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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八 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防治及監視作業注意事項

在文檔中 防治工作指引 (頁 74-77)

壹、目的: 為早期偵測機構內發生傳染病群聚事件,並使防疫人員即時妥適處理及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制定本項作業注

意事項。

貳、對象:凡老人安養養護、長期照護機構、老人公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榮民之家、

矯正機關、護理之家、康復之家等機構內之住民及工作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員)。

參、法源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3 條、第 42 條及第 69 條辦理。

肆、平時整備期 一、機構平時整備

(一) 宣導收容民眾及機構工作人員注意是否出現發燒、咳嗽、喉嚨痛、呼吸急促及腹瀉等符合「應立即通知標準症狀」(詳 見本注意事項伍)之個案。

(二) 機構應指派專人於每週一下午五時前,上網(http://iss.cdc.gov.tw)確認上週日至週六之登錄資料是否正確;若一 週內均無符合任一項症狀個案,仍須上網進行確認(本項規定將由主管機關視國內外重大疫情調整通報頻率)。

(三) 收容精神疾病或智能障礙者之機構,應於新進住民入住時,要求檢附入住前一週內桿菌性痢疾及阿米巴痢疾陰性檢 驗報告,或安排進住區隔之住(病)房觀察一週,觀察有無法定腸道傳染病疑似症狀,經確認安全無虞後,始能進 住一般住(病)房。

(四)每日紀錄收容民眾健康狀況,並將紀錄保存。

(五) 工作人員應採責任分區制,使其皆有固定照護之院民,並熟悉所照護之院民日常生活作息及掌握其身體狀況;工作 人員之排班及負責照顧之院民應以書面記載及保存。

(六)院民之外出及訪客應做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

(七)定期辦理機構內工作人員及收容民眾相關教育及訓練,以增進預防工作認知。

(八)機構應設置適當之隔離病房數或具獨立衛浴設備之住(病)房數,俾為進行疑似病例隔離使用。

(九) 機構應使用自來水或經妥善消毒過濾處理之用水,建置安全衛生之廚房,房舍加裝紗窗紗門等設施,並提供足夠之 衛浴設備、洗手設備、加蓋垃圾桶、衛生紙、肥皂等以維持健康衛生環境。

(十)機構應定期進行貯水池清潔工作、管線檢測、水質檢測及用水消毒過濾設備檢修,並做成紀錄備查。

(十一)注意收容民眾及工作人員之個人清潔衛生習慣:

1. 工作人員對院民進行身體照護工作前、後或清潔工作後,應徹底用肥皂洗手,保持手部清潔,其使用之手套亦即換 新,以避免對其他院民造成傳染。

2. 廚房工作人員準備膳食前,應徹底用肥皂洗手,隨時保持手部清潔,避免 掛戴任何手錶或飾品,處理餐食時,應 配載手套、口罩及帽子,手套若有碰觸其他地方或身體其他部位者,應更換手套後,再進行工作。

3. 落實院民進食前及如廁後使用肥皂徹底洗手。

4. 院民之飲用水應確實經過煮沸或妥善處理後,始可供應。

5. 院民使用之餐具應經妥善消毒,並避免共用餐具。

(十二) 院內應每日確實做好清潔消毒工作,包括門把、床欄、床旁桌、地板、廁所、餐廳、浴廁馬桶及水龍頭等,並定 期清理水溝。

(十三) 注意院民參與院內各項活動之情形,對不願參加活動及睡在床上等精神狀態或活動力不佳者,應特別瞭解其原因。

(十四) 儲備一般外科手術用口罩及手套等防護裝備物資以因應必要時使用(安全使用量至少為足夠院民總人數使用一 週 之數量)。

(十五) 規劃訂定送醫流程,並定期演練。

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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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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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生局之平時整備

(一)指定通報窗口並確實周知轄區內之人口密集機構。

(二)辦理不定期訪查。

(三)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四)督導轄區人口密集機構辦理本項監視作業。

三、社會局之平時整備

(一)指定通報窗口並確實周知轄區內之人口密集機構。

(二)辦理不定期訪查。

(三)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四)督導轄區人口密集機構辦理本項監視作業。

伍、符合立即通知衛生局及社會局之條件 一、因應呼吸道傳染病:

(一)類流感(須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 突然發病有發燒(耳溫超過 38℃)及呼吸道感染。

2. 有肌肉酸痛或頭痛或極度厭倦感

(二)發燒且有下列一種(含一種)以上的症狀:咳嗽、喉嚨痛、呼吸急促、流鼻涕。

(三)咳嗽持續三週。

二、因應群聚事件:

出現類流感症狀個案,有人、時、地關聯性,判定為疑似群聚感染且有擴散之虞。

三、因應腸道傳染病:

(一)一天內有腹瀉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二)一天內有嘔吐或腹瀉二次(含二次)以上,且伴有腹痛或發燒者。

(三)出現帶有血絲的腹瀉。

※備註說明:

1. 發燒個案係指耳溫量測超過 38℃者(若為慢性病患或長期臥床者,則指耳溫量測超過 37.5℃者)。

2. 持續咳嗽超過三週之人員,其咳嗽原因若為確定因素(如患有慢性肺疾、感冒、服用藥物等),則不須通知衛生局 及社會局。

3. 腹瀉症狀導因若為確定因素(如服用藥物、管灌食、患有腸道慢性病導致腹瀉及原慢性腹瀉等)或經醫師排除法 定腸道傳染病者,則不須通知衛生局及社會局。

陸、達到通知標準時之處理 一、機構之處理

(一) 應於 24 小時內上網登錄通知轄區衛生局(登錄網址:http://iss.cdc.gov.tw,無法上網登錄者,可填寫「人口密集 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立即通知單」後傳真至轄區衛生局指定之通知窗口。(若遇有4-8 小時內,出現相同症狀個 案超過10 人時,請使用「人口密集機構疑似群聚事件速報單」)

(二)通知轄區社會局(矯正機關則通知法務部矯正司,榮民之家則通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三)每日紀錄病患之健康狀況。

(四) 妥善消毒及處理符合「應立即通知標準」之收容民眾使用之棄品、器具、用品、設備等物品及廁所,其餐具與 衣物應與其他院民分開清洗及消毒。

(五) 工作人員若出現符合「應立即通知標準」或其他傳染病疑似症狀,應暫停工作並隔離休息及接受治療至確認安 全無虞後,始得恢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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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Practical Guideline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easonal Influenza 防治工作指引

(六) 照顧疑似或確定患者之工作人員應注意本身身體狀況、維持良好衛生習慣及徹底使用肥皂洗手,以避免傳播傳 染病。

(七) 疑似病例者,應送醫或進住具獨立衛浴設備之住(病)房並接受治療,隔離期間,應使用隔離住(病)房內之 衛浴設備並於隔離住(病)房內用膳,經檢驗排除或經治療且檢驗結果安全無虞後,始能進住一般住(病)房。

二、衛生局之處理:

(一)接獲機構通知時,針對個案予以初步了解,再視實際狀況及疾病別,依傳染病防治法採行必要防疫措施。

(二)個案如因符合腸道傳染病通知標準時,應即採集檢體檢驗(應於患者接受治療前完成採集)。

三、社會局之處理:

協助衛生局人員對人口密集機構採行必要防疫措施。

柒、疑似群聚感染事件之處理 一、疑似群聚感染事件定義:

於一至三天內有三位符合呼吸道或腸道傳染病中,同一項應立即通知標準時。

二、機構之處理:

配合轄區衛生局及社會局進行病人就醫、檢體採集及消毒等相關防疫措施。

三、衛生局之處理:

至機構進行疫調,再視實際狀況及疾病別,及依傳染病防治法採行必要防疫措施。

四、社會局之處理:

配合衛生局進行疫調,及依傳染病防治法採行必要防疫措施。

捌、其他相關事宜:

一、各人口密集機構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事項:

(一)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

督導各縣(市)政府辦理本項監視作業及督導各縣(市)政府訪查情形,及彙整訪查資料送交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二)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督導轄區老人安養養護、長期照護機構、老人公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等人口密 集機構辦理本項監視作業並負責所轄機構辦理情形之不定期訪查。

(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督導榮民之家辦理本項監視作業並負責所轄機構辦理情形之不定期訪查,及彙整訪查資料送交衛生署疾病管 制局。

(四)法務部:

督導監獄、看守所、煙毒勒戒所及其他所屬人口密集機構辦理本項監視作業並負責所轄機構辦理情形之不定期 訪查,及彙整訪查資料送交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五)衛生署醫政處:

督導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督促護理之家及精神治療機構辦理本項監視作業及督導各縣(市)政府訪查情形,

及彙整訪查資料送交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二、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就本項監視作業進行不定期訪查,並辦理相關防疫措施。

三、不定期查核,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修訂查核內容。

四、本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將配合疫情隨時調整。

五、本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流程如附件四。

六、 未來因應國內外重大疫情啟動各級防治作為時,將配合防疫措施隨時增加必要之通報資料,及調整通報頻率等相 關規定均另函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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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K-2 cell 可以 H292 cell 代替;使用細胞株之組合可由各實驗室視狀況自行調整。

流感病毒培養:將由含有病毒粒子之病毒液 200μl 與 1mL 病毒培養用細胞培養基(不含胎牛血清)充分混合,經 0.45m 過 濾膜過濾後,接種至MDCK 細胞株,培養 7-10 天後或培養出現 CPE 時,以 3,000rpm 離心 15 分鐘已收取病毒液,並將離心 沉澱之疑似感染細胞加入1mL PBS 混合均勻後,滴入 21 孔玻片。玻片經 Acetone 固定後,以 Influenza A 及 Influenza B 之單 株抗體(monoclon antibody)進行間接免疫螢光染色法(indirect immunofluorescence assay,IFA)染色,並以螢光顯微鏡進

流感病毒培養:將由含有病毒粒子之病毒液 200μl 與 1mL 病毒培養用細胞培養基(不含胎牛血清)充分混合,經 0.45m 過 濾膜過濾後,接種至MDCK 細胞株,培養 7-10 天後或培養出現 CPE 時,以 3,000rpm 離心 15 分鐘已收取病毒液,並將離心 沉澱之疑似感染細胞加入1mL PBS 混合均勻後,滴入 21 孔玻片。玻片經 Acetone 固定後,以 Influenza A 及 Influenza B 之單 株抗體(monoclon antibody)進行間接免疫螢光染色法(indirect immunofluorescence assay,IFA)染色,並以螢光顯微鏡進

在文檔中 防治工作指引 (頁 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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