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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多邊平台的創新及競爭政策爭議

創新與競爭間的關係,長久以來就有兩派見解。澳洲經濟學家熊彼得

(Joseph Schumpeter)在 1940 年代提出,資本主義係經由新科技取代舊科技 的破壞式創新(creative destruction)跳躍發展。而大型廠商或獨占廠商,因 為擁有較多資源與資金,且憑藉既有的市場地位也較無懼競爭對手的模仿,

故更有能力與意願投入研發,比起競爭市場中的廠商更具創新能力83。另一 位 20 世紀奪得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家艾羅(Kenneth Arrow)則提出不同觀 點,主張競爭會比獨占更能促進競爭,按獨占廠商比起競爭廠商較欠缺投資 創新的意願,因為獨占廠商縱使降低價格、增進品質或創造新產品,對其營 收都增益有限,但競爭廠商卻有高度誘因藉由創新奪得市場84

81 See E. Glen Weyl, Monopolies in Two-sided Markets: Comparative Statics and Identifica-tion 79 (UC Berkeley Econ 221 Industrial OrganizaIdentifica-tion Seminar, 2008), available at https://www.kellogg.northwestern.edu/research/math/seminars/200809/WeylSlides.pdf.

82 Evans & Schmalensee, supra note 4, at 37-38.

83 JOSEPH SCHUMPETER, CAPITALISM,SOCIALISM, AND DEMOCRACY 81-106 (3d ed. 1942);

Jonathan B. Baker, Beyond Schumpeter vs. Arrow: How Antitrust Fosters Innovation, 74 ANTITRUST L.J.575,578(2007).

84 Kenneth J. Arrow, Economic Welfare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for Invention, in THE

RATE AND DIREC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ECONOMIC AND SOCIAL FACTORS 609, 619-24 (RichardNelson ed., 1962); Baker, id. at 578-79.

隨著科技、網路的進步,各類減低交易成本或串連不同群體的新型平 台,不斷湧現,此類平台除了多數具有雙邊/多邊市場的特性外,尚有市場 競爭動態迅速、市場界定與市場力量評估不易、創新本即是產品/服務的形 成過程與成敗關鍵、客戶資訊為重要競爭資產等特質85。基於前述間接網路 效應與規模經濟,不少雙邊/多邊市場屬於「贏者全拿」或「少數贏者全 拿」,雙邊/多邊平台的競爭手段,特別是排除或降低競爭對手競爭能力 者,都引發競爭主管機關與競爭對手的疑慮。然而,更複雜的是,競爭主管 機關與法院很難區別雙邊/多邊平台的行為是促進競爭還是限制競爭86,何 者是市場創新手段,何者為濫用市場力量。再加上創新對整體社會福利有莫 大助益,對雙邊/多邊市場的競爭與市場發展也扮演重要角色。而即使雙邊

/多邊市場有強大的網路效應與高轉換成本,也一直有新的平台提供革命性 的功能或服務,而成功成為新一代的霸主,取代舊有的王者87。因此也引發 競爭政策上的爭議,亦即究竟應放手讓雙邊/多邊市場自由發展,而讓破壞 式創新推動市場進步,抑或應以反托拉斯法積極介入維持雙邊/多邊市場的 競爭性?

例如,Google 雖然已經成為美國與歐洲聯盟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近年來 密切注意的「執法標的」,然而,不乏主張對如Google 此類的數位平台執行 反托拉斯法,必須要有嚴格且具體損害消費者的證據,若明顯欠缺任何反競 爭效果或有害競爭的具體證據,僅依有爭議而無實證支持的經濟理論建立反 托拉斯法的執法基礎,即對Google 此類平台之創新契約與定價行為執行反托 拉斯法,將可能是錯誤執法(false positive),而有阻礙創新與競爭之危險,

且過度嚇阻對創新科技與商業模式之投資88。關注反托拉斯法執行之錯誤成

85 關於這部分的討論,可綜合參閱 Howard A. Shelanski, Information,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Policy for the Internet, 161 U.PA.L.REV. 1663 (2013).

86 EVANS, supra note 70, at 276.

87 Eisenmann, Parker & Alstyne, supra note 69, at 1.

88 Geoffrey A. Manne & Joshua D. Wright, Google and the Limits of Antitrust: The Case

本(error-cost)者,對適用傳統、價格導向的框架分析科技、動態市場的主 要批評有二,一來此等市場於任何時刻的市場結構都可能是過渡階段,事業 乍看之下似乎有害市場的行為,其影響隨即消失無蹤,執行反托拉斯法的效 益微小。次來,暫時性獨占乃是事業於動態市場競爭的獎賞,因此限制事業 追求或自獨占地位獲利,將可能帶來減緩創新因而損害經濟成長與消費者福 利的反效果。一旦反托拉斯法執行失準,極有可能因阻礙創新而造成長久傷 害,在科技、動態市場宜低度執行(under-enforcement)反托拉斯法89

然而,競爭法執法機關固然必須相當警惕過度執行反托拉斯法可能衍生 的弊害,但縱使在複雜與快速變動的雙邊/多邊市場,完全自由放任的執法 態度,亦可能忽略事業策略性阻礙創新,與創新所帶來的更多競爭與典範變 革。故就雙邊/多邊市場而論,特別是數位平台,宜將雙邊/多邊平台特定 行為對創新的影響納為執法重點之一,可能是個折衷的方式,此一方面能增 進平台市場的長期表現,二來卻也避免部分論者關注的反托拉斯法過份執行 所生弊害90。且對科技動態市場為競爭分析的困難,並無特效藥,近年來已 有主張競爭主管機關在許多案子中,應優先著重行為與交易的競爭效果而迴 避市場界定,更不乏學者對市場界定作為諸多競爭法執行基礎的作法提出批 評91。FTC 與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於 2010 年修正 的美國水平結合準則(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也減少對市場界定的形 式依賴,而宣稱部分用以評估競爭效果的分析工具,不仰賴市場界定92。故 縱使雙邊/多邊市場理論,尚未能發展出明確的判準或如傳統單邊市場的數 據化競爭分析工具,未來如何在執行成本可控制的範圍內,運用雙邊/多邊 市場理論,綜合分析雙邊/多邊平台之結合、排他性行為對市場創新能力是 否造成不利影響,或所涉行為是否有助於雙邊/多邊市場及其相關商品、服

89 Shelanski, supra note 85, at 1670-71.

90 Id. at 1692-93.

91 Id. at 1673.

92 U.S. DEPT OF JUSTICE & FTC,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 § 4 (2010), http://www.ftc.gov/os/2010/08/100819hmg.pdf.

務的創新,為未來競爭法執行上的重要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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