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1252·
志第五十七
食货五
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
钱币之兴,自九府圜法,历代遵用。钞始于唐之飞钱,宋 之交会,金之交钞。元世始终用钞,钱几废矣。
太祖初置宝源局于应天,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 行。以四百文为一贯,四十文为一两,四文为一钱。及平陈友 谅,命江西行省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钱,大小五等钱式。即 位,颁“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 :曰“当十”、“当五”、
“当三”、“当二”、“当一”。“当十”钱重一两,余递降至重一 钱止。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而严私铸之禁。洪 武四年改铸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初,宝源局钱铸“京”
字于背,后多不铸,民间无“京”字者不行,故改铸小钱以便 之。寻令私铸钱作废铜送官,偿以钱。是时有司责民出铜,民 毁器皿输官,颇以为苦。而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
七年,帝乃设宝钞提举司。明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
命民间通行。以桑穰为料,其制方,高一尺,广六寸,质青色,
外为龙文花栏。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 ”。其内上两旁,
复为篆文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 ”。中图钱贯,十串 为一贯。其下云“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
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仍给犯人财产 。”若五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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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画钱文为五串,余如其制而递减之。其等凡六:曰一贯,曰 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一贯,准钱 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
违者罪之;以金银易钞者听。遂罢宝源、宝泉局。越二年,复 设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商税兼收钱钞,
钱三钞七。十三年,以钞用久昏烂,立倒钞法,令所在置行用 库,许军民商贾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直。会中书省废,
乃以造钞属户部,铸钱属工部,而改宝钞文“中书省”为“户 部”,与旧钞兼行。十六年 ,置户部宝钞广源库、广惠库;入 则广源掌之,出则广惠掌之。在外卫所军士,月盐皆给钞,各 盐场给工本钞。十八年,天下有司官禄米皆给钞,二贯五百文 准米一石。
二十二年诏更定钱式:生铜一斤,铸小钱百六十,折二钱 半之,“当三”至“当十”,准是为差 。更造小钞 ,自十文至 五十文。二十四年谕榷税官吏,凡钞有字贯可辩者,不问烂损,
即收受解京,抑勒与伪充者罪之。二十五年设宝钞行用库于东 市,凡三库,各给钞三万锭为钞本,倒收旧钞送内府。令大明 宝钞与历代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提举司于三月内印造,
十月内止,所造钞送内府充赏赉。明年罢行用库,又罢宝泉局。
时两浙、江西、闽、广民重钱轻钞,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 者,由是物价翔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三十年乃更申交易用金 银之禁。
成祖初,犯者以奸恶论,惟置造首饰器皿,不在禁例。永 乐二年诏犯者免死,徙家戍兴州。陕西都司佥事张豫,坐抵易 官钞论戍。江夏民父死,以银营葬具,当戍边。帝以其迫于治 葬,非玩法,特矜宥之。都御史陈瑛言 :“比岁钞法不通,皆 缘朝廷出钞太多,收敛无法,以致物重钞轻。莫若暂行户口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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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天下人民不下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诚令计口纳 钞食盐,可收五千余万锭 。”帝令户部会群臣议。大口月食盐 一斤,纳钞一贯,小口半之。从其议。设北京宝钞提举司,税 粮课程赃罚俱折收钞,其直视洪武初减十之九。后又令盐官纳 旧钞支盐,发南京抽分场积薪、龙江提举司竹木鬻之军民,收 其钞。应天岁办芦柴,征钞十之八。帝初即位,户部尚书夏原 吉请更钞板篆文为“永乐”。帝命仍其旧 。自后终明世皆用洪 武年号云。
仁宗监国,令犯笞杖者输钞。及即位,以钞不行询原吉。
原吉言 :“钞多则轻,少则重。民间钞不行,缘散多敛少,宜 为法敛之。请市肆门摊诸税,度量轻重,加其课程。钞入官,
官取昏软者悉毁之。自今官钞宜少出,民间得钞难,则自然重 矣 。”乃下令曰 :“所增门摊课程,钞法通,即复旧,金银布 帛交易者,亦暂禁止 。”然是时,民卒轻钞。至宣德初,米一 石用钞五十贯,乃驰布帛米麦交易之禁。凡以金银交易及匿货 增直者罚钞,府县卫所仓粮积至十年以上者,盐粮悉收钞,秋 粮亦折钞三分,门摊课钞增五倍,塌房、店舍月纳钞五百贯,
果园、□车并令纳钞。户部言民间交易,惟用金银,钞滞不行。
乃益严其禁,交易用银一钱者,罚钞千贯,赃吏受银一两者,
追钞万贯,更追免罪钞如之。
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 银钱当钞,驰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折 官俸用钞,钞壅不行。十三年复申禁令,阻钞者追一万贯,全 家戍边。天顺中,始驰其禁。宪宗令内外课程钱钞兼收,官俸 军饷亦兼支钱钞。是时钞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
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民以大困。
弘治元年,京城税课司,顺天、山东、河南户口食盐,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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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钞,各钞关俱钱钞兼收。其后乃皆改折用银。而洪武、永乐、
宣德钱积不用,诏发之,令与历代钱兼用。户部请鼓铸,乃复 开局铸钱。凡纳赎收税,历代钱、制钱各收其半;无制钱即收 旧钱,二以当一。制钱者,国朝钱也。旧制,工部所铸钱入太 仓、司钥二库;诸关税钱亦入司钥库。共贮钱数千百万,中官 掌之,京卫军秋粮取给焉,每七百当银一两。武宗之初,部臣 请察核侵蚀;又以钱当俸粮者,仅及银数三之一,请于承运库 给银。时中官方用事,皆不听。已而司钥库太监庞 栗言 :
“自弘治间榷关折银入承运库,钱钞缺乏,支放不给,请遵成化 旧制,钱钞兼收 。”从之。正德三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 分为率,钱一银九。又从太监张永言,发天财库及户部布政司 库钱,关给征收,每七十文征银一钱,且申私铸之禁。嘉靖四 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 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
明初铸洪武钱。成祖九年铸永乐钱。宣德九年铸宣德钱。
弘治十六年以后,铸弘治钱。至世宗嘉靖六年,大铸嘉靖钱。
每文重一钱三分,且补铸累朝未铸者。三十二年铸洪武至正德 九号钱,每号百万锭,嘉靖钱千万锭,一锭五千文。而税课抽 分诸厂,专收嘉靖钱。民患钱少,乃发内库新旧钱八千一百万 文折给俸粮。又令通行历代钱,有销新旧钱及以铜造像制器者,
罪比盗铸。先是,民间行滥恶钱,率以三四十钱当银一分。后 益杂铅锡,薄劣无形制,至以六七十文当银一分。翦楮夹其中,
不可辨。用给事中李用敬言,以制钱与前代杂钱相兼行,上品 者俱七文当银一分,余视钱高下为三等,下者二十一文当银一 分;私造滥恶钱悉禁不行,犯者置之法。小钱行久,骤革之,
民颇不便。又出内库钱给文武官俸,不论新旧美恶,悉以七文 折算。诸以俸钱市易者,亦悉以七文抑勒予民,民亦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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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连岁大侵,四方流民就食京师,死者相枕藉。论者谓钱 法不通使然。于是御史何廷钰条奏,请许民用小钱,以六十文 当银一分。户部执不从。廷钰讦奏尚书方钝及郎中刘尔牧。帝 怒,斥尔牧,采廷钰议,命从民便。且定嘉靖钱七文,洪武诸 钱十文,前代钱三十文,当银一分。然诸滥恶小钱,以初禁之 严,虽奉旨间行,竟不复用,而民间竞私铸嘉靖通宝钱,与官 钱并行焉。
给事中殷正茂言 :“两京铜价大高,铸钱得不偿费。宜采 云南铜,运至岳州鼓铸,费工本银三十九万,可得钱六万五千 万文,直银九十三万余两,足以少佐国家之急 。”户部覆言:
“云南地僻事简,即山鼓铸为便 。”乃敕巡抚以盐课银二万两 为工本。未几,巡抚王昺言费多入少,乞罢铸。帝以小费不当 惜,仍命行之。越数年,巡按王诤复言宜罢铸。部议 :“钱法 壅滞者,由宣课司收税以七文当一分。奸民乘机阻挠,钱多则 恶滥相欺,钱少则增直罔利,故禁愈繁而钱愈滞。自今准折听 民便,不必定文数,而课税及官俸且俱用银 。”乃罢云南铸钱,
而从户部议。
时所铸钱有金背,有火漆,有旋边。议者以铸钱艰难,工 匠劳费,革旋车用鑢铴。于是铸工竞杂铅锡便坐刂治,而轮郭 粗粝,色泽黯黪。奸伪仿效,盗铸日滋,金背钱反阻不行。死 罪日报,终不能止。帝患之,问大学士徐阶。阶陈五害,请停 宝源局铸钱,应支给钱者悉予银。帝乃鞫治工匠侵料减工罪,
而停鼓铸。自后税课征银而不征钱。且民间止用制钱,不用古 钱,而私铸者多。
隆庆初,钱法不行,兵部侍郎谭纶言 :“欲富民,必重布 帛菽粟而贱银,欲贱银,必制钱法以济银之不足。今钱惟布于 天下,而不以输于上,故其权在市井。请令民得以钱输官,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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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法自通 。”于是课税银三两以下复收钱,民间交易一钱以下 止许用钱。时钱八文折银一分,禁民毋得任意低昂。直隶巡按 杨家相请铸大明通宝钱,不识年号。部议格不行。高拱再相,
言 :“钱法朝议夕更,迄无成说。小民恐今日得钱,而明日不 用,是以愈更愈乱,愈禁愈疑。请一从民便,勿多为制以乱人 耳目 。”帝深然之。钱法复稍稍通矣。宝钞不用垂百余年,课 程亦鲜有收钞者,惟俸钱独支钞如故。四年始以新铸隆庆钱给 京官俸云。
万历四年命户工二部,准嘉靖钱式铸“万历通宝”金背及 火漆钱,一文重一钱二分五厘,又铸旋边钱,一文重一钱三分,
颁行天下,俸粮皆银钱兼给。云南巡按郭庭梧言 :“国初京师 有宝源局,各省有宝泉局,自嘉靖间省局停废,民用告匮。滇
颁行天下,俸粮皆银钱兼给。云南巡按郭庭梧言 :“国初京师 有宝源局,各省有宝泉局,自嘉靖间省局停废,民用告匮。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