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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對於「術」的解釋,一見「定法篇 J '一見「難三篇」。他說:

在文檔中 韓非哲學 (頁 32-37)

術者,因任(能)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畫臣之能者也,此人

主之所執也。

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

依照這兩段話看來,術是人君暗中駭用群臣,為他效忠盡力的謀略。

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君主也是人,他的力量敵不過眾人,智慧也不能了解所 有的事物。韓非在「八經篇」說,能使人盡力的,是中等的君主;能使人盡智的,才 是上等的君主;至於要靠自己能力的,那是下等的君主了。聰明的君主要知人善任,

但如何知人善任就必須用「術」。這是韓非主張用術的第一個理由。從利己的人性看

,君臣的利益正好衝突。「孤憤篇」說的好: r 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 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

君臣之際,是拿利害相算計的,因此他們「土下一日百戰J 0 如果君主無術,那臣下 就容易蔽上營私了。何況用人的結果,是會使他「有勢」的,君主一不小心,可能有 腦袋搬家的危險,為了禁姦防私,不可不用「術」。這是韓非主張用術的第二個理由

。韓非主張用術的第三個理由可以從當時的時代背景去尋找。自春秋以後,階敵破壞

,諸侯僧越天子,大夫悟越諸侯,而宰臣也學諸侯、大夫的樣,來僧越大夫。誠君黨 位的事情,層出不窮。三桓專魯,回民黨齊,三家分晉的歷史,韓非一定君的很清楚

。到了戰園,群雄兼併'平戈不休, r 邦無定交,士無定主【1) J 整個社會不講道德,

(l) 顧炎武「日知祿」卷十七, r 周末風俗」條。

不講仁義,誰都不敢輕易的相信人。面對這種環境,韓非怎能不勸人君任術御臣。

韓非常把法術相提並論,如「說疑篇 J

:

r 術也者,主之所執也;法也者,官之

所師也口 J r 五蠹篇 J : r 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術而不慕信」。叉如「大體 篇.J : r 古之全大體者, ...寄治亂於法術」。但法與術究竟有差別口依蕭公權的看 法,法與術有三點不同的地方:第一、法治的對象為民,術則專為臣設;第二、法者 君臣所共守,術則君主所獨用;第三、法者公布眾知之律丈,術則中心暗運之機智。

運術的功用在「安君駭臣 J ;任法的身用在「治民定國」。二者的作用雖然不同

,但對為政來說是同樣重要。這點韓非在「定法篇」說的很清楚。申不害的徒術無法

,商映的徒法無術,都是他反對的。他認為兩者「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J '要是人 君能「服術行法 (2 汀,統一天下便不難了。

第二節無為術

無為是道家政治的最高理想。從「解老J ' r 喻老」兩篇看來,韓非對「道德經

」深有研究,他受老子的影響是可以想見的。但韓非談無為術的精巧,已非道家的本 來面目,從這襄也可以看出韓非的創造力 ω 。「楊摧篇」有→句話解釋無為說:

聖人執耍,四方來效,虛而待之,彼自以之。

所謂虛待,是說人主不表示好惡。所謂執耍,是說人主要親掌三柄,循名責實。現在 我們逐一說明。

一、不示好惡不顯智巧

人主好像是一個利害的箭靶子,群臣環繞著它,注視著它,大家都想找一個可以 乘的機會。最常見的是,順從人主的心意,人主喜歡的,他表現喜歡;人主厭惡的,

他也表現厭惡。刻意做出君王想要的事,就可以得到「信幸之勢 (4)J 0 r 二柄篇」說 的好: r 人主好賢,則群臣飾行以要君欲,則是群臣之情不效(顯) ,群臣之情不效

(2) 韓子淺解一一九頁。

( 3) 韓非無為之術,雖超於道家,其內容迴然有別。蕭公樓有詳細的辯解。參見「中國政治思想 史」二四六頁。

(4) 韓子淺解 -0 二頁。

,則人主無以異其臣矣O 故越王好勇而民多輕死;楚靈王好細腰而國中多餓人;齊桓 公妒而好內(宮妃) ,故豎刁自宮(閹)以治內;桓公好味,易牙蒸于首而進之。」

可見人主的「欲」一表現出來,群臣就知道如何做「情態」了,而人主也就失去知人 的機會。申不害也說: r 慎而(汝)言也,人且和女(汝),慎而行也,人且隨女。

而有知見也,人且行意女。女有知也,人且藏(匿)女;女無知也,人且行女。故曰 :惟無為可以規(關)之(5) 0 J 因此為了認清群臣,不使他們有「雕或」、「飾行」

的機會,韓非主張人主要「去好去惡 (6) J '要「去智與巧 (7)J '只要任賢使能,使智 者盡慮,賢者按才,就能像「主道篇」說的: r 臣有其勞,君有其成劫 o J 這樣人主

就「神」了!所以說: r 人主之道,靜退以為寶」。

然而韓非說的「虛靜無為J '是要靠審形名,執三柄來推行的 O 二、循名責實

「正名」問題,在韓非之前就有人討論過。像孔子說的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戚

。像萄于說的,名是「約定俗成 J (8) 0 尹丈子說的: r 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 定事,事以檢名山」。韓非的「循名責實」或「審合形名」與尹丈子的比較相近O 韓 非是著意於使形符名,來控駭群臣。

「揚摧篇」說: r 用一之道,以名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o J 一個「名」能 確定的指稱一件事物,就吽「名正J '不能確定的指稱一件事物,就叫「名倚J 0

r

倩」的「名 J '我們無法確定它指稱的是何「物 J '因為「物」沒被指定以前,還是 會「徙」的。「名」與「物」是互相對應的,尹丈于說得好: r 名者,名形(物)者 也;形者,應名者也(10) 0 J 有了這種對應關係,如果「名正」了,就可依「名」去 求「形」或「物」。這就是韓非循名貴賓的道理。

韓非的意思,要人臣自己「正」名,自己「定」事,然後由人主來依「名」求「

形 J '形名相合就賞,不然就罰。這就是「君操其名,臣妓其形」。這個辦法在「二 柄篇」說的很清楚,他說:

(5) 韓子淺解三一八頁。

(6)(7 ) 韓非子「主道篇」、「二柄篇」、「揚摧篇」

(8 ) 苟子「正名篇 J (茍于集解二七九函,世界)。

(9) 位 0) 尹文于卷上。

形名者,言與事也。為人臣者陳其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現 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劫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

人臣陳其言時,就是自己在「正」名,君以其言授之事,就是自己在「定」事。這就 是「主道篇」說的: r 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言者自為名,有事者自為形。

」話由你說,事情交你辦,辦好了,當然賞你,辦不好,就處罰你,你也沒話可說。

這種拿你的手杜你的口,力量由你盡,成果我來收的辦法,真是乾淨利落,妙不可言

這種以簡駭繁的「形名」術,就是使人主無為而無不為的秘寶。它在用人、聽言

、禁姦、防私時都用得著。它是勵行法術的靈魂,太史公拿「刑名法術」指稱韓非的 學說,真是切中核心。

三、親掌三柄

所謂「二柄J '就是刑和德。殺戳叫做刑,慶賞吽做德。馬基維利認為人君要主 持慶賞,但不可親掌刑罰(11)。韓非則不然。韓非認為當臣的人都「畏誅罰而利慶賞

J

'做君王的應「自用其刑德 J '這樣人臣才會害怕,為你效勞,賈命。他在「三柄 篇」說:

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釋其刑德、而使臣用之 4 則君反制於臣多學 韓非還舉一個歷史的例子來證明: r 司城子罕謂宋君曰: If慶賞賜與,民之所喜也,

君自為之;殺戳誅罰,民之所惡也,臣請當之 o JJ 宋君曰: If諾」。於是出威令,誅

大臣,君曰: If間于罕也。』於是大臣畏之,細民歸之。處期年,于罕殺宋君而奪敢

o

J

馬民不自用刑的用意,是在使人君積恩避怨,他去。不知道君主不親掌刑罰有失權 身死的危險。韓非任術,所以「治更不治民"(1 2)

J

'這就是要轉移人民怨恨的目標,

拿臣下當代罪的羔羊。「主道篇」說: r 有過則臣任其罪」就是這個意思。可見人君 親掌二柄,不僅免遭怨恕,而且可坐收集權的利益,你說這不是「無為」的妙用嗎?

(11)馬基維利「君王論 J '中華書局,何欣譯本八五頁。

(12)韓非子「外儲說右下篇J (韓子淺解三三二頁)。

第三節人主不可信人

韓非站在利己的人性上出發,他反對君王相信別人。「備內篇」說:

人主之患,在於信人,信人則制於人。

臣下無骨肉之親,固不足信,就是有骨肉近親的妻兒、欠母、兄弟,也都不可信。因

為他們自己不當「姦去坦誠臣J '也可能替別人做媒介,或被別人利用。韓非就把妻兒

、女兄列居「八姦」的首三位。而且他在「八經篇」也說:r 亂之所生去也:主母、

后姬、子姓、弟兄、大臣、顯貴。」這是他研究歷史,歸納出來的心得。所以他在「

備反篇」感歎的說: r 夫以妻之近與子之親,而猶不可信,則其餘無可信者矣!

J

可是為政文不可不用人,因此如何用人如何待臣,就成為韓非研究的課題。

一、待臣之道

韓非認為人臣的盡忠不是愛君,而是為了「重利 J '因此君主用人不必求忠臣。

他說君主要在「有使人不得不為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愛為我也【 13) 0 J 什麼吽不得 不為我之道呢?就是「難二篇」說的: r 以刑名收臣,以度量擊下。」有功就賞你爵 禱,有罪就罰你殺你,這樣臣下就不得不盡死力。所以韓非說了一句很驚人的話:

r

君不仁,臣不忠,則可以霸王矣【 14) 0

J

依他的看法,君臣的關係不外兩種:一是牧畜;一是買賣。「愛臣篇」、「二柄 篇」和「說疑篇」寫的「明君之畜臣也 J '就是說明人君的有臣好比牲畜犬馬。說得 最清楚的要算「外儲說右下篇 J 的畜烏了。我把它抄下來:

明主之牧臣也,說在畜鳥。...馴烏者斷其下翎'則必恃人而食,焉得不馴守

?夫明主畜臣亦然。令臣不得不利君之帳,不得無服上之名...焉得不服?

他的畜臣如畜鳥,就可以任他驅使。可是他卸忽瘋了士人有「君王不可以為臣,諸侯 不可以為友」的風骨。接著他就說君臣的買賣關係是「主賣官爵,臣賣智力。」在「

難一篇」也說:

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重爵祿以與臣市,君臣之際,非女子之親也,計數之所 (13) 同証( 4) 。

位 4) 韓子淺解四三0頁。

在文檔中 韓非哲學 (頁 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