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附錄一附錄一

在文檔中 圖書館合理使用之研究 (頁 118-139)

附錄一 附錄一

附錄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訪談紀錄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訪談紀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訪談紀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訪談紀錄

訪談人:蔡欣怡(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訪談對象:著作權組何副組長鈺燦(以下簡稱「何副組長」) 訪談時間:96 年 2 月 5 日上午 9 時 10 分許起至 10 時 20 分許止 訪談地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何副組長辦公室

筆者:

於民國 93、94 年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針對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3 項協助圖 書館界與著作權利人團體就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進行協商,據 個人所知,最後並未達成合理使用範圍之協議,圖書館界與權利人團體針對著作 權法第 48 條第 1 款所稱著作之「一部分」之認定,存在有相當程度之差距,也 因此引發個人想進一步探討圖書館在利用著作時所面臨之合理使用之相關問 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著作權之主管機關,負責相關法案及制度之研擬,在本 研究中希望可以接觸到主管機關之相關意見。

筆者:

針對上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之推動上是否有困難之處?

何副組長:

其實一開始推動的時候大家都很關注,所以圖書館界來了很多代表,後來因 為第 48 條主要是說圖書館應閱覽人之要求,應讀者、使用人之要求,替圖書館 使用者來印,現在其實在圖書館之生態上,這種情況並不多,從 81 年合理使用 這些條文增加後,現在很多圖書館都是採取自助式的影印機,所以用圖書館員去 幫讀者印的這種情況已經不太多,那麼在圖書館來說當然希望說我還是願意,我 還是希望這條這個一部分的範圍要大一點,如果我作的話你不要把我限得很小,

可是在使用人來說,因為每一個當時來參加的團體,有國外的出版物交流協會,

就是原文書的交流協會,那然後呢,有台北市出版公會,我現在不太記得,但是 大概就是一些我們找到的這些所謂權利人的團體,他不一定是著作權人,但是他 可能和著作權人有合約,幫他們去管理一部分,幫他們做授權,或者他們自己也 有一些,因為出版物一定有編輯的東西,他們可能也有他們自己的著作在裡面,

所以在出版協會這個部分,他們為了這個問題,他們也就很慎重地作了一個他們 會員的內部調查,那基本上呢,這個像圖書交流協會,他們就採取比較保守的態 度,因為在國外這個影印的授權已經是很這個,怎麼講就是很上軌道,比如說圖 書交流協會在美國來說,他們有這個 C.C.C.的授權中心,那圖書館的那個影印的 範圍,就是現在完全是依照是不是美國法的 512 條在運作,好像是 512 條我不太 記得,因為我對國外的法制不是很熟,那美國法當時就是把圖書館界跟這個利用 人之間成立了一個 guideline,直接在市場上在社會上運作了一段時間之後,他們 就把它運作都沒有問題,所以就直接搬到 512 條去增訂了這個條文,所以最早的 時候是一個協議的型態,就是我們所說的 65 條的協議,是某幾個業者跟某幾個 圖書館成立的協議,但是這是因為在市場上運作了很多年,最後就是 512 條把那 個 guideline,把那個協議整個都納入變成美國著作權法上的條文,可是在這個條 文在社會上運作了那麼久,對於 48 條的這個一部分,到目前為止,他們仍然只 採用所謂非常小的一部分,所以在圖書交流協會,當他代表的都是國外的權利人 的時候,他們認為第 1 個,國際上還是有一些仲介團體,他們有 1 個仲介團體的 聯盟,叫做 EFFRO,那這個是屬於授權的團體,那在美國有一個 C.C.C.的授權交 易中心,那在國際上這整體的授權都沒有問題,在學校裡面,他們也有這種授權 交易中心,每 1 本書後面好像都有說你印 1 頁幾分錢,所以對於 48 條的這種情 況,就是說他們一直沒有放寬,還是一小部分,他們有就針對其他的利用狀態定 出來,但是這個地方就是一小部分,那一小部分是多少,其實在他們的社會上面 沒有引發太大的爭議,而且就是一小部分,除了那個我們現行法,那個期刊是 1 篇這種情況之外,所以這個一小部分,他們仍然在美國這個協議裡面,並沒有把 它定出一個量出來,然後我們這邊就逕行就是說,所以在國際的圖書館出版協會 這個部分,他們採取非常保守的態度,就是國際上他們認為已經有一個很好的授 權機制,在做那圖書館的這個部分,也從來沒有任何的問題,因為你不超出合理 使用的部分,那當然你要合理使用,但是一般的讀者去印的時候,通常都是超出 的,所以他有一個很好的 C.C.C.授權中心,或者是更多的仲介團體授權,直接去 說按照多少頁收費,那這個運作他們已經很正常,所以對於那個一小部分,他們 覺得在社會上面的利用,至少在國外他沒有什麼問題,那對於那一小部分到底是 多少,他們也不是那麼多人的去 care,你知道臺灣,因為我們的仲介團體跟我們 授權機制,在社會一直都沒有形成,所以我們希望是不是我們循著美國人的路去 把這個一小部分找出來,可是就像我剛才跟你說的,其實 81 年修法以後,圖書 館都很害怕,所以他們自己不印了,他們都是用自助影印機,你要不然去買 1 張卡,要不然你用投幣,你直接拿錢 1 塊錢、兩塊錢去投幣,所以在這種情況下,

其實圖書館館員去替他的讀者印的情況也不是太多了,但是當然他們還是要如果 有這種情形,我有這種需要的時候,那我希望把那個一部分放大一點,不要是一 小部分,能夠有 1 個量,那麼我記得當時大家很普遍都有一個說法,就是百分之 30,而且這百分之 30,是從 81 年法修過以後,他說很多的學校圖書館也好,就 會說你印不能超過百分之 30,超過百分之 30 就超過合理使用,他們也問我們說

這個百分之 30,就是好像是社會公定的一個百分之 30 是合理使用,我們就說我 們從來沒說過,那當時在會議當中,大家當然不一定見諸紀錄,可是大家在談的 時候,那說百分之 30 是怎麼出來的,我們說我們也不知道為什麼你們會自己去 定一個百分 30,那可能就有一些圖書館就說,那時候他們去問了一些教授或者 問了一些什麼,他們就說哦百分之 30,所以你看從 81 年修法到現在已經十幾年,

所以在所有的讀者、使用者或者圖書館,去標示說大家的基本的概念裡面說是百 分之 30,我覺得這是一個錯誤的一個誤導的觀念,因為我們一直沒有說是多少,

因為你還是要看你的個案的利用情況,來看就是說 65 條的那幾個標準,質啦、

量啦、營利啊、非營利啊,他都還是審酌的標準,所以並沒有統一的標準出來,

所以這一小部分呢,那麼在經過台北市的出版公會其他的團體就沒有,並沒有去 做仔細的調查,但是台北市的出版公會就作了一個調查,我記得我們有給妳,妳 有帶嘛,所以我們後來就發現說,如果你印到百分之 10,大概是在出版公會的 那個分布裡面是一個最大的一塊,最沒有爭議,那是不是我們可以用那個百分之 10 來作為一個標準,可是圖書館也許他們在,就是說圖書館的代表,他們在運 作上,他們覺得現在的觀念裡面,好像百分之 30,也沒有什麼權利人去爭議,

那你現在去定出百分之 10 的話,那是不是又把我的這個反而限縮,我們也跟他 說我們會去抓權利人的百分之 10,因為也有一些人甚至可以超過百分之 10,只 是百分之 10 只是大數,但是因為我們說我們考量到因為澳洲的重製權團體,那 他們所定出來百分之 10 是授權範圍,他的明文就是他授權給你,最多授權這個 重製權團體不能超過百分之 10,那換句話說如果授權他的會員給他的權利都只 在百分之 10 範圍之內,那你說你的合理使用要超過百分之 10,我們會覺得這個 會引發一些、引發一些國際上將來我們如果真的定了這個協議,因為我們這個協 議如果要去推動,他不是只有對國內人的著作,而常常國內的閱聽者最要用的就 是原文書的部分,那這個跟國際上面這個重製權協會的這個澳洲的這個團體,香 港的團體,他的重製權協會,他的授權範圍都只到百分之 10,那你就是說合理 使用還超過百分之 10 的話,我們也怕跟國際的這樣的標準差太遠,那我們就盡 量說能不能協調雙方在百分之 10 來作,可是圖書館這個部分到最後就是說那他 們覺得那就不要定,因為他們現在的 run 好像也沒有那麼大的問題,這個是我自 己當初因為這個案件是我整體參與的我當時的印象,所以最後的需求呢,其實是 圖書館這個部分的代表。

筆者:

所以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是認為說當初是朝著協議這一部分是朝這百分之 10?

何副組長:

對。所以妳看我們當時有定一個草案,我們那個草案裡面我印象也是百分之 10,妳可以再查一下,我沒有拿出來,我印象中我們定的就是定百分之 10。

筆者:目前智財局有無推動其他合理使用範圍協議之計劃?

何副組長:

沒有。因為國際上面也沒有其他的這種範本,對於合理使用,我們當時在推 動這個計劃的時候,我們就找了美國的一個 guideline,當然美國的這個 guideline 已經變成他法律的一部分,就是 512 條的樣子,然後香港就依照美國的 guideline 他作了一個授權指引,但是大概也是不出原來的那個美國的授權範圍,那香港的

沒有。因為國際上面也沒有其他的這種範本,對於合理使用,我們當時在推 動這個計劃的時候,我們就找了美國的一個 guideline,當然美國的這個 guideline 已經變成他法律的一部分,就是 512 條的樣子,然後香港就依照美國的 guideline 他作了一個授權指引,但是大概也是不出原來的那個美國的授權範圍,那香港的

在文檔中 圖書館合理使用之研究 (頁 118-139)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