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表
附表 1.1 震損集合式住宅詳細訪談記錄表 1
訪談代號 01 總體資料
分析編號 A3 訪談日期 92/08/22 受訪人員 副主委、財委 受訪地點 大樓一樓聯誼廳
訪 談 內 容 記 錄 摘 要 一、施工層面:
¾ 施工期間整體施工狀況尚可。
二、非工程層面:
¾ 本大樓為本縣第一棟進行第三階段發包施工階段,因此在行 政程序上屢屢遭遇困難,所幸委員會委員相互扶持與鼓勵,
方能完本次修繕工程。
¾ 保固金額僅為發包金額之 2%,比例過小,施工承商在保固 期內配合度很差。
¾ 一開始連署參與築巢專案時,住戶意願低,經委員會再接再 厲不斷地協調,終於達成連署人數超過申請標準。
¾ 本大樓於第二階段細部設計完成後,即電話聯繫各住戶催繳 修繕費用,並開立收據。
¾ 設計單位於現況損壞數量調查時,有一面 RC 牆其一樓至七 樓之損壞狀況未調查到。
¾ 大多數住戶參與度不高,主要由管委會一手包辦所有推動事 務。
備註
附表 1.2 震損集合式住宅詳細訪談記錄表 2
訪談代號 05 總體資料
分析編號 A5 訪談日期 92/08/22 受訪人員 主委 受訪地點 委員會辦公室
訪 談 內 容 記 錄 摘 要 一、施工層面:
¾ 工項「梯間 RC 牆重做」在施做過程中,發現牆內有管線通 過(電線或水管),必須加以遷移或處理,因此有關構件敲 除重作者,應考量構件內部隱藏管線之遷移或恢復。若其他 工法亦能達到相同設計理念與目的(例如:外加鋼板貼附), 則以不敲除構件重作為原則。
¾ 牆鋼板補強工法用於室內時,需於梁柱系統處加設化學錨栓
(如圖 1),若採用施工於外側(如圖 2),則應較室內施工 簡易,亦可保存原有牆面使用性。
圖 1 圖 2
¾ 地下室加設 H 型鋼降低地下室淨高,亦影響大樓原有的消 防隔間。
¾ 梁鋼板補強部分,化錨施做時容易鑽到管線。
¾ 柱鋼板補強部分,設計圖說未考量圍封鋼板於開關箱或電燈 開關處開孔,施工承商亦未加以考量,造成柱圍封鋼板施工 時,工人將開關箱管線直接切斷,或未將電燈開關遷移而直 接封住,致使鄰近電器設備無法正常使用,需另外遷線處理。
二、非工程層面:
¾ 設計單位僅考量其結構性能修復與補強,但住戶關心焦點為 使用機能,如冷氣窗因構件補強而擴大,導致該窗戶面積減 少一半,但設計單位並未將該冷氣窗重新移位施做。
¾ 設計單位部分設計項目,在審查過程中被刪除,表示各審查 單位之審核標準不一。例如許多營建營建研究院所規定之設 計項目,審查單位依照作業要點而予刪除,顯示政策之連慣 性不佳。
備註
附表 1.3 震損集合式住宅詳細訪談記錄表 3
訪談代號 02 總體資料
分析編號 A4 訪談日期 92/08/22 受訪人員 總幹事、委員 受訪地點 大樓大廳
訪 談 內 容 記 錄 摘 要 一、施工層面:
¾ 整體而言,施工承商表現不錯,施工都依照要求辦理。
二、非工程層面:
¾ 九二一地後,政府政策反覆不定,手續太多,住戶無法在最 短時間內得到協助。
¾ 地震發生於民國 88 年,而民間已耳聞政府即將推出築巢專 案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但正式推出時,已到了民國 90 年了。
許多住戶無法承受長期的期望與等待。
¾ 本大樓自住比例高,少有法拍屋,向心力強,在連署上阻力 較小。
備註
附表 1.4 震損集合式住宅詳細訪談記錄表 4
訪談代號 06 總體資料
分析編號 A9 訪談日期 92/08/27 受訪人員 主委、委員 受訪地點 大樓一樓聯誼廳
訪 談 內 容 記 錄 摘 要 一、施工層面:
¾ 目前大樓尚未施工。
二、非工程層面:
¾ 本大樓共有前、後兩棟,前棟於九二一地震時傾倒,後棟被 判半倒(僅後棟參與築巢專案),住戶全部撤離。因此連署 上多有困難。
¾ 設計單位於內政部中辦審查預算時無法配合大樓要求列席 說明,致使本案懸宕九個月之久,嚴重影響住戶修繕意願與 信心。
¾ 後棟參與築巢專案後,考量前棟重建後兩棟大樓耐震強度整 體一致性,採用 0.33g 修繕補強方案。
¾ 目前前棟重建工程遲遲無法發包,而後棟修繕補強工程即將 啟動,唯恐日後施工無法一致,增加施工介面。
¾ 設計單位來自高雄,非中部地區或本地人,因此在設計合約 完成後,有關設計圖說內容解釋或邀請出席審查會議,原設 計單位多因事務繁忙而無法配合。
備註
附表 1.5 震損集合式住宅詳細訪談記錄表 5
訪談代號 09 總體資料
分析編號 A12 訪談日期 92/09/04 受訪人員 主委 受訪地點 委員會辦公室
訪 談 內 容 記 錄 摘 要 一、施工層面:
¾ 施工現況部分因現況與圖說不符,需進行局部修正。
¾ 本大樓主要補強工法 LYP 於梯間施工時,因施工空間需求,
鄰近區域需局部敲除,方能將 LYP 之鋼柱放入,再以無收 縮水泥砂漿恢復之。
¾ 梁鋼板補強處化錨施作時容易遇到管線。
二、非工程層面:
¾ 置於陽台之 LYP,影響住戶的採光、使用性。
¾ 地下室斜撐影響部分車位的使用。
¾ LYP 於住戶內部施工工期長。
¾ 本大樓當初經過數次數個公會鑑定後,最後一次裁判訂為半 倒大樓,屆時已進到築巢專案第二階段。而判定半倒後,政 府補助各戶十萬元之款項到去年各住戶才領到。從地震至領 到補助款,其間時程過長,造成住戶向心力與信心逐漸消失。
¾ 設計單位與大樓或管理委員會之聯繫不足,未考量大樓住戶 的需求,而純粹以結構專業角度進行設計,其設計工項嚴重 影響住戶之空間使用性與整體感受。
¾ 設計單位於合約完成後,便不協助大樓施工階段所遭遇問題。
¾ 設計單位於第二階段說明會中,僅說明各戶所需分攤費用,
未說明其設計工項將對住戶有何種程度之影響。
備註
附表 1.6 震損集合式住宅詳細訪談記錄表 6
訪談代號 12 總體資料
分析編號 A11 訪談日期 92/09/10 受訪人員 主委、營建管理及監
造單位 受訪地點 施工廠商工務所 訪 談 內 容 記 錄 摘 要
一、施工層面:
¾ 整體而言,施工狀況良好,但局部小區域因考量現地狀況,
進行小幅度修正施工方式。
¾ 設計圖說為以整體性施工指標,至於圖說未說明之細節則廠 商應依照一般施工規範或者相關說明原則施工之。
二、非工程層面:
¾ 施工過程中,將造成住戶某種程度上的不方便,影響住戶的 配合度。
¾ 建議設計時考量施工期間對住戶生活上的影響,如施工範圍 較大,需住戶外遷居住,則可於規劃計畫費用時一併考量住 戶外遷房屋租稅費用。
備註
附表 1.7 震損集合式住宅詳細訪談記錄表 7
訪談代號 13 總體資料
分析編號 A13 訪談日期 92/09/17 受訪人員 主委 受訪地點 大樓穿堂大廳
訪 談 內 容 記 錄 摘 要 一、施工層面:
¾ 目前進行第二階段細部設計,尚未施工。
二、非工程層面:
¾ 九二一地震後大樓損壞嚴重,部分結構斷裂,造成生命財產 的損傷。原建商雖有進行初步之緊急修復補強工程,花了四、
五仟萬元,但其施工品質粗糙,效果令人存疑。
¾ 九二一地震後,由於大樓部分結構體損壞嚴重,經過多次鑑 定後,發現本棟結構體施工品質不佳,包括:
柱、梁尺寸小導致鋼筋排列過於緊密,致使原設計之鋼筋 握裹力無法充分發揮
實際現場勘查時發現部分鋼筋在未符合鋼筋搭接或需連 續之規定。
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過高,部分鋼筋膨脹,導致局部混凝 土開裂。同一時期,鄰近建物(同一建商)其混凝土含量 亦過高。
柱箍筋間距疑似過大,未符合施工要求。
許多 RC 構件多處內部有空心,混凝土未充分包裹鋼筋,
導致其強度無法發揮。
由以上損壞現況結果,住戶認為本次地震損壞之主因乃是建 商施工品質過差,構件尺寸過小,因此要求建商擔負修繕補
強案住戶所需分攤之全部費用。目前已此一事件進入司法程 序,唯法律程序冗長,至今年一審才過,判定建商部分人員 有刑事責任。在外界無援下情況下,住戶已漸失信心,面對 擁有龐大財力、物力與人脈之建商,主戶與管委會要走的路 還很長。
¾ 面對大樓與建商之間爭執,政府相關主管單位要求兩造自行 協調,無有專責單位提供協助災民處理建商與大樓間之法 律、工程等問題。
¾ 在築巢專案的申請過程中,本大樓主張拆除者為數不多,但 是這些人會發文至公家機關,導致承辦人員為避免橫生枝 節,要大樓自行將內部整合意見,再將申請資料送請主管單 位審核。
¾ 目前進度進入第二階段-細部設計階段,預計再一個半月完 成。
¾ 有關地下室與一樓損壞部分,經初步估算結果所需費用約四
∼五仟萬元;若專業服務廠商為整體大樓初步估算,亦需二 億一仟伍佰萬圓。不管選擇何種方式,對居民都是很大的負 擔。
備註
附表 1.8 震損集合式住宅詳細訪談記錄表 8
訪談代號 16 總體資料
分析編號 A16 訪談日期 92/09/17 受訪人員 主委 受訪地點 委員住家
訪 談 內 容 記 錄 摘 要 一、施工層面:
¾ 目前已完成第二階段細部設計,尚未施工。
二、非工程層面:
¾ 九二一震後,大樓初步遭判全倒,大多數住戶遷出而散居全 台各地,因此連署申請築巢專案與集會十分不易,後來政府 將連署門檻由 2/3 降低至 1/2,雖使連署人數較易達到,同 時也容易衍生出修繕與拆除兩造人數相當之窘況。
¾ 連署過程,由於贊成修繕與贊成拆除的人數相當,亦發生某 方資料造假的狀況發生,相關政府承辦機關要求大樓自行處 整合內部意見,在一定時限內決定修繕或拆除。期限到時,
承辦單位採信拆除派之申請資料,準備拆除大樓,然而峰迴
承辦單位採信拆除派之申請資料,準備拆除大樓,然而峰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