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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運動組織介紹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4591 (頁 17-22)

受 環 境 變 動 和 社 會 價 值 觀 多 元 化 的 影 響 , 民 眾 對 社 會 產 生 新 的 需 求 , 當 持 有 共 同 需 求 的 民 眾 越 來 越 多 , 政 府 和 企 業 機 構 卻 因 辦 事 效 率 不 佳 或 無 利 可 圖 等 種 種 因 素 , 無 法 滿 足 民 眾 時 , 持 有 共 同 需 求 的 民 眾 轉 而 自 組 團 體 , 目 的 不 是 為 了 賺 取 金 錢 , 而 是 自 力 救 濟 來 解 決 社 會 上 的 需 求 和 問 題 , 這 樣 的 團 體 即 可 稱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 事 實 上 , 非 營 利 組 織 存 在 時 間 已 頗 久 遠 , 因 規 模 、 影 響 力 較 小 , 並 未 引 起 太 大 注 意 。 但 今 日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卻 大 大 地 介 入 公 共 事 務 , 影 響 人 民 生 活 甚 鉅 , 例 如 在 社 會 服 務 、 教 育 文 化 、 體 育 運 動 等 方 面 皆 發 揮 了 極 大 的 功 能 , 使 得 整 個 國 家 社 會 運 作 的 主 體 形 成 公 ( 政 府 ) 、 私 ( 企 業 )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三 者 分 庭 抗 禮 , 卻 又 互 相 連 結 的 局 面 ( 江 明 修 , 2 0 0 1 ) 。

一 、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的 定 義

羅 旭 壯 ( 2 0 0 1 ) 提 出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是 運 用 募 款 策 略 , 籌 集 經 濟 資 源 , 以 求 理 想 目 標 之 達 成 的 組 織 , 如 政 府 機 關 、 公 益 團 體 或 體 育 運 動 暨 休 閒 組 織 等 皆 屬 之 。 劉 宜 璇 ( 2 0 0 2 ) 認 為 以 體 育 公 益 為 宗 旨 , 並 根 據 相 關 法 規 ( 如 : 民 法 、 人 民 團 體 法 、 國 民 體 育 法 、 體 育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及 監 督 準 則 等 ) 所 成 立 的 組 織 即 為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 洪 筱 筑 ( 2 0 0 7 ) 則 認 為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是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私 法 人 組 織 , 其 組 織 使 命 在 於 推 廣

體 育 、 運 動 及 休 閒 領 域 , 以 增 進 人 類 福 祉 為 目 的 。 依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八 條 與 國 民 體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之 闡 釋 ,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是 民 間 依 法 成 立 之 各 種 公 益 體 育 團 體 ,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 且 以 推 廣 體 育 休 閒 活 動 或 競 技 運 動 為 宗 旨 之 體 育 團 體 , 其 業 務 應 受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導 及 考 核 。 而 內 政 部 在 人 民 團 體 統 計 名 詞 定 義 上 , 則 將 體 育 團 體 定 義 為 以 普 及 體 育 運 動 , 推 展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 提 高 體 育 水 準 , 增 進 身 心 健 康 , 研 究 體 育 學 術 為 主 要 功 能 之 團 體 。 雖 然 名 為 體 育 團 體 , 但 解 釋 上 涵 蓋 運 動 之 意 涵 , 且 內 政 部 在 社 會 團 體 類 別 中 , 又 將 體 育 團 體 以 體 育 運 動 團 體 一 詞 呈 現 。 此 外 ,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也 符 合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法 第 四 條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第 八 項 「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或 外 國 政 府 , 國 際 機 構 、 教 育 、 文 化 、 科 學 研 究 機 關 、 團 體 , 或 其 他 公 私 組 織 , 為 獎 勵 進 修 、 研 究 或 參 加 科 學 或 職 業 訓 練 而 給 與 之 獎 學 金 及 研 究 、 考 察 補 助 費 等 。 但 受 領 之 獎 學 金 或 補 助 費 , 如 係 為 授 與 人 提 供 勞 務 所 取 得 之 報 酬 , 不 適 用 之 。 」 和 第 十 三 項 「 教 育 、 文 化 、 公 益 、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 符 合 行 政 院 規 定 標 準 者 , 其 本 身 之 所 得 及 其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之 所 得 。 」 的 規 定 。

鑒 於 運 動 之 範 疇 廣 於 體 育 , 本 研 究 仍 沿 用 多 數 研 究 者 使 用 之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做 為 題 目 , 並 將 其 定 義 為 「 民 間 基 於 需 求 成 立 之 組 織 , 營 運 目 的 並 非 要 賺 取 利 潤 , 而 是 以 推 展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活 動 為 使 命 。 」

二 、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的 分 類

楊 宗 文 ( 2 0 0 5 ) 將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分 為 以 下 七 類 : ( 一 ) 體 育 單 項 團 體 : 以 推 展 單 項 運 動 發 展 之 協 會 為 主 體 , 如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車 協 會 、 中 華 民 國 滑 輪 溜 冰 協 會 、 中 華 民 國 山 岳 協 會 等 。 ( 二 ) 體 育 綜 合 性 團 體 : 以 其 會 員 屬 性 為 團 體 會 員 者 為 主 , 如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 中 華 民 國 特 縣 市 體 育 會 聯 合 會 等 。 ( 三 ) 體 育 學 術 團 體 : 以 推 展 體 育 學 術 為 其 主 要 目 的 者 , 如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學 會 、 中 華 民 國 幼 兒 體 育 發 展 協 會 、 台 灣 適 應 體 育 運 動 與 健 康 學 會 、 台 灣 體 育 史 學 會 、 台 灣 體 育 運 動 管 理 學 會 等 。 ( 四 ) 體 育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 以 從 事 體 育 人 員 相 關 服 務 為 主 要 目 的 者 , 如 中 華 台 灣 原 住 民 體 育 休 閒 文 化 藝 術 發 展 協 會 、 中 華 民 國 原 住 民 文 化 體 育 協 會 、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團 體 從 業 人 員 交 流 協 會 等 。 ( 五 ) 體 育 國 際 團 體 : 此 類 團 體 為 國 際 體 育 團 體 在 台 分 會 , 如 國 際 競 技 體 育 舞 蹈 聯 合 會 中 華 民 國 分 會 等 。 ( 六 ) 體 育 產 業 團 體 : 以 體 育 相 關 產 業 推 動 為 主 要 目 的 者 , 如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用 品 經 銷 商 協 會 、 中 華 職 業 棒 球 聯 盟 、 台 灣 女 子 職 業 高 爾 夫 協 會 等 。 ( 七 ) 其 他 體 育 團 體 : 其 他 不 歸 屬 以 上 六 項 類 型 者 , 皆 納 入 此 類 , 如 台 北 體 育 學 院 校 友 會 、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推 廣 協 會 、 中 華 民 國 運 動 休 閒 協 會 、 中 華 民 國 運 動 訓 練 協 會 、 中 華 民 國 人 體 科 學 氣 功 協 會 、 中 華 民 國 人 體 能 研 究 會 等 。

洪 筱 筑 ( 2 0 0 7 ) 參 考 司 徒 達 賢 提 出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運 作 要 素

- 服 務 對 象 ( c l i e n t s ) 、 規 劃 與 組 織 等 業 務 運 作 ( o p e r a t i o n s ) 、 財 力 和 人 力 資 源 ( r e s o u r c e s ) 、 組 織 專 職 人 員 與 志 工 等 參 與 者 ( p a r t i c i p a n t s ) 、 所 創 造 的 價 值 或 提 供 的 服 務 ( s e r v i c e s ) 和 決 策 核 心 ( d e c i s i o n c o r e ), 將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依 經 營 型 態 分 為 以 下 六 種 類 型 : ( 一 ) 互 益 型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 只 針 對 會 員 或 是 組 織 參 與 者 進 行 服 務 的 組 織 , 如 中 國 民 國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 ( 二 ) 公 益 型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 強 調 服 務 對 象 及 服 務 內 容 , 但 資 金 的 募 集 可 以 是 以 公 益 為 導 向 的 向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某 些 服 務 所 產 生 的 營 收 或 是 接 受 民 間 捐 贈 與 政 府 補 助 , 如 中 華 民 國 路 跑 協 會 等 。 ( 三 ) 捐 贈 型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 組 織 的 營 運 資 金 主 要 來 自 於 向 特 定 人 士 的 募 款 或 捐 贈 , 如 財 團 法 人 希 望 基 金 會 , 另 外 還 有 為 紀 念 某 一 特 定 人 物 或 事 件 成 立 的 團 體 , 如 財 團 法 人 徐 亨 體 育 文 化 基 金 會 等 皆 為 此 類 團 體 。 ( 四 ) 專 業 型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 組 織 的 決 策 核 心 來 自 於 某 些 專 業 熱 心 人 士 , 因 本 身 財 力 有 限 , 但 他 們 有 理 想 、 有 熱 情 、 有 能 力 , 找 到 財 務 支 持 後 成 立 組 織 , 並 以 專 職 人 員 或 志 工 的 身 分 參 與 、 領 導 該 組 織 , 並 主 持 國 內 各 種 專 業 證 照 之 發 放 等 , 如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等 。 ( 五 ) 企 業 型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 這 些 組 織 的 成 立 和 運 作 都 依 附 在 捐 款 的 企 業 體 , 組 織 的 執 行 長 對 於 組 織 的 大 方 向 未 必 有 影 響 力 , 甚 至 組 織 的 使 命 與 行 動 都 在 配 合 贊 助 企 業 , 如 台 灣 啤 酒 籃 球 協 會 等 。 ( 六 ) 綜 合 型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 有 些 組 織 之 營 運 模 式 並 不 單 純 屬 於 以 上 五 大 類 型 , 並 可 能 綜 合 以 上 , 無 法 將 之 獨 立 的 分 類 , 所 以 將 其 歸 類 為 綜 合 型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

上 述 依 照 經 營 型 態 所 做 的 分 類 , 和 研 究 題 目 同 屬 組 織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領 域 , 因 此 本 研 究 對 非 營 利 運 動 組 織 擬 採 此 分 類 法 。

三 、 成 功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具 備 的 因 素

B r i n c k e r h o f f ( 2 0 0 4 ) 認 為 一 個 成 功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具 有 下 列 八 項 的 特 徵 :( 一 ) 可 實 現 的 使 命 : 好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需 要 一 個 可 以 激 勵 、 合 理 、 獲 得 支 持 、 隨 時 更 新 , 以 及 能 滿 足 各 種 需 求 的 使 命 。 ( 二 ) 企 業 化 的 董 事 會 : 組 織 需 要 一 群 從 事 管 理 的 成 員 他

們 知 道 、 瞭 解 , 並 追 求 組 織 與 社 區 相 互 銜 接 的 使 命 , 他 們 負 責 信 守 政 策 , 以 及 在 員 工 與 捐 助 者 間 取 得 平 衡 。 董 事 會 需 要 資 訊 、 經 驗 成 功 的 管 理 特 徵 和 支 持 , 以 便 瞭 解 如 何 快 速 與 有 效 地 決 定 關 鍵 政 策 。( 三 ) 強 有 力 並 且 受 過 良 好 教 育 的 員 工 : 組 織 需 培 養 並 留 住 瞭 解 組 織 使 命 , 清 楚 組 織 動 作 , 並 能 管 理 組 織 所 有 資 源 , 達 成 目 標 的 優 秀 員 工 。 ( 四 ) 瞭 解 電 子 化 與 科 技 的 能 力 : 非 營 利 組 織 使 用 科 技 , 可 以 更 快 、 更 好 並 且 低 成 本 地 完 成 更 多 使 命 , 因 為 電 子 化 的 遍 及 我 們 生 活 中 的 每 個 角 落 , 也 正 改 變 非 營 利 組 織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管 理 、 溝 通 、 募 集 資 金 等 的 方 式 。( 五 ) 社 會 企 業 家 : 願 意 承 擔 風 險 完 成 使 命 的 組 織 , 會 不 斷 嘗 試 , 檢 視 不 同 市 場 需 求 , 同 時 提 供 不 同 的 服 務 , 以 維 護 他 們 的 使 命 , 而 不 是 建 立 官 僚 組 織 , 延 續 過 去 的 做 法 。( 六 ) 重 視 行 銷 : 組 織 瞭 解 到 他 們 所 做 的 每 一 件 事 情 都 是 行 銷 , 而 且 認 為 組 織 從 服 務 提 供 到 如 何 應 答 來 電 的 每 一 項 行 動 , 都 是 追 求 使 命 的 行 銷 機 會 。 ( 七 ) 財 務 授 能 : 財 政 的 自 主 能 力 可 讓 組 織 對 使 命 產 生 影 響 力 , 並 且 不 需 要 等 待 他 人 的 協 助 。 ( 八 ) 具 有 組 織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的 願 景 : 一 套 嚴 格 的 控 管 機 制 : 一 個 具 有 明 確 流 程 和 文 字 說 明 的 策 略 性 計 畫 是 當 中 關 鍵 的 因 素 。

司 徒 達 賢 ( 2 0 0 1 ) 依 非 營 利 組 織 營 運 要 素 作 分 析 , 提 出 好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可 從 以 下 六 點 來 判 別 : ( 一 ) 使 命 達 成 度 和 社 會 接 受 度 : 好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 其 組 織 使 命 要 被 服 務 對 象 所 需 求 , 要 被 整 體 社 會 所 肯 定 。 ( 二 ) 效 率 : 好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必 須 注 意 成 本 控 制 和 運 作 效 率 , 善 用 社 會 交 付 的 資 源 , 不 應 浪 費 虛 耗 。 ( 三 ) 投 入 程 度 : 好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會 有 充 裕 的 財 力 資 源 與 人 力 資 源 的 投 入 , 亦 即 捐 款 人 願 意 繼 續 捐 款 , 成 員 願 意 為 組 織 投 入 時 間 精 神 。 ( 四 ) 滿 意 度 : 受 服 務 者 、 提 供 服 務 者 和 資 源 提

供 者 三 方 面 對 組 織 的 運 作 都 感 到 滿 意 。 ( 五 ) 平 衡 度 : 受 服 務 者 ( C l i e n t s ) 、 組 織 的 運 作 ( O p e r a t i o n s ) 、 資 源 提 供 者

( R e s o u r c e s ) 、 提 供 服 務 的 人 員 ( P a r t i c i p a n t s ) 和 組 織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S e r v i c e s ), 五 者 間 需 均 衡 。 也 就 是 組 織 的 資 源 與 力 量 配 置 應 維 持 某 種 程 度 的 平 衡 , 使 未 來 發 展 上 , 不 會 存 在 發 展 瓶 頸 , 也 沒 有 資 源 限 制 。 ( 六 ) 轉 換 度 : 受 服 務 者 、 提 供 服 務 的 人 員 和 資 源 提 供 者 , 三 者 間 應 有 某 種 程 度 與 形 式 的 轉 換 , 使 得 他 們 可 以 互 相 交 流 , 並 經 由 交 流 對 組 織 產 生 更 高 的 凝 聚 力 與 向 心 力 。

總 而 言 之 , 非 營 利 組 織 和 營 利 事 業 相 同 , 都 會 有 必 須 追 求 的 使 命 , 完 成 使 命 的 人 , 以 及 達 成 使 命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 透 過 適 當 的 管 理 程 序 和 營 運 手 段 , 提 供 受 他 人 青 睞 的 服 務 , 以 求 組 織 永 續 發 展 , 就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汲 汲 營 營 希 望 達 成 的 事 。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4591 (頁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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