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於威」的〈仙。他認為順著這種人惰,為政才能收到效果,所以主張「嚴刑以威之
( 14)
J '
I 法盔、嚴以重之(山 J 0 I 嚴刑重罰」的用意,韓非在「六反篇」提出兩點理由:第一,姦人得到的利益小,受到的處罰大,這樣人民就不會貪圖小利甘冒大罪
,因此重刑可以止姦。第二,重刑並非要罪罰某一個或某一些人,其目的是要借重罰
犯人,來使人民知所「悼懼」。就是「重一姦之罪,而止境內之邪。」這叫做「以刑 去刑(l的」。所以八經篇說: I 罰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則國治矣。」
可見韓非嚴刑重罰的主張是探取威嚇主義。
嚴刑重罰的效力,是建基於人類有畏懼心,足以威嚇他,這是功利的想法。這當 然是實情。但未必都如此。維納格拉多夫的「法的常識」就說:人民遵從法律,是因 為理性的承認,或本能的遵守,成習慣,有時也因缺少有組織的抵抗力,並不僅靠對 身體的強制力{的。韓非那種著意威嚇的嚴刑重罰,或許可以防姦止暴,無奈人心有 不怕的時候,那麼法的鎮儡力,也就有窮盡的一天。老子不是說過: I 民不畏死,奈 何以死懼之 J '在「安危篇」韓非自己也說: I 人不樂生,則人主不尊,不重死,則 令不行也。」
再說,人的犯罪,有時是情非得已,有時是失去理智,並非全出於貪利來的。譬
(12)胡通「中國古代哲學史 (3 )j九Ii頁。
(13)韓子淺解四七二頁。
(14) 同註 (5) 。
(15) 韓子淺解Ii一九頁。
(16) 韓子淺解五-Ii頁。
(17)本文參見協志工業叢書中譯太「法的常識」二Ii頁。
如六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國時報記載一位西藥房老闆林石樹,為了使藥房繼續營業
,被迫竊錢。六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中國時報叉載有邱馮霖在台北市南京東路三豐大 樓電梯內搶劫十五萬元,不成,自側身亡。但攘側面了解:r 死者生前曾欠了一筆為 數不小的債款,因此才出此下策動手搶劫。」就是明顯的例子。一般來說,人們犯罪
,大多因為克己不夠,可是社會、政治、經濟結構,以及教育方式的不合理,是須要 負起相當的責任的。就像六十年十一月廿七日聯合報的調查報告,台灣雲林縣的農民
,每人一天所得新台幣六元。這些人如非深受傳統文化「君子固窮」的薰胸,而鍵險 為非,豈是嚴刑重罰可以嚇的住嗎?這種現象是由於經濟政策的不合理,不是人品的 問題。
韓非只看到人類的懼怕心理,就主張嚴刑峻法,是有失之偏頗。難怪邱漢平「先 秦法律思想」譏諷韓非不知社會的病理〈仙。
二、罪刑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是近代法律思想中的重要原則。但什麼叫做罪刑法定主義呢?
簡單的說,就是法無明文則不為罪,法無規定則無刑罰。我國現行刑法第一條:r 行 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就是根攘這一主義的精神定的。罪刑 法定主義,可以說是人類了不得的文明成果,人權因它得到保障,人的尊嚴也因它而 建立,它的得來實在不易!
從歷史土看,西洋有罪刑法定主義,不過近三、三世紀的事。我們看民主先進的 英國, r 光榮革命J (一六八八年)以前,國王常以敕令巧立罪名,來整治那些他不 喜歡的人,其中以言論鈑亂罪最多。凡是以言論批評國政的人,就被指為鈑亂;可是 當時通行的普通法,並沒有這躲規定。大革命前的法圈,國王以密諭(Cachet)關人
‘殺人的事,也層出不窮。所以在「人權宣言」中,特別強調不得「無法律加人罪名及
處罰人J '並且禁止法的「溯及既往」。十七世紀前的英國,其立法定罪(Bill of attainder )就是溯及既往法。當時的國會常於事後立法,故入人罪,處以極刑。鑒 於這些歷史,因而美國於一七八七年制定憲法時,便明文嚴禁溯及既往的立法定罪。
從此以後,罪刑法定主義的刑事政策,才相繼被各國所採用。如說「人權宣言」是罪 (18 ) 引文見於楊揖烈「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冊,一三八頁,台灣商務。
刑法定主義,那麼它的歷史不過一百八十多年。
整個中國法制史,從來就沒有實施過罪刑法定主義,難怪李聲庭要寫「中國古代 沒有所謂罪刑法定主義」的大丈章罵人(19 )。不過,中國古代沒有罰刑法定主義政策 是一回事,中國古代沒有罪刑法定主義是另一回事。雖然中國沒有過罪刑法定主義政 策,但類似這一主義的思想,確曾在韓非子書中出現過。
罪刑法定主義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禁止適用類推解釋」。觸犯何罪,便處以 何刑,設法無明丈規定,就不能用「想當然耳」來類推解釋,比附援引,而入人於罪
。韓非正有這種觀念。「大體篇」說:
古之全大體者,不引繩(法)之外,不推繩之內,不急法之外,不餒法之內。
f51 外」、「推內」、「急外」、「輝內J '正是要用類推援引的方法,幹那背法循 私的勾當,結果一定落得失入失出的。韓非早已看出這種弊病,所以他在「有度篇」
明白的勸君王說:
明主使其重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蔥於法之內,動無非法。
「動無非法J '就是「難一篇」說的「遇於法則行,不遇於法則吐」的意思。韓非還 進一步說「至治」在於:
使人無離法之罪,魚無失水之禍(20 )。
「無離法之罪J '不正是「無法律則無犯罪,無法律則無刑罰。」的精神嗎?
周治平的「刑法總論」說,罪刑法定主義思想,可溯源於一三一五年英國大意章 的時代,而現代的罪刑法定主義(指敢策),是十八世紀個人、自由主義發達以後的 事。但是比「大憲章時代」早一千四百多年的韓非哲學,就已顯露罪刑法定主義思想 的端倪。這不得不歸功於韓非的智慧過人。只可惜這一思想,中國歷代不去實行,而
其思想的重要性,也沒人發現。形成這種現象,歷代的思想統治,和儒家重現家族忽 親個性的倫理取向,也許應負大部分的責任。
三、適時精神
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應該適應社會的需要而訂;可是社會時常變動,法
(19)李聲庭「中國古代沒有罪行法定主義」一文,發表於五四年二月「文星雜誌」八八期。
(20) 韓子淺解二二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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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如不因之改變,必定要背悍人情。背恃人情的法律,本但不能使人信服,而且容易 擎生厭刑憫罪的心理。這樣想求國家平治是辦不到的。韓非是演化史觀的信仰者,他 深知「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的道理。他在「心度篇」說:r欲治其法,而難變故 者,民亂不可幾(冀)而治也...時移而法不易者亂,世變而禁不變者削。」因此他
明白的主張:
法與時轉則消叫〉。
法能與時轉變,就能適合時代的需要,才不會與社會民心脫節,也才不致成為僵化的 惡法。韓非這種法的適時精神,是法律思想中的一個重要原則。
也許有人說解老篇有段文字反對變法。「解老篇」說:
法令更則利害易,利害易則民務變,...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
這段話乍看之下,好像與「法與時轉」的精神相矛盾,可是細讀「韓非子」各篇,則 文不然。「解老篇」反對的是指朝令夕改, r 廢置無度 (22) J '也就是反對法律沒有 穩定性。可見這與因時制宜的適時精神,並無衝突。韓非了解法律的穩定和統一是重 要的。所以他在「亡徵篇」說: r法禁變易,號令數下者,可亡也。」他叉批評申不 害不知法,、致使「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叉下。 J r 五蠹篇」說: r 法莫如一而 固,使民易知之。」這才是韓非反對變法的原意。
要使人民能知法行治,他叉主張「法必詳事 (23)
J
0 r 一固」、「詳事」的法,人民才知所措手足;不然法律就無異於陷阱。一九三九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Win
ter V. New york, 333 U. S. 507 一案例決說: r 假如一個人可以被指為犯了法
,而這種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是含混(Vague) 與不肯定﹒( uncertainty) ,以致于一般 人的智慧不足以猜測它的正確意義;問時對其適用的場合丸之能加以分別,那未所謂法 治便不存在 (2的。」看了這段判決之後,我們可以知道韓非主張「法必詳事」是有他 的卓識在。
(2 1)韓子淺解五一七頁。
(22)韓手淺解四四八頁。
(23)韓非子「八說篇 J (韓子淺解四四四頁)。
(24) 李聲庭「法治是什麼 J '四八年八月十六日「自由中團」二四卷四期。
第二節 法的政治意義
先秦法家的思想,可以說都是屬於治國術'雖然他們多少含有法理學的成分。韓 非融會各派法家的精華,他論法比前人要來得詳盡,可是他對法律的實質問題並未涉 及,只是特別強調任法治國的重要性。如果從目的和功用上來說,韓非說的法是屬於 敢治的意義。
一、專制的利器
廿世紀美國法學俊彥龐德(
R.
Pound) 曾說: r 法律的開端,在約束私戰,保持 秩序 (25) 0 J 韓非論法,就想拿法來維持社會秩序。他認為「欲治者必惡亂 (26)J '
要止亂,就得行法。除了維持秩序以外,韓非更想拿法來統治全國人民。「有度篇」
說:
一民之軌,莫如法。
「軌」是軌道、方法的意思。統治人民沒有比用法更好的途徑了。「八經篇」叉說:
設法度以齊民。
這襄說得更清楚了, r 齊民」就是「一民 J '就是統治全國人民。
近代民主政治下的法律,也是一種統治人民的工具。但是法律的制訂是經過人民 或代議士的同意才產生的,而且立法的目的,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權利能夠自由行使,
如果不是這樣,那麼所謂法律便成為獨裁專制的最佳工具。韓非說的法便是如此。他 論法只注意君王如何親掌賞罰,如何禁姦、防私 o 只要求臣民慎守法令,封不要求君
王也同應受刑於法,更無論人民的權利了 o 所以說韓非說的法,其實是帝王用來統御 臣民的一種利器罷了。
韓非視法為君王的命令或意志,並不代表理性,這和實證派( P os it ivis t )法學 家以法律為「政治權威的產品 J '有異曲同劫之妙 o
三、削除特權
(25) 龐德 (Rρscoepound, 1870-1964) r 注的任務」。協志叢書中譯本。龐德與荷爾揖斯 (0.W. Holmes) 、白蘭德史 (L.D. Brandeis) 為廿世紀美國三大法學海儒,影響近代法律 哲學思想與美國司法制度之改革甚鉅。龐氏會於民國卅五至卅七年任中華民國司法行政部顧
(25) 龐德 (Rρscoepound, 1870-1964) r 注的任務」。協志叢書中譯本。龐德與荷爾揖斯 (0.W. Holmes) 、白蘭德史 (L.D. Brandeis) 為廿世紀美國三大法學海儒,影響近代法律 哲學思想與美國司法制度之改革甚鉅。龐氏會於民國卅五至卅七年任中華民國司法行政部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