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謝 寶 梅 博 士
彰化縣國民小學推動與實施試辦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研究
研究生:翁博飛 撰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謝 誌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後,能有機緣重返學校進德修業,內心欣喜萬 分,二年多的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課程,白天上班,晚上上課的學習歷程雖 辛苦,但亦倍感充實,也在本論文完成後即將告一段落。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本篇論文得以順利完成,首先特別感謝指導教授謝 寶梅教授,由於老師悉心的指導與鼓勵,指引我前進的方向,減少了很多摸 索的時間。尤其在撰寫論文期間,細心、耐心的指導、逐句斟酌與修正,令 我永誌難忘,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其次感謝口試委員呂錘卿教授、吳和堂教授於百忙中,撥冗對本論文的 費心審閱與指導,提供了很多寶貴的意見,傾囊相授,殷切指導,讓我獲益 良多,也使本論文更為周延完備,在此亦致上最誠摯的謝意。 感謝研究夥伴忠達、俊勇的鼓勵與督促,建霖、恆聰、楦政無私的分享 與寶貴意見的溝通交流,為論文的完成提供了加分的效果。二年多的研究所 課程,江志正教授及所有的師長及同學,都是我成長的動力與助力,謝謝! 論文撰寫期間,十二位接受訪談的主任及教師們,是本研究的真正主 角,由於他們無私的協助,本研究得以完成,特此致謝。同時亦感謝服務學 校張炳南校長的包容與鼓勵,曾俊堯主任及學務處同仁的鼎力相助,論文才 得以順利完成,在此亦致上最誠摯的感謝。 最後,特別要感謝我摯愛的家人,時時的給我包容、支持與關懷,三個 寶貝女兒—郡鴻、雁翎及萱儀的貼心,在我研究所就讀期間,乖巧懂事、積 極進取,不讓我操心。我的內人毅津,更是論文完成的重要推手,除了忙於 張羅家中的大小事務外,更要指導三位寶貝的課業,讓我無後顧之憂,得以 全力衝刺完成論文。要感謝的人太多了,無法一一列舉,在此僅深深的祝福 每位曾經協助我的師長、同學、朋友平安喜樂。 翁博飛 謹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九十七學年度碩士論文摘要
論文名稱:彰化縣國民小學推動與實施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研究 指導教授:謝寶梅博士 研究生:翁博飛 本研究旨在探討彰化縣國民小學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歷程、實 施成效、遭遇的問題與因應策略等,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以提供 其他學校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參考。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方法進行資料之 蒐集,以彰化縣 96 學年度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國小共四所為研究 對象,每所學校以推動試辦之承辦主任或組長一位,及參與評鑑之教師二位 共 12 位教師作為訪談對象。透過半結構式訪談進行研究,獲致以下研究結 果: 一、彰化縣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在「政策理念宣導」、「推動小組組成」、「鼓 勵教師參與」、「配套支援措施」等行政作為積極且富彈性,引領教師順 利完成評鑑。 二、彰化縣教師參與專業發展評鑑的動機為「配合學校行政」、「專業成長的 追求」、「人情的壓力」、「行政人員帶頭示範」及「同儕壓力」。 三、認為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一種「形成性評鑑」,主要目的是協助教師 教學改進,促進專業成長。 四、彰化縣試辦評鑑的內容主要是以「教學檔案」及「教室觀察」為主,方 式則是採用「自我評鑑」和「同儕評鑑」,評鑑結果的運用主要協助教師 「專業成長」。 五、彰化縣試辦學校在推動試辦評鑑的收穫,在學校行政方面是「強化教學 視導」及「塑造校園評鑑文化」。在教師方面則是「增進教師專長對話」 及「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六、學校行政推動試辦評鑑的阻力在於「資源及支援不足」、「工作繁重」。 七、教師參與試辦評鑑之阻力在於「教師負擔沉重」、「沒有誘因」、「尚未建立制度」、「未符合公平原則」、「同儕評鑑信度及效度不足」及「輔導機 制尚未建立」。 八、學校行政的完善規劃,積極配套,可有效降低教師抗拒及工作負擔,提 昇繼續試辦意願。 最後根據以上研究結論,分別對教育主管機關、未來辦理學校行政單 位、人員與教師及未來研究,分別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參考。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explore the procedure, effectiveness, problems and improving strategies of elementary schools participating in Teache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Evaluation Experiment in Changhua County. The qualitative data of this research was collected through semi-constructed interviews. Four participant elementary schools were chosen as research objects while two teachers and one section director or chief in each school are interviewed.
The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⒈ The administration is active and flexible in policy promoting, teams assembling, participation encouraging, and supporting strategies. ⒉ The motivations for teachers to participate in evaluation experiment
includes: compliance with administration, pursuance of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relationship pressure, demonstration of administrator, and peer pressure.
⒊ The evaluation experiment is considered as formative evaluation which aims mainly at helping teachers improve instructionally and develop professionally.
⒋ In the experiment, teachers are evaluated through portfolios and classroom observation in which self evaluation and peer evaluation are both adapted. The evaluation results are applied to help teachers develop professionally.
⒌ Schools participating in experiment are rewarded since the experiment can enhance instructional supervision and form the evaluation atmosphere in schools. Besides, it can also promote professional discussion and
development among teachers.
⒍ The obstacles of implementing evaluation experiment include: insufficient resource and heavy burden of work.
⒎ The obstacles for teachers to participate in evaluation experiment include: heavy burden of work, lacking incentives, incomplete evaluation system, unfair framework, low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in peer evaluation, and incomplete guidance and assistance system.
⒏ With complete plans and positive supporting strategies, the administration can effectively reduce the resistance of teachers and the burden of work. The wiliness of teachers to continue participating in experiment will be increased as well.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study several suggestions are offered for the reference of education authority, school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school staffs, and future research.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 … …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 … 1 第 二 節 待 答 問 題 … … … 5 第 三 節 名 詞 釋 義 … … … 5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及 限 制 … … … 6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 … … 9 第 一 節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的 內 涵 … … … 9 第 二 節 國 內 外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制 度 … … … 17 第 三 節 教 師 評 鑑 之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 … … 35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 … … 39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 … … 39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 … … 40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 … … 41 第 四 節 實 施 程 序 … … … 45 第 五 節 資 料 處 理 … … … 47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與 討 論 … … … 49 第 一 節 推 動 試 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的 歷 程 之 分 析 與 討 論 … … … 49 第 二 節 推 動 試 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的 實 施 成 效 … … … 72 第 三 節 推 動 試 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的 問 題 及 因 應 之 策 略 … … … 81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 … 95 第 一 節 結 論 … … … 95 第 二 節 建 議 … … … 101 參 考 文 獻 … … … 108 一 、 中 文 部 份 … … … 108 二 、 英 文 部 份 … … … 112附錄………113 附 錄 一 … … … 113 附 錄 二 … … … 115 附 錄 三 … … … 127 附 錄 四 … … … 133 附 錄 五 … … … 134 附 錄 六 … … … 137
表 次
表 3.1 半結構訪談對象一覽表……….……….………40
表 3.2 半結構訪談問卷--承辦主任……….………46
表 3.3 半結構訪談問卷—教師………..……….………40
圖 次
圖 2.1 學校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流程………24 圖 3.1 研究概念架構圖……….………39
第一章 緒 論
本章共分為四節,首先論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其次提出待答問題,接著 敘述名詞釋義,最後就研究範圍及限制加以說明。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研究主要是以質性研究的方式來探討彰化縣國民小學推動試辦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的歷程、實施成效、問題與因應策略等,其研究動機與目的敘 述如下:壹 、 研 究 動 機
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面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 急遽變遷,我們需要什麼樣的人才來面對未來的社會?我們需要什麼樣的能 力來面對未知世界的挑戰?身處瞬息萬變的時代,社會大眾對教育工作者賦 予了更多的責任與期待,隨著家長教育程度的提昇,以及家庭少子化時代的 來臨,子女的教育問題日益受到重視,家長及教育團體對教育品質的要求亦 與日俱增。面對此一教育的趨勢,無論是教育主管機關、學校或教師個人, 自當有所省思與行動,以回應社會之殷切期望與要求。 國家發展的基礎在於人才的培育,人才的培育有賴於健全的教育發展, 而優良的教師則是健全教育發展的成功保證及關鍵因素。但在近來的媒體報 導中,校園衝突、教師體罰、不適任教師等問題,不斷的衝擊著教師的形象, 讓人對教師的專業與素質產生質疑,家長對學校的教育活動及教師的專業表 現也不再完全信任,導至教師的社會地位日漸低落。因此在教改的議題中, 教師素質與專業能力的提昇,已成了社會大眾的關注與期待。面對教育環境 的變遷,教師如何做好心理調適,提昇自己的專業能力與專業素養,是極為 重要的課題。目前我國教師的考核機制,只有行之多年的「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然 每位教師的考核結果幾乎相同,除了請假超過法定日數、有重大疾病、精神 嚴重問題及行為有重大瑕疵外,絕大多數的教師均名列四條一款,形成了有 名無實的形式評鑑,其結果自無法發揮教師評鑑的真正功能,讓考核失去了 意義,因此建立適切的教師評鑑制度,不但可以提升教師素質與工作績效, 並彰顯教師的專業化,更是確保教師尊嚴與社會地位的不二法門,亦是順應 社會變遷與時代潮流,確保教育改革成功的重要關鍵(顏國樑,2003b)。 教師評鑑制度的推行,在美、英等先進國家,已實施多年,且成效卓著。 美國追求卓越教育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Excellence in Education)於 1983 年出版了《國家在危機之中:教育改革的迫切性》(A Nation at Risk:The Imperative for Educational Reform)報告書,其中有關教學改進的建議與實施教 師教學評鑑的必要性揭櫫如下:「預備從事教職的人,應要求其達到高度的 教育標準,應表現出適當的教學性向,應顯示出專門學科的精熟能力……… 無論是薪資待遇、升遷制度、終身聘任制度,以及人才留任的決定等,都應 該和有效的評鑑制度密切結合。如此才能使優秀的教師得到獎勵,一般的教 師得到鼓勵,而表現拙劣的教師則得到檢討改進或是淘汰的機會」。此文掀 起了美國國內對教育改革的關注,尤其是針對教師表現的改善及教育品質的 提升等方面,讓美國國內重視教師評鑑的歷程,期待透過評鑑方式,注重教 師品質的提升,進而追求卓越的教育品質。因此美國到 1984 年止已有 46 州 設有教師評鑑的法律或規章,而從 1990 年代迄今,則已普遍實施並將教師 評鑑制度建立正式的書面化而邁入成熟期。 在英國方面,由於 1986 年教育法案的公佈,對全國中小學教師採強制 性的工作表現評鑑;1991 年教育科學部訂立的教育規程,更為具體的規範 了教師評鑑,如評鑑小組責任、目標、程序等,讓教師評鑑完成法制化的程 度(傅木龍,1998)。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英美施行教師評鑑制度多年,不 論評鑑目的、規準、模式及配套措施已趨完善,而現今我國也正積極的推動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試辦,然不同縣市有其相異之實施狀況與推動策略,研 究者服務於彰化縣,關心彰化縣推動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情形,對於本
縣參與試辦的國小,其學校行政人員推動評鑑的歷程深感興趣,這是本研究 的研究動機之一。 世界教師組織聯合會,在 1990 年代表大會中強調,「教師在其專業執行 期間,應不斷精進,繼續增加其知識與經驗,不斷發展其不可或缺的素質」 (教育部,2006a)。教師之專業發展已是世界潮流,然而,我國尚未建立一套 能激勵教師不斷追求專業成長的機制,而且自從民國 84 年教師法公布實施 後,教師儼然已成了最穩定的,且最不具挑戰性的行業,使得部份教師在缺 乏督促與激勵的動力下,不知不覺的停滯不前(張國松,2004;顏國樑, 2003a)。由於教師在教育現場是專業自主、獨立及不受干擾的,但相對的也 造成班級王國的迷思,在重視教育品質及家長參與教育權的教育潮流衝擊 下,教師的教學專業不斷的受到考驗與質疑,如何透過專業的教師評鑑制 度,開放教師的班級王國,發展同儕專業的互助,讓教師與同儕一起修正教 育盲點、激發創意、提昇教師的專業成長已是眾所關注的課題,因此,瞭解 彰化縣在評鑑試辦一年的期間,有那些的收穫與成效,是研究者深感興趣的 課題,亦是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之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提升教師教學品質,透過診斷、輔導方式提供教師 自我反省教學的機會,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於民國 89 年 2 月發佈「高雄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並於 89 學 年度開始試辦教師專業評鑑,成為我國第一個全市試辦教師專業評鑑的地 方。隨後台北市亦為增進教師教學效能及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於 91 年 3 月 20 日通過「台北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並於 93 學年 度正式實施教學輔導教師制度。而台北縣則鑑於國內尚未有從教學現場建構 教師教學評鑑成功模式之經驗,乃於 94 年 2 月至 95 年 7 月份推動「教學精 進、專業昇華」形成性導向之教學專業評鑑試辦工作及隨後於 94 學年度試 辦「形成性導向之教學專業評鑑」,其目的都是為了要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 我國的教師評鑑制度,在高雄市、台北市及台北縣的推動下,已有初步 的成效,雖在試行的過程中,遭遇到許多的問題,但也帶動了教育品質及教
育績效的重視。因而教育部於 94 年 11 月 25 日公佈「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自 95 學年度起,全國計有國中 26 所、國小 126 所,共計 152 所參與試辦計畫;96 學年度有國中 49 所,國小 166 所,共計 215 所參與試辦;而至 97 學年度則增至國中 67 所,國小 174 所,共計 241 所國中小參與試辦,雖然參與試辦之學校似有日益增多趨勢,然綜觀各縣市 試辦情形,卻差異頗大。彰化縣 95 學年度並無國小參與試辦,96 學年度有 4 所國小參與試辦,而 97 學年度卻又減至僅剩 1 所參與試辦。因此本研究 想要了解本縣在推動試辦教師評鑑的過程中,是否遇到了那些問題,導至參 與試辦的學校減少? 這亦是本研究的研究動機之一。 綜上所述,本研究希望藉由瞭解彰化縣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之試辦情 形及探究國外實施教師評鑑之啟示,進而尋求實施教師專業評鑑之問題所 在,並提出具體建議,以作為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與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制度之參考。
貳 、 研 究 目 的
根據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即在探究彰化縣國民小學推動與實施試辦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情形。具體而言,本研究擬達成下列幾項目的: 一、瞭解彰化縣國民小學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歷程。 二、探討彰化縣國民小學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成效。 三、瞭解彰化縣國民小學推動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問題及因應策略 四、綜合研究的結果,提出建議,以作為日後彰化縣推動與實施教師專 業評鑑之參考。第二節 待答問題
壹 、 待 答 問 題
根據上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探討的問題有下列幾項: 一、彰化縣國民小學推動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歷程為何? (一 )試 辦 學 校 校 長 及 承 辦 主 任 推 動 試 辦 教 師 評 鑑 的 行 政 作 為 ? (二 )教 師 參 與 試 辦 的 動 機 及 影 響 因 素 ? (三 )參 與 試 辦 評 鑑 教 師 對 教 師 評 鑑 內 容 的 看 法 ? 二、彰化縣國民小學推動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其成效為何? (一 )對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的 成 效 為 何 ? (二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的 提 昇 為 何 ? 三、彰化縣國民小學推動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時,遭遇到什麼問題? (一 )試 辦 學 校 校 長 及 承 辦 主 任 對 於 推 動 與 實 施 試 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 遭 遇 到 什 麼 樣 的 問 題 ? (二 )學 校 教 師 對 於 參 與 試 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的 過 程 中 遇 到 什 麼 樣 的 問 題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主要在瞭解彰化縣國小教師對「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制度實施之 態度及意見,茲將本研究重要之名詞界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 係指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正式教育體系中的公、私立小學。本研究之國民 小學係指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所轄之試辦中及曾經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 公立國民小學。二、歷程 本研究所稱之歷程乃是指彰化縣國民小學推動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的運作過程,包含學校的各種行政作為、教師參與試辦的情形及教師對評鑑 內容的看法等。 三、成效 本研究所稱之成效乃是指推動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所獲得的成效,包 含學校行政的收穫及教師專業能力的提昇二方面。 四、因應策略 本研究所稱之因應策略乃是指彰化縣在推動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 過程中,學校行政人員面對所產生的問題,採取的處理策略或建議採取的策 略。 四、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一種形成性的教師評鑑,由評鑑者運用評鑑的方 法,依據公正、客觀的評鑑規準,有系統的蒐集教師專業表現的各種資料, 加以審慎的分析、評估與判斷,協助教師自我成長,進而提昇教育品質,達 到學習效果。 本研究所指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係為教育部從 95 學年度開始試辦 的「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在彰化縣推動,以教師 專業發展為主軸,針對教師的自我發展整體表現,作價值判斷的過程。
第四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為使本研究之結論合宜,不致過度推論,實有必要將研究範圍及研究限 制,予以界定清楚明確。壹 、 研 究 範 圍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從研究之地區及對象來說明: 一、就研究地區而言 本研究係以彰化縣參與教育部教 師專業發展評鑑試辦計畫之公立國民 小學為範圍,並不包括其他縣市參 與此試辦計畫之公立國民小學。 二、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以彰化縣參與「教育部補助試 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之 公立國 民 小 學 為 研 究 對 象 , 計 有 大 嘉 國 小 、 明 正 國 小 、 民 生 國 小 及 成 功 國 小 等 四 所 。 訪 談 對 象 每 校 承 辦 人 員 一 名 及 受 評 教 師 二 名 , 共 十 二 位 教 師 接 受 訪 談 。貳 、 研 究 限 制
本研究僅以彰化縣公立國民小學 自願參與教育部「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計畫」之教師為研究對象,並 無法廣及其他縣市參與此計畫之教師,亦 無法推論到公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學等教育階段。因此,本研究結果在推 論上有所限制,不宜過度推論。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彰化縣國民小學推動與實施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 情形,本章即在廣泛的蒐集相關文獻,以探討教師專業評鑑之內涵及教育部 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情形,作為研究發展之依據。本章在文獻探討部分 包含:教師專業評鑑的內涵、教育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緣由、方式及 國內有關教師評鑑的研究。第一節 教師專業評鑑的內涵
教育發展與革新是當前世界各國所重視的議題,而教師專業化則是其成 功的關鍵因素。教師的工作是一個專業的工作,而接受合理的教師專業評鑑 制度,則是專業工作者自我的體認,因此本節就教師評鑑的意義及目的,來 剖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內涵。壹 、 專 業 的 意 義
教職是一種需要由教師嚴謹地與不斷地研究,以獲得專門知識和特別技 能,而提供的公共服務。教育是從事價值創造的工作,也是社會大眾尊重的 專業(蔡清田,1992)。面對知識暴增、價值觀混淆的社會,不夠專業的教師, 將很難負起傳道、授業及解惑等教師的重要工作。因此,在探討教師的專業 評鑑之前,宜先對「專業」一詞先以分析。 國外學者 Shein 與 Kommers (1972)以服務為導向來探討專業,認為專業 的特質應包括:(1)全時性的職業;(2)高度性的生涯投入;(3)具有專門的知 識與能力;(4)一般性的服務原則;(5)以顧客利益為導向;(6)以服務為導向; (7)具有專業自主性;(8)成立專業團體與具備專業證照;(9)具有特殊的權利 與社會地位。Benveniste (1987)則較重視成員自身的能力與成長,認為專業的特徵有: (1)以學科知識為基礎的技術;(2)持續不斷的進修和訓練;(3)能控制和選擇 專業成員;(4)注重工作倫理;(5)具有服務熱誠;(6)具有專業組織。國內學 者歐用生(1996)亦著重在專業成長,認為專業應具有下列 4 項特色:(1)專業 智能;(2)專業精神及倫理;(3)專業組織;(4)專業成長等。 何福田與羅瑞玉 (1992)彙整國外專家學者的看法,認為專業除了是一種 需要特殊智力來培養和完成的職業外,必須具有系統的學理基礎;具有高度 的知識構成;必須經由長期(通常 4-5 年)的訓練培養;擁有一套服務、客觀、 公正而無私的行為規範;有同事取向的參照團體;擁有高度的專業自治;依 據專業知識和標準而訂立的行規倫理,來提供專門性的服務。 綜合上述各專家學者的說法,本研究認為「專業」乃是一種經過長時間 或特定期間的訓練或練習後,對於某一特定的領域或工作,具有專業的知識 與能力,並獲得此一領域的專業證照,且參與該專業組織,並進行專業的服 務,且發揮適度的專業自主權,在服務期間亦不斷的進修,以增進專業成長 及專業深度。
貳 、 評 鑑 的 意 義
評鑑(evaluation)一詞有人譯為「評量」或「評價」,通常對學生會以「評 量」或「考試」來表示,對學校教育人員則以「考核」「評鑑」稱之,而對 教育機關或各種教育方案則以「評鑑」「考核」來表示。 評鑑有許多功能,不但可以針對個人的工作表現、態度、人格特質及努 力態度作評價,亦可對課程、教材教法及行政機關的各項措施作評價。研究 國內外學者對評鑑的詮釋,發現近半世紀以來,評鑑受教育界普遍的關注(盧 增緒,1995)。綜合專家學者的看法,敘述如下:一、評鑑具有特定的目的 Stufflebeam (1971)提到評鑑最重要的目的不只是證明(prove),而是在「改 進」(improve)。評鑑的目的乃運用所蒐集到的資料,判斷受評人員的績效, 藉由評鑑歷程中所瞭解到優缺點,決定改進的方案,以增進人或事的表現或 效能。 邱淵 (1989)認為評鑑是為了某個目的而進行的,對各種想法、作品、解 答、方法、資料等的價值作出判斷的活動。。
美國「 教育評鑑標準聯合委員會」(The 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 1998)為了更有效地對不同對象給予評鑑,認為應針對 不同的評鑑目的,分別訂出最適宜的評鑑標準,並調整其內容的比重。 因此,評鑑是有特定的目的,蒐集受評對象的有關資料,做審慎的評析, 做出價值判斷。並督促評量對象改進其服務品質的歷程。 二、評鑑是訂有標準 Worthen 和 Sander (1987)指出評鑑是評量者選擇一個或多個評量標準, 收集評量對象的有關資料,然後根據評量標準決定評量對象的價值,最後再 根據評量結果督促評量對象改進其服務品質的歷程。 Jarvis 和 Pounds (1969)提出教師評鑑的五項原則,其中第一項原則「評 鑑標準」和「評鑑程序」必須被評鑑者瞭解。而張德銳(1992)亦認為教師評 鑑的原則主要有五,除了建立明確的目的外,要確立公平一致的「評鑑標 準」。 因此,評鑑是訂有評鑑標準的,根據評鑑標準,由評鑑者多方蒐集受評 者的各項表現資料,來對受評者進行評析與判斷。 三、評鑑是一種價值判斷的過程 評鑑是對評鑑對象做價值判斷和決定的歷程。張德銳(1992)提到,評鑑 的步驟根係根據評鑑標準,收集一切有關事實,以了解評鑑對象的優劣得失
及其原因。評鑑是價值或優點的判斷,不是純技術性的工作,也不單是現象 的客觀描述。是一種獲得資訊、形成判斷,並據以作成決定的過程。 四、評鑑是協助行政決定的一種過程 評鑑是為了評定績效,更是為了作成決定。所以評鑑是回溯的,同時也 是前瞻的。其不只是可以針對個人特質,也可以針對課程方案或行政措施, 是一種經了解、評績效、明得失、找原因、尋改進、再出發的循環歷程。(歐 陽教主持,王秋絨、李春芳、高強華、張德銳等研究,1992)。林文生(1999) 亦提到評鑑是為了做決定,做決定便是選擇,進而改變行動,造成教育改革。 因此,本研究認為評鑑的意義即是為了某種特定的目的,設計適當且客 觀的衡量標準或指標,系統的蒐集受評者相關資料,經過審慎評析,而作的 價值判斷。以作為專業導向之改善與發展、行政決定及績效的考量,藉以提 升服務品質的歷程。
參 、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的 意 義
瞭解評鑑的相關意義後,以下將更進一步探討「教師專業評鑑的意義」, 對於教師專業評鑑的意義,國內外學者均有不同的看法,茲列舉具代表性之 見解,及學術界與教育界之普遍看法後,再做綜合歸納如后。Tenbrink (1974)及 Worthen 和 Sanders (1987)及國內學者張德銳 (1992)均認為教師評鑑是一種對教師表現做價值判斷和決定的歷程,其步驟 為根據教師表現的規準,收集一切有關訊息以瞭解教師表現的優劣得失及其 原因,其目的在協助教師改進教學和行政上,決定教師任用獎懲的依據。而 吳 清 山(2001)則認為教師評鑑除了對教師的現況進行判斷,以了解教師表現 的優劣外,並提供了教師改進缺失的過程。
英國的教師及演講授課協會(Association of Teachers and Lecturers,1993)和英國調解仲裁審議委員會(Advisory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 ACAS)及國內學者吳政達 (1999)均認為教師評鑑是一種
系統且連續的過程,透過評鑑的過程,幫助教師專業發展及生涯規劃,並確 保教師在職進修與專業發展,能符合個別教師和學校的需求。而其過程旨在 提供教師更滿意的工作,更適合的在職進修,以及更好的生涯發展計劃,以 提升學校教育的品質,能夠真正配合教師與學校的共同需要。 Vivian(1990)則從教師專業成長的歷程來定義教師評鑑,其認為教師評鑑 是鼓舞教師並激發教師潛能的途徑,它具有建設性、回顧性及前瞻性的。是 以教師評鑑對教師而言,扮演著極重要角色。是一種動態的歷程,除了可促 進教師改進教學與專業成長外,亦可作為相關決策之參考。 歐陽教(1992)認為教師評鑑是對教師的表現,尤其是教師在教室中的教 學表現,加以審慎的評估分析。同時,在兼顧被評鑑者個人專業及學校整體 發展需求下,協助被評鑑者建立未來發展目標,並提供適時的在職進修教育 與訓練,以確保其目標之實現,進而提升教育品質。 根據以上對教師評鑑定義的探討,本研究將教師評鑑定義如下:教師評 鑑係依據審慎訂定的規準,針對教師在服務情境中的教學表現,有計畫的、 事先的蒐集資料,並進行分析、評斷與作出決定的歷程,以了解教師表現的 優劣得失及其原因,進而促進教師的專業成長。
肆 、 教 師 評 鑑 的 目 的
自從《教師法》公佈後,教師獲得了法令明文的保障,教師已成了最穩 定且最不具挑戰的行業(林惠真,1999)。多年來,教師習慣於依令行事,統 一教材、統一進度及統一評量,讓教師逐漸喪失了反省批判及創新的能力。 另外由於少子化所帶來的校園衝擊,造成校園減班、廢校、併校或超額教師 的形成,使得新進教師進入校園的機會與難度加大,造成了校園生態的僵 化。再加上成績考核的流於型式、教育品質的重視與教師專業素養的迫切提 昇,實施教師評鑑制度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教師評鑑最核心的基礎是評鑑的「目的」。「目的」指引著信念與實際行 動的方向,任何教育活動或措施均需訂出明確的「目的」,使所有參與者瞭解,塑造共同願景,以取得共識。「目的」選擇錯誤,無論評鑑手段及歷程 如何有效,還是不能達到預期的收穫。茲列舉出國內外學者對教師評鑑目的 的看法: Brighton (1974)從學校整體的觀點,認為教師評鑑的目有以下八個目 的:(1)評量學校的所有計畫,以決定達成目標的程度。(2)提供改進教學的 建議。(3)激勵教師發揮專業服務的精神。(4)幫助教師在職業的選擇獲得成 功。(5)提供行政部門做決定的資料。(6)提供有效的人事發展政策。(7)提供 獎懲的具體資料。(8)為教育行政機關保存有用的紀錄與資料。 Stake (1990)採用總結性目的的看法,從學校績效方面認為教師評鑑至少 有四個目的:(1)提供獎勵與改進的資料。(2)對於新職位或保留舊職位時, 可協助選擇最適任的教師人選。(3)協助教師持續的專業發展。(4)促使了解 學校的整體運作。Nartiello (1990)也採用總結性看法,認為教師評鑑有三個 目的:(1)評鑑能控制或影響個人在其職位上的表現。(2)評鑑可用來控制個 人在職位上的任免。(3)評鑑可用為教師資格檢定的依據。 國內學者陳聖謨 (1997)亦採總結性目的看法:(1)建立教師分級證照制 度;(2)作為敘薪標準;(3)分派教學工作;(4)聘用新進教師;(5)確認教師教 學能力;(6)表揚績優教師;(7)提高社會大眾對教師素質的信心;(8)淘汰不 適任教師;(9)規劃教師進修成長活動;(10)績效獎金發放依據。 Iwanicki (1990)認為教師評鑑目的需兼顧形成性和總結性,主要有四 項:(1)績效責任:以保證教師教學品質達到一定的水準;(2)專業成長:從 評鑑中發現缺失或不足,協助教師改進或研擬在職進修計畫;(3)教育改革: 透過評鑑,促進教育改革,提升學校效能;(4)教師選聘:使適任教師能得 到適當的教師職位,發揮所長。 而國內學者歐陽教、張德銳(1993)亦將教師評鑑的目的分成形成性目的 和總結性目的加以說明:(1)形成性目的乃是指協助教師改進教學、促進教 學革新,以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並且可以就教師教學表現的弱點, 提供教師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和計畫,以促進教師專業發展。(2)在總結性
目的方面,則作為僱用教師、續聘教師、決定教師薪資水準、表揚優秀教師、 以及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依據,藉以促進學校人事之新陳代謝。 吳清山(1994)認為教師評鑑的目的為:(1)增進教師教學品質;(2)協助教 師做好生涯規劃;(3)獎勵優良表現;(4)提供任用或解聘教師之參考;(5)確 保學校教師選擇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除了兼顧形成性及總結性目的外, 更重視選擇教師的過程的公平正義原則。 另外高強華 (1995)則從教師的需要加以探討,認為教師評鑑的目的在滿 足教師的下列各項需要:(1)獲得資訊、解釋與統整的需要;(2)各種諮詢、 參與和受尊重的需要;(3)角色澄清或地位確認的需要;(4)組織、協調、溝 通與計畫的需要;(5)組織、協調、溝通與計畫的需要;(6)信任、榮譽以及 工作尊嚴的需要;(7)受到注意、讚賞以及獲得獎勵之需要。 歸納國內外學者對教師評鑑目的看法,大致區分為較重視教學歷程與專 業成長的「形成性目的」與重視教學效能,以作為獎懲用的「總結性目的」, 說明如下: 一、形成性目的 主要在於透過與教師的互動,診斷教師行為、改進教學缺失以及促進教 師專業發展,並且可以就教師工作表現的弱點,提供教師適當的在職進修課 程和計畫,協助教師專業成長。是用來作為一個進行中活動成果的改良與發 展。 評鑑的目的不是為了證明,而是為了改善;評鑑不是用來給教師打分 數,貼上「好」或「壞」標籤的工具,而是要透過健全的教師專業發展制度, 以主動、積極、有系統的方式,提供教師在教學上具體的回饋,及改進教學 所需的一切協助。 二、總結性目的 教師評鑑的目的乃為了判斷教師工作表現水準的優劣程度,以便作為未 來教師分級制度的參考、作為目前考績晉級之依據、作為指派教學工作之考
量、作為表揚績優教師之推薦、淘汰不適任教師之依據、核發績效獎金之依 據、在職進修研習之依據及作為各種委員會之遴選,藉以促進學校人事之新 陳代謝。是作為績效、證明或選擇決定之用。 由此可見,教師評鑑的主要目的除了鼓勵教師改進專業表現的形成性目 的外,也帶有總結性目的之績效和考核。因此研究者認為評鑑目的應以改進 為主,證明為輔,如此既能兼顧教師的專業發展,亦能確保學校的績效責任。 協助教師瞭解教學的優缺點,進而改進教學、激勵表揚優秀教師以增進工作 士氣、規範教師在職進修以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最後,提昇教學品質以達成 教育目標。
第二節 國內外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制度
本節中,將探討國內、外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制度,首先探討我國教師評 鑑起源,以及教育部試辦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其次探討美國紐約教師 專業評鑑制度,最後,敘述英國教師評鑑制度。壹 、 我 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之 發 展 歷 程
一、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我國教師評鑑的發展最早起源於對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的工作,即民國 36 年台灣光復後,由台灣省政府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條例之內涵與精神,自 行訂頒行政命令,據以實施之《台灣省各級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楊 怡姿,2006)。民國 60 年,台北市升格為院轄市後,為避免省市所訂考核標 準不一,由教育部訂頒全國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教育 部,1971),民國 94 年,再度做出重大修正,並更名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育部,2005)。 此考核辦法提到,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 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如按課表上課、訓輔工作得法、服務熱忱、品德 生活良好、專心服務及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按時上下課,未受任何刑 事、懲戒處分等,均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及一個月獎金,因此,其中第一 款所規定的消極條件,只要請假不超過規定,幾乎人人均可得「四條一款」 的晉級加薪考核,在人情壓力趨使下,考核制度常流於形式。 二、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 在民國 85 年公佈的「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第四章「落實與推 動」中針對「改革中小學教育」部份,提出「提升教師專業素質,研擬激發 教師教育熱忱方案」的近期計畫及「建立教育評鑑制度」中期計畫的呼籲。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提到,針對教育品質的提升,除著眼於中小學 課程教學之改革外,亦應自師資素質、教育研究發展與評鑑、教育資源的有 效運用等方向去努力。而在提升教師素質方面,除了提供多元進修管道,協 助教師生涯發展外,並設置專責機構或委由民間學術單位進行各級學校及各 種教育評鑑,以落實教育評鑑功能;改革教育視導制度,明定視導人員的角 色,提升其地位,修訂遴用、培育和進修辦法,擴充其編制,以發揮其功能, 一連串的作為,讓教師評鑑的重要性漸漸的受到重視。 三、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 台 北 市 於 民 國 87 年 委 託 大 橋 國 小 組 成 研 究 小 組 , 進 行 有 關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的 規 劃 研 究 , 以 「 發 展 性 的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 為 藍 本 , 研 發 出 「 發 展 性 的 教 學 輔 導 系 統 」 , 為 改 進 教 師 教 學 ,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提 昇 學 校 教 育 品 質。並 於 民 國 91 年 開 始 進 行「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設 置 試 辦 方 案 」。 本 方 案 所 稱 之 教 學 輔 導 教 師,係 指 能 夠 提 供 教 師 同 儕 在 教 育 專 業 上 有 系 統 、 有 計 畫 及 有 效 能 的 協 助 、 支 持 與 輔 導 之 教 師 。 而 輔 導 教 師 之 職 責 , (1)協 助 服 務 對 象 了 解 與 適 應 班 級 、 學 校 、 社 區 及 教 職 之 環 境 ; (2) 觀 察 服 務 對 象 之 教 學,提 供 回 饋 與 建 議;(3)與 服 務 對 象 共 同 反 省 教 學 , 協 助 服 務 對 象 建 立 教 學 檔 案 (4)在 其 他 教 學 性 之 事 務 提 供 建 議 與 協 助 。 四、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點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亦 於 89 年 2 月 發 布 《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試 行 要 點 》 , 為 提 升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 激 勵 教 師 成 長 、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 透 過 診 斷 、 輔 導 方 式 提 供 教 師 自 我 反 省 教 學 的 機 會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並 於 89 學 年 度 開 始 進 行 全 面 試 辦 。 每 位 教 師 每 年 均 要 進 行 一 次 的 自 我 評 鑑 及 一 次 校 內 評 鑑,採 取 檔 案 評 量 、 觀 察 教 學 行 為 、 訪 談 教 師 同 儕 、 訪 談 家 長 意 見 、 填 寫 教 師 自 我 評 鑑 檢 核 表 的 方 式 辦 理 。 對 於 評 鑑 成 績 優 良 之 教 師 提 出 獎 勵 , 而 評 鑑 結 果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進 計 畫 , 由 學 校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 並 接 受 小 組 評 鑑 。 如 果 成 績 不 良 且 改 進 無 效 者 , 得 由 學 校 報 請 教 育 局 組 成 評 鑑 小 組 進 行 複 評 及 輔 導 , 其 評 鑑 結 果 得 提 送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作 為 教 學 不 利 具 體 事 實 之 參 考 。 高 雄 市 之 教 師 專 業 評 鑑,其 目 的 兼 顧 形 成 性 與 總 結 性 評 鑑;評 鑑 規 準 之 訂 定 採 層 面 性 的 方 式 , 讓 各 校 依 學 校 本 身 特 色 自 訂 評 鑑 規 準 , 符 合 學 校 本 位 原 則 ; 評 鑑 人 員 多 以 與 該 校 相 關 之 人 員 為 主 , 能 深 入 發 現 教 師 教 學 的 優 劣 得 失 ; 評 鑑 方 式 與 評 鑑 方 法 多 元 化 、 豐 富 化 , 增 加 了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 五、全國教育發展會議 由 教 育 部 邀 集 全 教 會、全 國 家 長 聯 盟,學 者 專 家 等 籌 組「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制 度 起 草 小 組 」 , 針 對 教 師 評 鑑 的 各 項 議 題 , 做 深 入 的 意 見 交 換 , 擬 定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試 辦 辦 法 〈 草 案 〉 」 初 稿 。 92 年 9 月 召 開 的 全 國 教 育 發 展 會 議 , 由 於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法 源 尚 未 確 立 , 及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的 迫 切 需 要 。 因 此 建 議 更 改 名 稱 為 「 教 育 部 補 助 試 辦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 草 案 〉 」 並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 以 符 應 實 際 需 求,並 於 2005 年 3 月 至 8 月 成 立 專 案:調 查 國 外 教 師 評 鑑 制 度,以 作 為 推 動 的 重 要 參 考 依 據,最 後 於 2005 年 10 月 25 日 會 議 決 議 開 始 試 辦。
貳 、 教 育 部 試 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一、背景說明(法源依據) 教 學 、 學 習 與 評 鑑 三 者 乃 教 育 之 核 心 ,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端 賴 學 生 的 學 習 表 現,但 檢 視 教 學 品 質 則 有 賴 評 鑑 之 實 施。基 於 此,教 育 部 擬 訂「 教 育 部 補 助 試 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 , 並 於 同 年 推 出 「 試 辦 中 小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宣 導 手 冊 」 (教 育 部 , 2006), 透過診斷、輔導方式, 提供教師自我反省教學的機會,並輔以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促進教師同儕合作,進 而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 (一 )教 師 法 23 條 之 修 訂 96 年立法院一讀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23 條之 1:「為 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 評鑑。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標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雖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而在 97 年 1 月 31 日重新歸 零,但亦可知道,「教師評鑑」的入法,已是朝野之共識。 (二 )教 師 法 教師法第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 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教師之聘任,從初聘、續聘到長期聘任,皆應經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程序,如將評審視為評鑑之一種,教師評鑑即已取得了法源基礎之雛形。 (三 )教 育 基 本 法 ⒈ 第 九 條 第 六 項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之 教 育 權 限 如 下:教 育 統 計、「 評 鑑 」 與 政 策 研 究 。 ⒉ 第 十 條:直 轄 市 及 縣 (市 ) 政 府 應 設 立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定 期 召 開 會 議,負 責 主 管 教 育 事 務 之 審 議、諮 詢、協 調 及「 評 鑑 」 等 事 宜 。 前 項 委 員 會 之 組 成,由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 政 府 首 長 或 教 育 局 局 長 為 召 集 人,成 員 應 包 含 教 育 學 者 專 家、家 長 會、教 師 會 、 教 師 、 社 區 、 弱 勢 族 群 、 教 育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等 代 表 ;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定 之 。 ⒊ 第 十 三 條:政 府 及 民 間 得 視 需 要 進 行 教 育 實 驗,並 應 加 強 教 育 研 究 及「 評 鑑 」工 作,以 提 昇 教 育 品 質,促 進 教 育 發 展 。
以上三條法令,明訂評鑑為中央政府之權限,及縣市政府應召集包含教 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等組成的教育審議委員會,主管「評鑑」事 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二、評鑑目的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素 養 ,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 (一 )本 計 畫 所 補 助 試 辦 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係 「 形 成 性 教 師 評 鑑 」 和 教 師 績 效 考 核 、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 教 師 分 級 制 度 沒 有 關 係 。 (二 )目 的 在 協 助 教 師 瞭 解 教 學 之 優 點 、 待 改 進 之 處 , 並 進 一 步 協 助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或 提 供 適 當 的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和 計 畫 ,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 促 進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 三、評鑑的精神 (一 )以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為 主 軸 (二 )鼓 勵 教 師 以 自 我 省 思 及 同 儕 專 業 互 動 為 成 長 手 段 (三 )以 精 進 教 學 和 班 級 經 營 為 主 要 成 長 內 涵 (四 )期 待 學 生 的 學 習 表 現 和 成 效 能 獲 得 有 效 提 升 四、內容與規準 (一 )評 鑑 內 容 : 包 括 下 列 四 個 層 面 :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研 究 發 展 與 進 修、敬 業 精 神 及 態 度。此規定是有彈性的, 允許試辦主管機關及學校因地制宜,每年可選一 個 層 面 或 數 個 層 面 。 (二 )評 鑑 規 準 : ⒈ 參 考 國 內 外 的 其 他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規 準 後 研 議 制 訂 之 。 ⒉ 國 內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規 準 之 研 究 或 計 畫 (1)張新仁:中小學教師教學評鑑工具之發展編製 (2)潘慧玲:發展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能力指標之研究 (3)張德銳:發展性教學輔導系統手冊 〈 簡易版 〉
(4)台北市:教學專業發展系統 (5)台北縣:推動「教學精進、專業昇華」方案-以試辦學校「形成 性導向」之教學專業評鑑工作試辦計畫 (6)高雄市:國民小學學校評鑑實施要點與學校評鑑指標發展性教學 檔案系統 五、試辦原則 (一 )鼓 勵 學 校 向 縣 市 教 育 局 「 自 願 」 申 請 試 辦 。 (二 )試 辦 學 校 之 教 師 亦 採 「 自 願 」 方 式 辦 理 。 (三 )試 辦 計 畫 期 程 二 至 三 年 。 (四 )試 辦 學 校 逐 年 提 出 申 請 ,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逐 年 審 查 (五 )學 校 實 施 前,應 就 評 鑑 目 的、評 鑑 內 容、評 鑑 規 準 及 實 施 方 式 , 為 適 當 宣 導 和 研 討 。 (六 )每 年 檢 討 評 估 可 行 性 ,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辦 理 。 六、評鑑形式 (一 )自 我 評 鑑:學 校 自 行 發 展 自 我 評 鑑 檢 核 表,
由 受 評 教 師 填 寫 ,
逐 項 檢 核 , 每 年 1 次
(二 )校 內 評 鑑 : 由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安 排 評 鑑 人 員 ,進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評 鑑 。 每 年
1 次
七、評鑑方式 (一 )採 多 元 途 徑 辦 理 並 兼 重 過 程 及 結 果 : 教 學 觀 察 、 教 學 檔 案 、 晤 談 教 師 、 蒐 集 學 生 、 家 長 教 學 反 應 等 。 (二 )教 學 觀 察 之 實 施 : ⒈ 由 校 長 或 校 長 指 定 人 員 召 集 。 ⒉ 以 同 領 域 或 同 學 年 教 師 為 觀 察 者,必 要 時 得 加 入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推 薦 之 教 師 或 學 者 專 家 。八、評鑑組織、成員與職責 (一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推 動 委 員 會 , 由 直 轄 市 教 育 局 及 縣 市 政 府 設 置 , 其 職 責 如 下 : ⒈ 訂 定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參 考 規 準 。 ⒉ 審 議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 ⒊ 辦 理 輔 導 、 考 評 實 施 成 效 。 ⒋ 建 立 專 業 成 長 輔 導 機 制 並 規 劃 相 關 工 作 (含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之 資 格 、 遴 選 、 權 利 義 務 、 輔 導 方 式 等 規 定 )。 (二 )推 動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成 員 : ⒈ 教 育 行 政 人 員、學 校 行 政 人 員、學 者 專 家、同 級 教 師 會 代 表、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 ⒉ 組 成 方 式 及 比 例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⒊ 具 備 中 小 學 教 學 經 驗 5 年 以 上 之 代 表,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額 2 分 之 1。 (三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職 掌 ⒈ 審 核 學 校 擬 定 的 評 鑑 規 準 及 各 項 表 格 。 ⒉ 審 核 學 校 研 擬 的 試 辦 計 畫 。 ⒊ 安 排 校 內 評 鑑 時 之 評 鑑 教 師 人 選 。 ⒋ 審 核 受 評 教 師 的 評 鑑 結 果 , 並 書 面 通 知 受 評 教 師 。 ⒌ 安 排 適 當 人 員 與 經 認 定 未 達 規 準 之 教 師 共 同 規 劃 專 業 成 長 計 畫 , 並 於 進 行 專 業 成 長 後 , 再 次 安 排 校 內 評 鑑 (複 評 )。 ⒍ 安 排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進 行 輔 導 工 作 。
九、評鑑推動流程 教 育 部 為 了 讓 參 與 試 辦 學 校 能 清 楚 瞭 解 評 鑑 推 動 流 程 , 特 制 定 此 流 程 圖 達到規準且 經同儕認可 之教師,學 校推薦參加 教學輔導教 師儲訓 研訂評鑑指標及上網公告 參加推動知能及評鑑人員初階研習 召開推動小組會議 部份達到規準者給 予肯定及鼓勵 教學輔 導教師 諮詢與 輔導 評鑑推動小組與教師共同 擬定專業成長計畫 撰寫輔 導報告 評鑑推動小組審議 撰寫評鑑綜合報告表 未通過 通過 評鑑推動小組決定複評期程 自評及校內評鑑 評鑑推動小組決定評鑑方式及期程 進行專業成長 擬定專業成長計畫 進行專業成長 再次自評及 校內評鑑 學校開始試辦 圖 2-1:學校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流程圖 資料來源:出自教育部
透 過 對 教 師 教 學 表 現 的 檢 視 、 對 話 、 反 思 、 再 成 長 歷 程 , 建 立 讓 教 師 不 斷 追 求 專 業 成 長 的 回 饋 機 制 , 一 方 面 能 深 入 瞭 解 自 己 的 專 業 表 現 , 進 而 鼓 勵 教 師 持 續 發 展 自 己 的 教 學 特 色 , 以 提 昇 自 己 的 專 業 素 養 ; 另 一 方 面 亦 能 針 對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的 不 足 處 , 透 過 系 統 化 的 輔 導 機 制 , 協 助 教 師 提 昇 自 己 專 業 能 力 , 進 而 確 保 學 生 的 學 習 權 益 。 十、評鑑結果 (一 )評 鑑 完 成 後 , 評 鑑 人 員 應 將 評 鑑 資 料 密 封 送 交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審 議 。 (二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彙 整 評 鑑 資 料 後,應 與 評 鑑 人 員 (代 表 )共 同 審 議 認 定 評 鑑 結 果 是 否 達 到 規 準 。 (三 )學 校 應 將 個 別 受 評 教 師 之 評 鑑 結 果 , 以 書 面 個 別 通 知 教 師 並 予 以 保 密 。 十一、專業成長規劃 (一 )根 據 評 鑑 結 果 對 教 師 專 業 表 現 給 予 肯 定 和 回 饋 ; 對 於 個 別 教 師 成 長 需 求 ,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 (二 )對 於 整 體 性 教 師 成 長 需 求 , 提 供 校 內 外 在 職 進 修 機 會 。 (三 )配 合 評 鑑 的 推 動 , 建 立 以 教 師 實 際 需 求 為 導 向 的 專 業 成 長 支 持 系 統 。 (四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⒈ 對 於 初 任 教 學 二 年 內 之 教 師、自 願 接 受 輔 導 之 教 師 或 經 評 鑑 認 定 未 達 規 準 之 教 師 , 得 安 排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予 以 協 助 。 ⒉ 為 未 達 規 準 之 教 師,應 於 接 獲 通 知 一 個 月 內,由 評 鑑 推 動 小 組 安 排 適 當 人 員 與 其 共 同 規 劃 專 業 成 長 計 畫 , 並 於 進 行 專 業 成 長 後 , 再 次 安 排 校 內 評 鑑 (複 評 )。 教育部試辦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其目的以形成性評鑑為主要目 的,著重教師之專業成長,而不以此作為教師分級或成績考核用;而在評鑑
規準部份,則採用大方向層面性規範方式,讓申請試辦的學校自行訂定適合 該校之評鑑規準,擁有高度的彈性空間,符合學校本位;評鑑小組的成員廣 含教師、行政代表及家長代表…等,讓評鑑過程及結果更客觀;評鑑方式與 評鑑方法多樣化、豐富化,增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信度、效度;另外在評 鑑結果的應用,以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為主要目的,協助教師瞭解其教學的優 缺點與待改進之處,在提供教師改進計畫及進修課程下,真正提升教師教學 品質。 評鑑的本質不在於「證明」與「比較」,而是在於「了解」、與「提升」; 讓教師在專業成長的整體架構中,可以了解自己教學之優劣得失及原因,並 且從不斷的自我了解與省視中獲得成長的契機。
參 、 美 國 紐 約 州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制 度
教師專業化運動在 70 至 80 年代,成為歐美國家教育界一個蓬勃發展 的研究領域(朱家瑞,2006)。為了確保教師隊伍的優良素質,提高教學品質, 美國許多州都開始對教師實施教師專業評鑑。茲以國內最多學者介紹的美國 紐約州為例,說明其實施教師專業評鑑之「評鑑目的」、「評鑑週期」、「評鑑 規準」、「評鑑方式」、「評鑑人員」、「評鑑方法」、「評鑑對象」及「評鑑結果 應用」(詹政道,2006; 羅 漢 中 , 2006),作為我國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之借鏡。 一、評鑑目的 美國紐約州之教師專業評鑑制度之評鑑目的乃是年度考核,無關於薪 津,旨在協助教師專業發展。 二、評鑑週期 此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制 度 之 評 鑑 週 期 依 正 式 評 鑑 及 非 正 式 評 鑑 來 分 : (一 )正 式 評 鑑 ⒈ 紐 約 市 政 府 明 文 規 定 , 所 有 專 業 教 師 每 年 均 需 接 受 評 鑑 。⒉ 試 用 教 師 和 初 任 教 師 每 一 學 年 觀 察 4 次 , 每 年 正 式 評 鑑 1 次 , 連 續 評 鑑 3 年 。 ⒊ 資 深 教 師 每 學 年 觀 察 2 次 , 每 年 6 月 正 式 評 鑑 1 次 。 ⒋ 對 於 表 現 不 佳 或 特 殊 需 求 的 教 師,得 視 實 際 情 況 增 加 教 學 觀 察 次 數 。 (二 )非 正 式 評 鑑 ⒈ 校 長 或 副 校 長 平 日 進 入 教 室 進 行 觀 察 。 ⒉ 學 校 依 據 家 長 或 學 生 的 反 應 進 行 不 定 期 之 觀 察 。 三、評鑑規準 紐約市訂有共同的教師評鑑表格,其評鑑規準有:(一)個人和專業素 養;(二)對學生的教導;(三)班級經營;(四)參與學校和社區活動。 紐約市 雖訂有共同的教師評鑑表格,但並不強制採用,學校可另行設計,發展出符 合該校的評鑑規準及表格。 四、評鑑方式 (一 )非 正 式 評 鑑 : 校 長 和 副 校 長 平 日 即 可 進 入 教 室 觀 察 , 或 依 據 家 長 、 學 生 的 反 應 進 行 不 定 期 之 觀 察 。 (二 )受 評 鑑 教 師 自 製 教 學 錄 影 帶 接 受 評 鑑 。 (三 )同 儕 評 鑑 : 資 深 教 師 或 連 續 幾 年 評 鑑 優 良 的 教 師 , 可 選 擇 同 儕 評 鑑 。 (四 )校 內 評 鑑 小 組 評 鑑 : 由 校 長 及 副 校 長 擔 任 主 要 評 鑑 人 員 。 五、評鑑人員 教師專業評鑑實施時,其評鑑人員包含:(一)校長;(二)副校長;(三) 教師同儕。家長或學生不具體參與正式評鑑,但可透過各種管道反映教師在 課堂中的一切行為。
六、評鑑方法 紐約州教師專業評鑑的評鑑方法包括:(一)教室觀察;(二)教學檔案; (三)教師自製教學錄影帶;(四)家長教學反應;(五)學生教學反應。 七、評鑑對象 實施教師專業評鑑時,其評鑑對象為:(一)新進教師;(二)連續幾年評 鑑優良的教師;(三)資深教師。 八、評鑑結果應用 (一 )年 終 考 核 。 (二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三 )評 鑑 結 果 無 關 薪 資 。 (四 )教 師 如 被 評 為 滿 意 , 並 無 特 別 的 獎 勵 , 但 在 評 鑑 報 告 中 會 列 出 被 評 教 師 的 各 項 優 缺 點 , 以 提 供 教 師 參 考 。 (五 )教 師 如 被 評 為 不 滿 意 , 則 安 排 有 經 驗 的 教 師 或 英 數 學 科 教 練 協 助 改 善 教 學 。 (六 )輔 導 後 再 次 觀 察 仍 未 滿 意 者 , 如 果 是 試 用 期 的 教 師 則 不 續 聘,如 果 是 正 式 的 教 師,則 再 限 期 改 善,若 多 次 改 善 無 效 , 學 校 可 通 知 不 續 聘 。 由 上 所 述 可 知 美 國 紐 約 州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制 度,其 評 鑑 目 的 乃 是 年 度 考 核 , 考 核 該 年 度 的 教 學 狀 況 , 旨 在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對 於 被 評 為 不 滿 意 的 教 師 安 排 有 經 驗 教 師,協 助 其 改 進 教 學,有 助 於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 但 在 評 鑑 人 員 上 , 多 為 校 長 、 副 校 長 及 同 儕 教 師 , 包 含 層 面 較 為 狹 隘 , 如 能 組 織 評 鑑 小 組 , 將 學 者 、 一 般 學 生 家 長 或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等 納 入 , 則 將 使 評 鑑 結 果 更 客 觀 、 更 深 入 。 另 外 在 評 鑑 規 準 方 面 , 並 無 學 校 行 政 的 配 合 層 面,讓 教 師 回 歸 教 學 專 業,毋 需 負 擔 額 外 的 行 政 工 作 , 將 更 能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
肆 、 美 國 加 州 San Bernardino 學 區 教 師 評 鑑 之 實 施
美 國 加 州 的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有 其 完 善 的 系 統,為 國 內 學 者 及 教 育 部 所 重 視,在 教 育 部 辦 理 的 2007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亦 針 對 加 州 教 育 作 介 紹。在 國 內 學 者 中,以 吳 和 堂 (2002)實 際 訪 談 加 州 San Bernardino學 區 辦 公 室 、 高 中 及 國 中 各 1所 , 所 得 的 資 料 最 為 詳 盡 , 以 下 為 其 訪 談 之 摘 要 , 介 紹 加 州 San Bernardino學 區 學 區 的 實 施 現 況 : 一、實施依據 San Bernardino學 區 實 施 教 師 評 鑑 的 依 據 有 二:一 為 加 州 教 育 法 規 第 44660~44665款 (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Section44660-44665), 二 為 教 師 聘 用 契 約 第 十 六 條 。 也 基 於 此 二 法 律 基 礎 , 全 學 區 所 實 施 的 評 鑑 模 式 統 一 , 甚 至 全 州 統 一 。 二、實施流程與時程 (一 )引 導 會 議 : 第 一 次 教 室 觀 察 前 10 個 上 課 天 舉 行 。 (二 )教 室 觀 察 。 (三 )被 評 鑑 者 收 到 教 室 觀 察 摘 要 : 觀 察 會 議 前 2 個 上 課 天 。 (四 )觀 察 會 議 。 (五 )被 評 鑑 者 收 到 觀 察 會 議 摘 要 : 觀 察 會 議 後 的 第 10 個 上 課 天 內 。 (六 )被 評 鑑 者 收 到 書 面 評 述 : 學 年 結 束 前 30 天 。 (七 )被 評 鑑 者 收 到 整 體 總 評 : 評 鑑 會 議 前 2 個 上 課 天 。 (八 )評 鑑 會 議 : 學 年 結 束 前 2 週 三、實施內容 (一 )引 導 會 議 : 目 的 是 為 了 讓 被 評 鑑 者 迅 速 瞭 解 教 師 評 鑑 的 內 容 ⒈ 瀏 覽 評 鑑 規 準 ⒉ 提 供 教 室 觀 察 與 觀 察 會 議 的 訊 息 ⒊ 瞭 解 評 鑑 等 級
(二 )觀 察 : 評 鑑 者 進 入 被 評 鑑 者 所 教 學 的 班 級 , 觀 察 教 學 ⒈ 實 施 教 室 觀 察 ; ⒉ 提 供 教 室 觀 察 摘 要 ; ⒊ 舉 行 教 室 觀 察 會 議 ; ⒋ 提 供 教 室 觀 察 會 議 摘 要 ; (三 )表 現 檢 閱 : 當 教 室 觀 察 3 次 後 , 下 一 步 驟 便 是 表 現 檢 閱 , 評 鑑 者 除 了 依 教 室 觀 察 的 結 果 , 還 要 參 考 其 他 表 現 , 做 為 填 寫 最 後 評 述 及 整 體 總 評 的 根 據 。 (四 )評 鑑 會 議 ⒈ 提 供 最 後 評 述 ⒉ 提 供 整 體 總 評 ⒊ 舉 行 評 鑑 會 議 四、實施特色 (一 )依 法 實 施 該 學 區 的 教 師 評 鑑 是 依 據 加 州 教 育 法 規 第 44660~44665條 , 此 六 條 法 規 由 加 州 州 議 會 表 決 通 過,是 實 施 教 師 評 鑑 的 法 源 依 據,有 其 法 令 效 力 , 所 以 欲 擔 任 教 師 者 無 條 件 接 受 。 (二 )教 師 協 會 參 與 評 鑑 原 則 的 訂 定 加 州 教 育 法 規 第 44661條 規 定 , 學 區 於 發 展 與 調 整 評 鑑 原 則 時 , 應 採 用 教 師 組 織 的 建 議 。 (三 )偏 重 形 成 性 評 鑑 目 的 該 學 區 教 師 評 鑑 主 要 目 的 是 形 成 性 的,因 為 教 師 評 鑑 是 在 幫 助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 促 進 專 業 成 長 為 主 , 若 被 評 鑑 人 的 表 現 令 人 不 滿 意 , 則 評 鑑 者 應 予 書 面 評 述 , 並 指 出 待 改 進 之 處 。 (四 )評 鑑 規 準 可 調 整 學 區 可 自 行 調 整 規 準,學 區 又 授 權 各 校,依 據 需 要 而 調 整,最 後 所 有 的 規 準 一 定 要 評 鑑 者 與 被 評 鑑 者 雙 方 同 意 才 實 施 。 (五 )輔 導 計 畫 周 全
⒈ 評 鑑 前 的 輔 導 評 鑑 者 與 被 評 鑑 者 一 同 瀏 覽 評 鑑 規 準 , 讓 被 評 鑑 者 了 解 評 鑑 內 容 , 被 評 鑑 者 若 認 為 評 鑑 規 準 有 所 不 妥 , 可 當 場 與 評 鑑 者 協 商 討 論 , 進 而 達 成 協 議 。 ⒉ 評 鑑 後 的 輔 導 對 於 評 鑑 結 果 是 「 不 滿 意 表 現 」, 則 試 用 教 師 參 加 初 任 教 師 支 持 與 輔 助 計 畫 ; 終 身 教 師 接 受 同 儕 輔 助 計 畫 。 (六 )流 程 與 時 程 明 確 該 學 區 流 程 分 為 引 導 會 議 、 觀 察 、 表 現 檢 閱 與 評 鑑 會 議 。 (七 )實 施 有 彈 性 ⒈ 教 室 觀 察 次 數 可 變 通 ⒉ 評 鑑 方 法 有 選 擇 性 (八 )尊 重 被 評 鑑 者
伍 、 英 國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英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評 鑑 可 分 成 兩 種 評 鑑 類 型 : 一 是 發 展 取 向 、 形 成 性 的 專 業 評 鑑 ,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幫 助 教 師 的 教 學 改 進 及 專 業 成 長 , 協 助 教 師 發 現 教 學 之 優 劣 得 失 和 原 因 所 在 , 以 改 善 教 學 、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 並 促 進 教 師 的 專 業 成 長 。 另 一 是 表 現 取 向 的 總 結 性 績 效 評 鑑 ,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獎 懲 之 用 , 作 為 教 師 聘 任 、 升 遷 甚 或 解 職 之 參 考 , 近 年 來 更 是 作 為 決 定 教 師 薪 資 的 依 據 (李 奉 儒 , 2006)。 在 英 國 , 雖 然 沒 有 針 對 教 師 個 人 的 教 師 評 鑑 , 但 在 學 校 評 鑑 的 法 源 及 人 事 考 核 的 法 源 中 涵 括 了 教 師 評 鑑 的 內 容 ( 陳 明 印 、 江 姮 姬 , 2006)。詹 政 道 (2006)在 全 國 教 師 會 舉 辦 之「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意 見 溝 通 研 討 會 」 中 , 對 於 英 國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亦 做 了 詳 盡 的 說 明 。一、專業發展評鑑的目標(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 , 2001)
⒉ 評 鑑 教 師 對 其 所 設 定 的 目 標 之 達 成 程 度 。 ⒊ 辨 明 任 何 訓 練 與 發 展 的 需 求 , 以 及 達 成 這 些 需 求 的 方 式 。 二、評鑑規準 英 國 目 前 的 教 師 評 鑑 可 以 分 為 新 任 合 格 教 師 的 導 入 評 鑑 與 現 職 教 師 的 年 度 評 鑑 。 從 1999-2000 學 年 開 始 每 位 新 任 合 格 教 師 在 導 入 階 段 結 束 時 都 應 符 合 全 國 性 的 標 準 (一 )計 畫 、 教 學 與 班 級 經 營 ; (二 )監 督 、 評 量 、 記 錄 報 告 與 績 效 ; (三 )其 他 的 專 業 需 求 。 現 職 教 師 的 「 升 級 評 鑑 」 計 有 八 項 評 量 標 準 , 是 就 一 位 班 級 教 師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能 力 來 評 定 , 教 育 與 技 能 部 將 其 分 成 主 要 的 五 類 : (一 ) 知 識 和 理 解 ; (二 )教 學 和 評 量 ; (三 )學 生 進 步 的 程 度 ; (四 )廣 義 的 專 業 效 能 ; (五 )專 業 特 質 。 可 見 英 國 對 於 新 任 教 師 與 現 職 教 師 的 評 鑑 規 準 , 依 據 其 評 鑑 目 的 、 教 學 要 求 、 後 續 發 展 需 求 的 不 同 , 而 分 別 加 以 規 定 以 符 合 不 同 階 段 教 師 的 教 學 和 需 求 , 這 項 作 法 值 得 我 國 在 規 劃 階 段 就 要 加 以 列 入 , 以 確 實 做 好 運 用 評 鑑 來 協 助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效 能 , 尙 導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等 目 的 (李 奉 儒 , 2006)。 三、評鑑方式 英 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的 方 式 英 國 現 行 教 師 評 鑑 方 式 依 教 師 生 涯 階 段 之 不 同 , 共 分 成 四 種 不 同 的 評 鑑 系 統 : (丁 一 顧 , 張 德 銳 , 2004)。 (一 )初 任 合 格 教 師 導 入 輔 導 評 鑑 系 統 : 初 任 合 格 教 師 導 入 輔 導 評 鑑 ,乃 是 為 確 保 服 務 第 一 年 教 師 的 教 學 品 質 , 提 高 其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 所 進 行 的 一 種 評 鑑 機 制 , 包 括 支 持 、 評 鑑 與 督 導 三 大 目 的 。 (二 )教 師 升 級 評 鑑 系 統 : 是 一 種 升 級 的 評 鑑 過 程 , 主 要 用 來 鼓 勵 及 獎 酬 教 學 表 現 良 好 的 教 師 , 採 取 自 願 性 質 , 通 過 評 鑑 , 可 讓 教 師 提 早 升 級 , 達 到 所 屬 級 數 的 最 高 級 。 (三 )進 階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 此 系 統 的 主 要 目 的 , 在 於 鼓 勵 優 良 班 級 教 師 有 升 遷 機 會,讓 不 擔 任 行 政 職 之 教 師 亦 能 成 為 優 秀 人 員 的 捷 徑 措 施 (Fast Track Initiative)。
(四 )督 察 體 制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 透 過 督 學 每 四 年 定 期 校 務 訪 視 中 ,實 施 教 師 教 學 觀 察 與 評 鑑 ,以 瞭 解 中 小 學 校 在 教 學 與 行 政 的 效 能,進 而 提 昇 學 校 教 育 水 準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的 效 果 。不 但 提 供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 同 時 也 對 不 適 任 教 師 提 出 警 告、限 期 改 善、甚 至 解 聘。其 評 鑑 方 式 包 含 內 部 評 鑑:(1) 教 師 自 評 ; (2)同 儕 評 鑑 及 外 部 評 鑑 。 四、評鑑人員 英 國 的 教 師 評 鑑 是 由 皇 家 成 立 非 政 府 內 閣 的 「 教 育 標 準 署 」 ( 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 辦 理 全 國 的 學 校 評 鑑 中 所 包 含 的 其 中 一 項,因 此 所 有 評 鑑 成 員 必 須 與 學 校 無 關,皆 為 外 部 人 員, 屬 外 部 評 鑑 , 也 是 唯 一 評 鑑 者 不 含 校 長 的 國 家 。 五、評鑑方法 英 國 教 師 評 鑑 的 評 鑑 方 法 包 括 : 製 作 教 學 檔 案 、 教 師 教 學 觀 摩、教 師 個 人 晤 談、觀 察 課 外 活 動、不 定 期 教 學 視 察、學 生 學 習 成 就 、 學 生 作 業 檢 查 、 學 生 學 習 進 度 報 告 、 特 殊 貢 獻 、 不 計 名 家 長 問 卷 單 、 不 計 名 學 生 問 卷 單 。 六、評鑑對象 英 國 教 師 評 鑑 之 受 評 對 象 包 括 合 格 教 師 、 契 約 僱 用 教 師 、 特 許 教 師 、 支 援 教 師 、 實 習 教 師 、 部 份 工 作 時 間 教 師 、 指 導 或 特 殊 巡 迴 教 師 、 其 他 未 具 資 格 教 師 、 非 支 持 性 的 特 殊 學 校 教 師 。 七、評鑑結果應用 由 於 教 師 英 國 教 師 評 鑑 包 涵 在 學 校 評 鑑 中 , 因 此 教 師 評 鑑 結 果 會 在 學 校 的 評 鑑 成 績 中 公 布 。 而 學 校 評 鑑 記 錄 中 之 訊 息 可 以 提 供 校 長 、 首 席 教 育 官 員 在 決 定 教 師 升 級 、 解 聘 、 懲 戒 或 薪 給 之 參 考 。 英 國 教 師 的 評 鑑 目 的 含 有 總 結 性 目 的 , 除 了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外 , 亦 可 決 定 教 師 之 升 級 、 解 聘 等 ; 唯 評 鑑 成 員 均 由 外 部 人 員 擔 任 , 且 校 長 不 參 與 評 鑑 , 雖 可 客 觀 化 及 杜 絕 人 情 關 說 , 但 教 學 是 一 多 元 化
及 連 續 的 歷 程 , 由 此 能 否 得 到 更 公 正 、 公 平 的 結 果 尚 有 待 研 究 ; 而 所 公 佈 之 評 鑑 結 果 , 對 於 教 學 表 現 良 好 或 不 力 之 教 師 , 應 更 進 一 步 採 取 獎 勵 措 施 或 安 排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以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方 能 達 成 評 鑑 之 積 極 性 目 的 。 綜 上 所 述 , 美 、 英 二 國 的 教 師 評 鑑 均 有 其 法 源 依 據 , 而 我 國 尚 處 於 試 辦 期 間 , 教 育 部 採 用 的 策 略 是 自 願 性 質 , 因 此 徒 增 辦 理 的 難 度 與 全 面 性 的 不 足 ; 在 評 鑑 規 準 上 , 英 國 訂 有 八 項 的 評 量 標 準 , 紐 約 雖 訂 有 共 同 的 評 鑑 表 格 , 但 不 強 制 使 用 , 學 校 可 自 訂 , 加 州 及 我 國 亦 授 權 學 校 可 自 行 依 需 要 調 整 , 但 最 後 所 有 的 規 準 一 定 要 被 評 鑑 與 評 鑑 者 同 意 方 可 實 施 ; 在 評 鑑 人 員 部 份 , 美 國 及 我 國 都 是 由 學 校 人 員 擔 任 評 鑑,而 英 國 的 評 鑑 人 員 必 須 與 學 校 無 關,皆 為 外 部 人 員,屬 外 部 評 鑑 ; 在 評 鑑 目 的 方 面 , 美 國 及 我 國 主 要 都 是 用 來 作 為 幫 助 教 師 的 教 學 改 進 及 專 業 成 長 , 而 英 國 除 了 上 述 的 目 的 外 , 尚 含 有 表 現 取 向 的 總 結 性 績 效 評 鑑 , 用 在 獎 懲 、 教 師 聘 任 、 升 遷 或 解 職 之 參 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