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銀髮族照護趨勢
高齡者年齡劃分一般以 65 歲為界定點。我國公務員退休法以及內政 部台灣地區人口統計均以 65 歲做為老年人的開始,且世界衛生組織也將 65 歲以上的長者定義為老年人。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截至 2012 年 9 月 為止,我國 65 歲以上銀髮族總人數為 2,572,634 人,佔全台總人口數 11%
左右。高齡化在學術上的定義為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達到 7%
就屬於人口老化的社會,也就是所謂的高齡化社會(沙依仁,1996);65 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達到 14%就屬於高齡社會;65 歲以上老年 人口佔總人口比例達到 21%就屬於超高齡社會。因此,在高齡化社會中提 供高齡者教育,可以使逐漸高升的高齡人口有教育及學習的機會,使其 可以適應變遷急速的社會,並學會解決自己的生活問題(李奕昕,2006;
MIC 產業情報研究所,2009)。
依據 2008 年經建會所發布的的人口統計數字、婦女初婚平均年齡以 及初次懷孕平均年齡推估,2020 年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為 16.2%,正 式邁入高齡社會,而在 2031 年時人口年平均成長率將首度出現負成長趨 勢,2050 年時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將倍速成長至 35.9%(MIC 產業情報 研究所,2009)。
內政部統計網資料指出,2011 年我國總人口數為 23,224,912 人,而 全國 65 歲以上年長者總人數為 2,528,249,占總人口之 10.89%。相較於 10 年前全國總人口人數為 22,405,568 人,而 10 年前我國 65 歲以上年長 者總人數為 1,973,357 人,占總人數之 8.81%。有此可見,我國近 10 年 來 65 歲以上長者成長速度高出近 2.08%。由此資料可以看出老年人成長 比例大幅上升,近幾年來一步步地逼近高齡社會,再加上年輕人生育率 下降,將會造成更嚴重的撫養負擔。
台灣地區人口老化的趨勢由 1920 開始死亡率下降,在 1984 年時淨繁
殖率小於 1。在這種情形下,人口組成變動十分的迅速(蘇金蟬,1988)。
而行政院經建會 2012 年之推估資料指出總人口於 2019 年至 2030 年時達 到高峰,之後人口將會下降。未來老年人口比率推估將逐漸增加(如表 2.1 所示)。內政部 1998 年時預估在 2031 年至 2036 年間,人口成長漸趨向 零成長,扶養比將重大的提升,將會造成社會嚴重的負擔。隨著醫療環 境技術的進步,老年人的平均壽命年年上升,再加上社會的改變,年輕 一代生育率普遍下降。造成高齡化的情形在進步中的國家比比皆是。對 我們的影響除了平均每個青壯年負擔將持續加重以外,對於政府機關給 予的醫療照顧及社會福利制度也將逐年增加。
表 2.1 老年人口比率推估表
年 總人口數 老年人口數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老 年 人 口 增 加 率
2012 23318 千人 2602 千人 11.16% -
2024 23656 千人 4547 千人 19.22% +8.06%
2036 23177 千人 6469 千人 27.91% +8.69%
2048 21393 千人 7611 千人 35.58% +7.64%
2060 18918 千人 7461 千人 39.44% +3.86%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建會(2012) 長期照顧的方法共分為三種,分別為「機構式照顧」、「社區照顧」以 及「居家照顧」等方法。機構式具有分區分級、制度化、專業化以及設 備佳等優勢,但相對的,收容人數眾多以及住民居住習慣不同的前提下,
往往會造成許多的麻煩,且機構式照顧也是花費最為昂貴的方法。
居家照顧是由家人或雇用的看護在銀髮族的家中提供照顧,當然也包 括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的「居家照顧服務」。居家照顧讓銀髮族不需離 開「家」,家人或其配偶或子女成為照顧者,以發揮「就地取才」之照 顧人力,再加上由政府給予照顧者以財力支持以及技術指導,將可以維
持「家」的完整最為理想。居家照顧比起機構式照顧所花費的成本低廉 許多,更可以讓銀髮族擁有家庭的溫暖,這點格外重要(莊秀美,2009)。
對於退休銀髮族來說,「居家照顧」是最好的照顧方法,但對於失能 以及失智的年長者來說,「居家照顧」便有實踐上的困難。以重度失能 者來說,居家生活會受到「技術」以及「設備」等方面的限制,僅有富 有的家庭才可能雇用得起護理師或看護等專人以維持「家」之形象。且 當有重病時仍要送往醫院或是長期住院,也因此居家照顧可能落得虛有 其名的現象(莊秀美,2009)。
第 三 節 居家健康照顧需求
「需求」的界定有許多不同的說法,各家學者並沒有一致的定論。早 期的研究多半將銀髮族長期照護服務的對象僅服務失能老人本身,但近 來逐漸認為老人與家庭是難以分割的。也因此,在照護服務的規劃上仍 由「專家」對銀髮族失能的診斷來決定『需求』,而研究的焦點則是放在 如何增進或改善銀髮族的生活品質,提供更適合的醫療及社會服務照顧 (曾竹寧,2000)。
雖然照護服務合乎銀髮族功能的需要,但卻無法提升其生活滿意度及 舒適度。換言之由專家所主導規劃的福利服務或許合乎規範性的需求,
但這些服務卻未必是銀髮族及其家屬真正需要的服務(胡幼慧等人,
1996)。高品質的老年安養生活並不是只靠醫療照顧服務即可以達成的,
除了生理機能健康的維持以外,個人日常生活的獨立性、情緒困擾的處 理、心理困擾的處理、經濟安全的保障以及社會人際關係的聯繫都是良 好老年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項目。尋求適合的醫療照護服務、經濟保障、
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獲得他人的關懷以及尊重成為我國銀髮族安養上 的共同基本需求(高迪理,1989;蔡美華,1994;謝高橋等,1994)。在 此節中,本研究將依序 居家照顧需求、服藥需求、經濟需求、心理需求
以及資訊需求等構面。我們也將利用這些構面進行研究探討如下:
一、居家照顧服務
社會工作辭典(1990)對於「居家照顧」的定義為:「服務目的在於運 用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協助居家罹患慢性病者或無自我照顧能力者,
促使其具備獨立自我照顧能力及社會適應力」。隨著銀髮族人口快速增加,
照顧需求也快速增加,長期照顧成為各國老人福利政策的重要議題。北 歐國家於 1960 年代以提倡「社會化」、「在地老化」、「去機構化」等政策 理念為主要流行趨勢(吳玉琴,2004),使得長期照顧服務從過去機構式 安置慢慢轉變為居家式安置為目標,其中又以居家服務可使銀髮族在最 熟悉的環境中接受照顧,延緩住進機構的空間,確保生活品質的提升成 為銀髮族較偏好的重要服務措施(劉雅文、莊秀美,2006)。王玠(1991) 則認為居家照顧服務一般是指在家中提供社會及物理服務,其目的在提 供住在社區還能自理的老人必要的日常生活照顧,包括家事服務、簡單 護理及精神支持等服務,以協助銀髮族能在其所熟悉的環境中獨立自主,
安享晚年。
居家服務也就是提出各項服務方案協助銀髮族留在社區,使其透過原 來的角色過著基本的生活,以增加其生活技巧與獨立。居家照顧可以分 為三類。
1. 與個人有關的照顧在於協助銀髮族日常生活能力 ;
2. 與社會有關的照顧在於關懷、心理支持、環境照顧、人際互動以 及參與活動等等 ;
3. 與醫療有關的照顧在於提供各項治療及復健服務 ;
蔡啟源(2000)就社會工作立場認為有關老人看護、護理部份屬於衛生 相關單位負責,社政單位之居家服務宜將服務重點放置於社會性照顧層 面,也就是關懷、心理支持、環境照顧、人際互動以及參與活動等等。
詹秀玲(2005)整理日本學者西下彰俊與淺野仁的論點,認為居家照顧
包括以下六大特性:
1. 普遍性:銀髮族的數量增加而需求增加,居家照顧需求成為普遍 的議題 ;
2. 對象多樣性和福利需求複雜性:不同程度的銀髮族所需要的服務 內容不太相同 ;
3. 個別性:必須視個案情形與需求而有彈性的調整 ;
4. 地域性:居家服務需尊重當事人在社會中的立場及社會關係 ; 5. 私密性:會接觸到個案的人必須對當事人的隱私保密與尊重 ; 6. 應變性:視個案需求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應變能力,能夠快速滿足
其需求。
居家照顧服務者比起志工來說更具正式及專業化,但他們並不是在正 式的場所給予照顧,而是在家給予獨特性的照顧,也因此照顧者與被照 顧者之間必須互動密切。Kathleen(1996)認為居家服務並不是一項工作,
居家照顧員與銀髮族間更可能發展出親近的關係。謝似函(2007)則認為 居家照顧員與被僱者即可能因此形成一種介於正式與非正式之間的照顧 關係。居家照顧主要是協助銀髮族留在社區家中接受照顧,以增強銀髮 族的生活技巧及獨立性,更能讓銀髮族積極參予社會活動以增加其生活 品質。
我國居家照顧服務發展最早於彰化基督教醫院 1971 年左右所提供之 服務,於 1983 年 7 月由高雄市政府率先辦理居家老人服務,台灣省政府 社會處於 1987 年頒布「台灣省推行居家老人服務實施要點」推動老人居 家服務(蔡啟源,2000;吳玉琴,2004),以志工或有給職之居家服務員 搭配家屬提供居家照顧服務。1994 年行政院頒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中「福利服務」第 16 條提到「結合社區內相關老人機構,點出居家服務 為未來老人照顧方向之ㄧ」。1997 年老人福利法修法後其法規中第 18 條 第 1 項則明訂「為協助因身心受損之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老人得
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地方政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服 務:居家護理、居家照顧、家務服務、友善訪視、電話問安、居家環境 改善、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以此當作居家服務的法源及執行明確的指 引。內政部社會司因為獨居老人問題嚴重及老人社區照顧需求增加,於 1998 年 3 月擬定「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明 訂了居家服務之實施對象、服務內容、照顧者角色及訓練內容等等(林貞
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地方政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服 務:居家護理、居家照顧、家務服務、友善訪視、電話問安、居家環境 改善、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以此當作居家服務的法源及執行明確的指 引。內政部社會司因為獨居老人問題嚴重及老人社區照顧需求增加,於 1998 年 3 月擬定「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明 訂了居家服務之實施對象、服務內容、照顧者角色及訓練內容等等(林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