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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是不錯啦!其實我們第一年做試辦的時候,想到的也是不錯的!一

那像你們在做的過程中,老師會不會不太懂?

息,大部份的老師就接受。

見得整節都讓人家看,也通以只看十分鐘,你可以請他來幫你看看你 在教學時間的掌握方面,針對時間掌握,或者針對秩序常規的管理作 觀察,你來幫我看看我的作法,這樣好不好,在評鑑裡,他是可以這 樣做的,不一定要整節課從頭看到尾!五分鐘或十分鐘,只要我讓你 看的部份,看到了就 ok 了!

R:其實這樣對老師的專業成長應該是幫助蠻大的!

L1:對!對!我是覺得這個部份如果做得落實的話,應該在成長的部份,

比只做教學檔案… 成效

R:如果能夠開放這個神秘的班級王國,我想一定會對老師的專業成長有幫 助的!

L1:可是這也是很難跨出的一步啦!

R:你覺得教育部在推這個活動時,有沒有比較不足的地方或是配套措施沒 有規畫好,就貿然的推下去?

L1:這個部份我是不太清楚,可是就像我們第一年這樣做,我幾乎完全都 不知道,接下來事情是要幹什麼的,可是事實上我們已經是第二年,

但以彰化縣來講,才是第一年而已!應該是我們上頭的宣傳訊息不夠 的!我想我們會這樣,其他的學校也會有類似的情形!

問題

R:像我都沒有那種感覺!

L1:因為你們沒有…(笑聲)

R:我是訓導,我都不知道,我想,這應該是我們的上級沒有盡力的去推,

連我們主任都不知道!這應該是最大的問題,我覺得其實這應該是不 錯!

L1:其實我們去年在試辦的時候,就有機會去參加他的全國性的、分區的 座談,去到了那個場合,哇,他們怎麼都知道!而且他們都做得不錯!

他們也都可以做得很好,獲得的資訊和資源也都很多,啊我們怎麼都 不知道,什麼都沒有!所以其實應該算是我們的支援和資源都是不夠 的!

問題

L2 承辦人員訪談內容節錄

情比較多,另外我們算是秀水的中心學校,有很多研習,大家比較忙!

❸R:那你們在做的過程中,經費上有沒有困難?

控制老師,讓老師變成行政的支援,去控制老師的行為,反而失去評鑑的

是一個很專業的人員,可是他說我們上過幾次研習後,就是一個評鑑人員,

R:像你這樣會評鑑研究非常透徹啊!很不簡單!

說的做了,那有另一個教授來說了,要求要另外一種的改法!

R:也就是說你們所做的和另外一個教授說的有出入?是不是一開始就沒有 講得很清楚?

T2:對!對!對!變成我已經做好了以後,我又要重新弄! 歷程 R:所以會讓你們覺得比較煩,尤其評鑑都是要找額外時間去做的!

T2:都是利用寒假,整個寒假假日在做這個!

❹R:你覺得在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過程中,行政方面應該提 供什麼樣的協助(宣導、資源提供、配套措施擬定、教育…)?

T2:像我們學校這個方式就很不錯了,學校一開始就把該做的,該給我們 的都給我們了!學校提供了很多的範例給我們,我們只要照做就可以了!

歷程

R:也就是說學校主辦的老師很辛苦!

T2:對!他很認真!做得很好!褘玲老師真的很辛苦,真的很厲害! 歷程 R:所以學校提供的資源應該很豐富!很足夠!

❺R:對於這次您所參與的「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您期望有那些收穫?

T2:我在想說辦這個活動的用意是什麼?最終的目的是什麼?在專業成長 方面算是 ok,這一次我們做的只是教學檔案,沒有做教室觀察!收獲是屬 於課程設計方面,我們設計課程,然後加以教學!

成效

附錄三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二)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第 20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 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成績考核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 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 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 21 條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 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 金。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 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 者,不予辦理。

第 22 條 教師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3 條 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成 績考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軍訓教官之晉級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 師之救濟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四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八十九年第三次局務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二月廿一日高市教三字第五一三九號函發布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提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學品質,透

過診斷、輔導方式提供教師自我反省教學的機會,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維護學生學習 權益,特訂定本試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激勵教師成長,發展學校特色,各校應配合校務發展計畫暨辦學目標,訂定教師專 業評鑑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局核備,所訂評鑑計畫應包括評鑑內容、

評鑑小組成員及比率、評鑑方式、評鑑實施時程等。

三、評鑑內容得包括教育專業知能、學科專門知能、服務熱忱、人際互動、特殊表現等。

實施評鑑時兼重過程與結果,可採檔案評量、觀察教學行為、訪談教師同儕及家長意 見等多樣途徑辦理。

四、評鑑方式包括自我評鑑及校內評鑑,必要時報請教育局複評。

五、自我評鑑係由教師根據學校的自我評鑑檢核表,填寫相關資料,逐項檢核,以瞭解自 我教學工作表現。

六、校內評鑑係由各校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鑑。評鑑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 人,成員包括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應包含兼行政之教師。

七、各校實施教師專業評鑑前應做適當宣導,協助教師於每學期開學前擬妥教學計畫,建 立個人教學檔案資料。

八、每位教師每年自我評鑑一次、每年以接受一次校內評鑑為原則。

九、校內評鑑結果以文字評述為原則。評鑑結果未達一定標準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改進 計畫,由學校提供必要協助,並接受小組評鑑;若改進無效,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組 成評鑑小組進行複評及輔導。

十、教師專業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適當獎勵;評鑑成績不良且改進無效者,其評鑑結果 得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作為教學不利具體事實之參考。

十一、各學校辦理教師專業評鑑應與教育局教學視導工作相結合,並由駐區督學督導實 施。各學校實施教師專業評鑑成效列為校務評鑑項目。

十二、本要點自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並視實施成效修訂之。

附錄五 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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