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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圖書館合理使用之研究 (頁 14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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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人:蔡欣怡(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訪談對象:台北市出版同業公會總幹事傅家慶(以下簡稱「傅總幹事」) 訪談時間:96 年 2 月 9 日下午 2 時 30 分許起至 4 時許止

訪談地點:台北市出版同業公會會議室 筆者:

於民國 93、94 年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針對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3 項協助圖 書館界與著作權利人團體就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進行協商,據 個人所知,最後並未達成合理使用範圍之協議,圖書館界與權利人團體針對著作 權法第 48 條第 1 款所稱著作之「一部分」之認定,存在有相當程度之差距,也 因此引發個人想進一步探討圖書館在利用著作時所面臨之合理使用之相關問 題,又著作權法賦與著作財產權人重製、公開傳輸等權利,卻也相當程度地就其 權利加以限制,亦即所謂合理使用,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如何加強對於著作權 人之保護,顯得格外重要,因此在本研究中希望可以接觸到著作權人之相關意見。

筆者:

在上開協議過程中,依據貴公會對會員所進行之問卷調查,多數意見認為合 理使用圖書影印的範圍,為該本書籍的百分之 10,似乎與一般讀者及圖書館所 認知合理使用之範圍為 3 分之 1,甚至不超過 2 分之 1 有些差距,就您的觀點而 言,著作人對於圖書館合理使用範圍所考量之因素為何?

傅總幹事:

有關於這個圖書館合理使用範圍 3 分之 1 甚至於不超過 2 分之 1 的這個規 範,我們也曾經請教過國家圖書館的 ISBN 中心的主任,以及他採編組的主任,

他們說 3 分之 1 與 2 分之 1 並沒有所謂的明文規定,這是過去的慣例,那麼因為 慣例,所以引起了智財局覺得有必要到底對這個著作權人同不同意這 3 分之 1 或 2 分之 1,因為過去圖書館是這樣使用,就是說你要影印可以,但是不要超過 3 分之 1 或不要超過 2 分之 1,可是著作權法裡面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這個 3

分之 1、2 分之 1,其實是圖書館他們過去的慣例,是這樣。那我也問他說,為 什麼你會有這種慣例呢?他是認為就是說因為他們學術研究有這個需要,可是我 說這個學術研究有這個需要,這 3 分之 1、2 分之 1,是連續的 3 分之 1 還是連續 的 2 分之 1,我說著作權人比較 care 這一個部分,如果你是研究的話,那你很可 能是某一個部分需要,某一個部分不需要,所以加起來不超過 3 分之 1,那對於 研究來說才有這個合理性,那另外就是說,如果以 3 分之 1 來說,那著作權人說 好了我找 3 個人去,每一個人 3 分之 1,就把一本書印出來了,如果是 2 分之 1,

兩個人就把書印出來了,那你這邊後面也提到,那對於這個東西,圖書館是不是 有辦法來規範他們,來管理他們,你不能印多少,那我也問過他們,他說因為他 們的人力是不可能這樣子的,而且那個影印機他們可以自助式的,所以他完全沒 有辦法管那著作權人的講法,就是說如果你是為了研究用,他們當然樂意,過去 這些出版社他很樂意他們使用,可是由於大家的不守法,再加上我們政府對於圖 書出版產業並沒有一個所謂的真正的政策,所以目前幾年下來,應該講民國 86 年,也就是 1997 年,臺灣的學界才有真正成立了所謂的研究所,也就是南華大 學出版學研究所,就是第一個有這樣子的,那在這 1997 年之前,所有的大學科 系並沒有這個出版科系,所以說有了出版科系以後到現在,那麼逐漸大家開始對 於出版產業的觀念有了新一步的認識,也就是說在這個 1997 年之前,臺灣的出 版產業都是一批愛書的人,他不是為了圖利,他完完全全是為了愛書,希望能夠 發揮圖書的社教跟教育的功能,所以他是不計所謂的利益的觀念,那麼一直到了 1997 年以後,有了出版學研究所以後,新聞局的出版年鑑,開始我忘了是在哪 一期出現,是說臺灣的出版產業已經跳脫了過去,不是為了營利為目的的這樣的 一個宗旨,開始已經變得商業化了,他從什麼地方觀察出來呢,這個學者叫做南 方朔,因為他發現近十幾年來,圖書已經開始在做包裝,開始在做促銷,開始在 做新書發表會,那這些都是所謂的商業行銷的行為,所以如果是為了營利為目 的,那麼他們就要將本求利,那著作權人也開始針對自己的著作開始待價而沽,

因此這個時候所謂智慧財產的東西,就不像過去是賤價的賣掉了,都是待價而沽 的,都是具有高成本的,因此這個出版社也提高了他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之下,

他當然要注意,如果他的書推出去以後,那麼剛剛我們談到這個,圖書館不但沒 有顧慮到著作權人或者是出版社,他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他跟他買書是用最低的 折扣,那其實圖書館不應該是最低的折扣,為什麼呢?他的書是一本借眾人閱 讀,他應該要提高價錢才對啊,如果說所有的書都在圖書館,那出版產業就不要 做了,所以政府並沒有為了所謂我們的公共圖書館來提高所謂的這個圖書館的購 書的經費,因此在這種狀況之下,圖書館沒有充足的經費來購買圖書,他只有退 而求其次的希望能夠買到最便宜的書,來這個饗所謂的閱聽人,所以在這種狀況 之下,這個所謂的著作權人或者是出版社,當然希望就是說,好我還是有這個心 服務或者社教的目的、教育的目的,那麼你不要印那麼多嘛,你真正為了需要,

所以那個 10 分之 1,甚而至於前面我們在做電話訪談的時候,他們還認為 15 分 之 1,那到 10 分之 1,是我們後來在不斷跟他們溝通以後,他認為就是說我限制

的越少,你就不會把我整本書 copy 去了,我已經很便宜的賣給圖書館了,現在 你們又分次把我給弄出去,那我在書店的銷售情形就越來越糟糕了,根據去年 2006 年的統計,退書率高達百分之 50,那退書率高達百分之 50,你想想看那他 們是不是更要來把守唯一的圖書館這一關,所以這沒有退書的部分都是在圖書 館,因為學校、因為這個公共圖書館,他為了必須要有的,那再加上很奇怪的就 是說,現在我們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他叫公共工程委員會,那麼他就是要 規範政府單位或者相關單位採購的問題,也就是他有一個採購法,那採購法對圖 書來說,他不是一般的電器用品,不是一般的消費用品,那麼也用這種電器消費 用品的採購方式來購買圖書,那這就是很奇怪的事情,那這個產業可以說是一個 他是一個有商業行為,可是他卻是一個知識的產業,那在這種狀況之下,他不是 一個消費,他是會增加的,他不是一個消費財,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政府也應 該考慮到是否適合用這種方式來採購,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他們沒有別的法子 好想了,只有就是說,好你們不能印我的太多,只有最後一道防線就在這了,那 因為為什麼呢,我剛剛講過現在他沒有被退書的那百分之 50,有 3 分之 2 以上 是在圖書館購買的,那他會講我那百分之 50 的大眾閱聽人,他為什麼不買書了,

哦原來因為現在的經濟環境不好,他們的 income 減少了,所以乾脆不買書,到 圖書館去看書、借書了,那現在看書、借書還無所謂,提昇大眾閱讀嘛,你把我 copy 去了 2 分之 1,兩個人去 1 本 copy 去了,所以這個就是他們現在最重要的我 們做的一個普遍的了解以後為什麼要縮小他們的合理使用範圍,不能夠讓合理使 用的範圍太大的原因是在這裡。

筆者:

前幾天與您電話中您似乎有提到盜版率有一個數據,不曉得說這是有經過正 式的統計,還是說這個資料是怎麼樣去取得的?

傅總幹事:

這個問題大概是在 3、4 年前,美國對於 301 條款希望臺灣能夠提高違反著 作權的刑度,那麼有一個檢察官他就發表了一篇文章,他說絕對不可以提高著作 權的刑度,那麼為了這個東西,國民黨智庫也為了這個開了一個公聽會,就希望 大家不要提高這個刑度,讓大家發表意見,那麼我也參加了那次公聽會,那公聽 會主張提高刑罰的都是代理外文圖書的,那我就問他們說,為什麼主張要提高刑 度,他說只有用重刑才能夠來遏止校園周圍的盜版,或者是 copy 的這種風氣,

因為他們這些西書進口商,他說他是根據市場的需求,以及消費者的數量來進這 個原文圖書的,可是他的原文圖書,竟然賣不到他進口數量的 10 分之 1,那就 表示說推估他們每一個人都有這本書,就是他買 10 本,copy50 本,所以平均來 說以 60 本來算,只有 10 本是沒有盜版的嘛,然後他就是公開盜印,侵害了他們

的這個權利,然後他把這個東西反映到美國的商會,商會就幫他提出去,所以美 國就希望 301 條款來變成觀察期,大概 3 年多前吧、4 年的時候,所以那個比例 是這樣子來的,而且這個東西,根據西書的進口商認為,北部現在比較緩了,南 部還是一樣的猖獗。

筆者:

所以最近就沒有做這樣的統計,是因為那時候 301 條款的因素?

傅總幹事:

對。

筆者:

在著作權人的立場,因為現在圖書館都是採自助式影印,我記得剛剛副總幹 事有提到說也跟圖書館溝通過,他們的反應是說因為沒有那麼多人力,那如果說 技術上先不考量在圖書館裡面擺自助式影印機,就著作權人的立場,是否覺得圖

在著作權人的立場,因為現在圖書館都是採自助式影印,我記得剛剛副總幹 事有提到說也跟圖書館溝通過,他們的反應是說因為沒有那麼多人力,那如果說 技術上先不考量在圖書館裡面擺自助式影印機,就著作權人的立場,是否覺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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