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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之概念

第二節 電子商務

第一項 電子商務之定義

隨著電腦、手機等上網工具的日趨普及,網際網路已經成為企業從事行 銷、業務推廣與提供服務的一個重要管道。現今網路商業活動已被統稱為「電 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E-commerce,EC)」,並逐漸取代傳統之商 務活動,不僅在企業對企業間如此,即令係企業對消費者之間,電子商務亦逐 漸取代傳統交易方式,而成為國際經濟活動的主流。

關於電子商務之定義,有謂「電子商務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 動中,通過信息化網路所進行並完成的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 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7。惟最常用之定義則是指一種現代的商業行為方式,目 的在因應公司組織及商人的需求,達到不僅降低成本,又能增進商品及服務的 品質,加強服務提供效率的目的。此一詞同時亦指使用電腦網路來搜尋及取得 資訊,從而支援人員及公司決策制定的行為。較為普遍的利用方式,是將電子 商務用來泛指利用今日的網際網路,或是未來即將由無數網路所組成的所謂資 訊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來銷售和購買資訊、產品、服務等 行為。預測顯示資訊高速公路將會徹底改變電子商業應用資訊傳送的技術,並 提供經濟成長良性循環的觸媒,就如同美國州際公路系統當初為國家所帶來的 生產力、旅遊、和銷售通路的效率提昇一般8

從這樣的定義看來,電子商務實在與我們所熟悉的商業行為方式沒有什麼 不同,唯一的差別僅在於它是透過各種電子化的網路所達成的商業行為方式,

但這也就是造成今日電子商務之所以引起人們高度關注最重要的因素,因為它 使得商業行為中的所有過程,都產生了巨大的改變。也因為身處在不同產業的 人們所感受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衝擊各不相同,因而也會對於電子商務有著不 同的解讀。從通訊管道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利用電話線、通訊網路、或其 他的方法來傳遞資訊、產品;從企業活動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商業交易與 工作流程自動化、便捷化的應用技術;從服務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解決政 府、營利法人、消費者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素質、強化貨物品 管的利器;從上線(On line)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提供大量的商品或服務資 訊,讓網路使用者得以隨時上網購買所需商品或服務,開拓了無時差、無障礙 的即時交易管道9。總之,隨著科技的發展,現今可能無法成為電子商務交易標 的商品或服務,或許在幾年後就可以在網路上進行交易,故電子商務之定義宜 採取最廣義的解釋,凡是藉由網路科技進行資訊交換、產品生產、廣告行銷、

7 殷觀新,電子商務法律熱點,廣東科技出版社,2001 年 1 月初版,頁 2。

8 Kalakota & Whinston, Frontiers of Electronic Commerce ,Addison Wesley Longman Publishing Co., Inc. (Jan, 1996).

9 劉祖亮、連麗真、林幸華、梁智璇,企業導入電子商務的第 e 步,漢智電子商務出版,2001 年 3 月初版,頁 6。

資訊傳播、商品交易、服務提供...等任何商業活動的行為,均可認定為電 子商務。

雖然網路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是由於電子商務交易帄台網站的規模大小 有別,類型各異,因此網站經營者所可能選擇的電子商務模式亦有所不同。例 如,有電子商務網站的經營者可能僅以該網站作為提供廠商資料或刊登廣告之 用,而亦有電子商務網站之經營者則將該網站作為產品資訊之提供及網路訂購 商品之用,更有電子商務網站是以在網路上提供線上服務作為契約之標的,直 接在線上履行其契約之義務。

由於電子商務網站的經營模式之不同,就目前網際網路的商業性利用方式 以觀,廠商利用網路進行電子商務的方法,可分為二種基本類型:一種是由產 品之提供者自行在網路上架設網站,網路使用者利用瀏覽器查詢其相關資訊,

並與網站之經營者即廠商進行商業行為之活動,例如加入會員、線上交易,或 是進行連線轉帳等行為;另一種類型則是廠商並不自行架設、經營網站,而是 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或是其他已經在網際網路上建立網站的廠商承租硬碟空間後 架設網站(由第三人提供電子商務交易帄台),此種模式可能為 B2C 之電子商務 模式,亦可能為 C2C 之電子商務模式,本文另詳細介紹於後。

惟無論採用何種類型,凡是透過網路的連線,網站使用者都可以瀏覽網 站,並根據網路的互動程度另行購買,或是進而直接選購,或下載所欲購買的 商品或服務。而在此種過程中,首先涉及網路使用者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網站 經營者間是否可以訂定契約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及生效要 件是否具備。此外,亦涉到電子商務環境中普遍採用的定型化契約-網路包裹 契約是否有效的問題,本文均將予以分析。而在廠商交貨時,亦會因為屬於有 形商品或是無形的服務,而有危險負擔、瑕疵擔保的問題,在此時交易帄台的 提供者,即可能係購物網站之經營者或是其他型態電子商務活動的網站經營者 應負擔何種義務或負何種責任則有其探討之空間。

第二項 電子商務之類型----以交易主體為中心

依交易對象的不同,將電子商務分為四種模式,也是一般最常見的分類:1.

企業對企業(Business to Business,B2B)、2. 企業對消費者(Business to Consumer,B2C)、3. 消費者對消費者(Consumer to Consumer,C2C)、4. 消 費者對企業(Consumer to Business,C2B)。此種分類主要係以交易主體雙方 的性質究為企業(Business)或消費者(Consumer)作為分類標準,也是一般 最常見的電子商務型態分類,惟此處所指之消費者為與企業訂立契約之顧客,

而非消費者保護法上所稱之消費者,以下則就此四種型態作一說明。

一、企業對企業(B2B)

B2B(Business to Business)主要是針對企業內部以及企業(B)與特定 企業(B)之間的資訊整合,從事電子商務活動。藉由企業內部網路

(Intranet)建構資訊流通的基礎,及商際網路(Extranet)結合產業的上中 下游廠商,達到供應鏈的整合。因此透過 B2B 的商業模式,不僅可以簡化企業 內部資訊流通的成本,更可使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流程更快速、更減少成本 的耗損10

二、企業對消費者(B2C)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透過網際網路的方便性,所進行之電子商 務行為,申言之,此類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是企業透過網路銷售產品或服務給個 人消費者;企業直接將商品或服務送上網路,並提供充分資訊與便利之界面以 吸引消費者上網選購,為最常見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11

三、消費者對消費者(C2C)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是指消費者之間自發性的商品交易行為,交 易雙方都是消費者,透過網路來達到資訊交流,一旦彼此對交易商品或價格滿 意,再私下討論交易方式12

四、客戶對企業(C2B)

C2B(Consumer to Business)模式更具革命性,它將商品的主導權和先發 權,由廠商身上交給了消費者。其主要是指消費者藉由議題或需要形成社群,

透過社群的集體議價或開發社群需求,尋求電子商務的商機,其將以往之企業 對個人之電子商務模式再擴大而整合,或者從反方向思考的角度,以個人或客 戶為中心的服務消費者的目標來加以整合,乃發展出這裡所謂的客戶對企業之 電子商務13。惟在美、日及我國,此類型之電子商務網站尚不普及,如 Yahoo!

奇摩網站雖曾在其網站內設置集購專區,惟最後終究以停止服務收場,顯見其 市場之獲利模式尚未確立,運作模式尚未成熟。

第三項 電子商務之類型----以交易客體為中心

傳統交易中交易客體可分為以「物」為客體之交易,以及以提供「服務」

為客體之交易。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客體之種類亦可區分為此兩大類,

其中基於電子商務之電子化之特性,以「物」為交易客體之情形,又可分為實 體商品及無實體商品,而以「服務」為客體之交易,則除傳統之服務外,尚包

10 吳嘉生,電子商務法導論,學林文化,2003 年 10 月一版,頁 31。

11 同上註書,頁 32。

12 同上註書,頁 37。

13 吳嘉生,電子商務法導論,學林文化,2003 年 10 月一版,頁 35。

括於提供線上服務等14

第一款 實體商品

與傳統交易的客體相同,電子商務之銷售者透過網際網路之方式將各式實 體商品物件,諸如電腦、書籍、服飾、鮮花、日常用品等商品於網路上展示,

消費者則得透過瀏覽電子商務交易帄台所提供之線上型錄並訂購商品,再由電 子商務之銷售者透過物流業者以郵寄、快遞或專人送貨方式交付商品。此交易 型態之特色為通常需經送貨才能取得商品。其契約標的物仍為民法上傳統意義 之物,即民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所規定之動產及不動產,僅其契約之訂 立係透過網路完成。

第二款 無實體商品

如前所述,契約之交易客體,大致上可區分為物及服務兩種類型,兩者除 了所提出之給付型態有所差異外,現行法亦反映其不同之處。如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條、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責任義務之規定即將物及服務兩者加以並列之而 予以區分。另於民法債編中,由於物及服務之內涵本質不同,亦因而影響到整 體法律關係之成立或履行流程,故立法者亦將之類型化。以物為標的者,如買 賣、租賃等;以服務為標的者,如僱傭、承攬等,各應適用其適當之法律規 定。在電子商務發展之推動下,以契約之交易標的,除含實體商品或服務提供 外,亦有以數位化商品為交易標的者,以下則就數位化商品及服務之提供作一 介紹。

第一目 數位化商品之交易

數位化商品,係指以數位方式存在之商品,如電腦軟體、數位化音樂、圖

數位化商品,係指以數位方式存在之商品,如電腦軟體、數位化音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