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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1. 薪資費用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薪資費用的代理變數迴歸係數為負值,且 達顯著水準,與本文假設的情況相反,不公平的稅制並沒有導致企業的薪資費用 與有效稅率呈現正相關。究其原因,一定要攤開工資薪金的結構來看。影響課稅 所得額最大宗不是一般雇員的薪資,而是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如果這部分的費 用沒有被正常列報的話,那麼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前不合理的扣除規定對 於上市企業來說影響就不大。本文推論,正是高管薪酬未被正常列報,故內外資 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前不合理的稅前扣除規定對企業而言反而沒什麼影響。而高 管薪酬沒有被正常列報的原因如下有三39

首先,中國大陸企業普遍有幫高級管理人員避稅的習慣

40

2. 營運費用

。因為高級管理人 員的薪酬高於一般雇員的數百倍甚至數千倍,個人所得稅租稅規劃就非常重要。

而避稅方式大部分以薪資福利化的方式,相關稅法規定:凡是根據經濟業務發生 實質,取得合法發票實報實銷的,屬於企業正常經營費用,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次,企業為了降低公眾對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關注度,很多收入通過其他 途徑發放,如在母公司或者其關聯公司發放薪酬,或將高級管理人員薪酬通過財 務報銷(列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的方式發放,不在企業年報中體現。

最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定薪酬限制,

使得國有性質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準被限制在某一水準。這部分有點鴕鳥 心態的味道,為了避免受到民眾關注,限制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但實 際上為了對高級管理人員有足夠的誘因,隱性的薪酬將以各種方式被支付。

實證結果顯示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稅前扣除額的標準的確讓課

39 http://www.chuangtoucn.com/edu/MBA/2011-02-15/39275.html

40 http://big5.ifeng.com/gate/big5/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14/6393024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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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擔扭曲-營運費用越高的,反而有越高的有效稅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 合一之前,內資企業的稅前扣除費用有許多扣除上限,衍生出許多財稅差異。而 正因為這些財稅差異,導致營運費用與有效稅率呈現正相關。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兩稅合一之後,內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額回歸公平合理。

以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為例,所有的扣除限額趨於一致,皆為當年的銷售(營 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的 15%為上限,

扣不完的,還准許無限期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而特例的三種產業還被准許以 30%作為扣除上限,分別是化妝品、醫療、飲料業。另一種特例是煙草葉的廣告 費與業務宣傳費,因為政府不鼓勵該產業,故所有的相關費用皆不得稅前扣除。

又,看敘述統計的結果而言,OPEXP 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在內外資企業所得 稅兩稅合一之後占不到 16%,而廣告費與業務招待費只占 OPEXP 的一個部分,

15%的扣除限額是綽綽有餘,故已逼近實報實銷的情況。至於其他稅前扣除規定 也放寬許多,故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後有效稅率與 OPEXP 呈現不顯著的 負相關也是合情合理。

3. 資本弱化比率

實證結果顯示,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ETR 與 THINCAP 為顯著 正相關,代表該規定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對有效稅率帶來新的負 擔,符合假說 H2 的預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雖然中國大陸有些 規定有類似的概念,但是並沒有像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隨後而定的《特別納稅調 整實施辦法(試行)》這麼仔細、這麼嚴格;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專章規範 反避稅的問題,也代表中國大陸主管機關對於反避稅問題的重視。

4. 地區別虛擬變數

實證結果可看出,地區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呈現此消彼長的情況。內外資企業 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較明顯的稅收優惠地區是西部地區與經濟特區,故東部地 區與中部地區虛擬變數的係數顯著為正,而西部地區呈現不顯著的狀態。內外資 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修改了稅收優惠的適用辦 法,稅收優惠的地區別優惠只剩下西部地區中鼓勵類產業才能享受。而繼續執行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時間到 2010 年截止,新的稅收優惠適用辦法仍 有待政府去制訂,不過照目前的情況來看,所有的工廠都呈現內移的趨勢,沿海 的工廠都呈現”用工荒”,在十二五期間中,開發西部的大方向應該仍是不變的。

5. 其他控制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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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資企業這個變數,本文在中國大陸稅法體系的那個部分已經著墨許多,

關於如何定義”外資企業”這個變數的問題,結論就是「外資法人股」要佔已發行 股份 25%以上,該企業才能適用外資的稅收優惠,否則只能適用內資企業的稅收 制度。從敘述統計來看,符合定義的外資企業只佔全部樣本數的 2%,對整體樣 本的影響不大;而迴歸式的係數也是呈現不顯著的結果。新企業所得稅的制訂、

實施有很大一部份就是為了將內外資企業適用的不同標準的稅制統一,廢除以往 以身份為依歸的判別標準,但本研究結果看來上市企業並非好的研究樣本,因為 符合定義的外資企業太少了,故這部分的研究可能要由握有資料的國稅局來主 持,才能得到一個滿意的實證結果。

至於行業別的虛擬變數,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除了 I_

MINING 的迴歸係數是顯著為負外,其他產業有效稅率明顯比信息技術業低,顯 示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信息技術業與其他行業的稅收優惠相差懸 殊,即使設在西部地區某些產業別政府也有鼓勵措施,但仍比不上信息技術業所 享受的稅收優惠。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此情形並沒有改變太多,一樣是信息技術 業的稅收最為優惠。 所變化的是 I_MINING 採掘業不再呈現負相關,而是不顯 著正相關。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後新推行的農業與交通建設的產業稅收 優惠雖然與有效稅率的迴歸係數也是顯著正相關,但是係數明顯比其他產業為 低,所以仍可見得該二產業受惠於新的稅收政策的影響。

至於企業規模變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該變數的迴歸係數呈現 1%的顯著水準,顯示上市企業有效稅率與公司規模大小的關係,符合政治成本 假說(Zimmer 1983;Shevlin and Porter 1992)。而研發投入程度的變數,在此推論,

兩稅合一前後的無形資產扣除費用除了最基本的攤銷費用之外,可以加扣的數額 並不多,故不會帶來預期中的有效稅率與研發投入程度負相關的情形。此外,無 形資產會計科目中,許多與研發支出不相關的項目如土地使用權及商標權、特許 權等都會使 R&D 變數偏離本來要捕捉的研發支出的情形,所以也可能是造成該 變數不顯著的原因,這是以後研究者要注意的地方。

而資產報酬率的實證結果,對照文獻來看,顯的是有點奇怪。通常都是與有 效稅率呈正相關,因為利息折舊等費用並不會與盈利等比增加。本文推論,可能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資產報酬率高的企業剛好落入政府有稅收優惠 的產業,故資產報酬率越高,有效稅率反而越低。有人實證過的結論也是呈負相 關,但是呈正相關的實證結論還是佔多數,這有待後續作研究的人來對照、證實。

最後,資本資產密集度該變數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後的迴歸係數為顯著 的負值,符合折舊性資產越多,有效稅率越低的假說(Stickey andMcGee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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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pta and Newberry 1997;陳明進 2002)。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卻 產生不顯著的結果,推測是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稅法對於折舊費用之 列報限制較為嚴格,與依財會準則認列之折舊費用產生財稅差異,造成折舊性資 產越多的公司,企業須帳外剔除折舊費用,抵銷了原本較高的折舊費用,導致不 顯著的結果。該情形有點類似 OPEXP 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前與有效稅 率呈現正相關的情況,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因為扣除辦法較公平 了,問題就解決了。

二、研究限制

首先是外資的問題。外資佔樣本數量少,只有 2%,無法看出內外資企業所 得稅兩稅合一的變動情形。而用「外資法人股」佔已發行股份的 25%辨識外資企 業有個問題,因為外資企業要上市會有分散股權的規定,通常新增的公開發行的 股票都是給不特定第三人去購買的,外資身份的股東持股股數不增也不減,但相 對的持股的比例就因此下降,所以可能在上市前一直都是外資企業的身份,甫一 上市反而就丟了這身份。

此外,中國大陸還有股權分置的規定,也就是將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有些 成立比較久的外資企業的外資股東因此要將所持有非流通的「外資法人股」換成 普通的 A 股,但仍然保持著實際的控制權,故實際上此種情形也能適用外資的 稅收優惠,不過在資料篩選的時候就辨識不出來,只能當一般的外資企業來分 類。故上市企業並非研究外資稅收優惠的好樣本,上市企業等於都是內資企業的

此外,中國大陸還有股權分置的規定,也就是將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有些 成立比較久的外資企業的外資股東因此要將所持有非流通的「外資法人股」換成 普通的 A 股,但仍然保持著實際的控制權,故實際上此種情形也能適用外資的 稅收優惠,不過在資料篩選的時候就辨識不出來,只能當一般的外資企業來分 類。故上市企業並非研究外資稅收優惠的好樣本,上市企業等於都是內資企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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