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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五

在文檔中 志第四十五 选举一 (頁 189-200)

           

明史       ·1252· 

     

志第五十七   

食货五 

       

  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 

  钱币之兴,自九府圜法,历代遵用。钞始于唐之飞钱,宋  之交会,金之交钞。元世始终用钞,钱几废矣。 

  太祖初置宝源局于应天,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  行。以四百文为一贯,四十文为一两,四文为一钱。及平陈友  谅,命江西行省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钱,大小五等钱式。即  位,颁“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 :曰“当十”、“当五”、 

“当三”、“当二”、“当一”。“当十”钱重一两,余递降至重一  钱止。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而严私铸之禁。洪  武四年改铸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初,宝源局钱铸“京” 

字于背,后多不铸,民间无“京”字者不行,故改铸小钱以便  之。寻令私铸钱作废铜送官,偿以钱。是时有司责民出铜,民  毁器皿输官,颇以为苦。而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 

  七年,帝乃设宝钞提举司。明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 

命民间通行。以桑穰为料,其制方,高一尺,广六寸,质青色, 

外为龙文花栏。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 ”。其内上两旁, 

复为篆文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 ”。中图钱贯,十串  为一贯。其下云“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 

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仍给犯人财产 。”若五百文   

             

明史       ·1253· 

 

则画钱文为五串,余如其制而递减之。其等凡六:曰一贯,曰  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一贯,准钱  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 

违者罪之;以金银易钞者听。遂罢宝源、宝泉局。越二年,复  设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商税兼收钱钞, 

钱三钞七。十三年,以钞用久昏烂,立倒钞法,令所在置行用  库,许军民商贾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直。会中书省废, 

乃以造钞属户部,铸钱属工部,而改宝钞文“中书省”为“户  部”,与旧钞兼行。十六年 ,置户部宝钞广源库、广惠库;入  则广源掌之,出则广惠掌之。在外卫所军士,月盐皆给钞,各  盐场给工本钞。十八年,天下有司官禄米皆给钞,二贯五百文  准米一石。 

  二十二年诏更定钱式:生铜一斤,铸小钱百六十,折二钱  半之,“当三”至“当十”,准是为差 。更造小钞 ,自十文至  五十文。二十四年谕榷税官吏,凡钞有字贯可辩者,不问烂损, 

即收受解京,抑勒与伪充者罪之。二十五年设宝钞行用库于东  市,凡三库,各给钞三万锭为钞本,倒收旧钞送内府。令大明  宝钞与历代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提举司于三月内印造, 

十月内止,所造钞送内府充赏赉。明年罢行用库,又罢宝泉局。 

时两浙、江西、闽、广民重钱轻钞,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  者,由是物价翔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三十年乃更申交易用金  银之禁。 

  成祖初,犯者以奸恶论,惟置造首饰器皿,不在禁例。永  乐二年诏犯者免死,徙家戍兴州。陕西都司佥事张豫,坐抵易  官钞论戍。江夏民父死,以银营葬具,当戍边。帝以其迫于治  葬,非玩法,特矜宥之。都御史陈瑛言 :“比岁钞法不通,皆  缘朝廷出钞太多,收敛无法,以致物重钞轻。莫若暂行户口食 

             

明史       ·1254· 

 

盐法。天下人民不下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诚令计口纳  钞食盐,可收五千余万锭 。”帝令户部会群臣议。大口月食盐  一斤,纳钞一贯,小口半之。从其议。设北京宝钞提举司,税  粮课程赃罚俱折收钞,其直视洪武初减十之九。后又令盐官纳  旧钞支盐,发南京抽分场积薪、龙江提举司竹木鬻之军民,收  其钞。应天岁办芦柴,征钞十之八。帝初即位,户部尚书夏原  吉请更钞板篆文为“永乐”。帝命仍其旧 。自后终明世皆用洪  武年号云。 

  仁宗监国,令犯笞杖者输钞。及即位,以钞不行询原吉。 

原吉言 :“钞多则轻,少则重。民间钞不行,缘散多敛少,宜  为法敛之。请市肆门摊诸税,度量轻重,加其课程。钞入官, 

官取昏软者悉毁之。自今官钞宜少出,民间得钞难,则自然重  矣 。”乃下令曰 :“所增门摊课程,钞法通,即复旧,金银布  帛交易者,亦暂禁止 。”然是时,民卒轻钞。至宣德初,米一  石用钞五十贯,乃驰布帛米麦交易之禁。凡以金银交易及匿货  增直者罚钞,府县卫所仓粮积至十年以上者,盐粮悉收钞,秋  粮亦折钞三分,门摊课钞增五倍,塌房、店舍月纳钞五百贯, 

果园、□车并令纳钞。户部言民间交易,惟用金银,钞滞不行。 

乃益严其禁,交易用银一钱者,罚钞千贯,赃吏受银一两者, 

追钞万贯,更追免罪钞如之。 

  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  银钱当钞,驰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折  官俸用钞,钞壅不行。十三年复申禁令,阻钞者追一万贯,全  家戍边。天顺中,始驰其禁。宪宗令内外课程钱钞兼收,官俸  军饷亦兼支钱钞。是时钞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 

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民以大困。 

  弘治元年,京城税课司,顺天、山东、河南户口食盐,俱 

             

明史       ·1255· 

 

收钞,各钞关俱钱钞兼收。其后乃皆改折用银。而洪武、永乐、 

宣德钱积不用,诏发之,令与历代钱兼用。户部请鼓铸,乃复  开局铸钱。凡纳赎收税,历代钱、制钱各收其半;无制钱即收  旧钱,二以当一。制钱者,国朝钱也。旧制,工部所铸钱入太  仓、司钥二库;诸关税钱亦入司钥库。共贮钱数千百万,中官  掌之,京卫军秋粮取给焉,每七百当银一两。武宗之初,部臣  请察核侵蚀;又以钱当俸粮者,仅及银数三之一,请于承运库  给银。时中官方用事,皆不听。已而司钥库太监庞 栗言  : 

“自弘治间榷关折银入承运库,钱钞缺乏,支放不给,请遵成化  旧制,钱钞兼收 。”从之。正德三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  分为率,钱一银九。又从太监张永言,发天财库及户部布政司  库钱,关给征收,每七十文征银一钱,且申私铸之禁。嘉靖四  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  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 

  明初铸洪武钱。成祖九年铸永乐钱。宣德九年铸宣德钱。 

弘治十六年以后,铸弘治钱。至世宗嘉靖六年,大铸嘉靖钱。 

每文重一钱三分,且补铸累朝未铸者。三十二年铸洪武至正德  九号钱,每号百万锭,嘉靖钱千万锭,一锭五千文。而税课抽  分诸厂,专收嘉靖钱。民患钱少,乃发内库新旧钱八千一百万  文折给俸粮。又令通行历代钱,有销新旧钱及以铜造像制器者, 

罪比盗铸。先是,民间行滥恶钱,率以三四十钱当银一分。后  益杂铅锡,薄劣无形制,至以六七十文当银一分。翦楮夹其中, 

不可辨。用给事中李用敬言,以制钱与前代杂钱相兼行,上品  者俱七文当银一分,余视钱高下为三等,下者二十一文当银一  分;私造滥恶钱悉禁不行,犯者置之法。小钱行久,骤革之, 

民颇不便。又出内库钱给文武官俸,不论新旧美恶,悉以七文  折算。诸以俸钱市易者,亦悉以七文抑勒予民,民亦骚然。 

             

明史       ·1256· 

 

  属连岁大侵,四方流民就食京师,死者相枕藉。论者谓钱  法不通使然。于是御史何廷钰条奏,请许民用小钱,以六十文  当银一分。户部执不从。廷钰讦奏尚书方钝及郎中刘尔牧。帝  怒,斥尔牧,采廷钰议,命从民便。且定嘉靖钱七文,洪武诸  钱十文,前代钱三十文,当银一分。然诸滥恶小钱,以初禁之  严,虽奉旨间行,竟不复用,而民间竞私铸嘉靖通宝钱,与官  钱并行焉。 

  给事中殷正茂言 :“两京铜价大高,铸钱得不偿费。宜采  云南铜,运至岳州鼓铸,费工本银三十九万,可得钱六万五千  万文,直银九十三万余两,足以少佐国家之急 。”户部覆言: 

“云南地僻事简,即山鼓铸为便 。”乃敕巡抚以盐课银二万两  为工本。未几,巡抚王昺言费多入少,乞罢铸。帝以小费不当  惜,仍命行之。越数年,巡按王诤复言宜罢铸。部议 :“钱法  壅滞者,由宣课司收税以七文当一分。奸民乘机阻挠,钱多则  恶滥相欺,钱少则增直罔利,故禁愈繁而钱愈滞。自今准折听  民便,不必定文数,而课税及官俸且俱用银 。”乃罢云南铸钱, 

而从户部议。 

  时所铸钱有金背,有火漆,有旋边。议者以铸钱艰难,工  匠劳费,革旋车用鑢铴。于是铸工竞杂铅锡便坐刂治,而轮郭  粗粝,色泽黯黪。奸伪仿效,盗铸日滋,金背钱反阻不行。死  罪日报,终不能止。帝患之,问大学士徐阶。阶陈五害,请停  宝源局铸钱,应支给钱者悉予银。帝乃鞫治工匠侵料减工罪, 

而停鼓铸。自后税课征银而不征钱。且民间止用制钱,不用古  钱,而私铸者多。 

  隆庆初,钱法不行,兵部侍郎谭纶言 :“欲富民,必重布  帛菽粟而贱银,欲贱银,必制钱法以济银之不足。今钱惟布于  天下,而不以输于上,故其权在市井。请令民得以钱输官,则 

             

明史       ·1257· 

 

钱法自通 。”于是课税银三两以下复收钱,民间交易一钱以下  止许用钱。时钱八文折银一分,禁民毋得任意低昂。直隶巡按  杨家相请铸大明通宝钱,不识年号。部议格不行。高拱再相, 

言 :“钱法朝议夕更,迄无成说。小民恐今日得钱,而明日不  用,是以愈更愈乱,愈禁愈疑。请一从民便,勿多为制以乱人  耳目 。”帝深然之。钱法复稍稍通矣。宝钞不用垂百余年,课  程亦鲜有收钞者,惟俸钱独支钞如故。四年始以新铸隆庆钱给  京官俸云。 

  万历四年命户工二部,准嘉靖钱式铸“万历通宝”金背及  火漆钱,一文重一钱二分五厘,又铸旋边钱,一文重一钱三分, 

颁行天下,俸粮皆银钱兼给。云南巡按郭庭梧言 :“国初京师  有宝源局,各省有宝泉局,自嘉靖间省局停废,民用告匮。滇 

颁行天下,俸粮皆银钱兼给。云南巡按郭庭梧言 :“国初京师  有宝源局,各省有宝泉局,自嘉靖间省局停废,民用告匮。滇 

在文檔中 志第四十五 选举一 (頁 18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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