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1206·
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赋役
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 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 田出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六万、三万石下为差。
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即位之初,定赋役 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
曰秋粮,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丁曰成 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 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 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 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 厚薄,以均适其力。
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
曰钱钞,曰绢。弘治时,会计之数,夏税曰大小米麦,曰麦荍,
曰丝绵并荒丝,曰税丝,曰丝绵折绢,曰税丝折绢,曰本色丝,
曰农桑丝折绢,曰农桑零丝,曰人丁丝折绢,曰改科绢,曰棉 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红花,曰麻布,曰钞,曰租钞,
曰税钞,曰原额小绢,曰币帛绢,曰本色绢,曰绢,曰折色丝。
明史 ·1207·
秋粮曰米,曰租钞,曰赁钞,曰山租钞,曰租丝,曰租绢,曰 粗租麻布,曰课程棉布,曰租苎布,曰牛租米谷,曰地亩棉花 绒,曰枣子易米,曰枣株课米,曰课程苎麻折米,曰棉布,曰 鱼课米,曰改科丝折米。万历时,小有所增损,大略以米麦为 主,而丝绢与钞次之。夏税之米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
麦荍惟贵州,农桑丝遍天下,惟不及川、广、云、贵,余各视 其地产。
太祖初立国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 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 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疋。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 各一疋。此农桑丝绢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 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 苎一疋,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疋,折米四斗,麦五斗。
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人粟者听。十七年,云南以金、银、
贝、布、漆、丹砂、水银代秋租。于是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 纳税粮者,谓之折色。越二年,又令户部侍郎杨靖会计天下仓 储存粮,二年外并收折色,惟北方诸布政司需粮饷边,仍使输 粟。三十年谕户部曰 :“行人高稹言,陕西困逋赋。其议自二 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许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花及 金、银等物,着为令 。”于是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金 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绢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疋,
一石;苎布一疋,七斗;棉花一斤,二斗。帝曰 :“折收逋赋,
盖欲苏民困也。今赋重若此,将愈困民,岂恤之之意哉。金、
银每两折米加一倍。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余从所议 。” 永乐中,既得交址,以绢,漆,苏木,翠羽,纸扇,沉、
速、安息诸香代租赋。广东琼州黎人、肇庆瑶人内附,输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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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天下本色税粮三千余万石,丝钞等二千余万。计是时,
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 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振贷,然后以 闻。虽岁贡银三十万两有奇 ,而民间交易用银 ,仍有厉禁。
至正统元年 ,副都御史周铨言 :“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 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 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 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 。”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
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濙对以太 祖尝折纳税粮于陕西、浙江,民以为便。遂仿其制,米麦一石,
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 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
其后概行于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 永例。诸方赋入折银,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
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
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
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 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 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命户部裁其 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 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旧。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 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 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建文二年诏曰 :“江、浙赋独重,
而苏、松准私租起科,特以惩一时顽民,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 方。宜悉与减免,亩不得过一斗 。”成祖尽革建文政,浙西之
明史 ·1209·
赋复重。宣宗即位,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苏、常、嘉、湖诸府 还,言 :“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如吴江、
昆山民田租,旧亩五升,小民佃种富民田,亩输私租一石。后 因事故入官,辄如私租例尽取之。十分取八,民犹不堪,况尽 取乎。尽取,则民必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也。仁和、海宁、
昆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余顷,逮今十有余年,犹征其租。
田没于海,租从何出?请将没官田及公、侯还官田租,俱视彼 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海水沦陷田,悉除其税,则田无荒芜 之患,而细民获安生矣 。”帝命部议行之。宣德五年二月诏:
“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 以上者减十之三。着为令 。”于是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 钟,曲计减苏粮七十余万,他府以为差,而东南民力少纾矣。
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乱成法。宣宗虽不罪,
亦不能从。而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持筹者辄私戒有司,
勿以诏书为辞。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 ”,然不深罪 也。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 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 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盖宣德末,苏州逋粮至七百 九十万石,民困极矣。至是,乃获少苏。英宗复辟之初,令镇 守浙江尚书孙原贞等定杭、嘉、湖则例,以起科重者征米宜少,
起科轻者征米宜多。乃定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
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 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 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二 石二斗。凡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而亩科一石 之税未尝减云。
嘉靖二年,御史黎贯言 :“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余
明史 ·1210·
万石,今少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今少二百五十余万。
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众,军士之增,悉取给其中。
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请核祖宗赋额及经费多寡之数,一 一区画,则知赋入有限,而浮费不容不节矣 。”于是户部议:
“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征解足数,方许给 由交代。仍乞朝廷躬行节俭,以先天下 。”帝纳之。既而谕德 顾鼎臣条上钱粮积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粮旧额。请责州县官,于农隙时,令里甲等仿 洪武、正统间鱼鳞、风旗之式,编造图册,细列元额田粮、字 圩、则号、条段、坍荒、成熟步口数目,官为覆勘,分别界址,
履亩检踏丈量,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刊刻成书,收贮官库,
给散里中,永为稽考。仍斟酌先年巡抚周忱、王恕简便可行事 例,立为定规。取每岁实征、起运、存留、加耗、本色、折色 并处补、暂征、带征、停征等件数目,会计已定,张榜晓谕。
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赔累科扰之患。一曰催征岁办 钱粮。成、弘以前,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临 收。粮长不敢多收斛面,粮户不敢搀杂水谷糠粃,兑粮官军不 敢阻难多索,公私两便。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 户,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征。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 索取,所至鸡犬为空。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不免变 产补纳。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佥,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 辜之民死于棰楚囹圄者几数百人。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 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 用年例之数多。州县一年之间,辄破中人百家之产,害莫大焉。
宜令户部议定事例,转行所司,审编粮长务遵旧规。如州县官 多佥粮长,纵容下乡,及不委里甲催办,辄酷刑限比粮长者,
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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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则议遣官综理及复预备仓粮也。疏下,户部言 :“所 陈俱切时弊,令所司举行 。”迁延数载如故。
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岁七月,
州县委官偕诣京,领勘合以行。粮万石,长、副各一人,输以 时至,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末年更定,每区正副二名轮 充。宣德间,复永充。科敛横溢,民受其害,或私卖官粮以牟 利。其罢者,亏损公赋,事觉,至陨身丧家。景泰中,革粮长,
未几又复。自官军兑运,粮长不复输京师,在州里间颇滋害,
故鼎臣及之。
未几,御史郭弘化等亦请通行丈量,以杜包赔兼并之弊。
帝恐纷扰,不从。给事中徐俊民言 :“今之田赋,有受地于官,
岁供租税者,谓之官田。有江水泛溢沟塍淹没者,谓之坍江。
有流移亡绝,田弃粮存者,谓之事故。官田贫民佃种,亩入租 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坍江、事故虚粮,里甲赔纳,
有流移亡绝,田弃粮存者,谓之事故。官田贫民佃种,亩入租 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坍江、事故虚粮,里甲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