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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圖書館合理使用之研究 (頁 13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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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人:蔡欣怡(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訪談對象:國家圖書館副館長宋建成(以下簡稱「宋副館長」) 訪談時間:96 年 2 月 7 日下午 3 時 40 分許起至 4 時 20 分許止 訪談地點:國家圖書館宋副館長辦公室

筆者:

於民國 93、94 年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曾針對著作權法 第 65 條第 3 項協助圖書館界與著作權人團體就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 用範圍進行協商據個人所知,最後並未達成合理使用範圍之協議,圖書館界與權 利人團體針對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 1 款所稱著作之「一部分」之認定,存在有相 當程度之差距,也因此引發個人想進一步探討圖書館在利用著作時所面臨之合理 使用之相關問題,又國家圖書館之軟硬體設施均較為齊備,也最常為讀者所利 用,是在本研究中希望可以接觸到國家圖書館之相關意見。

宋副館長:

當初智財局針對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 1 款所稱「一部分」召集圖書館界與權 利人團體進行協商時,原先是希望以百分之 10 作為合理使用範圍之界定,但在 圖書館之立場而言,由於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 1 款所稱「一部分」,其定義本來即 不不明確,為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再加上著作利用之型態日趨多樣化,你硬要去 界定一個特定數量作為合理使用判斷之準據,那麼是不是連同第 3 款所稱「絕版 或難以購得」也要加以定義,因此我們認為不需將之量化以特定之數據代表,在 判斷第 48 條第 1 款所稱「一部分」時,我們主張回歸就個案利用情形具體來認 定。

筆者:

目前國家圖書館就讀者館內自助式影印之行為有無限制數量?有無內部管 理或閱覽規則?

宋副館長:

基本上圖書館及讀者影印著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規定在著作權法第 48 及 51 條,站在圖書館是服務讀者之性質上作考量,國家圖書館並未限制讀者在館 內利用自助式影印機重製著作之數量,至於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

則依具體情形個案認定之,國家圖書館在讀者服務入館須知及閱覽服務規則中,

均以文字提醒讀者影印時請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筆者按:根據宋副館長提供之國家圖書館之文宣資料中,在讀者服務第 8 頁複印規定第 3 點法律規範:即載明「請遵守『著作權法』,複印資料限於一本 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中之單篇文章,且每人限印一份等相關規定。」,另外閱 覽服務規則第 25 條規定:「閱覽人為個人研究之目的,得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本 館館藏圖書資料,重製費用由閱覽人自付之。」,入館須知複印服務部分亦有「複 印資料時請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警示)

筆者:

圖書館員有無審查讀者是否係供個人研究之用等利用著作之目的?就圖書 館之觀點,您認為圖書館員於讀者進行自助式影印前,是否應該負責審查讀者利 用著作之目的?若未進行審查,是否有可能有觸法之虞?

宋副館長:

目前國家圖書館之服務人員並未就讀者影印之目的進行審查,實質上執行亦 有困難之處,諸如人力、物力之耗費,國家圖書館並未配置足供一一審查到館讀 者利用著作之目的,再者若進行審查一定有書面審查文件,該審查文件之保存也 成為問題,到底要保存多久,國家圖書館有無足夠之空間容納這些審查文件,都 是事實上要去克服的問題,國家圖書館及其職員均係依照圖書館法及國家圖書館 組織條例之規定所編置而執行職務。

筆者:

國家圖書館是否有提供視聽著作之公開放映或出借等服務?所購置者為公 用版或家用版?

宋副館長:

我認為還是需要看你與視聽著作人或出版商所簽定之契約內容,契約約定什

麼能作,我們就會作,契約約定什麼不能作,我們就不會作,沒有分什麼公播版、

家用版,如果所購買的家用版視聽作品在授權契約中並未限制圖書館不得在館內 公開放映,又何必僅限於公播版才能在圖書館公開放映呢。

筆者:

國家圖書館館藏數位化之情形如何?依您的觀點,就圖書館之功能及立場作 考量,是否有必要將全數館藏均予以數位化?著作權法在此方面對於圖書館之保 障是否充足?

宋副館長:

目前國家圖書館針對兩類型之資料進行數位化,一類為典藏資料,包含史料 及珍貴之古書善本,此類型資料因為年代久遠,在紙本之保存上猶顯不易,基於 保存資料之必要,國家圖書館有將之進行電子化重製,另一類則是為讀者需要所 進行之電子化重製,最常見的就是學位論文及期刊,站在圖書館的功能及立場作 考量,當然有必要將全數館藏予以數位化,尤其是有些著作已經找不到著作權 人,根本不知道著作權人在哪裡,如果還要要求必須取得授權後才能電子化重製 著作物,實在是強人所難,然而全面數位化後,其保存機制也是一個問題,也許 將來載體不斷推陳出新,電子化後之資料是否有可能面臨無法讀取之情形,及在 管理上受限於人力、物力之欠缺,是故,全面數位化後仍然要有一套長久之管理 政策,而著作權法在圖書館將館藏予以電子化之部分,其保護明顯地不足,在法 條上沒有明文賦予圖書館有這樣的權利,也缺乏相關之配套措施,主管機關智財 局在著作權法上似乎只考慮到著作權人之利益,忽略了圖書館公益性質之功能及 角色,著作權法第 1 條立法目的,除了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外,第 2 個目的即為 調和公共利益,智財局在這方面並未考慮到圖書館之需求,更遑論要達成第 3 個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

筆者:

國家圖書館館藏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得予以數位上傳之比例為何?授權金如 何訂定?就無法獲得授權之情形國家圖書館之作法為何?就語文著作方面,目前 國內僅有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國家圖書館是否曾與之洽談授權事宜?

宋副館長:

以學位論文來說,93 學年度(含 93 學年度)以前,著作權人願意授權之比 例約占 4 成,93 學年度以後則有重大變化,自願授權之人數逐年遞減,在期刊

部分,國家圖書館取得授權者,僅占發行期刊數量之 1 成,獲得著作權人自願授 權之比例可說是甚微,另外針對無法獲得授權情形,由於學位論文依著作權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圖書館得重製其摘要,比較沒有問題,但是全文電子化,仍然 需要著作權人之同意,期刊部分,考量到紙本保存之不易,尤其有些期刊使用之 紙質不佳,經過利用人無數次之翻閱後,有可能日益耗損,紙本頂多保存 50 年,

再者國家圖書館將期刊裝訂為合訂本,在保存上亦有困難之處,另外針對某些期 刊,譬如說教授指定要作報告,在那段期間,特定期刊的使用率就非常高,若只 限於紙本之借閱,對於該著作之流通亦無任何幫助,著作就是要越多人看,對於 文化的發展才更會進步,是國家圖書館基於以上之考量,將部分未獲授權之期刊 予以掃描,但是僅供館內人員使用,不作對外流通,至於授權金部分,國家圖書 館是與出版商洽談授權,授權金也是付給出版商,不分配給權利人,至於出版商 要如何將授權金分配於各個著作權人,則和圖書館無關,著作權人與出版商之間 應該也有契約之約定,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自 3 年前開始送件申請,拖到最 近才核准成立,國家圖書館尚未與之洽談相關授權事宜,未來若有需要,我們很 樂意與仲介團體接觸取得授權。

筆者:

國家圖書館所提供之遠距文獻傳遞服務,有無對於申請人作何限制?亦即有 無實質審查利用人係供個人研究之需要?

宋副館長:

81 年著作權法修正後,賦予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當時國家圖書館為了尊 重著作權法之規定,就暫時停止提供遠距文獻傳遞之服務,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 禁止圖書館可以影印後再寄給讀者,所以我們就以這種方式為讀者服務,但是對 於取得資料的時效及急迫性而言,則比即時可以透過網路下載方式取得要差得 多,譬如說學生明天就要交報告急得要命,還要等圖書館 2、3 天後才能把資料 寄到,顯然不切實際、緩不濟急,所以國家圖書館後來就陸續和出版社談授權,

才又再回復提供遠距文獻傳遞之服務,但是仍然以有獲得授權者為限,目前國家 圖書館所提供之遠距文獻傳遞服務,並未對於申請人作何限制,只有在要進入遠 距服務之首頁,有標示「是否同意僅供個人作為學術研究之目的」供利用人點選。

筆者:

針對目前解決圖書館合理使用之相關機制,例如合理使用協議、公共出借權 制度、法定授權、補償金及仲介團體等,您的意見為何?

宋副館長:

就個人的看法,還是希望參考著作權法第 47 條之立法精神,採取法定授權 制度,我也願意付補償金,不過這一點智財局似乎不太贊同,他們針對使用報酬 之訂定認為有所困難,或者仿照著作權法第 46 條之規定,放寬圖書館得以重製 之要件,即圖書館亦得為從事教學之人進行重製,另外個人對於仲介團體之成立 樂觀其成,也願意與仲介團體合作,因為國家圖書館對於著作已經建立完整的目

就個人的看法,還是希望參考著作權法第 47 條之立法精神,採取法定授權 制度,我也願意付補償金,不過這一點智財局似乎不太贊同,他們針對使用報酬 之訂定認為有所困難,或者仿照著作權法第 46 條之規定,放寬圖書館得以重製 之要件,即圖書館亦得為從事教學之人進行重製,另外個人對於仲介團體之成立 樂觀其成,也願意與仲介團體合作,因為國家圖書館對於著作已經建立完整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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