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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新企業所得稅實施對有效稅率影響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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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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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許崇源. 博士.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 中國大陸新企業所得稅實施對有效稅率影 y. sit. io. n. al. er. Nat. 響之探討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 蘇奧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六 月.

(2) 致謝詞. 很高興可以如期畢業!想當初考上政大會研所的辛酸與喜悅、找題目寫論文 的辛苦與煎熬、口試前的緊張與焦慮,在論文殺青的同時都成為最美好的回憶。 一剛開始碩一很生澀的學著上台報告,緊張的會發抖,慢慢要學著去找資 料,獨立思考的過程,是我從學生慢慢準備妥當要進入職場的一個成長歷程。 碩二上考多益,有眾多同學一起上進階英語班,也一起準備多益考試,讓我 在準備時不那麼難熬。同時,論文提案的產生,也是思想蛻變的大階段之一。雖 然之前對論文題目的內容稍有涉獵,但要將這些知識彙整,理出一道頭緒,進而 寫成論文,那又是一番天人交戰。所幸政大校園環境幽雅,很適合沈思,每每躲 在商學院圖書館的一隅一個下午,點子就會浮現出來。這時只要適時的用鍵盤捕 捉這些靈感,當日的進度就算達成。.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終於迎來緊鑼密鼓的碩二下,忙著唸書也忙著寫論文。要感謝指導教授許崇 源的悉心指導,變數的計算方式與模型的設計才能準確無誤。感謝文伶,與你切 磋無形中教學相長,讓我學到不少。感謝韻容的投影片格式,讓我在準備口試之 餘有個現成模版,這樣我這個美術白癡就可以專心在口語的表達上。感謝姿諭在 論文格式方面的幫忙。還要感謝菀瑜在跑迴歸的指令上給我的點醒。感謝家維、 昀達、言修適時的打氣與聊天。感謝方婷、怡君在口試當天幫忙忙進忙出,令我 可以不那麼緊張的預備口試。還有同門的羽柔跟劉羽你們的支持與提醒也讓少跟 筋的我可以準時完成工作。.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感謝口試委員馬嘉應教授對於地區性變數的指正,以及研發投入程度變數的 指教,讓我不致於盲從前人文獻,一錯到底。感謝口試委員林世銘教授對本論文 通順度的建議,讓我即時改正論文太過口語的毛病。最後感謝父母和家人的支 持,在碩士生涯不需要煩惱錢的問題,不用為了打工奔波忙碌。最後再度感謝所 有幫助過我的親人、朋友、同學們,沒有你們的支持,就沒有今日論文的誕生。. 蘇奧迪謹上.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

(3) 中國大陸新企業所得稅實施對有效稅率影響之探討 摘要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被統一,不一致的情形被消 弭,稅收優惠的政策也從對外資企業的普遍優惠制轉變成以產業為導向。凡此種 種改變,皆對中國大陸上市企業之有效稅率產生影響。本文以 2003 年-2010 年中 國大陸上市企業的財務資料做實證研究。 本文主要研究的課題有三:一、探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後稅前扣除規定 對有效稅率的影響;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反資本弱化條款對企業有效稅 率是否有影響?;三、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各地區是否仍有顯著的 稅境差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一個課題用兩個變數來捕捉,一個是薪資費用,一個是營運費用。薪資費 用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前與有效稅率為負相關。本文推論該情形因為高 階管理人員的薪資沒有正常列報,而可能的原因有三:一、租稅規劃原因,二、 避免薪酬過高引起社會各界關注,故分配在各個關係企業,三、國家對國有企業 的高階管理人薪資有限制。. y. Nat. sit. n. al. er. io. 營運費用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前與有效稅率為正相關,與假說預計 情況相同。這部分可用財稅差異的觀點來解釋。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 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規則更為公平合理,故營運費用對有效稅率的影響為負 相關。第二個課題是討論資本弱化條款的問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 後,該變數之係數呈現顯著正相關,代表中國大陸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 之後,反避稅措施的實施已然有些成效。. Ch. engchi. i n U. v. 第三個課題是稅境差異的問題。本文地區性虛擬變數的設置以西部地區為對 照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較明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地區是西部 地區與經濟特區,故東部地區與中部地區的係數顯著為正,而經濟地區呈現不顯 著的狀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地區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只剩下西部 地區中的鼓勵類產業才能享受,而實證結果也明確顯示中國大陸政府預期的結 果。 關鍵字:有效稅率、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

(4) The Impact of New Chines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n Effective Tax Rate of China Listed Companies Abstract After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enacted , income tax law applicable to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are unified,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ose income tax law are gone. The new law scraps the original emphasis on regional incentives in favor of industry-oriented incentives supplemented by regional ones . All of these changes affect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of China Listed companies . This study used the sample of china listed companies spanning from 2003-2010.. 政 治 大 This study have three main topics : First, to discuss how the pre-tax deduction 立 rules affect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before and af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 國. 學. ‧. law. Second, does the anti-thin capitalization rule in the new law have some effect to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Third, af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are there still big difference between regions?. n. al. er. io. sit. y. Nat. This study used two variables to examine first topic-salary expense and operating expense. Salary expense had a negative correlation with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befor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I consider it came from sal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senior executives which could be explained in three ways. First, tax planning purpose. Second, in case of drawing attention from publics, part of salary were paid by affiliated companys. Third,the country imposed caps on senior executive pay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h. engchi. i n U. v. Operating expense had a positive relation with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befor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which is the same as hypothesis. It could be explained in terms of book-tax differences. Af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rules for computation taxable income are more fair and reasonable. As a result, operating expense has a negative relation with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The second topic discuss about anti-thin capitalization rule.Af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the variable standing for anti-thin capitalization rule is significantly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It represents that, af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China authorities make progress in anti-tax avoidance..

(5) The third topic is about tax burden between regions. This study used western region as a control group. Befor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were subject to western region and Special Economic Zones. For this reason, the region dummy variables- central China and east China were significantly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but the coefficient of western region dummy variable did not reach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After implemention of the new law,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s subject only to domestic enterprises belonging to the category encouraged by the State in western region. The empirical results conform to the anticipation of China authorities. Key words : Effective Tax Rate、Preferential Tax Policy、Corporate Income Tax.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目錄 緒 論 ........................................................................................................................ 1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二、研究問題 ....................................................................................................... 2 三、研究架構 ....................................................................................................... 3 貳、中國大陸相關體制介紹.................................................................................... 5 一、中國大陸稅法體系 ....................................................................................... 5 二、中國大陸會計制度體系 .............................................................................. 19 參、文獻探討......................................................................................................... 26 一、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與有效稅率交互關係的國內相關文獻 ................ 26 二、有效稅率的決定因素.................................................................................. 28 三、檢驗稅法變動前後有效稅率的相關文獻 ................................................... 30. 立. 政 治 大. 肆、研究方法......................................................................................................... 32. ‧ 國. 學. ‧. 一、研究假說 ..................................................................................................... 32 二、實證模式 ..................................................................................................... 41 三、變數定義及衡量 ......................................................................................... 44 四、資料來源與處理 ......................................................................................... 51. y. Nat. sit. 伍、實證結果與分析 ............................................................................................. 52. n. al. er. io. 一、敘述統計分析 ............................................................................................. 52 二、相關係數分析 ............................................................................................. 56 三、實證結果分析 ............................................................................................. 58. Ch. engchi. i n U. v. 陸、結論與建議 ..................................................................................................... 66 一、研究結論 ..................................................................................................... 66 二、研究限制 ..................................................................................................... 69 三、研究建議 ..................................................................................................... 70 參考文獻 ................................................................................................................ 71 一、中文部分 ..................................................................................................... 71 二、英文部分 ..................................................................................................... 72. i.

(7) 表目錄 表 2-1.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之差異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後). ............................................................................................................................. 6 表 2-2 財務會計利潤與課稅所得差異項目 .................................................... 24 表 4-1 變數定義 .............................................................................................. 44 表 4-2 樣本篩選過程....................................................................................... 51 表 5-1 2003-2007 年上市企業各變數之敘述性統計值 ................................ 53 表 5-2 2008-2010 年上市企業各變數之敘述性統計值 ................................ 54 表 5-3 2003-2010 年上市企業各變數之敘述性統計值 ................................ 55 表 5-4 2003-2007 各變數之皮爾森相關係數 .................................................. 57 表 5-5 2008-2010 各變數之皮爾森相關係數 .................................................. 57 表 5-6 有效稅率迴歸模式實證結果................................................................ 62 表 5-7 有效稅率迴歸模式實證結果................................................................ 6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8)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架構 ................................................................................................... 4 圖 4-1 所得稅會計方法 ...................................................................................... 4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9) 緒 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2008.01.01)三年之後,究竟對處於中國大陸的 內資、外資企業的有效稅率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以往有兩個人寫過這方面的論文 (彭筱棻 2009;高可葳 2010),他們的重點在於探討各個產業對有效稅率的影 響,讓我們可以對新企業所得稅實施之情況有所瞭解,但比較沒有探討的部分是 中國大陸當局新增的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這部分是新企業所得稅相較於之前的 內資與外資所得稅法最大的不同點,代表一個劃時代的分水嶺。中國大陸從以往 的積極引資普遍給予優惠的狀態進展到目前的產業為主、區域為輔的狀態,代表 著中國大陸地區的發展已經到了一個新的進程。產業的分佈、環保節能節水都要 配合國家整體的計畫來實施,整體的稅收徵管意識也逐步向國外接軌,引入全套 的反避稅措施-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雖然目前的配套還未完全出檯,但這已 經代表中國大陸當局的一個決心與今後發展的方向;此外也代表中國大陸的徵管 技術已經逐步到位,才有辦法負擔額外增加的技術問題。.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y. Nat. sit. n. al. er. io. 此外,關於應納稅所得額之計算組成分中,新企業所得稅也有新的規定,例 如計稅工資的廢除、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還有廣告費的認列等等,都是可以探 討的部分。以往研究都只能大概知道有哪些產業會受影響,但是究竟受影響的情 況如何,對有效稅率的影響顯不顯著,有待驗證。針對這幾個部分深入探討,相 信可以進一步瞭解各產業別受到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具體影響。. Ch. engchi. 1. i n U. v.

(10) 二、研究問題 綜上所述,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中國大陸的企業所得稅法有許 多的變化,國內文獻曾經研究過這部分的議題,但未探討所有改變的面象。本文 為了讓此部分的研究更臻完善,發展出以下三個研究方向,力圖呈現中國大陸新 企業所得稅法對有效稅率影響的完整面貌。 一、. 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舊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稅法的不公平規定,最重 要的稅前可扣除費用也做了修改,此舉是否造成內外資企業有效稅率的實質 性變化?. 二、. 自從新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後,該法中的反資本弱化規定對內外資企業 在有效稅率方面是否造成影響?. 立. 三、. 政 治 大. ‧. ‧ 國. 學.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後,各地區以地區為主的優惠都被取消,故各地 之稅境差異不復存在,然是否有其他影響因素仍影響各地有效稅率不一致的 原因?.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n U. v.

(11) 三、研究架構 本研究共分為六章。其內容如下,並將本文研究架構圖彙總如圖1-1: 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及所欲研究之議題。 第二章中國大陸相關體系介紹,說明中國大陸稅法體系、會計準則體系以及上市 公司適用租稅優惠之情形。 第三章文獻回顧,探討國內外影響有效稅 率之決定因素的相關文獻以及法規變化 前後對於有效稅率的影響及相關因素之變化。 第四章研究方法,闡明研究假 說之推論、建立實證模式,並說明研究樣本之篩選 標準。 第五章為實證結果與分析,解釋本文敘述統計及迴歸分析之結果與發現。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彙整本文研究之結果,並提出本文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方向 之建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 i n U. v.

(12)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問題 中國大陸相關體制介紹. 稅法體制. 會計準則體制 文獻回顧. 學. ‧ 國. 立. 提出研究假說 政 治 大 建立實證模型 實證結果與分析. Nat. y. ‧. 結論與建議. io. n. al. 圖 1-1 研究架構. Ch. engchi. 4. 研究建議. sit. 研究限制. er. 研究結論. i n U. v.

(13) 貳、中國大陸相關體制介紹. 一、中國大陸稅法體系. 1.. 中國稅法體制. 1.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後,為配合引進先進國家資金、技術和人才,開展對外 經濟技術合作的需要,根據中國共產黨黨中央統一部署,稅制改革工作在”七五” 計畫 2期間逐步展開。1980 年 9 月,中國大陸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 政 治 大. 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並公布施行。企業所 得稅稅率確定為 30%,另按應納所得稅額附徵 10%的地方所得稅。1981 年 12 月, 中國大陸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 所得稅法》,實行 20%~40%的 5 級超額累進稅率,另按應納稅所得額附徵 10% 的地方所得稅。. 立. ‧ 國. 學. ‧. 作為企業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1983 年中國大陸國務院決定在 全中國大陸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也就是將”新中國” 3成立後實行了 30 多年的 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制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制度。. io. sit. y. Nat. n. al. er. 隨著對先進國家開放領域的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形式上已經不僅限於合 資企業,外國和中外合作企業也越來越多。稅收政策上的差別對待,使執行達10 年的兩部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不斷受到質疑。相對於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合 資企業在稅收上的優惠要多一些。為了解決合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與 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1991年4月,中國大陸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 法》合併,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於 同年7月1日起施行。. Ch. engchi. i n U. v. 又內資企業本身也面臨類似的問題,對於不同所有制 4與不同地區的國營企 業制定了種類繁多的各種稅賦與附加費,這對相同產品在不同地區與不同制度的 1. 摘自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編,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年,頁 323-頁 324 2 中國大陸每隔 5 年會提出一個 5 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七五計畫是中國大陸自 1953 年 開始第 7 個 5 年計畫,成為 1986~1990 年中國大陸發展的指導原則 3 中國大陸習慣將 1939 年 10 月成立的中國共產黨政權稱為”新中國” 4 中國大陸的國營企業分為”全民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 5.

(14) 企業之間的良性競爭有所影響。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國大陸國務院將《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 條例》,進行整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標誌著中國大陸的所得稅制度向著法制化、科學化和 規範化的方向邁出了重要的步伐。 在內資與外資各自都統一的情況之下,不公平的現象仍然沒有被消弭。原因 無他,這兩類稅法之間的歧異性比這兩類稅法各自內部的歧異性還大,大半是來 自於改革開放之初為了招商引資,廣設誘因的結果。惟隨著各方面的發展,基礎 建設的完善,以租稅優惠為誘因的歷史因素已經不複存在,如果不逐步消除的 話,反而對整體的產業的部署規劃起了不好的引導作用,外資會靠著租稅優惠來 經營一些已經不合時宜、技術落後的產業,除了資源效率不彰之外,嚴重的還會 造成環境的污染;此外,對於產業內部的良性競爭也會有不良的影響,造成外資 企業一些先天上的優勢,如此反而有可能造成在主業產品上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 產生。故新一波的稅務改革是著眼於內資企業稅法與外資企業稅法的兩稅合一, 以期達到消弭上述問題的目標。.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 終於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中國大陸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 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並於 2008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行。從此內 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sit. y. Nat. n. al. er. io. 2. 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差異 內外資企業租稅負擔差異,亦表現在稅前申報扣除的範圍和標準上,稅前扣除項 目都列於下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稅前申報扣除差異存在於許多面 象,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統一成一種標準,讓內外資企業間的租稅負 擔更為公平。. Ch. engchi. i n U. v. 表 2-1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之差異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後) 項目. 內資企業. 外資企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 職工薪資. 一、依法定計稅工 資標準列報扣 除。(扣除辦法20 條) 二、工效掛鉤計稅 工資辦法。(國稅 發[1998]86 號、京 國稅[1998]146 號). 將支付標準和所 依據的文件、 資料報當地稅務 機關審核同 意,即可全額扣 除。(外商投 資企業和外國企 業所得稅法細. 企業發生的合理 的工資薪金支 出,准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 國企業所得稅實 施條例第34條). 6.

(15) (國稅發[2004]82 則 24 條) 號,京國稅發 [2004]334 號) (國稅函 [1999]294 號) 三、事業單位工資 辦法。(財稅字 [1998]018 號、京 國稅二[1998]156 號) 四、工資據實扣除 辦法。(財稅字 [1999]273 號). n. al. y. er. io. sit. Nat. 廣告費. 以外的捐贈不得 列為成本、費用和 損失(外商投資企 業和外國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19條). ‧. 納稅所得額3%以 內的部分,准予扣 除。 (暫 行條例第 6 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 性捐贈支出,在年 度利潤總額12% 以內的部分,准予 在計算應納稅所 得額時扣除。(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 業所得稅第9條) (實務上年度利 潤總額並不扣除 原本發生的捐贈 額). 學. ‧ 國. 公益救濟性捐贈. 政 治 大 用於公益、救濟性 企業用於中國境 立 之捐贈,在 年度應 內公益、救濟性質. Ch. 外商投資企業用 於中國境內益、救 濟性質的捐贈,可 以作為企業當期 的成本費用列支 (國稅發 [1995]175號). engchi. i n U. v. 原則上納稅人每 未規定扣除標 一納稅年度發生 準,即可全額扣 的廣告費支出在 除。 銷售(營業)收入 2%以內,可據實 扣除;超過部分可 無限期於以後納 稅年度扣除。(扣 7. 企業發生的符合 條件的廣告費和 業務宣傳費支 出,除國務院財 政、稅務主管部門 另有規定外,不超 過當年銷售(營 業)收入15%的部.

(16) 除辦法40 條). 分,准予扣除;超 過部分,准予在以 後納稅年度結轉 扣除。(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所得 稅法實施條例第 44條). (但對於各行 業,主管機關另外 以解釋函令訂有 規則,見本文第 22-23頁) 業務宣傳費. 在不超過銷售(營 未規定扣除標 業)收入 0.5%範 準,即可全額扣 圍內,可據實扣 除。 除。(扣除辦法42 條). 業務招待費. 全年銷售(營業) 收入淨額在1500 萬元及以下者,在 不超過銷售(營 業)收入淨額的 0.5%部分據實扣 除;全年銷售(營 業)收入淨額超過 1500 萬元者,在 不超過該部分的 0.3%據實扣除。 (扣除辦法43 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 產經營活動有關 下者, 不得超過銷 的業務招待費支 貨淨額的0.5%;全 出,按照發生額的 年銷貨淨額超過 60%扣除,但最高 1500萬元的部 不得超過當年銷 分, 不得超過該部 售(營業)收入的 分銷貨淨額的 5‰。 (中華人民共 0.3%。 和國企業所得稅 (2)全年業務收 法實施條例第43 入總額在500 萬 條) 元以下者, 不得超 過業務收入 總額的1%;全年 業務收入總額 超過500 萬元 者,不得超過該 部分業務收入總 額的5%。(外所 稅細則 22 條). 壞帳準備金提取 比例一律不得超 過年末應收帳款 餘額的0.5%。(扣 除辦法46條). 從事信貸、租賃等 業務之企業,或已 根據實際需要,報 經當地稅務機關 批准,逐 年按期末. 治 政 (1)全年銷貨淨 大 額在1500 萬元以. n. y. sit. er. io. 壞帳準備. Ch. ‧. Nat. al. 學. ‧ 國. 立. 同上. engchi. 8. i n U. v. 在計算應納稅所 得額時,未經核定 的準備金支出不 得扣除(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所得.

(17) 放款餘額( 不包括 銀行間拆借),或 者期末應收帳 款、應收票據等應 收款項之餘額,計 提不超過3%的壞 帳準備部分。(外 所稅細則25條). n. Ch. 企業在生產經營 活動中發生的下 列利息支出,准予 扣除: (1)非金融企業 向金融企業借款 的利息支出、金融 企業的各項存款 利息支出和同業 拆借利息支出、企 業經批准發行債 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 向非金融企業借 款的利息支出,不 超過按照金融企 業同期同類貸款 利率計算的數額 的部分。(中華人 民共和國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 38 條). y. sit. er. io. al. 企業發生與生 產、經營有關的合 理的借款利息,應 當提供借款付息 的證明文件,經當 地稅務機關審核 同意後,准予列 支。(外所稅細則 21 條). ‧. Nat. 納稅人在生產、經 營期間,向 金融機 構借款的利息支 出,按照實際發生 數扣除;向非金融 機構借款的利息 支出,不高於按照 金融機構同類、同 期貸款利率計算 的數額以內的部 分,准予扣除。 (暫 行條例第6 條). 學. 一般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 十條第(七)項所 稱未經核定的準 備金支出,是指不 符合國務院財 政、稅務主管部門 規定的各項資產 減值準備、風險準 備等準備金支 出。(中華人民共 和國企業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55 條). 政 治 大. ‧ 國. 立. 稅法第十條第七 項). engchi. 9. i n U. v.

(18) 關聯企業間利息 支出. 納稅人從關聯方 取得的借款金額 超過其註冊資本 50%的利息支 出, 不得在稅前扣 除。(扣除辦法36 條). 立. 企業與關聯企業 之間融通資金所 支付或收取的利 息,超過或者低於 沒有關聯關係所 能同意的數額,或 其利率超過或低 於同類業務的正 常利率者,當地稅 務機關可參照正 常利率進行調 整。(外所稅細則 55 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 接受的債權性投 資與權益性投資 的比例超過規定 標準而發生的利 息支出,不得在計 算應納稅所得額 時扣除。(中華人 民共和國企業所 得稅法第 46 條) 相關比例規定在 (財稅[2008]121 號). 政 治 大. ‧. ‧ 國. 學. 而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企業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 119 條中有對債權性 投資做定義。. sit. y. Nat.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並參考林怡伶(2007) ;盧順權(2006) ;馬劍平(2004). n. al. er. io. 3. 稅收優惠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前後稅收優惠的範圍有所不同,本文在此將主要的稅 收優惠列出來以供比較。在此僅針對經濟目的型的稅收優惠來做討論,並未將社 會目的型的所得稅優惠納入討論範圍。. Ch. engchi. i n U. v. (1)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內資企業 5 a. 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可減按15% 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 稅2年。 b. 為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 制興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間內減徵或者免 徵所得稅。. 5. 引用自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2007,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 北京:經濟科. 學出版社第 312-318 頁. 10.

(19) c. 企業利用廢水、廢棄、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者,可在 5年內減徵或免徵所得稅。 d. 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 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減徵或免徵所得稅3年。 e.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 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 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 得稅。 f. 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 得的所得,暫免徵稅。 g. 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 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6。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 力、水利、郵政、電視廣播企業,上述項目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 者,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 政 治 大 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立 h. 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 ‧. ‧ 國. 學. 和經濟穩定發展,對投資境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的企 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 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n. al. er. io. sit. y. Nat. (2)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外資企業 7 a. 特定地區直接投資的優惠。 (a)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 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上海埔東新區開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 所得稅。 (b)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放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 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c)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放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 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 6. Ch. engchi. i n U. v. 財稅[2001]202號中詳細規定本政策適用範圍,包括重慶市、四川 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 治區、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 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上述地區簡稱西部地區。另外,國家鼓 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 指以《當前國家重點股 利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中規定產業項目為主營運業務,其主營 運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之企業。 7. 引用自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2007,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 北京:經濟科 學出版社第 376-391 頁 11.

(20) 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 業所得稅。 b. 生產性外商投資的企業優惠,對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 上,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 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c. 從事經國務院批准之《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 錄》中的股利類項目的外商 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6000萬美元,或達1500 萬美元且達企業原註冊資本額50%者,第一 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 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d. 為鼓勵及引導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項目投資建設,中國大陸對其給 予更優惠的減免稅待遇。 (a)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 企業所得稅。 (b)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 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 企業所得稅。 (c)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 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專案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 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 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 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d)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 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 上海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 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e)對設在西部地區依《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投資國家鼓勵類產業的 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 年至2010 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 所得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 力、水利、郵政、電視廣播企業, 上述項目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 者,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f)鼓勵向內資企業轉讓技術的稅收優惠。對於在農業、科研、能源、交 通運輸,以及在開發重要技術領域等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使用 費,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還可以 免徵所得稅。 (g)外商投資企業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在投資於該企業, 或者做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 不少於5年者,經稅 12.

(21) 務機關核准,退還再投資部分以繳納所得稅之40%稅款。若外國投資 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在投資舉辦、擴建商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 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獲得的利潤直接在投資於海南經 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 不少於5年者,經稅務 機關批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以繳納企業所得稅之稅款。 (h)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 新增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中抵免。若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 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比設備購置前一年 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 年。 (i)技術進口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技術進口指從中國大陸境外向中國 大陸境內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移轉技術的行為。 對於符合規定的技術進口合同取得的收入,外國企業可以享受減免企 業所得稅的優惠。.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3)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 8 a. 產業類別優惠 (a)關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 28 條:對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 技術企業給予 15%之優惠稅率 (b)關於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為了照顧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為的小型微利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 國企業所得稅法》第 28 條第 1 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減按 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c)關於獎勵創業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 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b. 項目(或功能)類別優惠 (a)關於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於農、林、牧、漁業中涉及國計民生最基礎的重要項目,並且非國 家所限制和禁止發展,根據與基本生活必需的遠近關係,分別給予免 稅或減半徵收的優惠。 (b)關於鼓勵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了對基礎設施建 設項目的所得的減免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前也有此類 優惠,舉例如:沿海經濟開放區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生產性.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n U. v. 參考劉劍文等著,201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問題研究-以北京為基礎的實證分析,北京大 學出版社的標題分類 13.

(22) 外商投資企業。 (c)關於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可分為三類:第一、技術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第二、股利企 業從事研究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第三、鼓勵企業對於固定資產更 新換代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d)關於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企業所得 稅優惠可分為三類:第一、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 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而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 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定期減免優惠。第二、綜合 利用資源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 購置用於特定用途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實行稅 額抵免。 c. 區域類別優惠 本類別是說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地區別的稅收裁量權均 被取消,只剩民族自治區保留了這項權力。此外,大西部優惠在內外資 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之後,仍可繼續適用 9。. 學. 4.. ‧ 國. 立. 政 治 大. 內外資企業分類的依據. ‧. n. al. er. io. sit. y. Nat. 2007 年 3 月 16 日中國大陸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於 2008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由此時開始,稅收優惠的標準不再是外資企業的身份,而 是產業別與某小部分的地區別,如西部大開發的優惠等。而本文的重點在於內外 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前後對內外資企業有效稅率的影響,首要之務就是要分篩 出哪些是內資企業哪些是外資企業,這樣才能辨別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前 後對企業所得稅方面所帶來的差異。. Ch. engchi. i n U. v.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以中國大陸所有上市企業的資料作為樣本,但證監會並未 對適用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的股票號碼做出不同的編號(因為持股每年都有 可能變動),所以本文要試著摸索出一個標準以利分篩。 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合營企業註冊 資本的 25%,否則便不享受合營企業的待遇。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對取得法 9. 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 號):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202 號) 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14.

(23) 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 25%;對不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不受 25%限制。而外資企業亦 稱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全部的資本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在中外合資股份 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 25%。由此可 見在外商投資企業一系列的法律中,一致的標準是外資持股的比例要大於等於 25% 10才能符合外資投資企業的標準,也才能享受相關的優惠,諸如稅收優惠、 外匯。但這 25%究竟要如何計算?是以外資直接投資的「外資法人股」佔已發行 股份的比例呢?還是將「外資法人股」以及外資持有的A股B股H股都納入計算 外資持有的股數來計算比例?這是接下來要探討的問題。 回顧林怡伶(2007) 11,文中提及如何區分中國上市公司中內外資的企業, 方法一是看外資直接投資的「外資法人股」是否佔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本文 首先去查中國大陸各家上市公司的年報,看到如果上市前後外資的持股都一樣超 過25%的門檻,那麼外資的優惠仍然適用,並沒有因此被摘除。此外,中國大陸. 政 治 大 的解釋函令商資發[2005]565號,提及”因為股改導致外資持股下降的情況”,只要 立 外資仍持有25%以上的股份,那麼仍然可以享受外資待遇的優惠;解釋函令國稅 ‧. ‧ 國. 學. 函[2003]422號則是如此規定:外資低於25%企業適用稅制一律按照內資企業處 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待遇。但國務院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由此看來, 以25%的門檻來篩選應是有可操作性的。. n. al. er. io. sit. y. Nat. 在此舉幾個例子來證實此一說法。首先為深圳證交所上市股票號碼002216 鄭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2008年1月30日首次公開發行,外資持有 的外資法人股佔已發行股份從38.57%降到28.88%,但沒有低於25%的門檻。雖然 公司要上市感覺要符合很多中國大陸的國內法令,而非外資企業適用的法令,但 10. Ch. engchi. i n U. v. 外資投資法律規定的 25%是可以享受相關外資優惠的一個持股門檻,若是外資持股低於 25% 但高於 10%時,外資的批准證書仍不會被撤銷, 11. 在此節錄一段該作者論文的內容(第33頁第2段) :中國上市公司為股份制企業,適用《企業 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申報納稅,自不殆言,但若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外國投資者直接投 資的「外資法人股」以及外國投資者間接投資的「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 」與「境外上市外 資股(H股)」 ,達註冊資本25%以上時,是否可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課 徵所得稅,享有法定租稅優惠,則較有爭議。目前多 數看法認為雖然外商投資上市公司非外 所稅中明定之有限責任型態的外商投資企業,但 若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持股達25%,則符合 外所稅中獎勵外商企業投資目的,理應成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主 體,享有租稅優惠措施(韓靈麗,2005;崔勁松,2004) ;反之,若是外國投資者間接投資, 如購買B股及H股,因持有者僅為一般投資者,並未實際 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無法達到促進中 國產業升級發展目的,則必須視為一般內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暫 行條例》課徵(崔勁 松,2004)。. 15.

(24) 依據該公司2008年年報第84頁的揭露寫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 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 施細則》 、國稅發[2000]1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 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和國稅[1994]2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 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經鄭州市國家稅 務總局鄭國稅函[2005]120號文批准,本公司享受免征2004和2005年度企業所得 稅,減半徵收2006至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可見外資企業是否上 市並不會影響稅收優惠的適用,重點還是要回歸25%的門檻。 再來舉深圳證交所上市股票號碼002345廣東潮宏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 司2010年完成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動作,而上市後外資持有的外資法人股佔已 發行股份從42.18%降到31.64%;此外,該公司並未因為上市的動作而失去適用 外資稅收優惠的資格。以下是該公司於2010年年報84頁的揭露:”公司為設於經 濟特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根據2007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法》及《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 號)的相 關規定,公司所處經濟特區企業所得稅稅率自2008年1月1日起5年內由原15%逐 步過渡到法定稅率25%,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008年按18%執行,2009年按 20%執行,2010年按22%執行,2011年按24%執行,2012年按25%執行。同時, 公司經汕頭市龍湖區國家稅務局“汕龍國稅函[2006]24號”文批准,自2006 年起享 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即企業所得稅於.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2006、2007年免征、2008至2010年減半徵收。該稅務優惠根據《關於實施企業所 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相關規定將繼續享受至期滿為 止。由此,公司2009及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實際徵收率分別為10%、11%。”, 此例也是一樣,並未因上市而失去稅收優惠的適用。. Ch. engchi. i n U. v. 再來舉一反例,說明如果外資持有股份在上市前超過25%但上市後低於25% 時,即不能適用外資企業稅收優惠的情況。深圳證交所上市股票號碼002293羅萊 家紡股份有限公司為2009年掛牌上市的公司。該公司在上市之後,外資的持股比 例由25%下降至18.75%,國稅局要求執行國稅總局國稅發[1997]第071號文的第五 條:“合併、分立、股權重組後的企業,其內外資股權比例不符合有關外商投資 企業法律規定比例的,除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再繼續適用 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所得稅法律、法規,而應按照內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法律、 法規進行稅務處理”的規定;此外國稅局也要求該公司按照國稅函[2003]422號的 精神來納稅。總結上述兩個解釋函令的精神,羅萊家紡股份有限公司最後因外資 持股比例下降而被要求補稅 12。 12. 證券代碼:002293 證券簡稱:羅萊家紡 公告編號:2010-025 羅萊家紡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差錯更正公告 16.

(25) 由以上三個例子可以看出計算25%門檻的股份都是用「外資法人股」佔已發 行股份的比例來計算,且上不上市並不是適用稅收優惠的標準,25%門檻才是。 有別於上述的衡量方式,總是有些例外情況發生。見《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 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此解釋函令說明如果外資持股因為股權分置 改革的問題,被迫將「外資法人股」這種非流通股換成A股流通股的話,只要該 外資所持有的A股與「外資法人股」的股數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5%以上,仍然 可以適用外資適用的稅收優惠。惟若發生上述情況,是否為外資企業就要從財報 的揭露的細節去判斷,無法光從資料庫給的「外資法人股」的比例去判斷。 而方法二呢,是看B股與H股佔該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的比例,此法如果直接 拿來適用的話會有疑慮。有的公司例如上海證交所掛牌股票號碼600115的中國東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揭露中指出,H股佔總發行股數30.81%。在這之中, 有15%是東航國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所持有,這是在2009年該公司向東航國 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私募的結果,因為沒有符合25%的門檻,所以不能適用 外資稅收優惠。如此看來,還是要去看年報揭露中,使用流通股來私募的消息, 並搭配稅收優惠相關資訊才能判斷是否適用外資的稅收優惠。.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不過在特定情況下購買B股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在此舉江鈴汽車股份有限公.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 y. Nat. 局日前在對我公司進行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因2009年9月羅萊家紡股份有限公司 (以. sit. 下簡稱“公司”)上市,導致公司外資股比例由上市前25%下降至18.7484%,要求我公司執行國稅. er. io. 總局國稅發[1997]第071號檔之第五條“合併、分立、股權重組後的企業,其內外資股權比例不符 合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規定比例的,除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再繼續適用. n. al. i n U. v. 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所得稅法律、法規,而應按照內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法律、法規進行稅務處. Ch. engchi. 理”的規定以及國稅函[2003]422號精神,從2009年度起,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不再享受優惠 過渡期稅率,統一按企業所得稅率25%申報繳納。. 公司在編制2009年報和2010年1季報時,企業所得稅分別按20%和22%(優惠過渡期稅率) 計提繳納,因此,需對2009年報和2010年1季報進行更正。因稅率變動導致公司2009年度和2010 年1季度分別增加繳納企業所得稅費用7,497,806.79元和1,233,800.85元,相對應的2009年度歸屬于 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由原151970982.37 更正為144,473,175.58 元,2010 年1 季度歸屬于上市 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由原50,900,487.67 更正為49,666,686.82 元。由此而影響的其他財務指標詳見 更正後的《2009 年年度報告摘要》 、2009 年度《審計報告》和《2010 年1 季度報告》等報告, 這些更正報告刊登於2010 年6 月23 日巨潮資訊網。本次更正僅涉及因稅率變動而影響的財務資 料,其他未作調整。 本次會計差錯更正議案已經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第一屆監事會第 九次會議審議同意。更正的2009 年度財務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出具了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 的審計報告(會審字【2010】3887 號) ,詳細內容見2010年6月23日巨潮資訊網。. 17.

(26) 司為例。在深圳掛牌上市股票號碼000550的江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回顧該公司 2002年的年報,第46頁寫著:本公司經南昌市國家稅務局涉外分局國稅發 [1998]010號文《關於江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批復》批准,自1997 年第一個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 免三減半的政策性優惠。明寫著適用外商的稅收優惠。雖然到了2003年適用稅率 的批文改成”洪國稅外發 (2003)054 號文《關於江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稅 收法律及企業所得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從批文名稱看不出是給外商性質的公 司的優惠,但是江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一直到2010年才必須繳城市維護建設 稅與教育費附加,而且在此同時福特一直持有該公司30%左右的股份,並沒有降 至25%以下,所以應該仍是接受等同於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除了上述幾種可以從年報判斷企業是否為外資企業的方式之外,本文在年報 中發現一些特殊的情況。在中國大陸稅收法制中的兩個小稅種,城市建設維護稅 與教育費附加在2010年12月以前對外資企業是不課徵的,直到2010年12月才開始 對外資企業課徵 13。遵照上述國稅函[2003]422號的規定,無論是何種稅收優惠, 只要外資持股低於25%就不能享受,但還是有許多公司在外資持股低於25%之後 仍然是免繳城建與教育費附加。還有另一種情況是登記註冊地在經濟特區的外資 性質的公司,雖然因為上市的緣故外資持股小於25%,但還是可以享受外資的優 惠並遵照過渡期間的規定逐步過渡到所得稅率25%。本文在此研判,可能是因為 在經濟特區有許多規定其實都不分內外資皆可適用,所以在外資持股小於25%之 後,仍然讓這些公司適用稅收優惠。在理論上如此適用也不違背相關的規定,只 是會讓利益關係人搞不清楚這些公司的稅收優惠是來自外資的身份還是來自經.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濟特區的緣故。. Ch. i n U. v. 在將各種篩分內外資企業的方法討論過一遍之後,基於成本效益原則還是只 能以比較簡便一致的方式來篩分,其他種種的例外情況只能當作本文的研究限制 與干擾項目來處理。所以本文最後以「外資法人股」佔已發行股數的比例來做適 用外資稅收優惠的門檻。. 13. engchi. 根據《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 (國發. [2010]35號)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 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 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 (含)之後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和教育費附加。. 18.

(27) 二、中國大陸會計制度體系. 1. 會計沿革 此部分的沿革是按照汪祥耀(2006)將中國大陸的會計制度的沿革分成4個 部分來看,並局部引用改寫周銀燕(2007)的碩士論文而成。 (1) 階段一:局部借鑒國際慣例階段(1978-1992.11) 20世紀70年代末,針對中國大陸對外開放制度的實施,招商引資的 熱絡開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大量湧 現,而中國大陸當時卻只有國有企業會計制度可供應用,實在無法滿足 會計核算的要求而且較難讓外國企業適應。故中國大陸財政部於1979年 就開始著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工作,草擬了《關於中外 合資工業企業財務會計問題的若干規定》; 1985年3月,正式發佈了《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會計制度》),自198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 計制度》的頒佈和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中國大 陸境內設立的各個行業所有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它規定的會計核算 的一般要求、會計核算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等內 容在相當程度上採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凡是 與國際會計慣例相類似的會計程序與方法儘量採用國際通行的方法和 表達方式,為中國大陸吸引外資、擴大對外開放奠定了基礎。.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 階段二:實施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會計制度(1992.11-1997.4). a.. 在這一時期,中國大陸會計改革的顯著特徵是發布和實施一系列廣 泛借鑒國際慣例的會計制度,以適應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市場的客觀條件 《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的頒布和實施 隨著中國大陸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股份制就此誕生, 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企業陸續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 所掛牌上市;順著這股潮流,部分國有企業先後在香港、紐約等地證 券交易所境外上市。1992年5月,中國大陸財政部和中國大陸國家體改 委聯合發佈了《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自1992年1月1日起在股 份制試點企業施行。這一會計制度一改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會計制度 的模式,在諸多方面借鑒了國際慣例,首度為中國大陸內資企業量身 19.

(28) 定做符合市場經濟的會計制度。 b.. “兩則”、”兩制”的發佈和實施 1992年是中國大陸會計改革中相當重要的一年。1992年,中國大陸 財政部先後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 和《企業財務通則》 (簡稱” 兩 則” )、13項行業會計制度和10項行業財務制度(簡稱” 兩制” ),結 束了中國大陸計劃經濟的會計模式,逐步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 並 與國際慣例初步協調的新會計模式。作為中國大陸財政改革的重要組成 部分,這一系列的改革對中國大陸國內外所帶來的影響更為深刻。1992 年11月頒佈並於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是以當時國際 會計準則委員會概念架構為藍本起草的,《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核算 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則、會計要素的認列、衡量與報告提出了原則要求, 在內容上適應了市場經濟改革的步伐,同時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廣 泛協調。. 立. 政 治 大. 具體會計準則的陸續發佈和實施 1997年,中國大陸財政部針對”瓊民源”等上市公司舞弊案,及時發 佈《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此後,又陸續發佈 了15項具體會計準則,初步建立了中國大陸具體會計準則的基本架 構 。採用具體會計準則的形式對會計實務進行規範,這件事體現了與 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態度。更進一步,具體會計準則不僅在形式上與《國 際會計準則》大致類似,而且在內容上廣泛地借鑒《國際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制度》的發佈和實施. n. al. er. io. sit. y. Nat. a.. ‧. ‧ 國. 學. (3) 階段三:積極參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階段(1997.5-2006.1) 自1997年中國大陸首號具體會計準則發佈以來,中國大陸的會計準 則在制定時就一直積極地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這個趨勢可用以下兩 個方面來一窺究竟。. b.. Ch. engchi. i n U. v. 首先,1998年中國大陸財政部對1992年制定發佈的《股份制試點企 業會計制度》進行了修訂,於1998年1月發佈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 度》,並自1998年1月1日起實施。這一制度強調會計資訊揭露的真實性 和公允性,並引入了審慎性原則的概念,大幅縮小了《股份制試點企業 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審慎性原則方面所表現出的巨大差異。 《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實施,對於中國大陸企業改組上市及在境 內外發行股票等籌資活動皆建立了有利的客觀條件。基於此客觀條件, 中國大陸對國有企業改革以及資本市場的建立也算是起了個很好的 頭。其次,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00年發布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會計要素進行了嚴格的定義,並將這些定 20.

(29) 義的內涵與《國際會計準則》進一步協調一致。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實施的實踐經驗基礎上,根據《企 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要求,中國大陸財政部於2000年12 月發佈了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時在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同時鼓勵國有企業和其他企業執行,而1998年發佈的《股份有限公司會 計制度》宣告廢止。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2002年,中國大陸 財政部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自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執行《企業會計制 度》。2003年,中國大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己經發文規定189 家 中國大陸中央國有企業將用三年時間完成導入《企業會計制度》的工 作。《企業會計制度》是在研究歸納了中國大陸資本市場改革情況的基 礎上制定的,改革力度大起點較高,更為積極地貫徹了國際通行的穩健 會計制度,對會計要素進行了重新定義,規定企業對不實資產必須計提 減值準備等。《企業會計制度》在中國大陸會計的國際化進程中扮演很 重要的推手,改革的深度遠遠超過了1993年的會計改革。.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4) 階段四: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階段(2006.2-) 2006年2月,中國大陸財政部發布了新的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 則,同年10月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從而實現中國大陸會計準 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新會計準則體系對現行國家統一 會計核算制度體系作出重大了調整,採用與國際會計慣例通行的語言表 達方式,體現與國際會計慣例的趨同。除了資產減值不允許轉回、同一 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採用帳面價值衡量模式、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方關係 認定等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外,不管在準則制定理念、具體準 則規定、具體業務的衡量模式等方面都與國際會計慣例趨同,但又同時 兼顧中國大陸不成熟的市場經濟情況,保留在地特色。新會計準則體系 新發布了22 項具體會計準則,並對原已發布的16項具體準則及1項基本 準則進行了重大修改,在會計理念、會計規定、財務報告體系的規範等 方面皆與原本有重大差異。. n. er. io. sit. y. Nat. al. 2.. Ch. engchi. i n U. v. 新會計制度下所得稅會計處理方式的改變 14. 《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出台之後對所得稅費用的衡量有顯著的 不同,那就是所得稅費用的衡量從”應付稅款法”改成資產負債表法債務法。 (1) 概念 ““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發生的 14. 引用”王學英,2010,淺談所得稅會計”應付稅款法”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甘肅科技第 26 卷第 10 期” 21.

(30) 所有”差異”直接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而不遞延到以後期間。其特點 是本期所得稅費用等於本期應交所得稅,對本期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不單 獨核算,而是比照本期發生的永久性差異處理。即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 稅時,均按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稅所得,再按應稅所得計 算本期應交企業所得稅,並作為本期所得稅費用。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 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帳面價值與按照稅 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於兩者之間差額扣除納稅調整增加額與納稅 調整減少額(也就是”應付稅款法”中所說的永久性差異)後再分別應納 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 所得稅資產,並以應交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倒擠 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學. 產負債表債務法”下, 所得稅費用由三部分構成:○1 本期應交所得稅;○2 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 資產; ○3 由於所得稅率變更或開徵新稅, 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 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帳面餘額的調整數。即:所得稅費用=當期應 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發生額-遞延所得稅 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借方發生額。但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或收 益不包括企業合併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所 得稅影響。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 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2). 政 治 大 兩種方法下所得稅費用的構成會計處理 立 在”應付稅款法”下,所得稅費用構成就是本期應交所得稅。在”資. Ch. engchi. i n U. v. “應付稅款法”是在收付實現制基礎上進行的會計處理。收付實現制 規定只有實際已經收到的收入或相關費用已經實際支付,才作為當期收 入和費用處理。企業只要產生了納稅義務,就需要交納所得稅,而交納 所得稅具有強制性,說明現金流出已經發生,企業理應將當期的應交所 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上進行的會計處理。按 照會計準則應作為收入或費用,但實際款項並未收到或支付的交易或事 項,也確認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所得稅是對當期收入扣除為取得收入 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後的收益徵收的一種稅,是企業取得收益的一種費 用。因此,在確認收入或費用同時,就必然會對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產生影響,並在會計核算上對該部分進行會計反映。 22.

(31) 在”應付稅款法”下,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對於可結轉後 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 在出現虧損當期及全部彌補之前不確認所得稅 收益。而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對能夠結轉後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應當 以可能獲得用於抵扣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並確認當期所得稅收益。 在”應付稅款法”下,對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暫時性差異 要與永久性差異一樣處理,即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但在”資產負債 表債務法”下,對暫時性差異是採取提前或遞延確認所得稅費用。 3.. 新會計制度下有效稅率衡量方式的改變. 政 治 大. 由上一部份我們可以瞭解,在新的所得稅會計出台之後,所得稅費用的衡量 方式有所改變,故有效稅率的計算方式也將有所不同。. 立. ‧. ‧ 國. 學. 有效稅率的概念是想要捕捉企業實際繳交的稅賦佔稅前財務所得的比率,而 舊的會計制度下的所得稅費用剛好就是當期應交所得稅的金額,所以有效稅率在 應付稅款法下的計算方式是:”所得稅費用÷稅前財務所得”。而新的會計制度下 的所得稅費用由三個部分構成:○1 本期應交所得稅;○2 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暫時性. n. al. er. io. sit. y. Nat. 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3 由於所得稅率變更或開徵新 稅,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帳面餘額的調整數。 即: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發生 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借方發生額。做簡單的移項,當期應交所 得稅=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發生額+遞延所得稅 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借方發生額。故有效稅率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計算方 式是:”(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發生額+遞延所 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借方發生額) ÷稅前財務所得”,而本文也將以後者 為計算有效稅率的方式。 4.. Ch. engchi. i n U. v.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後財稅差異之比較.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後,內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標準趨於一致,而新 的法規與舊內外資稅法都不甚相同,故財稅差異必須一一比較才能有完整的瞭 解。. 23.

(32) 表 2-2 財務會計利潤與課稅所得差異項目 項目. 財務會計處理. 稅務申報處理. 國債利息收入. 列為當期收益. 免稅(企業所得稅法 26 條). 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 列為當期收益. 居民企業免稅(企業所得 稅法第 26 條) 非居民企業應稅. 罰款支出. 列為當期費用. 不准扣除(企業所得稅法 第 10 條). 贊助費. 列為當期費用. 不准扣除(企業所得稅法 第 10 條). 工資薪津. 按實發工資列為費用. 按實發工資列為費用(企 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34 條). 政 治 大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 立列為當期費用. 職工社會保障性支出. ‧. ‧ 國. 學. 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 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 納的費用准予扣除(企業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35 條) 按標準列支費用(企業所 得稅法第 9 條). 廣告費. 按實際金額列支費用. 按標準列支費用(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44 條). n. 業務宣傳費. Ch. 按實際金額列支費用. engchi. sit. er. io. al. y. 按實際金額列支費用. Nat. 公益、救濟性捐贈. v i按標準列支費用(企業所 n U. 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44 條). 業務招待費. 按實際金額列支費用. 按標準列支費用(企業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43 條). 壞帳損失. 企業自行確定計提壞帳 比例,列報損失. 原則上按實際發生的數額 扣除,不得記提壞帳準備. 借款費用. 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 兩個制度都允許借款利息 款外,其餘借款可全數列 資本化,但判斷標準不 為費用 同。此外,稅法對能夠扣 除的利息利率有限制(企 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37 條、38 條). 折舊費用、攤銷費用. 依所選用的折舊或攤提 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 方法計算,列為當期費用 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 24.

(33) 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 應的折舊、攤銷扣除(企 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28 條) 資產減值準備. 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可 以列為當期損失. 技術開發費(研發支出) 列為當期費用. 立. 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 行查帳徵稅的內外資企 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 等,其研究開發新產品、 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 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 行 100%扣除基礎上,允許 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 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 計扣除。(財稅[2006]第 088 號). 政 治 大. 列為當期收益(損失). n. al. er. io. sit. y. Nat. 未實現投資收益免稅,等 企業實際作利潤分配,才 需列報收益課稅;未實現 投資損失不予扣除,但企 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 置股權投資而發生股權投 資損失可在稅前扣除。. ‧. ‧ 國. 學. 依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 益(損失). 開辦費. 不可列報扣除,以歷史成 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所得 稅法實施條例第 56 條). Ch. engchi. i n U. 於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 月,一次計入當期損益. v. 會計準則規定,”開辦費” 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不 得確認資產,不得列入” 長期待攤費用”。 稅法將”開辦費”作為”資 本性支出”,分期攤銷,作 為”長期待攤費用”對待。.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參考林怡伶,2007;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會計準則與稅法研究 所,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差異及分析,2009。. 25.

(34) 參、文獻探討. 一、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與有效稅率交互關係的國內相關文獻. 1.. 中國大陸當地上市公司. 林怡伶(2007)以 1999 年至 2005 年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財務資料,探討影響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有效稅率之決定因素。該研究的實證結果發現中國大陸全體上 市公司樣本的平均有效稅率僅達 14.14%,遠低於中國大陸當時稅法規定的 33% 名目稅率,顯示上市公司普遍享有優渥的區域別及行業別租稅優惠,實際租稅負 擔並不高。.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該研究也發現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其有效稅率間呈現顯著的相 關性。最後,該研究也發現一些重要的中國大陸企業特性、財稅差異項目與公司 有效稅率呈現關聯性之證據。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的企業規模與有效稅率間,呈現 顯著正相關,支持政治成本假說。獲利愈高的公司,其有效稅率也愈高。公司資 本資產密度與財務槓桿的稅盾效果並不顯著。研究支出之投入與有效稅率呈負相 關。而中國大陸上市企業以內資企業為主,作為內外資企業不公平租稅負擔的一 個因素,營業費用比率較高之企業,有較高的有效稅率。這是因為內資企業的稅 前扣除金額的規定比較嚴格。. er. io. sit. y. Nat. al. n. v i n Ch 彭筱棻(2009)針對中國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後中國大陸上市公 engchi U 司的平均有效稅率做探討。研究發現整體平均有效稅率有下降之趨勢,且新企業 所得稅法解決了內外資企業長期租稅不公平的問題,將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平均有 效稅率差異縮小。另外發現規模越大的企業平均有效稅率的變動程度越大。而內 資企業的長期投資額越高則平均有效稅率下降之幅度越大,外資企業在這部分的 情況呈現不顯著的結果。. 高可葳(2010)以 1999 年至 2008 年 1,625 家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的財會資料, 探討影響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租稅負擔(以有效稅率來檢驗)的因素。研究結果顯 示, 「產業別」和「取消稅收先徵後返政策」 ,為影響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有效稅率 的重要因素。即使將跨產業固定成某一產業時,企業特性亦會影響公司租稅負 擔,在此發現,規模大者有效稅率較高,支持政治成本假說(Zimmerman(1983)) 。 資本結構方面為一非線性關係。舉債程度與有效稅率呈顯著負相關,但是當公司 舉債超過一定程度後,舉債程度與有效稅率呈顯著正相關。股權結構方面,外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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