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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94 年 9 月 15 日 第 723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94 年 9 月 23 日 公 參 字 第 0940008071 號 令 發 布

96 年 4 月 25 日 第 807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第 5 點 96 年 5 月 11 日 公 參 字 第 0960004007 號 令 發 布 99 年 6 月 30 日 第 973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第 1 點 、 第 2 點 、 第 5 點 99 年 7 月 8 日 公 參 字 第 0990004853 號 令 發 布 101 年 2 月 8 日 第 1057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名 稱 、 第 4 點 、 第 5 點 及 第 8 點 101 年 3 月 3 日 公 競 字 第 1011460137 號 令 發 布 102 年 10 月 23 日 第 1146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全 文 102 年 11 月 7 日 公 競 字 第 10214616231 號 令 發 布 104 年 3 月 4 日 第 1217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部 分 規 定 104 年 3 月 12 日 公 競 字 第 10414601844 號 令 發 布 106 年 1 月 19 日 公 競 字 第 10614600441 號 令 發 布

一 、 背 景 說 明

事業為提高其商品或服務之銷售量、知名度或認知度,聘請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機構)或以消費者經驗分享之方式為其商品或服務 代言,原無可厚非;惟倘該代言廣告之內容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之情形,則民眾因信賴代言人之薦證而購買該廣告商品或服務者,不 惟其消費權益難以確保,市場上其他正當經營之業者亦將遭受競爭上 之不利益。因此,對於此種不實之代言廣告內容,有必要進一步加以 規範。

薦證廣告又有稱為名人代言廣告、推薦廣告或證言廣告等,名稱不一 而足。就此類廣告之表現形式以觀,殆係為突顯代言人之形象、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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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經驗,使其與廣告商品或服務作連結,或使其以消費代言之方式增 強廣告之說服力,俾有效取信消費者。故所謂之代言,究其實質,乃 為對廣告商品或服務之「薦證」。且一般廣告中之薦證者,並不以知 名公眾人物為限,實務上如以專業人士(機構)所為之薦證,或以一 般消費者於廣告中進行消費經驗分享之表現方式,亦屢見不鮮。因 之,與其將此種廣告稱為代言廣告,毋寧將其統稱為「薦證廣告」,

以為完整、妥適。

鑑於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交易秩序與 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公平交 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在現行法令架構下,整編薦證廣告可能 涉及違反本法之行為態樣,並參酌美國、日本及德國等相關規範與案 例,訂定本規範說明,俾使廣告主、廣告薦證者、廣告代理業與廣告 媒體業得所依循,同時作為本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名詞定義)

本規範說明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薦證廣告:指廣告薦證者,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 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 成之廣告或對外發表之表示。

(二) 廣告薦證者(以下簡稱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薦證廣告中反 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 構,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

(三) 利益關係:指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 他有償等關係。

範例一:

某遊樂園於廣告中引述某知名電視旅遊節目主持人對該遊樂園之評 語,該廣告即屬一種薦證廣告,因為消費者會將廣告內容視為該主 持人之意見,而非遊樂園老闆之意見。故如廣告引述之內容係將該 主持人談話全文加以竄改或斷章取義,致無法忠實反映該主持人之 意見時,即可能涉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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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二:

某運動廠商邀請一知名奧運網球金牌得主拍攝新款網球鞋之電視廣 告,並於廣告中陳述該廠牌網球鞋之設計符合人體工學,不僅具舒 適性,且可提升運動表現及成績。在此廣告中,即便該運動員僅在 分享個人的感受及心得,消費者仍將認其係為運動廠商作薦證,原 因在於消費者直覺認為奧運金牌得主所具有的運動專業能力,足以 判斷其所陳述的意見必為真實可信且經得起驗證的,亦即,其於廣 告中所言不僅代表廣告主的意見,同時也反映其個人之見解及觀 點,故此情形亦符合薦證廣告之定義。

範例三:

某鍋具電視廣告播放一知名爆炸頭名廚使用該品牌快鍋等鍋具輕鬆 料理一桌豐盛年菜的畫面,縱使廣告中未出現該名廚之聲音(或口 頭陳述、意見),該廣告仍可視為其為該品牌鍋具所作之薦證廣告。

範例四:

某濃縮洗衣精電視廣告播放兩年輕少婦陪同稚齡女兒阿珠、阿花於 公園嬉戲之畫面,阿珠及阿花穿著她們母親於去年大拍賣時購買之 相同款式花色洋裝,阿珠的洋裝嚴重褪色,阿花的洋裝則鮮豔如新,

阿花的媽咪馬上告訴阿珠的媽咪,她現在所使用的某品牌濃縮洗衣 精,固色效果很神奇,可使衣服色彩常保如新,而阿珠的媽咪立刻 表示她也要買來試試看。類似此種取材自真實生活,且明顯為虛構 之廣告內容,非屬本規範說明所稱的薦證廣告。

範例五:

某通信業電視廣告中,出現一身著深色套裝、貌似專業秘書之不知 名年輕女子,於鏡頭前娓娓道出其能提供全年無休、全天二十四小 時服務,可協助老闆過濾電話、記錄留言……等工作,請消費者給她 一個機會為大家服務云云。由於消費者會認為該陌生女子係代表廣 告主陳述該公司通信服務內容,而非表達她個人之意見,故該廣告 非屬薦證廣告。

25 三、(薦證廣告之真實原則)

廣告主對於薦證廣告行為,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否則即有違反本法規 定之虞:

(一) 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 其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二) 以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者,薦證 廣告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品質變更時,廣告主須有正當 理由足以確信該薦證者於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變更其 於廣告中對所薦證商品或服務所表達之見解。

(三) 以專業人士(機構)從事薦證廣告,或於薦證廣告中之 內容明示或暗示薦證者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專家 時,該薦證者須確實具有該方面之專業知識或技術,且 其薦證意見須與其他具有相同專業或技術之人所為之 驗證結果一致。

(四) 以消費者之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須符合以下要 件:

1. 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即須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 之真實使用者;以非真實之使用者作為薦證時,在 廣告中應明示該薦證者並非廣告商品或服務之真 實使用者。

2. 除薦證內容有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外,廣告中應明 示在廣告所設定之情況下,消費者所可能獲得之使 用結果,或在某些條件下,消費者始可能達成該薦 證廣告所揭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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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 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範例一:

一當紅名模在電視廣告中陳述某廠牌除濕劑具有良好之除濕效果,

非常有助其保存名牌服飾、皮鞋、皮件等。在此情況下,該名模必 須確實有使用該廠牌除濕劑,始可作此種薦證廣告,日後倘該除濕 劑成分有所變更時(如添加更有效的防霉配方致氣味有所改變),

廣告主必須先洽詢該名模,確認其有繼續使用該除濕劑,且仍同意 其之前於廣告中所為之薦證內容,廣告主始可繼續播出上開廣告。

範例二:

某電視廣告播放一名水電師傅在整修房屋現場工作的畫面,並由主 持人介紹說「阿祿師是個有三十多年水電裝修經驗的老師傅,現在 我們就請他來試一試這七個看不出廠牌名稱的電燈泡,然後告訴我 們哪一個燈泡的照明效果最佳」,廣告描述該水電師傅試裝後,挑 出了廣告主所銷售的電燈泡,並隨即接受主持人訪問說明其選擇的 理由。此種情形,即符合本規範說明所稱的專家薦證。

範例三:

某連鎖瘦身機構之廣告中出現一位被描述為「營養師」之薦證人,

明示或暗示該薦證人受過專業訓練,並具相關經驗,足可幫助、指 導他人有效地塑身、美容。倘該薦證人真實之身分非為「營養師」,

該廣告即可能涉有不實。

範例四:

某專業人員公會於某保健儀器廠商廣告中推薦該公司產品,該廣告 即可視為一種機構薦證廣告,因消費者極可能將該公會當成足以判 斷保健儀器好壞的專家,故該公會所為的薦證,必須獲得業經該公 會認可之專家(至少一名以上)進行評估分析所得結果之支持,或 符合該公會先前為評鑑保健儀器所訂定的標準,萬不可援用為替廣 告廠商背書而量身設計之臨時的、特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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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五:

某知名電影明星於廣告中推薦某項特定商品,並提及該商品之品質 與個人偏好。此一薦證廣告當然必須反映其真實之意見或經驗,但 該電影明星因為代言薦證而獲有報償及其與廣告主間存有利益關 係,則無需揭露,因此種報酬與利益關係是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

範例六:

某大專學生為頗知名的視訊遊戲達人,在其所經營個人網誌或稱「部 落格」上張貼有關遊戲經驗之文章。其部落格讀者經常閱讀其所發 表有關視訊遊戲軟硬體之意見。某個新上市視訊遊戲系統之製造商 依慣例免費寄給該學生一套新系統,並要求他在部落格上撰寫評論 文章。他測試了新的遊戲系統,並撰寫有利的評論。因其評論是透 過消費者自營媒體傳播,故其與廣告主之關係並不顯著,讀者不太 可能可以合理預期他免費獲得視訊遊戲系統以交換他撰寫的產品評 論文章,考量該視訊遊戲系統的價額,此一事實可能嚴重影響讀者 對其薦證內容之可信度評價。因此,該部落格須清楚明確地揭露作 者收到免費視訊遊戲系統之事實。製造商應在提供遊戲系統時,提

某大專學生為頗知名的視訊遊戲達人,在其所經營個人網誌或稱「部 落格」上張貼有關遊戲經驗之文章。其部落格讀者經常閱讀其所發 表有關視訊遊戲軟硬體之意見。某個新上市視訊遊戲系統之製造商 依慣例免費寄給該學生一套新系統,並要求他在部落格上撰寫評論 文章。他測試了新的遊戲系統,並撰寫有利的評論。因其評論是透 過消費者自營媒體傳播,故其與廣告主之關係並不顯著,讀者不太 可能可以合理預期他免費獲得視訊遊戲系統以交換他撰寫的產品評 論文章,考量該視訊遊戲系統的價額,此一事實可能嚴重影響讀者 對其薦證內容之可信度評價。因此,該部落格須清楚明確地揭露作 者收到免費視訊遊戲系統之事實。製造商應在提供遊戲系統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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