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1196·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记》曰 :“取财于地,而取法于天。富国之本,在于农 桑 。”明初,沿元之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
宜若不便于民。而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
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 以给边军,餫饷不仰藉于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其后,
屯田坏于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于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 输住往不给。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神宗乃加赋 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中涓群小,横敛侵渔。民 多逐末,田卒污莱。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内困敝,而 储积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国初之充裕 在勤农桑,而不在行钞法也。夫缰本节用,为理财之要。明一 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着于篇。
户口田制屯田庄田
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 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 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 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 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
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
明史 ·1197·
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 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 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 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
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
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其 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
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
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着籍。人户以籍为 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里设老人,选年 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
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 移民曰移徙。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 不愿归者,令在所着籍,授田输赋。正统时,造逃户周知册,
核其丁粮。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在所里长管辖之。设 抚民佐贰官。归本者,劳徕安辑,给牛、种、口粮。又从河南、
山西巡抚于谦言,免流民复业者税。成化初,荆、襄寇乱,流 民百万。项忠、杨璇为湖广巡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边,死 者无算。祭酒周洪谟着《流民说 》,引东晋时侨置郡县之法,
使近者附籍,远者设州县以抚之。都御史李宾上其说。宪宗命 原杰出抚,招流民十二万户,给闲田,置郧阳府,立上津等县 统治之。河南巡抚张瑄亦请辑西北流民。帝从其请。
凡附籍者,正统时,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离本籍千里者 许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军、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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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役冒民籍者发还。
其移徙者,明初,当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 千余户,往耕临濠,给牛、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 其税。徐达平沙漠,徙北平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余户,散处诸 府卫,籍为军者给衣粮,民给田。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 余户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开地千三百四十三顷。复徙 江南民十四万于凤阳。户部郎中刘九皋言 :“古狭乡之民,听 迁之宽乡,欲地无遗利,人无失业也 。”太祖采其议,迁山西 泽、潞民于河北。众屡徙浙西及山西民于滁、和、北平、山东、
河南。又徙登、莱、青民于东昌、兖州。又徙直隶、浙江民二 万户于京师,充仓脚夫。太祖时徙民最多,其间有以罪徙者。
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处之。成祖核太原、平阳、泽、
潞、辽、沁、汾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自 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
天下府州县立义冢。又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复下 诏优恤遭难兵民。然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 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 、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 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 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大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 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
宣德间定制,逃者发边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弘治五 年始免解在逃富户,每户征银三两,与厢民助役。嘉靖中减为 二两,以充边饷。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汉徙富民实关中之制,
其后事久弊生,遂为厉阶。
户口之数,增减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户 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
明史 ·1199·
弘治四年,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 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 六,口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 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 草,其时民数反增于前。后乃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 继盛,正德以后又减。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 :“投倚于豪门,
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 。”而 要之,户口增减,由于政令张弛。故宣宗尝与群臣论历代户口,
以为“其盛也,本于休养生息,其衰也 ,由土木兵戎”,殆笃 论云。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
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 庄,牧马草场,城 需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
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
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 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 田。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产寄他户,谓之铁脚诡寄。
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 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 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先是,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 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而鱼鳞图册 以土田为主,诸原阪、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 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质卖 田土,备书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为民害。
又以中原田多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
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计亩给之,毋许兼并。北方近
明史 ·1200·
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每 岁中书省奏天下垦田数,少者亩以千计,多者至二十余万。官 给牛及农具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核 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
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五尺为步,步二 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 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亩广,屯民 新占亩狭,故屯地谓之小亩,社地谓之广亩。至宣德间,垦荒 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卤无粮者,皆核入赋额,数溢于旧。有司 乃以大亩当小亩以符旧额,有数亩当一亩者。步尺参差不一,
人得以意赢缩,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贵州田无顷亩尺籍,
悉征之土官。而诸处土田,日久颇淆乱,与黄册不符。弘治十 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视民田得 七之一。嘉靖八年,霍韫奉命修会典,言 :“自洪武迄弘治百 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
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广东无籓府,非欺隐即委弃于 寇贼矣。司国计者,可不究心?”是时,桂萼、郭弘化、唐能、
简霄先后疏请核实田亩,而顾鼎臣请履亩丈量,丈量之议由此 起。江西安福、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详具,人多疑惮。其 后福建诸州县,为经、纬二册,其法颇详。然率以地为主,田 多者犹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许孚远为归户册,则以 田从人,法简而密矣。万历六年,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 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 补。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总计田 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然居正 尚综核,颇以溢额为功。有司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 以充虚额。北直隶、湖广、大同、宣府,遂先后按溢额田增赋
明史 ·1201·
云。
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 兵于农,其法最善。又令诸将屯兵龙江诸处,惟康茂才绩最,
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饬将士。洪武三年,中书省请税太原、朔 州屯卒,命勿征。明年,中书省言 :“河南、山东、北平、陕 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 十税三 。”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斗。六年,太仆丞梁埜 仙帖木尔言 :“宁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 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 。”从之。是时,遣邓愈、
汤和诸将屯陕西、彰德、汝宁、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 凤阳。又因海运饷辽有溺死者,遂益讲屯政,天下卫所州县军 民皆事垦辟矣。
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
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