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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陸域風力發電

(一) 陸域風力發電之主要土地利用影響

考其容易衍生爭議之因素,大體出於陸域風力發電設施之運作(較不涉及 設施設置過程),涉及土地利用上須考量重要環境因素。

綜合目前陸域風電設施運作對於環境、土地造成衝擊,主要在於下列五 者:

1. 對於飛行生物所帶來之影響

2. 對風場及其鄰近地區動植物之影響 3. 噪音造成之環境衝擊

4. 風機造成陰影遮障的影響

Germany and

Provinces None

夜間噪音限制

Thuringia

1000M/潛在

4 Gasch/ Twele, Windkraftanlagen, Aufl. 9, S. 526

1000M,與醫 Rhineland-Palatinate

距個別戶數 Schleswig-Holstein

1-4 住戶

Hamburg

距個別住宅 300M;距聚

500M

必要條件 Unknown

Saxony

距所有事物應

France 距住宅500M 鄰近住宅區噪音限

25 dB 建議 應考量噪音、景

觀、視覺影響

Canada None None 各省自行決定

Yukon None None 人口稀少

Prince Edward Island

距鄰近住宅應 Brunswick

若為陸域風

Nova Scotia Unknown Unknown None found

British

Columbia None 噪音限制40dB

Alberta 公用事業委 員會規則 300-800M,Manitoba 建

500M

Ontario

距住宅、工作

Newfoundland

/Labrador Unknown Unknown None found

Quebec None None 市政府決定常用距

Scotland

距離城市、鄉

Unknown

Denmark

距住宅應有風

Netherlands

距住宅應有風

South

Australia None

噪音限制為L A90

Victoria None

噪音限制為L A95

Western Australia

距住宅1KM

Ireland

距住宅、噪音

況,故無論以絕對噪音數值或是相對噪音數值規範,都有賴於精確的現地量 測。

未處理此一問題,一方面有賴於申設風場或風機者提出精確之等噪音線圖 公審外,也因審查時點在設施實際運作之前,故各地點噪音強度仍有待依照一 定方式予以計算;亦即以風機作為噪音源量出其發出之原始噪音量值減去因距 離與環境吸收所減少數值,最後加上週期發生的額外音量。 就此取得之最終值 決定等噪音線圖之正確性並得以進行審查。而此等噪音線圖在德國實務上,即 成為許可審查上必要之文件。

2. 投影

其次,風機一如建物,其既然矗立於地面即衍生投影,並因其投影而對周 邊環境造成影響(如日照之影響)。而此問題之處理實則仍會因為設施所在位置 地理條件而有差異,故亦僅能個案予以檢視,難以直接規定一定距離作為管制 之依據。因而,關於風機或風場日影問題之解決,仍有待在規劃階段即就施設 地點地理條件,依據所欲設置之風機資訊,預先計算實地投影情形。在實務 上,既然此問題具有明顯個案性,實亦應由設置或開發申請人依其規劃自行計 算並提供風機或風場投影圖資以供審查。

3. 地景的影響

如前所述,風機於地表存在之狀態與建物在本質上無異,對於周遭地景勢 必帶來或多或少之衝擊。尤其,風機塔高常逾一百公尺以上,若無地形遮障,

其景觀衝擊通常極為明顯。惟景觀衝擊之問題,其是否已達無可接受之水準

(與當地地景無法和諧化),多少具有主觀性,亦難以建立通案性規則以資控 管,是以地景衝擊之控制亦僅能就個案分別為之。鑒於風機或風場之地景衝 擊,一定程度受當地地形、設施型態、數量等因素影響,亦應由設置或開發者 進行景觀模擬,否則難以審查。此種景觀衝擊審查在現行開發許可審議實務上 已有前例,故在風機、風場開發控管實務上將景觀衝擊模擬與評估常規化,應 無困難。

空間計畫的控制可能性。

(四) 苑裡風機設置爭議事件法律爭點分析

關於國內風機設置開發之爭議事件,爰以「苗栗苑裡風機設置開發抗爭事 件」為主,研究分析如下:

1. 爭議事件概說

緣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及其子公司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英華威(通威))計畫於苗果縣、通霄、苑裡與竹南三鎮設置風力發電機,

並於民國96 年 10 月 30 日經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作成有條件通過第一階 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下稱環評審查)之結論,其中苑裡鎮部分 9 座風力發電 機(下稱係爭開發案)。嗣因變更風機位置,辦理二次環境差異分析報告,變更 9 座風力發電機之編號及座落位置(T18-1 座落苑裡鎮苑港段 1662、1750 地號、

T40 座落苑裡鎮 1741 地號、T20-2 座落苑裡鎮 1734、1735 地號、T53 座落苑裡 鎮苑港段 1735 地號西側未登記地、T22 鹿落苑裡鎮西海 1384 地號、T23 座落 苑被鎮西海段1394、1395 地號、T24 座落苑裡鎮房南段 1107 地號、T25 座落苑 被鎮房南段 1169 地號、T26 座落苑裡鎮房南段 11 地號)。然此引起當地居民反 彈並組成自救會,接續發起一連串抗爭及法律行動。

2. 事件發展情形

關於事件發展之情形,爰以時間軸之排序方式,簡要說明如下:

(1) 2005 年 5 月 19 日,英華威(通威)按照環評法規,在通苑地區舉辦 環評說明書送審前之公開說明會。

(2) 2006 年 1 月,英華威(通威)在苗栗縣從 2006 年 1 月進入環保署開 始進行審查作業。

(3) 2007 年 4 月,原本規劃設置九十三台風機,每經一次審查會就被刪 掉幾台,目前歷經四次審查會,只剩不到三分之一,但仍舊沒有通 過,甚至有委員建議本案要進入「第二階段環評」。

(4) 2007 年 11 月,英華威(通威)風力發電公司在後龍及通霄鎮交界處 海岸裝設的風力機組,已全部完工,一整排十幾座的風力機組,矗 立在海邊,增添通霄鎮白沙屯海邊景致。

(5) 2009 年 7 月 23 日,英華威(通威)取得電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核發其 中九座風力發電機組之籌設許可準予備查函(經濟部 98 年 7 月 23 日經授能字第09820084740 號函)。

(6) 2012 年 6 月 7 日,續取得 98 年 7 月 23 日經授能字第 09820084740 號風力發電機組之籌設許可準予備查函後,英華威(通威)另取得 電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核發其中九座風力發電機組之籌設許可準予備 查函(經濟部101 年 6 月 7 日經授能字第 10100234910 號函)。

(7) 2012 年 7 月 18 日,英華威(通威)取得經濟部核發之風力發電機組 之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經濟部101 年 7 月 18 日經授能字 第10103006350 號函)。

(8) 2012 年 9 月,英華威(通威)辦理「苑裡鎮西平里 20-2 號風機施工 前說明會」。

(9) 2012 年 10 月 28 日,苑裡反瘋車自救會成立,並針對可能受影響的 苑港、西平、海岸、房裡四個里的居民進行「反對風力發電機組施 設」連署,四個里總人口數 7682 人,截至 2013 年 1 月為止共 4281 多人表達反對的立場。

(10) 2012 年 11 月 21 日,英華威(通威)於苑裡鎮公所再次配合舉辦相 關之協調及說明會。

(11) 2012 年 12 月 4 日,英華威(通威)召開之協調會。

(12) 2013 年 2 月 18 日,英華威(通威)開始在警力保護下要施工,因而 陸續爆發警民肢體衝突。

(13) 2013 年 3 月 21 日,劉政鴻縣長主持召開協調會。

(14) 2013 年 4 月 29 日,陸續有抗議者被依涉嫌強制罪移送法辦。

(15) 2013 年 5 月 13 日,苗栗苑裡的通威 18-1 號風機管制區發生通威保 全被反風自救會成員持刀威脅。

(16) 2013 年 10 月 14 日,苑裡反風車自救會針對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的 風機工程聲請禁止施工假處分,苗栗地方法院認為自救會無精確數 據證明風機會影響居住安寧和健康,且英華威合法取得風機籌設和 施工許可,駁回自救會的聲請。

(17) 2014 年 1 月止,共有 34 人被起訴,而這種方式也引起法律團體的質 疑,因而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辯護。

(18) 2014 年 4 月 16 日,自救會以路過方式佔領經濟部中庭表達抗議。

(19) 2014 年 4 月 23 日,英華威(通威)透過委任律師直接在苗栗地方法 院法庭上表示,就當日所審理發生於102 年 4 月 29 日之學生、民眾 妨礙風機基礎工程施作一案,願意不再追究。經濟部能源局亦於同 日召開就通威公司在苑裡風場的施工許可展延是否要再另作新處份 之會議(苑裡房裡里的三支24、25、26 號風機的併網工程南遷作業 的施工許可)。

(20) 2014 年 5 月 29 日,自救會於經濟部發起抗議展延施工許可活動。

(21) 2014 年 7 月 14 日,於立法委員林淑芬委員、吳宜臻委員及苑裡地區 民代奔走協調下,英華威(通威)與苗栗苑裡反風車自救會就通威

公司於苑裡興建四支風機的後續處理達成共識。

(22) 2015 年 3 月 11 日,歷經兩年苑裡反瘋車自救會的抗爭,英華威(通 威)去年同意拆除居民反對的第24 號及 18-1 號風機,另再提出「苗 栗縣竹南、通霄、苑裡鎮設置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第二次環差報 告,提出變更設置通苑風場第1-1、B01、46 及 50 號風機。

(23) 2016 年 2 月 25 日,自救會主要領頭 20 人全判無罪確定。

3. 法律爭點分析

關於本事件其法律上之爭點在於:

(1) 取得環評及許可後遭阻撓,政府要求和談涉及信賴利益保護的問 題;於事前審查是否有民眾參與不足且事後救濟不足之情形,此於 政府執法、法規內容均有問題。一般而言,環評結論跟報告書是審 查重心,有問題應先從環評內容及結論處理。

(2) 再生能源用地屬一般私經濟或公共事業之範疇?若屬後者,則民間 意見要退讓。本研究認為,本案可界定在「公共設施」,並以此為出 發,則能源政策(公共設施、公益設施)、涉及法律保護之權益有哪 些?土地利用,非僅私有財產權保障之問題,若在公有土地上又應 是如何?

(3) 另本事件之行政處分何時作成?何時發生效力?行政機關對英華威

(通威)為受益行政處分若有問題,則何時應為廢止或撤銷?已取 得許可,要施工時鄰人訴訟,如何在法律上攻防? 亦即於英華威

(通威)申請設立風機之設置開發,其行政程序是否有瑕疵?主管 機關審查許可之標準是否明確合理?諸多行政程序中之民眾參與機 制是否確有落實?居民抗爭之主張是否確有權利及何種權利受侵 害?居民於事前及事後之法律救濟是否充足?其行使之方式是否正 確?等等問題。

就上述法律面問題而言,無論就事業計畫許可、環評與開發許可,皆屬行 政處分,而其中環評與開發許可皆應認為在制度功能上自始即具有保護規範之 性質,故原則上除了肯定利害關係人對之提起撤銷訴願、訴訟,更應考量相關

就上述法律面問題而言,無論就事業計畫許可、環評與開發許可,皆屬行 政處分,而其中環評與開發許可皆應認為在制度功能上自始即具有保護規範之 性質,故原則上除了肯定利害關係人對之提起撤銷訴願、訴訟,更應考量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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