224,進階達到對於中小股東利益的保 護。

二、 資訊揭露

收購管理辦法加重資訊揭露義務225後,同時增修其配套措施,對 於收購管理辦法中應出具之相關文書做一規定,其中包括資訊披露內 容及格式準則第15號至第19號,即「權益變動報告書226」、「上市公

224 收購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

225 收購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對資訊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資訊 承擔責任;對資訊披露文件中涉及的與多個資訊披露義務人相關的資訊,各資訊披露義務人對相 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226 收購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須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擁有被收 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而有所不同。持股介於 5%至 20%之間且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質控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5

司收購報告書227」、「要約收購報告書228」、「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 告書」、「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229」等五個準則。再者,於2006 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信 息披露辦法),該辦法於2007年1月30日生效。信息披露辦法第2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即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同辦法第19條指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 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因此,對於上市公司收購活動所造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即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同辦法第19條指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 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因此,對於上市公司收購活動所造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