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係建構法治國家的重要原則之一,而「法令 不溯及既往原則」則係信賴保護原則的重要內涵。就如同「信賴保 護原則」不應完全往「人民信賴利益的保護」這邊傾斜一般,法令 也絕非完全不得具有溯及適用的效力。重要、而且困難的問題是,
究竟應該如何兼顧「法令變更所欲追求的公益」以及「人民之信賴 利益」,且使此二者維繫在最佳的平衡狀態。這種「平衡狀態」的
107 楊仁壽大法官與王和雄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意見書亦對這點提出質疑:「同樣
符合『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及『受訓』兩個要件,並有同樣的期待,一受信 賴保護,一不受信賴保護;一可依舊法提敘至年功俸最高級,一依新法僅得 提敘至本俸最高級,徒以訂有過渡條款即謂『與憲法之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 背』,未免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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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尋必須針對每一部法令所涉及的公私法益,分別進行探討。本文 的重點在於提出「思考此類問題的方法」,也就是建構合理的思考 步驟與思考模式。
在第貳單元中,本文剖析了主張信賴保護的要件,針對「是否 需有信賴表現」的爭點,本文採肯定說。至於在判斷「當事人的信 賴是否值得保護」時,本文認為應採取與德國法制不同的操作方 式,無須進行「公益與信賴利益的衡量」,而僅就當事人主觀狀態 進行分析;唯有在選擇信賴保護的方式時,才應進行公私法益衡 量。在信賴保護的措施方面,本文認為共計有「存續保障」、「損 失補償」以及「過渡條款」等三種,本文也整理出六種過渡條款的 類型。
在第參單元中,本文首先指出新法秩序與既存事實之間難以斬 斷的關聯性,並認為在此背景之下,「法安定性」與「調整法秩序 以追求公益」二個相牴觸的價值觀,須力求調和。其次,本文以釋 字第六二○號解釋為例,說明立法者與執法者對於法令有無溯及效 力的問題,分別擁有決定權或解釋權。接著本文整理出有關法令溯 及適用問題的四種不同「思考模式」,並提出「建構事實發展階 段」之觀察模式作為本文之立場。此外本文也主張,思考法令得否 溯及適用的問題時,應分為二階段:「檢視當事人是否具備主張信 賴保護的要件」與「新法秩序得否溯及適用於本案」。在第參單元 的最後,本文闡述了「溯及適用條款」之各種問題。
在第肆單元中,本文以一則真實案例(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 判字第一四四號判決的背景案例、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案)為對 象,實際套用前述「二階段判斷步驟」。而在第伍單元中,本文評 析大法官釋字第六○五號解釋,以交互印證本文所提出的主張。這 二則案例有若干共通之處:皆涉及公務員法,皆起因於法秩序修正 時新舊法過渡規則不明確,在評斷新法秩序有無不當的溯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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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皆應以各該案例事實的發展階段為依據。經由這兩則案例的實 際套用,不但本文所主張之「二階段思考模式」以及「建構事實發 展階段判斷模式」,可以更具體而明確地傳達,且其正當性與可行 性也獲得更有力的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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