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平會的相關決定與處分案例
4.1 早期代表案例
4.1.2 雅虎公司與無名小站結合案
2007 年雅虎公司擬以現金向無名小站現有股東取得該公司 100%之股 份,此案在當時亦引發軒然大波。公平會經調查後,附加負擔不予禁止。在 該案中,公平會認定雅虎公司為入口網站,提供綜合性網路服務,無名小站 係單純社群網站,雙方重疊者僅在於網路社群服務部分104。但公平會雖未明 文敘述雙邊市場,但並未忽略此案所涉雙邊市場的特性,亦即網站經營者所 提供之網路服務,諸如資訊、搜尋、電子郵件、即時通訊、新聞、社群服務 等,多為「免費」提供,網站經營者係透過提供各項免費服務、資訊,吸引 使用者前往網站駐足瀏覽,藉由聚集大量的潛在消費者,吸引廣告代理商或 廣告主青睞,進而獲取廣告收益,故認為本案應以「網路資訊提供服務」作 為產品市場105,且網路資訊提供服務業者之營收主要來自網路廣告,且使用 者極易因服務內容與品質差異而轉移,故應以網路廣告營收當作市場占有率 之主要參考,而雅虎公司之市場占有率在 57.0%至 59.5%之間,無名小站之 市場占有率則在1.67%至 1.75%之間106。
從結合案件決定書所列之結合後競爭分析觀之,公平會對快速發展的網 路市場,執法立場甚為節制,甚且公平會認為經營網站並無任何法令限制、
技術與資金面之限制,網路資訊提供服務有多樣的創新經營空間,任何既存 事業及新進業者都有可能因技術創新而進入市場,並迅速取得市場領先地
8 月 15 日)。
103 網拍交易手續費 奇摩降至 1.49%、露天漲到 2%,2014 年 12 月 11 日,ETtoday 東 森新聞雲: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211/437767.htm(最後點閱時間:2015 年 8 月 15 日)。
10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結字第 096003 號結合案件決定書,頁 2。
105 同前註,頁 2-3。
106
位,本結合案對未來網路創新者更是莫大激勵107,在理由中明確納入創新因 素的考量。而本結合案係採附加負擔但不禁止的方式處理,也算妥適的折衷 作法。
然公平會在本案中,將市場界定為網路資訊提供服務市場,並認為無名 小站在網路資訊提供服務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尚不足 2%,故即使結合後,亦 未明顯改變當前市場結構108,不無瑕疵。即有論者批評,公平會將本案市場 界定為網路資訊提供服務市場,未考慮網路廣告業主對網路使用者的需求關 係,在市場界定有瑕疵,似認為公平會應針對網路使用者及廣告主各別界定 兩個相關市場109。若以美國Kinderstart.com LLC v. Google, Inc.案(以下簡稱
「Kinderstart vs. Google」案)為例,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就該案 Google 所涉相關市場,認為原告 Kinderstart 並未主張 Google 或其他搜尋引 擎「銷售」其搜尋服務(search services),也未能舉證說明在此一免費服務 提供的競爭上有反托拉斯法的顧慮。Google 提供搜尋功能可能是從其他來源 獲取收益,但既然Kinderstart 並未主張有任何人付費給 Google 以進行搜尋,
搜尋市場(Search Market)從反托拉斯法的目的而言並非一個「市場」。且 Kinderstart 也未能說服法院將搜尋廣告市場界定為相關市場,蓋法院認為欠 缺將搜尋廣告市場單獨從網路廣告市場中區劃出來的邏輯基礎,因為對網站 而言搜尋廣告與其他類型的網路廣告可相互替代110。以Kinderstart v. Google 案為對照,公平會在本案的市場界定最弔詭之處,即在於公平會將本案的市 場界定為網路資訊提供服務市場,但卻以一般用於網路廣告市場的網路廣告 營收作為市場占有率之評估標準,然雅虎公司與無名小站提供網路資訊服務 的對象是免費或支付不高會員費用的網路使用者,並非網路廣告業主。縱使
107 同前註,頁 5。
108 同前註,頁 4。
109 陳昭文,論搜尋引擎雙邊市場之競爭法適用問題,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
文,頁 89(2014)。
110 Kinderstart.com, LLC v. Google, Inc., 2007 U.S. Dist. LEXIS 22637, 15-16 (N.D. Cal., 2007).
雅虎公司與無名小站係以網路廣告為主要營收,但公平會在此案就相關市場 與市場力量的判定,並未仔細評估雅虎公司與無名小站的龐大用戶對其等市 場競爭力的意義,這也突顯出如何界定此類雙邊/多邊平台所涉市場及評估 其市場力量的困難。進一步言之,公平會在本案中,並未仔細審酌本案所涉 雙邊市場的特性以及雅虎公司顯現的平台包圍策略,以具體評估雅虎公司與 無名小站結合後,無名小站的用戶對雅虎公司所經營的入口網站及其他網路 服務所可能帶來的加乘效果,增加及強化雅虎公司所提供網路服務的使用者 基礎(無名小站的用戶有三成非雅虎公司之使用者)、網站內容(社群網 站)及使用者黏著度,除了使雅虎公司對網路廣告業主更有吸引力,並拉大 與競爭對手間的差距外,也可能導致網路廣告業主更難覓得網路廣告閱聽效 果,能與雅虎公司相抗衡的網路廣告刊登平台,殊為可惜。此從雅虎公司日 後推動 Yahoo!奇摩與無名小站帳號整合等行為111,亦可看出對雅虎公司而 言,併購無名小站的重點在於無名小站的用戶,而非無名小站的廣告營收。
此外,公平會於本案所附加的負擔,雖然可看出公平會對雅虎公司可能 於結合後利用其市場力量排除競爭對手的關注,但除了「申報人不得利用因 結合而取得之市場地位,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網頁連結、電子郵件之接 收與傳送,或其他服務之提供。」此一負擔稍微具體一些,另兩項負擔(申 報人不得利用因結合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限制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事業 交易之行為,以及申報人不得利用因結合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價格決 定、維持或變更、限制交易相對人與其獨家交易,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 爭,或其他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之行為),均類似公平交易法規定的重 申,未再為細膩設計,亦為遺珠之憾112。
111 Yahoo!奇摩和無名下月開始進行帳號整合,2007 年 8 月 6 日,IThome 新聞網:
http://www.ithome.com.tw/node/44716(最後點閱時間:2015 年 8 月 15 日)。
112 類似見解,請參照王立達,公平會「Yahoo!奇摩無名案」決定後的思考,2007 年 4 月 24 日,http://richardlidarwang.blogspot.tw/2007/04/yahoo_24.html(最後點閱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