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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與非金融控股公司旗下銀行之比較

自有資本比例大於 10. 5%之銀行樣本

5. 穩健性測試

5.3 金融控股與非金融控股公司旗下銀行之比較

我國銀行有些為金融控股公司旗下銀行,有些為獨立銀行。本小節亦將銀行區分為金控 銀行與非金控銀行兩類,比較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創造行為影響在兩類銀行間是否存在差 異,結果列於表 16。表 16 之結果顯示對金控銀行而言,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創造呈顯著正 向影響,但對非金控銀行而言,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創造則無顯著影響。Berger and Bouwman (2009) 亦發現對獨立銀行而言,銀行緩衝資本與流動性創造間之關係並不顯著,與 此結果相符24。此外,銀行規模愈大,將提高非金控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創造之正向效果,

而對金控銀行而言,銀行規模並不會影響銀行緩衝資本與流動性創造間之關係。由於金控公 司旗下銀行多屬大型銀行,因此銀行規模之影響並不顯著。至於銀行經營型態偏美式則會降 低金控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創造之正向影響,但對非金控銀行則無顯著影響。

若考慮銀行緩衝資本之淨效果則可發現,銀行緩衝資本對經營型態偏美式之金控銀行仍 然呈現正向影響,尤其當流動性創造指標不含表外項目-即為 cat_nonfat 與 mat_nonfat 時,此

23 陳曉蓉 (民 92) 及 Shen (2005) 均曾採用門檻模型,找出區分經營型態偏美式或德式銀行的「利息 收入佔營業收入比例」門檻值,而後研究期間之銀行樣本均依此固定門檻值區分銀行經營類型,此 一分類理念本質上也與以全樣本平均數或中位數區分之概念相符合。

24 Berger and Bouwman (2009) 發現對大及中型獨立銀行而言,銀行緩衝資本與流動性創造間之關係均 不顯著,僅有小型獨立銀行,兩者間呈顯著負相關。但依據其分類標準,我國並未有小型銀行,故 銀行緩衝資本與流動性創造間呈現不顯著關係。

表 16 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創造之影響-金控與非金控銀行之比較

全國銀行總資產;REV 為利息收入佔營業收入比例;ROE 表示股東權益報酬率;STDROE 為股 東權益報酬率標準差,用以衡量盈餘波動度。DSIZE 為銀行規模之虛擬變數,銀行規模大於所 有樣本銀行規模中位數時,其值設為 1,否則為 0。DMER 與 DBHS 為購併事件之虛擬變數,該 銀行前一期曾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DMER 設為 1,否則為 0;若該銀行前一期被併入金融控股 公司,則 DBHS 設為 1,否則為 0。銀行緩衝資本淨效果之計算,大銀行為 BUF 之係數加上 BUF*DSIZE 之係數,經營型態偏美式銀行為 BUF 之係數加上 BUF*DREV 之係數。括弧中為 t 值。*代表 p<0.1,**代表 p<0.05,***代表 p<0.01。

一關係更達顯著水準。但對經營型態偏美式之非金控銀行而言,銀行緩衝資本愈高則會降低 流動性創造,且當流動性創造指標含表外項目-即為 cat_fat 與 mat_fat 時,此負向影響更達顯 著水準。Berger and Bouwman (2009) 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內部資本市場,不同子公司間的 資金可以互相支援。因此,Gorton and Winton (2000) 在存在單一且未區隔之資本市場的前提 下提出之「資金排擠」觀點較不適用於金控公司旗下銀行,故對金控銀行而言,銀行緩衝資 本對流動性創造的負向影響較不顯著。另一方面,金控公司之市場監督力量較強,亦使其較 有誘因提高資本以擴大風險承受能力,更容易在資本比例提高時,增加流動性創造金額。因 此,經營型態偏美式之金控銀行即使其資本比例提高對流動性創造行為之負向關係較顯著,

亦無法抵銷資本提高對流動性創造之正向效果,而使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創造之淨效果仍 為正值。而對非金控銀行而言,因面對的資本市場較無區隔,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創造的 負向影響較明顯,雖尚未達顯著水準,但加上經營型態偏美式的非金控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 性創造的負向影響後,使得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創造之淨效果呈現負值。

6. 結論

2007 年的全球金融海嘯,引發全世界對流動性創造議題與資本管制議題的重視。新版 Basel III 要求銀行須提列 2.5%的保留緩衝資本外,尚需加提零至 2.5%的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

以因應緊急情況並促進金融穩定。本研究以本國銀行業為對象,探討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 創造之影響,以了解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之提列,是否能降低銀行流動性創造之金額,在景 氣過熱時引導景氣降溫。

實證結果顯示,提高銀行緩衝資本將增加其流動性創造金額,尤其當流動性創造指標不 包含資產負債表外項目時,兩者間更具顯著正向關係。此外,銀行緩衝資本提列對流動性創 造之影響將因景氣繁榮程度、銀行規模與銀行經營型態而異。當景氣繁榮程度愈高,或對經 營型態偏向美式之銀行而言,會顯著降低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性創造的正向影響。然而,對 大規模銀行而言,卻更強化提高銀行緩衝資本對增加流動性創造金額之效果。

若進一步將樣本分為大小銀行,則對小型經營型態偏美式銀行而言,提高銀行緩衝資本 確實可降低其流動性創造金額,即使對大型經營型態偏美式銀行而言,銀行緩衝資本對流動 性創造之正向效果亦不顯著。再者,對小銀行而言,景氣繁榮程度愈高將顯著減緩銀行緩衝 資本對流動性創造的正向效果,然對大銀行而言,此一效果並不明顯。因此,抗景氣循環緩 衝資本之提列對降低銀行流動性創造金額之效果,應會視銀行類型而異,對小型經營型態偏 美式銀行雖可降低其流動性創造金額,達到預期效益,但對大型經營型態偏德式銀行,則將 導致流動性創造增加之反效果。此外,銀行是否歸屬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亦會影響其流動性

創造行為。對所有金控公司旗下銀行而言,不管其規模或經營型態為何,提高銀行緩衝資本 均會增加其流動性創造金額,但對非金控銀行則無影響,甚至會降低經營型態偏美式銀行之 流動性創造。

此外,針對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例超過 10.5%之銀行子樣本之實證結果則顯示,當銀 行自有資本比例大於 10.5%時,即使對小型經營型態偏美式銀行而言,緩衝資本提高亦對流 動性創造金額無明顯影響。此結果意味著,在現行資本適足率下,要求銀行於景氣好時,增 加提列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尚能降低小型經營型態偏美式銀行流動性創造金額,有助於在 景氣過熱時引導景氣降溫。但當 2019 年 Basel III 要求銀行加提保留緩衝資本,使風險資本適 足率達 10.5%後,再進一步要求提列抗景氣循環資本,則不管銀行之規模或經營型態為何,

可能均無法降低其流動性創造金額。故而,Basel III 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之新措施藉由在發現 信用過度成長跡象時,要求銀行提列額外緩衝資本,雖可在景氣衰退時期動用先前增提的緩 衝資本,吸收金融機構在景氣下滑時衍生的損失,降低銀行業之系統風險,但恐無法達到在 景氣過熱時引導景氣降溫的附帶效益,甚至可能使得大型且經營型態偏德式銀行之流動性創 造金額增加,衍生加重景氣波動風險之疑慮。雖然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指出抗景氣循環緩 衝資本主要目標非做為管理經濟循環之工具,然此機制之操作既然會影響銀行流動性創造行 為,勢必亦將衝擊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之效果。值此 Basel III 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之新措施即 將實施之際,本研究之研究結論應可為相關當局政策施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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