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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得稅歷史與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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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香港所得稅歷史與演進

本章主要介紹香港所得稅制度的歷史,3.1 節介紹所得稅制度的緣起,次 於 3.2 節說明香港政府的基本組織架構與運作方式,再於 3.3 節分析所得稅稅 制改革演進之歷程,最後 3.4 節就各方面因素探討香港採分類所得稅之原因。

第 3.1 節 所得稅制度緣起

Michael Littlewood (2010) 指出英國對香港殖民時,對香港地區的殖民只 提供必要及基本的服務業務,因此,只課徵土地銷售稅、印花稅及遺產稅,以 因應殖民政府管理香港地區所需之管理運作成本。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過程中,英國首次提出建立一個殖民地所得稅的可能 性,但最後無疾而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再度被提起,因此,香港於第二 次世界大戰之前並無所得稅這種稅項,後來因為英國與德國開戰,有臨時性的 戰爭經費需求,想在香港殖民地區引進英國的所得稅制度,以作為籌措當時戰 時財源方法之一,當時中國的商人堅決反對,最後香港殖民政府妥協,由總督 羅富國 (Geoffry Alexander Stafford Northcote) 爵士於1938年12月19日成立一 個以商人為主的簡易稅務委員會,最主要的任務為在考慮殖民地的經濟地位下,

香港應採用何種徵稅方法最為公平且不會額外產生費用。該簡易稅務委員會召 開了六次會議,但沒有從公眾徵求意見書作為參考,於1939年4月5日提交報告,

內容審議增加收入的可能性,包括課徵差餉、死亡稅、酒和汽油稅及增加學費 等,最終得出的結論是,課徵所得稅是最為公平的,且將產生大部分收入。然 而,委員會擔心在香港引入所得稅可能遇到的實際困難為中國會計制度,且所 得稅可能會阻礙產業發展與投資。

所以,羅富國爵士徵詢香港行政會議,發現其支持報告中在香港引入所得 稅的主題。於是羅富國爵士寫信給英國國務大臣,請求為香港殖民地聘請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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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專家進行施行所得稅制度可行性的研究,最後訂定了戰時稅收條例 (War Revenue Ordinance, No.13 of 1940) ,其內容主要係參照英國1803年入息稅條例 而訂定,課徵稅種有三:薪俸稅、物業稅及利得稅,即僅對部分所得課稅,非 採綜合所得課徵概念,並採源泉課稅為基礎,僅對源自於香港地區的收入課稅,

最高稅率訂為10%。因此,嚴格來說香港所得稅制度並不是由香港殖民政府自 行設計完成的,而是由當地商人參與,並決定所得稅內容的。

綜上,香港引進所得稅制度,最主要是為支應英國戰爭經費之需求,基於 成本效率的考量,香港稅制徵收之內容及方式以明確且簡單為原則,而此即為 香港地區最早的所得稅制度10

第 3.2 節 政府組織架構與運作方式

現行的政府組織,係於 1997 年 7 月 1 日時成立的,係採三司十二局,取 代原英國殖民地時期的香港政府,惟大部分仍沿用原來的組織制度。

3.2.1 香港政府組織架構

11

行政長官為香港政府的最高長官,係由選舉委員會依據基本法選舉,並經 中央人民政府委任而產生的,其負責領導香港政府,並取代原英國殖民時總督 之職權。政府組織分三層設計,第一層設個三司,律政司、政務司、財政司,

由行政長官直接委任,負責制定重要政策,直接對行政長官負責。第二層設 12 個決策局,負責訂定、規劃及檢討特定範疇之業務。第三層由 61 個部門和機 構負責執行業務推展作業。

10 參閱 Michael Littlewood (2010) 。

11 參閱香港基本法及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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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稅捐稽徵機關組織

香港稅捐稽徵機關組織很簡單,由財政司所屬的稅務局負責相關租稅徵收 事宜,實行徵、管、查三種方式併行的制度,依據基本法第 106 條及第 108 條 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須上繳 中央人民政府,且因其施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並參照原在香港地區施行的低稅 政策 (low tax policy) ,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額和其他稅務事 項12

圖 3-2 香港稅捐稽徵機關及稅目圖

資料來源: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3.2.3 現行所得稅稅項簡介

香港的所得稅項皆規定於第 112 章稅務條例內,另參閱黃明聖 (2014) 所 書寫的「香港稅制 知多少」之內容,對直接稅稅項的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 稅內容進行基本之介紹。

一、薪俸稅

(一) 課稅範圍

個人於課稅年度內自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 (聘) 工作及退

12 參閱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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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寛減稅款:繳交薪俸稅納稅人可獲寬減當年度最後評稅 75%的稅款,

每宗個案以 10,000 港幣為上限。

(四) 評稅的基礎

根據納稅人於每個課稅年度內的應課稅入息實額計算而徵收的,即應稅 所得總額扣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應稅所得淨額 (net chargeable income) 。

(五) 稅率

香港同時採用標準與累進二種稅率。

1.標準稅率為 15%。

2.累進稅率為 2%、7%、12%及 17%。

表 3-3 2013-14 薪俸稅稅率 課稅所得(港幣)

超過 以下 稅率

40,000 2%

40,000 ~ 80,000 7%

80,000 ~ 120,000 12%

120,000 17%

標準稅率 1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稅務局 (2014) 。

二、利得稅

(一) 課稅範圍

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 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 (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 。 (二) 納稅人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

專業或業務,並從中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之人士。

(三) 寬減範圍

繳交利得稅的營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獲寬減當年度最後評稅 75%的稅 款,每宗個案以 10,000 港幣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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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評稅基礎

根據納稅人於每個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計算而徵收的,即應稅所得 總額扣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應稅所得淨額。

(五) 稅率

1. 一般稅率: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為 16.5%;非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為 15%。

2. 特惠稅率:從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潤或利息收入,以及 專業再保險公司的離岸業務所得,其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三、物業稅

(一) 課稅範圍

向香港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 (業主) 所徵收的稅項,除物業之租 賃收入外,換取物業使用權而支付之代價亦包含。若物業之土地及建築 物非屬同一人所有,則應分別課徵物業稅。

(二) 納稅人

為香港地區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

(三) 寬減範圍

繳交物業稅的業主可獲寬減為每課稅年度最後評稅 75%的稅款,每宗 個案以 25,000 港幣為上限。

(四) 評稅的基礎

根據納稅人於每個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值計算而徵收的,即按當年度租 金收入之 80%為應評稅值。

(五) 稅率

標準稅率為 15%。

3.2.4 所得稅稽徵運作方式

一、徵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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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僱主義務16

僱主於開始僱用員工之日起 3 個月內,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並在該通知書內註明該名僱員個人的姓名、地址、開始僱用日期及僱 用條款。而於停止僱用該名員工的 1 個月前,亦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局長,並於通知書上註明該名僱員個人的姓名、地址及預期停止受僱 之日期。如果有任何僱員即將離開香港期間超過 1 個月時,則須在其 預期離開香港之日前 1 個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俾利稅 務局即時掌握稅課資料。

(二) 申報義務17

香港的課稅年度為每年 4 月 1 日起至翌年的 3 月 31 日止。稅務局 將根據註冊紀錄,於一個課稅年度結束後向納稅人寄送報稅表,如未 收到,納稅人應主動通知稅務局,再另行寄送。表報分類如下:

1. 個別人士報稅表 (BIR60) :即使納稅人於一課稅年度內沒有任何收 入須申報,仍須依時限填妥及提交報稅表。

2. 利得稅報稅表 (BIR51、BIR52 或 BIR54) :一般稅務局會於該課稅 年度後的 4 月第 1 個工作天發出,納稅人須在報稅表所列期限內申 報,通常是在發出報稅表後 1 個月內。

3. 物業稅報稅表 (BIR57 或 BIR58) :申報規定與利得稅報稅表相同。

4. 僱主每年應填報及呈交其僱用之僱員薪酬及長俸報稅表 (BIR56A 及 IR56B) :申報規定與利得稅報稅表及物業稅報稅表相同。

由於香港無稅務專管員制度,上述報稅表,納稅人填妥後可利用紙 本郵寄、網路或電話報稅系統方式提交稅務局,以完成報稅。

(三) 瞞稅處刑事罰18

香港係採取實報實收的徵收方式,報稅人繳交的所有報稅表均應檢 附聲明書,且須簽署證實所申報之資料全屬真實及無遺漏之情事,倘發

16 參閱 112 章稅務條例第 52 條規定。

17 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稅務局 (2014) 。

18 參閱第 112 章稅務條例第 82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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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少報、漏報收入或提供錯誤資料且無合理理由者,即屬犯罪行為,一 經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及處少繳稅款 3 倍之罰款。若報稅人係故意 瞞稅時,若循簡易程序定罪者,可處可處第 3 級罰款,及處少繳稅款 3 倍之罰款,並處監禁 6 個月;倘循公訴程序定罪者,除可處可處第 5 級罰款,及處少繳稅款 3 倍之罰款外,並處監禁 3 年,以有效遏止瞞稅、

漏稅行為。

二、收入單一帳戶制度

在香港有特定的電腦監察系統。首先,在稅務局裡每一個納稅人及公司都 有一個固定的檔案編號如身分字號、商業登記的證號,以便於資料集中管理19。 即政府建置一套電腦系統,採取個人報稅和僱主為每一個僱員報稅的雙重報稅 體系來核對納稅人在該課稅年度中的總收入。如果僱主與僱員雙方報稅收入不 一致時,即顯示有一方出現了錯誤情事。而稅務局對於出現錯誤的一方,不論 為故意或過失,皆處以非常高的懲罰。

次由於香港金融體系健全,為防止僱主和僱員相互勾结,設立收入單一帳 戶體系,即香港政府規定,納稅人應以身分證字號開戶20,銀行無權拒絕稅務 局要求提供納稅人帳戶資料。而在銀行體系裏,無論一個公民在多少個銀行擁 有多少張銀行卡,但在銀行總行只有一個收入帳戶。公民只要是通過支票結算 的收入,銀行會主動將數據匯總到公民這個收入帳戶中。這樣稅務局就能掌握

次由於香港金融體系健全,為防止僱主和僱員相互勾结,設立收入單一帳 戶體系,即香港政府規定,納稅人應以身分證字號開戶20,銀行無權拒絕稅務 局要求提供納稅人帳戶資料。而在銀行體系裏,無論一個公民在多少個銀行擁 有多少張銀行卡,但在銀行總行只有一個收入帳戶。公民只要是通過支票結算 的收入,銀行會主動將數據匯總到公民這個收入帳戶中。這樣稅務局就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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