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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得稅制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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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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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 治大 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黃明聖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香港所得稅制之研究 y. Nat. n. al. er. io. sit. A Study of Income Tax System in Hong Kong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林音茵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Ο 三 年 六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 辭. 自進入社會就業以來,從沒想過會有重拾書本當回學生的一天,回想第一 次與政大的淵源,乃緣起於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現為財政人員訓練所)與政 治大學公企中心共同為公務人員開設的財政學分班,為提升理論的專業知識, 並期能與工作實務相結合,於是報名利用假日進修,後來由於素戎學姐的鼓勵, 如願考上政大行政管理碩士學程,開啟了二年的學生生涯。 在求學的過程中,首先要對所有曾經教導學生的老師們致上最深的謝意, 其中記憶深刻有毛維菱老師,因其嚴格的教學態度與要求,使得學生的量化知. 政 治 大 除上課製作名牌外,更成立了響應「節能減碳」的搭便車小組,以增進同學間 立 識,從無到有,進而累積成論文實證的實力;周麗芳老師為拉進同學間的距離,. ‧ 國. 學. 的情誼;莊院長奕琦及黃執行長東益採每周邀請不同的講師,先聽取正、反兩 面的課程,再分組進行辯論,以強化學生思考的邏輯,進而提升語言表達能力;. ‧. 王耀興老師及曾巨威老師採將豐富的實務經驗與理論相結合的教學方式,以精. y. Nat. 進財稅的專業智能;還有在天堂的孫本初老師,很榮幸成為您最後一屆的學生,. io. sit. 您認真地書寫黑板將畢身豐厚學識傳承給學生的身影將永留心中。. er. 再來,要感謝學程安排黃明聖老師擔任一年級導師一職,因黃老師認真、. n. a. v. l C 嚴謹的教學態度,在學生心中留下深刻且難以抹滅的印象,於是黃老師成為指 ni. hengchi U. 導教授之首選,在接受老師指導的過程中,每二個星期就召集同學開會討論, 從論文題目、文章架構及內容編排等等,無一不用心教導,使學生能按部就班 完成論文;還要感謝徐偉初老師與羅德城老師二位口試委員,以其淵博的學識 給予珍貴修正建議,使本研究更臻完善;更要感謝一群共同併肩作戰、一同奮 鬥的好同學佩容、嫈璉、百晴、昕妤、明進及珮瀅;還有阮大哥、漢彬、鎮成、 文佑的協助,更感謝長官、同事的支持、協助與體諒,使學生能不畏艱難堅持 下去;最後要謝謝竹攸及麗娥助教的提醒與幫助,使得學習過程中所遇到的困 難都能迎刃而解。 音茵 謹誌 2014.06. I.

(4) 論文摘要 近年臺灣經濟表現不佳,租稅收入入不敷出,故吾人興起藉瞭解其他國家 之租稅制度,以求能有新的公共服務思維來開拓稅務新視野,此乃研究動機。 本研究的目的為: 一、探討香港為何在世界各國大多採行綜合所得稅制之情形下,仍然採行 「分類所得稅」制? 二、探討在世界各國多為因應人口結構轉變及避免影響工作意願,而調整 直接稅與間接稅比重的同時,為何香港政府未與世界潮流接軌,仍然維持高比. 政 治 大. 例之直接稅?其與經濟成長率之關係為何?有無調整之必要?. 立. 本研究藉由瞭解香港所得稅背景、演進及歷年租稅收入結構變化,探討其. ‧ 國. 學. 採行分類所得的原因及直接稅稅收比重與經濟成長率的關係,獲得結論如下: 一、歷史地理因素-承襲英國所得稅制度,發展成國際貿易航運中心。香. ‧. 港稅務條例係以英國為殖民地制定的稅制為基礎而訂定,且香港位於歐亞大陸. sit. y. Nat. 與太平洋交匯處,便於通往世界各地,又鄰近中國,爲中國的轉口貿易港,為. er. io. 吸引外資及促進經濟發展,稅制應求簡單。. n. 二、簡單與效率原則-低稅率與簡單稅制。香港屬小型經濟體,為維持競 a v. i l C n 爭優勢,堅持低稅率與屬地主義的課稅政策,並取消利息稅,不課徵資本利得 hengchi U 稅與股息稅,對資金流動及對外投資障礙低、金融與銀行業限制少,使得國際 金融中心的地位提高,無改革稅制之必要。. 三、經濟及財政預算政策-自由放任主義、量入為出原則。以市場經濟為 導向,且採取自由放任主義,加上預算財政政策採取審慎理財方式,以量入為 出為原則,多為結算盈餘,經濟繁榮,故無租稅之改革動力。 四、實證結果-直接稅占稅收的比重與經濟成長率成負相關。直接稅占稅 收的比重提高 1%時,經濟成長率將降低 0.1767%;即欲維持一定的經濟成長, 必降低直接稅的比重。 關鍵詞:分類所得稅制、所得稅、直接稅、經濟成長 II.

(5) Abstract Taiwan’s Economic Performance is not satisfactory for the past few years; meanwhile, government’s total expenditures exceed the tax revenue that it generates. Consequently, it is the research motive to explore the brand-new thinking of public service to develop new scope of taxation by comprehending different taxation systems of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research purpose is to explore: 1. why most of the countries put the global income tax into practice in the world, Hong Kong is still adopting the schedular income tax. 2. why most of the countries regulate the ratio of direct tax to indirect tax for responding to the change of population structure and avoiding the influence of incentives to work in the world, Hong Kong is still adopting higher percentage of direct tax, and whether which is related to economic growth and which is required to regulate. The research mainly explore the reasons of adopting the schedular income tax and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ratio of direct tax to total tax revenue and economic growth by comprehending the background and evolution of income tax, and the change of taxation structures over the years in Hong Kong. Its conclusions are as follows: 1. Geographic and historical variation—Based on inheriting British’s income tax system, Hong Kong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Hong Kong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s based on the taxation system established in the period of British Colony. Besides, Hong Kong is situated at the crossroads of Eurasia and the Pacific, its physical location is convenient to go everywhere in the world; moreover, it is China’s transit trade port because of adjoining Mainland China. As a result, taxation system is as simple as possible to attract foreign capital and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2. Simple and efficient principle—Simple and low-rate tax system. Hong Kong is a small-sized economic entity. For maintaining competitive advantages, Hong Kong has to persist in the taxation policy of low-rate tax and territoriality principle, and has repealed interest tax, and does not impose capital gains tax and dividend tax. Besides, there are few barriers to capital movement and investment outward and few restrictions on financial and banking industry for Hong Kong to attain a higher posi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so it is not necessary to carry out the taxation reform. 3. Economic and fiscal budget policy—Laissez-faire and the principle of keeping the expenditure within the limits of revenues. As a result of market-oriented, laissez-faire economy, adoption of the fiscal budget policy of prud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the principle of keeping the expenditure within the limits of revenues, Hong Kong government budget is surplus frequently and its economy is prosperous, and therefore does not have the motive to carry out the taxation reform. 4. Empirical results—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ratio of direct tax to total tax revenue and the rate of economic growth is a negative number. If the ratio of direct tax to total tax revenue increases by 1%, the rate of economic growth decreases by 0.1767%, i.e., the first requisite for sustaining a certain rate of economic growth is decreasing the ratio of direct tax to total tax revenue..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key words: the schedular income tax, income tax, direct tax, and economic growth. III.

(6) 目 次 謝 辭. Ⅰ. 論文摘要. Ⅱ. 英文摘要. Ⅲ. 目 次. Ⅳ. 圖表目次. Ⅴ. 第一章. 緒綸................................................................................................ 1. 第 1.1 節. 研究背景 ................................................................................. 1. 第 1.2 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2. 第 1.3 節 第 1.4 節. 文獻回顧 ........................................................................................ 7. ‧ 國. 學. 第二章. 政 治 大 章節安排與研究架構 .............................................................. 5 立 研究設計與方法 ..................................................................... 4. 所得稅歷史背景 ..................................................................... 7. 第 2.2 節. 租稅結構 ............................................................................... 12. 第 2.3 節. 本章小結 ............................................................................... 16. y. Nat. 香港所得稅歷史與演進 .............................................................. 17. io. sit. 第三章. ‧. 第 2.1 節. 所得稅制度緣起 ................................................................... 17. 第 3.2 節. l C 政府組織架構與運作方式 .................................................... 18 ni. 第 3.3 節. 所得稅制歷史沿革 ............................................................... 27. 第 3.4 節. 探討香港採分類所得之原因 ................................................ 33. er. 第 3.1 節. n. a. 第四章. hengchi U. v. 香港租稅結構之研究 .................................................................. 36. 第 4.1 節. 租稅收入結構之演進 ........................................................... 36. 第 4.2 節. 直接稅稅收比重與經濟成長率關係 .................................... 42. 第 4.3 節. 香港直接稅比重是否合宜 .................................................... 50. 第五章. 結論.............................................................................................. 53. 參考文獻 ..................................................................................................... 56. IV.

(7) 圖表目次 圖 1-1. 研究架構圖...................................................................................... 6. 圖 3-1. 香港政府組織架構圖 .................................................................... 19. 圖 3-2. 香港稅捐稽徵機關及稅目圖 ........................................................ 20. 圖 4-1. 香港 1947-2013 年直接稅與間接稅趨勢圖 .................................. 38. 圖 4-2. 香港 1962-2013 年直接稅稅收比重與經濟成長率趨勢圖 .......... 43. 圖 4-3. 香港 1980-2013 年直接稅占總稅收比重與經濟成長率趨勢圖... 50. 表 2-1. 世界各國採行所得稅種類彙整表................................................. 12. 2013-14 薪俸稅免稅額 .................................................................. 21. 學. 表 3-1. ‧ 國. 表 2-2. 政 治 大 香港間接稅稅項彙整表 ................................................................ 13 立 2013-14 薪俸稅扣除額 .................................................................. 21. 表 3-3. 2013-14 薪俸稅稅率 ...................................................................... 22. 表 3-4. 香港所得稅重要演變 .................................................................... 32. 表 4-1. 近 3 年度的香港稅收統計 ............................................................ 42. 表 4-2. 變數定義 ....................................................................................... 43 a. y. sit. er. io. iv l C n 敘述性統計.................................................................................... 44 hengchi U n. 表 4-4. Nat. 表 4-3. ‧. 表 3-2. DIR 的 ADF 單根檢定結果 .......................................................... 45. 表 4-5. DIR 的 PP 單根檢定結果 .............................................................. 45. 表 4-6. EGR 的 ADF 單根檢定結果 ......................................................... 45. 表 4-7. EGR 的 PP 單根檢定結果 ............................................................. 45. 表 4-8. Pearson 相關係數 .......................................................................... 48. 表 4-9. Spearman 相關係數 ....................................................................... 48. 表 4-10 租稅結構對經濟成長率之迴歸結果 ............................................. 49. V.

(8) 第一章 緒論 第 1.1 節 研究背景 所得稅曾被譽為租稅女王,一直是臺灣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依據財政部 的資料顯示,2013 年總稅收實徵淨額為 18,341 億元,其中綜合所得稅稅收實 徵淨額為 3,922 億元,占總稅收 21.38%,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收實徵淨額為 3,511 億元1,占總稅收 19.14%,合計占 4 成以上。而一般民眾對於課稅之議題,第 一個所接觸到的稅目就是綜合所得稅,常看到新聞媒體報導綜合所得稅稅負多. 政 治 大. 集中於勞務所得者,不利於生產,且累進稅制無法發揮所得重分配之功能,因. 立. 而造成社會富者恆富、貧者恆貧的窘境,透過媒體傳播的力量形成輿論2,之. ‧ 國. 學. 後又形成德國傳播學者諾爾・紐曼 (Noelle-Neumann)3 於 1974 年所提出沉默螺 旋理論 (Spiral of Silence Theory) 4,而造成似是而非的錯誤印象。. ‧. 臺灣在日據時期 1910 年引進所得稅制,是採用分類所得稅。而國民政府. sit. y. Nat. 自民國 38 年播遷來臺,因臺灣當時薪資及利息所得稅,暫停徵收,綜合所得. io. er. 稅之稅基,並不完全,然探究臺灣所得稅制度的歷史,乃起源於民國 35 年修 正後之所得稅法,除原有三類所得5外,增加財產租賃所得及一時貿易所得二. al. n. v i n Ch 類所得,於課徵五類分類所得稅後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即採行分類綜合所 engchi U. 得稅制,形成六種獨立稅課之錯覺,且因當時綜合所得稅課徵費力最多但稅收 卻最少,導致稅務人員滋生厭惡之心,而一般納稅義務人因不明法理,亦認為 綜合所得稅為分類所得稅之附加稅,似有重複課稅之嫌,於民國 39 年,提出 廢止綜合所得稅之建言,雖未被當時政府採納,遂形成分類所得稅、綜合所得. 1. 資料來源:財政部統計資料庫電子書,表 3-4 各類賦稅實徵淨額統計。 輿論是大眾傳播、人際傳播和人們對「意見環境」的認知心理三者相互作用的結果。 3 引自 university of twente.網址: http://www.utwente.nl/cw/theorieenoverzicht/Theory%20clusters/Media,%20Culture%20and%20Society/spi ral_of_silence/。最後瀏覽日期:2014 年 7 月 15 日。 4 即社會中如果存在主流意見,當人們發現自己的意見與主流意見不同時,因為害怕被孤立,便會選 擇隱藏自己的意見,並保持沉默,最後支持主流意見的聲音會愈來愈大,而弱勢意見的聲音逐漸消失, 5 即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報酬及薪資所得稅及利息所得稅。 2. 1.

(9) 稅及戶稅三位一體6制度。我國自民國 45 年起,改採行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 所得稅,分立平行課徵的制度,而綜合所得稅即是將納稅義務人之各種所得加 以合併加總,按其家庭狀況減除各項減免額、扣除額後,以其餘額衡量其納稅 能力,並按累進稅率課稅。 我國以綜合所得的概念作為稅基,立意雖良好,惟綜合所得稅於每年 5 月 份報稅時,無論是國稅局或納稅義務人均需秏費許多人力、物力與時間,基於 此,財政部雖積極致力於簡政便民之措施,於 101 年推行稅額試算,並於今 (103) 規劃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針對符合一定條件者,憑單填發單位得 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惟對降低稽徵成本及民眾的依從成本仍有限,進而. 政 治 大. 有了想瞭解其他國家稅制之念頭。. 立. ‧ 國. 學. 第 1.2 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臺灣與香港、新加坡及韓國被稱為亞洲四小龍,而「亞洲四小龍」的說法. y. Nat. 推測是在 1970 年代後期出現的,在 1980 年代就已經出現在許多國際文獻中。. er. io. sit. 在 1991 年,哈佛大學著名的傅高義教授 (Ezra F. Vogel) 出版了「亞洲四小龍 -東亞工業化的散播」,內容主要係說明是臺灣、香港、新加坡及韓國四國在. n. a. iv. l C 全球都採取保護主義時,均願意逐步開放市場、降低關稅、減少政府干預,於 n. hengchi U. 是在 1960 到 70 年代因此發生年均經濟成長率在 9%左右的耀眼紀錄,成為開 發中經濟體的典範,以及國際機構協助開發中國家發展的樣本,因此,亞洲四 小龍成為國際間討論經濟發展政策的典範;世界銀行在 1993 年出版了「東亞 奇蹟-經濟成長與公共政策」中,彰顯了四小龍的經濟發展政策被國際開發機 構重視的程度7。惟近幾年來臺灣的經濟表現不佳,租稅收入入不敷出,加上 租稅逃漏型態隨著時代之演變,查核困難度增加,致使稽徵成本提高,又政府 組織推行以服務為導向之目標,稅務人員之工作量負荷與日遽增,雖有訂定創. 6. 按所得稅規定,原應就個人所有各項分類所得合併課徵之綜合所得稅,移置於戶稅上,成為收入額 部分戶稅之超額稅,成為三種稅制併行。 7 社論 (2014 年 2 月 21 日) ,「『亞洲四小龍』存在與否的深層思維」 ,經濟日報,A2 版。 2.

(10) 意提案及參與建議制度,但大多數提案皆係以改善或簡化現行稅制之行政作業, 故吾人興起藉由瞭解其他國家之租稅制度,謀求以新思維來看待我國稅制之問 題。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現稱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2012 主要國家稅制概要出版 品中首次加入香港,主要係因臺灣房價高漲及財產交易所得賦稅不公的問題, 已是民怨之所在,而此是因投機炒作的風氣盛行,再加上租稅制度規範不足所 致。故財政部參卓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相關稅制,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俗稱奢侈稅) 並 100 年 6 月 1 日開始實施,以抑制房地產價格高漲情況,由此 而知,隨著時代的潮流,與社會經濟環境的影響,同屬小型經濟體的香港與臺. 政 治 大 2012 年度高考財稅行政財政學考題,其中一題問題與香港稅制有關,引起 立. 灣,對於現實環境所採取的因應措施,係可以互相學習與仿效的。. ‧ 國. 學. 考生的強烈反應,有學生於網站留言表示,臺灣的稅制都不清楚了,更何況是 香港稅制呢?我想出題委員是想跳脫陳舊的考題方式,讓考生能靈活運用租稅. ‧. 理論,而不是死背書,這樣才能為政府的公務人員注入新血,提升服務素質。 這是吾人第一次接觸到香港稅制,從中得知香港所得稅係採行分類所得稅的資. y. Nat. io. sit. 訊,體驗到很多時候我們就像井底之蛙,常常自以為是、以管窺天,以為多數. n. a. er. 學習到的理論或知識是正確的,從未認真思考或反思,用不同的角度看事情,. v. l 明白瞭解別人的優缺點,進而反饋於自身,故吾人有了研究香港為何在世界各 ni. Ch. i U. e. ngch 國大多採行綜合所得稅制之情形下,仍舊採行分類所得稅制之原因。. 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 2013 年 12 月公布「1965-2012 年稅收趨勢」報告. 顯示,近年 OECD 國家稅收結構,雖然仍以直接稅為主,惟自 2008 年以來間 接稅比例已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就現況而言,所得稅等直接稅一直以來都是世 界各國租稅收入的主要來源,惟其對工作意願等影響較大,相對地,間接稅則 具有租稅中立性、稅收穩定及稽徵簡便等優點。因此,各國為因應高齡化社會 及少子化人口結構的轉變,OECD 國家於 2000 年起陸續透過調高加值型營業 稅稅率,並配合調降社會安全捐,逐漸將課稅重心從對經濟成長及工作意願衝. 3.

(11) 擊較大之個人及公司所得稅等直接稅,轉向加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因此, 直接稅與間接稅比重自 2005 年的 66:33,2009 轉變為 66.3:33.7,2010 年則 為 65.3:34.7,而 2011 年隨著經濟景氣回穩,個人及公司所得稅收略為增加, 直接稅與間接稅比率調整為 65.6:34.4。OECD 國家個人及公司所得稅收占總 稅收比重平均值從 2008 年 35.3%,下降至 2009 年的 33.5%,2010 年的 33.1%, 而於 2011 年略升為 33.5%8。而於蒐集香港稅務資訊之過程中,按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稅務局 2014 年 5 月份公布之稅收概況顯示,2013-14 年度香港政府的 稅收總額為 2,435 億元,在其收取的稅款總額中,以利得稅 (1,209 億元) 及薪 俸稅 (556 億元) 兩種直接稅合計占總稅額 72.48%9。另吾人由香港政府統計處. 政 治 大 的平均數,對納稅義務人工作意願影響甚大,為何香港政府不跟進維持合理的 立. 之資料發現,該地區所得稅 (直接稅) 比重一直居高不下,遠超過 OCED 國家. ‧ 國. 學. 比例呢?是以,本研究之目的:. 一、探討香港為何在世界各國大多採行綜合所得稅制之情形下,仍然採行. ‧. 分類所得稅制?. 二、探討在世界各國多為因應人口結構轉變及避免影響工作意願,而調整. y. Nat. io. sit. 直接稅與間接稅之比重,惟香港仍舊以直接稅為主,究竟為何香港政府未與世. n. al. er. 界潮流接軌,仍然維持高比重之直接稅?其與經濟成長率之關係為何?有無調 整之必要?. Ch. engchi. i n U. v. 第 1.3 節 研究設計與方法 本論文所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獻回顧法及實證分析法,以下簡述本研究 之設計及研究方法之內涵。 一、文獻回顧法 本方法係蒐集現有之資訊進行分析,首先,運用政府部門之報告、學術論 8. 資料來源:OECD (2013) 及經建會財務處 (102 年 12 月 24 日) 新聞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 (2014) ,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址 http://www.ird.gov.hk/chi/abo/rev.htm。香港財政年度係採四月制,2013-14 年度係指 2013 年 4 月 1 日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9. 4.

(12) 文、期刊學報發表相關文獻,另蒐集 OECD、世界銀行 (World Bank) 、報章 新聞等資訊及政府官方對所得稅所發布之相關檔案,並以所得稅租稅理論為主 軸,參考歷史變革,利用歸納分析方法,深入探討香港為何仍採用分類所得稅, 以作為本研究方向。 二、實證分析法 本方法是指對經濟現象、經濟行為或活動及其發展趨勢進行客觀分析,以 得出一些規律性的結果。本研究乃先就香港租稅收入結構進行初步了解,再利 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政府統計處等的官方次級資料,國際貨幣基金 會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簡稱 IMF) 及 OECD 等非官方組織所公布之統. 政 治 大 法分析,探討現行香港地區直接稅稅收比重是否合宜,進而分析直接稅稅收比 立. 計資料等,求出香港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重,運用 SAS 統計軟體中迴歸分析. ‧ 國. 學. 重與經濟成長率的關係,藉由觀察研究結果,與相關理論或文獻分析所得之結 論作印證,以作為本研究方向。. ‧. sit er. io. 一、章節安排. y. Nat. 第 1.4 節 章節安排與研究架構 al. n. v i n Ch 本論文在內容上,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engchi U. 之說明,先以我國官方公布之統計資料及稅制為基礎,再以 OECD 國家直接稅 與間接稅之比重做出比較,以闡明本論文研究主題,進一步對該主題中較重要 性之問題提出探究,並於後續章節進行討論。第二章為文獻回顧,主要係先介 紹所得稅之歷史背景,再說明香港租稅結構,並引出直接稅與間接稅之分類及 比重之合理性。第三章主要介紹香港所得稅制度的歷史,與香港政府的基本組 織架構與運作方式,再分析所得稅稅制改革演進之歷程,最後就各方面因素探 討香港採分類所得稅之原因。第四章介紹歷年香港租稅收入結構,分析直接稅 稅收比重與經濟成長率的關係,進而探討香港直接稅比重是否合宜。最後第五 章為結論。 5.

(13) 二、研究架構 本論文之研究架構,如圖 1-1 所示: 研究架構圖:. 研究動機與目的. 文獻探討與相關理論. 直接稅. 立. 經濟成長 政 治 大. ‧. ‧ 國. 學. 實證模型. 所得稅. 模型介紹. n. Ch. 模型結果. engchi 結. i n U. 論. 圖 1-1 研究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 6. er. io. sit. y. Nat. al. v. 實證方法.

(1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由於臺灣方面研究香港所得稅的文獻相當有限,因此,本研究主要的文獻 資料多以香港及中國大陸之學者較多,本章文獻回顧 2.1 節先予介紹所得稅之 歷史背景,次於 2.2 節說明香港租稅結構,即直接稅與間接稅之分類及比重之 合理性。. 第 2.1 節 所得稅歷史背景. 政 治 大 任何制度的形成和發展,都與歷史有關,所得稅制當然也不例外。因此, 立. ‧ 國. 學. 吾人就將從香港的歷史進行研究。 一、香港所得稅歷史. ‧. 香港原為漁村,因為滿清政府對外戰敗,而成為英國的殖民地,由此可知,. y. Nat. 香港所得稅制度之制定,應深受英國法令之影響,故欲研究香港所得稅之歷史,. er. io. a. n. (一) 所得稅之緣起. sit. 就應從研究英國所得稅之歷史開始。. iv. l C 汐見三郎 (1936) 表示所得稅創設始於英國,其乃係在世界上歷史最悠久 n. hengchi U. 的,且是最典型的,故英國又稱為所得稅之祖國。英國所得稅最初發生之原因, 乃係 1798 年正值英法戰爭,為籌措戰爭經費,英國首相皮特 (William Pitt) 於 1799 年制定 The Aid and Contribution Act 創設了三級稅 (triple assessment) ,其 目的係對於富裕階級,分三種依不同階級課徵不同之稅率,冀以獲取必要收入, 支應戰爭經費,係一種戰時稅,亦為一種臨時稅,惟因稅法不健全,漏稅者居 多,因此,稅收有限,故於 1802 年配合戰爭結束而停徵。後因拿破崙企圖支 配歐洲而又開戰,當時英國收入係仰賴消費稅及關稅,尚不足支應龐大的戰時 經費,遂於 1803 年由奧德古 (Henry Addington) 制定新的所得稅,以冀應一時 之急,此項所得稅與以前所得稅不同,並不要求全部申報義務,乃係以分類制 7.

(15) 度 (Schedule System) 為基礎,採取源泉課稅方式,以期提高收入;該稅制首 先將所得分為五類:第一類(A)為土地所得,第二類(B)為土地利用之所得,第 三類(C)為資本利息所得,第四類(D)營業之所得,第五類(E)為俸給所得,其中 第一、三、五類是以源泉課稅之方法,而第二類及第四類則是以直接課稅之方 法,無論是採源泉課稅或直接課稅,皆分別對各類所得課稅,此項稅制已成為 現行所得稅法之基礎。 北京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 (2000) 表示1815年拿破崙失敗,戰 爭停息後,所得稅再度被廢止。直到1842年,所得稅才又恢復開徵,從此,所 得稅就成為英國政府及其他國家一個經常性徵稅種類,而現行所得稅的基礎係. 政 治 大. 以亨利·亞丁頓 (Henry Addington) 提出為主,故真正的所得稅之父應為亨利·. 立. 亞丁頓 (Henry Addington) 。. ‧ 國. 學. (二) 香港所得稅制度. Michael Littlewood (2010) 說明英國對香港原只想建立一個貿易港口,而. ‧. 不是一個有定居者之殖民地,故對香港只提供必要的服務業務,因此,稅相對. Nat. sit. y. 很輕,只課徵土地銷售稅、印花稅及遺產稅。其實香港在世界第二次大戰前是. er. io. 沒有所得稅的,後來因為英國需要戰爭經費,故想在香港引進英國的所得稅制. n. al 度,當時香港殖民地的外籍商人勉強同意,只要求稅率要非常低,惟中國的商 iv n U engchi 人反對,因該所得稅係對香港的居民及收入來自香港居住在其他地方之人士課. Ch. 稅,而其目的則是在供應英國的花費而不是為了香港本身之利益,最後香港政 府妥協,故香港所得稅制度不是全由政府設計的,而是由當地商人參與決定的。 此時稅制係屬戰時稅收條例,其特點有三: 1.. 三個獨立且不同類型的所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利得稅。. 2.. 採源泉課稅基礎,僅對源自於香港地區的收入課稅,即離岸收入不納 稅。. 3.. 最高稅率為10%,津貼定得很高,以當時在香港的平均收入很低,只 有不到1%的民眾須支付稅款。 8.

(16) 香港政府於1941年,除上述三種稅目外,又增加課徵利息稅的稅種,同時 提高稅率至14%。但是同年12月7日,因日軍襲擊珍珠港,英國殖民政府於12 月25日投降,殖民稅制管理因此暫停。英國於1945年恢復對香港殖民地之統治, 於1946年,香港政府再次提出建立正常的所得稅,作為永久的稅制,而非戰時 稅,當時商界反對,於是香港政府則改以戰時稅收條例為基礎,訂立1947年稅 務條例,除保有原四種稅目外,另增加了個人評估制度,即個人入息課稅 (personal assessment) ,施行至今。 由上述而知,香港的稅制提供的典範有:(1)稅率低;(2)稅收制度是相對 中性的 (僅有極少數的規定係針對特定行業所制定的) ;(3)法律規定相對簡. 政 治 大 二、所得定義、種類及優缺點 立 單。. ‧ 國. 學. (一) 所得定義. 所得稅係以所得為稅源、課稅標準及租稅客體或對象,故所得的定義最為. ‧. 重要,徐偉初、歐俊男、謝文盛 (2012) 表示,其主要定義學說有三:. sit. y. Nat. 1. 泉源週期說 (source or periodicity concept) :又被稱為泉源說,亦即對. io. er. 源源不絕的所得源頭進行課徵,認為課稅所得係指具有規則性、重複發 生 (即經常性) 與可預期重複發生的收入,如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 al. n. v i n Ch 息所得等;偶發性或臨時性所得,因不具經常性、無規則性或重複性, engchi U. 如一時貿易所得、資本利得、受贈所得、機會中獎所得等,故不包括在 課稅所得內,屬於流量的概念,僅對經常且重複發生的所得課稅,故課 稅範圍較小,常被批評違反有所得就要課稅原則。 2. 勞務流通說 (services-flow concept) :此學說是由費雪 (I. Fisher) 所提 出,其認為所得是一個人於特定時間 (通常為一年) 內消費財貨及勞務 的價值,亦即所得是透過消費行為而產生,故所得就是消費,因此,儲 蓄、資本利得及租賃所得等,皆非屬課稅所得,故不對其課稅。換句話 說,不論所得的來源為何,只要是用於消費,就對其課稅;反之,未用. 9.

(17) 於消費者,就不對其課稅,係屬於消費稅、流量的概念。故卡多爾 (N. Kaldor)認為應該將學說稱為「綜合消費稅」 (comprehensive consumption tax) 或支出稅 (expenditure tax) 。 3. 淨資產增加說 (net asset accretion concept) :又被稱為經濟能力增加說 (economic power accretion approach) 。以德國熊滋 (G. Von Schanz) 、 美國海格 (R. M. Haig) 與西蒙士 (H. Simons) 三人為代表,故又稱為 S-H-S所得概念。此學說認為所得係一個人在某一段特定期間 (通常為 一年) 內經濟能力淨增加的貨幣價值,亦即應將臨時性、偶發性及未實 現的所得皆列入課稅所得中,同時對於獲取資產的各項成本、費用、債. 治 政 大 務利息、財產損失等准予從所得中扣除,也就是僅對資產純增加部分課 立. 稅,係屬存量的概念,換句話說,是以一個人一年內期末資產減除期初. ‧ 國. 學. 資產所增加的貨幣價值所得為稅基,不論該所得實現與否均予以課稅,. ‧. 故其課稅範圍較前二者大,因此,又稱為「概括性所得」 (comprehensive. y. Nat. income) 。. er. io. sit. 上述三種定義中,以淨資產增加說,即概括性所得的定義涵蓋範圍較廣, 且較能符合以所得為納稅能力指標的基本概念,故多為世界各國所採用,惟就. n. al. i n 香港而言,其是採泉源週期說,取其簡單的特性。 Ch engchi U. v. (二) 個人所得稅種類及優缺點. 徐偉初等三人 (2012) :個人所得稅可分為分類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分 類綜合所得稅等三種,分別說明如下: 1. 分類所得稅制 (schedular income tax) :僅對個人特定種類的所得,分 別按其性質課徵不同的累進或比例稅率,亦即對不同來源的所得,個別 課徵不同的稅率,例如對薪資所得課予較低的稅率,對資本利得課予較 高的稅率,所以又稱為個別所得稅,由於其是對個別所得課稅,稅制的 設計較為簡單,且易掌握所得的出處,故其優點為就源繳納、稅制較簡 單、不易逃漏、民眾租稅的依從成本較低、稽徵成本亦較低,較符合社 10.

(18) 會公平的理念;惟由於其僅對特定種類的所得課稅,非以全部的所得作 為課稅的基礎,故其缺點為違反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且較不符合量能 課稅原則、缺乏平均社會財富的功能。 2. 綜合所得稅制 (global income tax) :此稅制係將個人的各種所得綜合加 總計算,即以總所得作為課稅的基礎,再按家庭狀況准予減除不同之免 稅額或扣除額等項目後,以其餘額衡量其納稅能力,並採累進稅率課稅, 故其優點為稅源廣且較為豐富、符合有所得就應課稅原則,即符合量能 課稅原則,且由於採累進稅率,具有平均社會財富、改善所得分配的功 能;惟因需將全部所得加總,且不同的家庭狀況可扣除的稅額不同,所. 治 政 大 以此稅制設計較為複雜,故其缺點為課徵手續較為繁瑣,民眾的租稅依 立 從成本較高、稽徵成本亦較高。. ‧ 國. 學. 3.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hybrid income tax) :此制度是折衷上述兩種課徵方. ‧. 式,對一定金額以下之所得先按所得分類課徵分類所得稅,求以用最小 的稽徵成本取得稅收;當所得累積超過某一水準時,再加徵綜合所得稅。. y. Nat. er. io. sit. 換句話說,是維持對不同來源的所得,個別課徵不同稅率,稅制設計較 簡單,且為彌補分類所得稅制的缺點,再對高於一定金額後的所得課累. al. n. v i n 進稅率,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平均社會財富;但其缺點是稅制較為複 Ch engchi U. 雜,分二種方式課徵手續較為繁瑣、民眾租稅的依從成本較高,易有可 能導致重複課稅、稅上加稅的現象。 上述三種種類的個人所得稅制,各有其優缺點,其中以綜合所得稅優點較 多,較能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具有改善所得分配的功能,故多為世界各國所採 用,惟就香港而言,其係採分類所得稅制,亦是取其簡單的特性。. 11.

(19) 世界各國採行所得稅種類之彙整表. 表2-1 種類 分類所得稅. 國家別 英國、中國、香港、蘇丹、阿拉伯、葉門、約旦、黎巴 嫩、巴西、芬蘭、比利時、挪威、秘魯、盧森堡、埃及、 敘利亞 美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墨西哥、馬來西亞、 越南、印度、新加坡、希臘、阿根廷、以色列、西班牙、 哥倫比亞、捷克、智利、奧地利、剛果、瑞士、愛爾蘭、 斯里蘭卡、尼泊爾、緬甸、菲律賓、泰國、巴基斯坦、 伊朗、伊拉克、土耳其、中華民國 日本、韓國、葡萄牙、瑞典、法國、義大利、荷蘭、波 蘭、匈牙利. 綜合所得稅. 分類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 2.2 節 租稅結構. 一、香港租稅種類. sit. y. Nat. 黃明聖、黃淑惠、李瑞生 (2013) 指出租稅的分類按預期能否轉嫁而分為. io. er. 直接稅 (direct tax) 與間接稅 (indirect tax) 。所謂直接稅是指繳納租稅與實際 負擔租稅均為同一人,即預期不會轉嫁的稅;間接稅則是指繳納租稅與實際負. al. n. v i n Ch 擔租稅為不同的人,即預期會發生轉嫁的稅。綜觀香港稅制主要係由直接稅和 engchi U. 間接稅稅種構成的。目前,香港政府只設有薪俸稅 (salaries tax) 、利得稅 (profit tax) 及物業稅 (property tax) 三種「直接稅」 ,統稱入息稅 (income tax) ,其他 稅項例如差餉、印花稅、汽車首次登記稅、飛機乘客離境稅、專利稅及特權稅 等均為「間接稅」 。 (一) 直接稅稅種 劉麥嘉軒、黎嘉德 (2012) 說明香港政府係按照收益類型對個人的所得徵. 收的稅種。種類如下: 1. 薪俸稅:本稅項規定於條例第3部的第9條,是按照每個人從任何有收益 的職位或受僱工作或退休金所取得的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而 12.

(20) 徵收的稅款。 2. 利得稅:本稅項規定於條例第4部的第14條,是向每一位在香港經營任 何行業、專業或業務人士就他們的從事這一些經濟活動而獲得於香港產 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按標準稅率徵收的稅款。 3. 物業稅:本稅項規定於條例第2部的第5條,稅務局向在香港擁有土地和 /或樓宇的業主出租行為所徵收的稅款,於每個課稅年度按照在香港的 土地和/或樓宇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向土地或建築物擁有人徵收 的稅款。應評稅淨值則是按租金收入計算。 (二) 間接稅稅種. 政 治 大 收的間接稅稅種與由其他政府單位所徵收的間接稅的稅項,彙整說明如下表: 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 (2013) 表示,除上述直接稅稅種外,其所徵. ‧ 國. 容. 主管機關. 香港政府向所有涉及任何不動產 稅務局 轉讓、不動產租约及股票轉讓所徵 收的稅款 是香港向賽馬投注、合法足球博彩 稅務局 投注及六合彩收益等所徵收的稅 al v i 款。 n Ch e n g c h i U 稅務局 是對酒店及賓館就房租所徵收的 稅款。 是任何人士在香港設立公司,而需 稅務局 每年向稅務局繳交的商業營運牌 照費用。 是香港的一種地稅,是香港政府為 差餉物業 使用香港境内房產物業所徵收的 估價署 稅項 除差餉外,按土地契约的不同,土 地政總署 地使用者另須繳交地稅或按《中英 聯合聲明》的規定向政府繳納地 稅。. sit. n. er. io. 酒店房租 稅 商業登記 費 差餉. 地稅. 資料來源 第 117 章《印花 稅條例》. y. Nat. 博彩稅. 內. ‧. 印花稅. 學. 稅目名稱. 表2-2 香港間接稅稅項彙整表. 13. 第 108 章《博彩 稅條例》 第 348 章《酒店 房租稅條例》 第 310 章《商業 登記條例》 第 116 章《差餉 條例》 第 515 章《地租 (評估及徵收)條 例》所述的地租 由差餉物業估價 署徵收除外.

(21) 稅目名稱 商品稅. 飛機乘客 離境稅. 車輛首次 登記稅. 內. 容. 主管機關. 1. 香港一般不徵收商品稅,但烈 香港海關 酒、烟草、碳氫油及甲醇例外。 2. 進口或於香港製造此等商品均 須繳稅。 是旅客使用香港國際機場或以直 庫務署 升機從港澳碼頭離境時需繳交的 稅款,此稅款已包括在機票價格 内。而以海路從港澳碼頭、中港碼 頭或屯門碼頭離境的旅客亦有類 似收費,但不歸類於此稅項中。 因政府為鼓勵市民使用公共交通 運輸署 工具,降低汽車增長,汽車首次登 記時須向政府繳交稅項。. 立.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 第 109 章《應課 稅品條例. 第 140 章《飛機 乘客離境稅條 例》. 第 330 章《車輛 (首次登記稅)條 例》. ‧ 國. 學. 除上述間接稅外,尚有專利稅,是香港政府對某些專利行業營運者所徵收. ‧. 的稅項,如如橋樑及隧道、採石及開礦等。特權稅是對某些行業須向政府繳交. y. Nat. 特權稅,如屠房特權稅、停放車輛及車輛檢驗等。. io. sit. 惟按財政學上直接稅與間接稅之分類,香港的直接稅的稅種除薪俸稅、利. er. 得稅、物業稅外,尚有差餉、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車輛首次登記稅,而本研. n. a. v. l C 究係所稱之直接稅及間接稅的分類乃是按香港稅務局所採用的為主。 ni 二、香港的租稅結構. hengchi U. 張偉、張科 (1999) 指出香港稅制在很長一段時間是由間接稅占居主導地 位,如1947-48課稅年度,香港稅收建制之始,香港間接稅稅收占稅收總額的 85.5%,直接稅稅收僅占14. 5%。到70年代中期,經濟開始起飛,香港政府將 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重調整為45: 55,1978-79年度又調整為55: 45,1982-83年 度又修改為60: 40,1987-88年度二者比例又回復到55: 45,1992-93年度,直接 稅的比重為60.8%,間接稅回到39.2%;亦即稅制的改革明顯提高了直接稅稅收 在稅收總額中的比重,直接稅的作用明顯增强,間接稅的作用則有所下降。因 此,在香港現行稅制中,直接稅所占的比重最大。而在直接稅中,又以所得稅. 14.

(22) 為主要稅種,故所得稅之課徵對香港的稅收收入極為重要。 王肇蘭、徐偉初 (2004) 表示近來亦有不少文獻開始探討租稅結構對經濟 成長的影響,如直接稅與間接稅何者較有助於經濟成長,所獲結論大致一致: 直接稅與經濟成長間存在著顯著的負相關,因此,其以臺灣1963~2001年的經 濟成長率作為被解釋變數,租稅負擔與租稅結構 (間接稅占直接稅的比重) 為 解釋變數進行實證分析,證明直接稅與間接稅皆不利於經濟成長。羅時萬 (2000) 則是採用內生性成長理論 (endogenous economic growth) 為基礎,以臺 灣1961~1996年時間序列資料,分別就政府財政收支與所得分配對經濟成長做 實證分析,其財政收支部分,取政府投資 (生產性支出)、政府消費支出 (消費. 政 治 大 GDP比重表示) 做為解釋變數,實證結果發現直接稅與間接稅與經濟成長間皆 立. 性支出)、直接稅 (財政收入)、間接稅 (財政收入) 及預算盈餘或赤字 (各占. ‧ 國. 學. 為顯著的負相關。 Branson and Lovell (2001) 將紐西蘭1946~1995年之時間序. 列資料,採用線性計量經濟模型,以 Solow’s 新古典成長模型為基礎,把租稅. ‧. 負擔及租稅結構 (間接稅占直接稅的比重) 取log後做為解釋變數,該比重介於 0.31和0.75之間,並考量非租稅因素後,再與經濟成長做OLS的迴歸分析,實. y. Nat. io. sit. 證結果獲得租稅負擔與經濟成長有顯著的負相關,而稅收結構與經濟成長則為. n. al. er. 較弱的正相關,並求得經濟成長最大化的稅收組合為直接稅收應占65%,而間 接稅稅收應占35%。. Ch. i. e. i n U. v. ngch 李林木、湯群群 (2010) 根據稅負歸宿理論,在稅制結構中直接稅所占比 重越高,意味著越多的稅收收入來自所得和財富,由於對所得和財富課徵的稅 收負擔一般難以轉嫁,因而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就被認為有利於收入分 配公平。反之,稅制結構中間接稅所占比重越高,由於這類稅收通常容易轉嫁, 具有累退性,因而會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特别是會降低低收入階層的生活 水平。而在直接稅中,由於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是個人收入,因而說直接稅對收 入分配公平的調節作用最為顯著。. 15.

(23) 第 2.3 節 本章小結 綜上,依據 Flux (謝孝衍譯) (1990) 認為香港稅制並沒有總入息 (總所得) 概念,不論在任何其他稅項下,每個個人或公司的入息多寡,必須按照每類稅 項作獨立評估課稅,故香港係採分類所得稅制,並採行泉源說,與世界多數國 家不同,惟為何未隨世界潮流併同演進仍採用此稅制,尚無相關研究報告可查。 又香港租稅收入以所得稅 (直接稅) 為主,據前述研究報告顯示租稅結構 (直 接稅與間接稅) 之變化,與經濟發展相關,惟其比例合理與否,各國各有不同, 故本研究將針對香港此二議題進行探討。.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6. i n U. v.

(24) 第三章. 香港所得稅歷史與演進. 本章主要介紹香港所得稅制度的歷史,3.1 節介紹所得稅制度的緣起,次 於 3.2 節說明香港政府的基本組織架構與運作方式,再於 3.3 節分析所得稅稅 制改革演進之歷程,最後 3.4 節就各方面因素探討香港採分類所得稅之原因。. 所得稅制度緣起. 第 3.1 節. 政 治 大 提供必要及基本的服務業務,因此,只課徵土地銷售稅、印花稅及遺產稅,以 立 (2010) 指出英國對香港殖民時,對香港地區的殖民只. Michael Littlewood. ‧ 國. 學. 因應殖民政府管理香港地區所需之管理運作成本。.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過程中,英國首次提出建立一個殖民地所得稅的可能. ‧. 性,但最後無疾而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再度被提起,因此,香港於第二. y. Nat. 次世界大戰之前並無所得稅這種稅項,後來因為英國與德國開戰,有臨時性的. er. io. sit. 戰爭經費需求,想在香港殖民地區引進英國的所得稅制度,以作為籌措當時戰 時財源方法之一,當時中國的商人堅決反對,最後香港殖民政府妥協,由總督. n. a. iv. l C 羅富國 (Geoffry Alexander Stafford Northcote) 爵士於1938年12月19日成立一 n. hengchi U. 個以商人為主的簡易稅務委員會,最主要的任務為在考慮殖民地的經濟地位下, 香港應採用何種徵稅方法最為公平且不會額外產生費用。該簡易稅務委員會召 開了六次會議,但沒有從公眾徵求意見書作為參考,於1939年4月5日提交報告, 內容審議增加收入的可能性,包括課徵差餉、死亡稅、酒和汽油稅及增加學費 等,最終得出的結論是,課徵所得稅是最為公平的,且將產生大部分收入。然 而,委員會擔心在香港引入所得稅可能遇到的實際困難為中國會計制度,且所 得稅可能會阻礙產業發展與投資。 所以,羅富國爵士徵詢香港行政會議,發現其支持報告中在香港引入所得 稅的主題。於是羅富國爵士寫信給英國國務大臣,請求為香港殖民地聘請合適 17.

(25) 的專家進行施行所得稅制度可行性的研究,最後訂定了戰時稅收條例 (War Revenue Ordinance, No.13 of 1940) ,其內容主要係參照英國1803年入息稅條例 而訂定,課徵稅種有三:薪俸稅、物業稅及利得稅,即僅對部分所得課稅,非 採綜合所得課徵概念,並採源泉課稅為基礎,僅對源自於香港地區的收入課稅, 最高稅率訂為10%。因此,嚴格來說香港所得稅制度並不是由香港殖民政府自 行設計完成的,而是由當地商人參與,並決定所得稅內容的。 綜上,香港引進所得稅制度,最主要是為支應英國戰爭經費之需求,基於 成本效率的考量,香港稅制徵收之內容及方式以明確且簡單為原則,而此即為 香港地區最早的所得稅制度10。. 政 治 大. 第 3.2 節立政府組織架構與運作方式. ‧ 國. 學. 現行的政府組織,係於 1997 年 7 月 1 日時成立的,係採三司十二局,取. ‧. 代原英國殖民地時期的香港政府,惟大部分仍沿用原來的組織制度。. sit. y. Nat. er. io. 3.2.1 香港政府組織架構11. n. 行政長官為香港政府的最高長官,係由選舉委員會依據基本法選舉,並經 a v. i l C n hengchi U 中央人民政府委任而產生的,其負責領導香港政府,並取代原英國殖民時總督 之職權。政府組織分三層設計,第一層設個三司,律政司、政務司、財政司, 由行政長官直接委任,負責制定重要政策,直接對行政長官負責。第二層設 12 個決策局,負責訂定、規劃及檢討特定範疇之業務。第三層由 61 個部門和機 構負責執行業務推展作業。. 10. 參閱 Michael Littlewood. 11. 參閱香港基本法及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2010) 。. 18.

(26)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申訴專員公署 廉政公署. 律 政 司 司 長. 審計署 律政司 (2013 年新設置). 政策及項目統籌處 行政署. 效率促進組 公務員事 務局. 政制及內地 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 地事務局. 教育局局長. 教育局.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 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 環境保護署. 學生資助辦事處. 衛生署. 食物環境 衛生署. 民政事務局 局長. 民政事 務局. 民政事 務總署. 政府新 聞處. 法律援 助署. 勞工及福利 局局長. 勞工及 福利局. 勞工處. 社會福 利署. 醫療輔 助隊. 民眾安全 服務處. 懲教署. 消防處. 政府飛行 服務隊. 香港警 務處. 民航處. 路政署. 發展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 務局局長. Ch. 創新科 技署. 香港天 文台. 商務及經 濟發展局. 香港 郵政 建築署. 屋宇署. 規劃署. 水務署. 財經事務 及庫務局. 房屋署. v ni. 入境事務 處. 海事處. 政府資訊科技 總監辦公室. 通訊事務管 理局辦公室. 工業貿 易署 渠務 署. 運輸署. 投資推 廣署. 知識產 權署. 香港 電台. 發展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 海關. y engchi U. er. n. 商務及經濟 發展局局長. 運輸及 房屋局. sit. 保安局. al. 康樂及文 化事務署. ‧. io. 運輸及房 屋局局長. 政府化 驗所. 學. 漁農自 然護署. 保安局局長. 財 政 司 司 長. 在內地及台 灣的辦事處. 選舉事務處. 政 治 大. 立. Nat. 行 政 長 官. 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 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 食物及 衛生局. 食物及衛生 局局長. ‧ 國. 政 務 司 司 長. 公務員事務 局局長. 土木工程 拓展署. 機電工 程署. 政府統 計處. 公司註 冊處. 政府物流 服務署. 政府產 業署. 保險業 監理處. 破產管 理署. 差餉物業 估價署. 庫務署. 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 中央政策組. 圖 3-1 香港政府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19. 香港經濟貿易 辦事處(海外) 地政 總署. 稅務局. 土地註 冊處.

(27) 3.2.2 稅捐稽徵機關組織 香港稅捐稽徵機關組織很簡單,由財政司所屬的稅務局負責相關租稅徵收 事宜,實行徵、管、查三種方式併行的制度,依據基本法第 106 條及第 108 條 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須上繳 中央人民政府,且因其施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並參照原在香港地區施行的低稅 政策 (low tax policy) ,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額和其他稅務事 項1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al. n. v i n Ch 圖 3-2 香港稅捐稽徵機關及稅目圖 engchi U 資料來源: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3.2.3 現行所得稅稅項簡介. 香港的所得稅項皆規定於第 112 章稅務條例內,另參閱黃明聖 (2014) 所 書寫的「香港稅制 知多少」之內容,對直接稅稅項的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 稅內容進行基本之介紹。 一、薪俸稅 (一) 課稅範圍 個人於課稅年度內自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 (聘) 工作及退 12. 參閱香港基本法。 20.

(28) 休金入息,即各種得自僱主或他人之所得及福利性收入,無論支付之地點 為何處,均應課徵薪俸稅。 (二) 納稅人 包括居住者、非居住者但受僱於香港,並取得香港所得之個人,及香港 以外人士訪港期間受僱或提供勞務超過 60 天者。 (三) 寬減範圍 1.免稅額:除個人、夫婦、兄弟姊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外,仍 包含單親及傷殘受養人。 表 3-1. 2013-14 薪俸稅免稅額. 政 治 大. 課稅年度. 2013/14(港幣). 基本免稅額 已婚人士免稅額 子女免稅額 (每名) 在每名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子女免稅額可獲額外增加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立. ‧ 國. 學 ‧. 供養父母及供養袓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年齡為 60 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畫申索津 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年齡為 55 歲或以上,但未滿 60 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單親免稅額. sit. n. er. io. al. Ch.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 (2014) 。. 2.扣除額:. 38,000. y. Nat.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13. 120,000 240,000 70,000 70,000 33,000. 表 3-2. engchi. i n U. v. 19,000 120,000 66,000. 2013-14 薪俸稅扣除額. 課稅年度. 2013/14(港幣/%). 個人進修開支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14 居所貸款利息 向認可退休計畫支付的強制供款15. 80,000 76,000 100,000 15,000. 認可慈善捐款(入息-可扣除支出-折舊免稅額)x 百分率. 3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 (2014) 。 13. 即身心障礙親屬之免稅額。 納稅人及其配偶支付納稅人或其配偶之父母、袓父母或外袓父母有關居住於香港地區持有社會福利 署依規定條例發給牌照或相關證明書,或已依據規定註冊安養院之費用。 15 指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第 485 章)支付予該計畫的強制性款項。 14. 21.

(29) 3.寛減稅款:繳交薪俸稅納稅人可獲寬減當年度最後評稅 75%的稅款, 每宗個案以 10,000 港幣為上限。 (四) 評稅的基礎 根據納稅人於每個課稅年度內的應課稅入息實額計算而徵收的,即應稅 所得總額扣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應稅所得淨額 (net chargeable income) 。. (五) 稅率 香港同時採用標準與累進二種稅率。 1.標準稅率為 15%。. 政 治 大. 2.累進稅率為 2%、7%、12%及 17%。. 立表 3-3. ‧ 國. 學. 2013-14 薪俸稅稅率 課稅所得(港幣) 稅率 超過 以下 2% 7% 12% 17% 15%. ‧. 40,000 40,000 ~ 80,000 80,000 ~ 120,000 120,000 標準稅率. io. sit. y. Nat. n. al. er.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稅務局 (2014) 。. 二、利得稅. Ch. engchi. i n U. v. (一) 課稅範圍 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 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 (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 。 (二) 納稅人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 專業或業務,並從中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之人士。 (三) 寬減範圍 繳交利得稅的營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獲寬減當年度最後評稅 75%的稅 款,每宗個案以 10,000 港幣為上限。 22.

(30) (四) 評稅基礎 根據納稅人於每個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計算而徵收的,即應稅所得 總額扣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應稅所得淨額。 (五) 稅率 1. 一般稅率: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為 16.5%;非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為 15%。 2. 特惠稅率:從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潤或利息收入,以及 專業再保險公司的離岸業務所得,其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三、物業稅. 政 治 大 向香港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 (業主) 所徵收的稅項,除物業之租 立. (一) 課稅範圍. ‧ 國. 物非屬同一人所有,則應分別課徵物業稅。. 學. 賃收入外,換取物業使用權而支付之代價亦包含。若物業之土地及建築. ‧. (二) 納稅人. 為香港地區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 y. Nat. io. sit. (三) 寬減範圍. n. a. er. 繳交物業稅的業主可獲寬減為每課稅年度最後評稅 75%的稅款,每宗. l 個案以 25,000 港幣為上限。 (四) 評稅的基礎. Ch. engchi. i n U. v. 根據納稅人於每個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值計算而徵收的,即按當年度租 金收入之 80%為應評稅值。. (五) 稅率 標準稅率為 15%。. 3.2.4 所得稅稽徵運作方式 一、徵納方式. 23.

(31) (一) 僱主義務16 僱主於開始僱用員工之日起 3 個月內,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並在該通知書內註明該名僱員個人的姓名、地址、開始僱用日期及僱 用條款。而於停止僱用該名員工的 1 個月前,亦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局長,並於通知書上註明該名僱員個人的姓名、地址及預期停止受僱 之日期。如果有任何僱員即將離開香港期間超過 1 個月時,則須在其 預期離開香港之日前 1 個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俾利稅 務局即時掌握稅課資料。 (二) 申報義務17. 政 治 大 將根據註冊紀錄,於一個課稅年度結束後向納稅人寄送報稅表,如未 立. 香港的課稅年度為每年 4 月 1 日起至翌年的 3 月 31 日止。稅務局. ‧ 國. 學. 收到,納稅人應主動通知稅務局,再另行寄送。表報分類如下:. 1. 個別人士報稅表 (BIR60) :即使納稅人於一課稅年度內沒有任何收. ‧. 入須申報,仍須依時限填妥及提交報稅表。. 2. 利得稅報稅表 (BIR51、BIR52 或 BIR54) :一般稅務局會於該課稅. y. Nat. n. a. er. io. 報,通常是在發出報稅表後 1 個月內。. sit. 年度後的 4 月第 1 個工作天發出,納稅人須在報稅表所列期限內申. v. l 3. 物業稅報稅表 (BIR57 或 BIR58) :申報規定與利得稅報稅表相同。 ni. Ch. i U. e. ngch 4. 僱主每年應填報及呈交其僱用之僱員薪酬及長俸報稅表 (BIR56A 及 IR56B) :申報規定與利得稅報稅表及物業稅報稅表相同。. 由於香港無稅務專管員制度,上述報稅表,納稅人填妥後可利用紙 本郵寄、網路或電話報稅系統方式提交稅務局,以完成報稅。 (三) 瞞稅處刑事罰18 香港係採取實報實收的徵收方式,報稅人繳交的所有報稅表均應檢 附聲明書,且須簽署證實所申報之資料全屬真實及無遺漏之情事,倘發. 16 17 18. 參閱 112 章稅務條例第 52 條規定。 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稅務局 (2014) 。 參閱第 112 章稅務條例第 82 條規定。 24.

(32) 生少報、漏報收入或提供錯誤資料且無合理理由者,即屬犯罪行為,一 經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及處少繳稅款 3 倍之罰款。若報稅人係故意 瞞稅時,若循簡易程序定罪者,可處可處第 3 級罰款,及處少繳稅款 3 倍之罰款,並處監禁 6 個月;倘循公訴程序定罪者,除可處可處第 5 級罰款,及處少繳稅款 3 倍之罰款外,並處監禁 3 年,以有效遏止瞞稅、 漏稅行為。. 二、收入單一帳戶制度 在香港有特定的電腦監察系統。首先,在稅務局裡每一個納稅人及公司都 有一個固定的檔案編號如身分字號、商業登記的證號,以便於資料集中管理19。. 政 治 大 體系來核對納稅人在該課稅年度中的總收入。如果僱主與僱員雙方報稅收入不 立 即政府建置一套電腦系統,採取個人報稅和僱主為每一個僱員報稅的雙重報稅. ‧ 國. 為故意或過失,皆處以非常高的懲罰。. 學. 一致時,即顯示有一方出現了錯誤情事。而稅務局對於出現錯誤的一方,不論. ‧. 次由於香港金融體系健全,為防止僱主和僱員相互勾结,設立收入單一帳. y. Nat. 戶體系,即香港政府規定,納稅人應以身分證字號開戶20,銀行無權拒絕稅務. io. sit. 局要求提供納稅人帳戶資料。而在銀行體系裏,無論一個公民在多少個銀行擁. er. 有多少張銀行卡,但在銀行總行只有一個收入帳戶。公民只要是通過支票結算. n. a. v. l C 的收入,銀行會主動將數據匯總到公民這個收入帳戶中。這樣稅務局就能掌握 ni. hengchi U. 每一個財政年度中,納稅人在香港有多少種不同的收入來源皆會被彙總到這個 帳戶,再由稅務局人員進行核對21。. 三、評稅制度22 稅務局採用「先評後核」的方式評稅,即先按照報稅表上的資料作出評稅, 並輔以資訊科技系統按風險評估高低進行覆核作業。因此,評稅是香港稅收管 理的重要環節之一,包括對納稅人稅額及應納稅額的評定、對納稅時間的確定. 19. 參閱陳麗 (2002) 。 參閱劉群 (1994) 。 21 參閱 2011 年 10 月 26 日香港「個人所得稅」介紹(原創),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18bebf0100v7oo.html?tj=1。 22 參閱第 112 章稅務條例及鐘惠坡 (2000) 。 20. 25.

(33) 等,根據第 112 章稅務條例規定,評稅主任23 (assessor) 有權對任何納稅人進 行評稅,一般情況,評稅主任於納稅人申報該課稅年度報稅表後的 1 個月後, 才能對其作出評稅,但當納稅人面臨清算或破產或即將離開香港時,評稅主任 則可隨時進行評稅。另外,補加評稅通常應在課稅年度結束後的 6 年內作出, 倘發現有詐欺或蓄意逃稅者,其期限可往前追溯 10 年。 評稅主任有評稅權和批准納稅人暫緩繳稅的權利,但僅限於薪俸稅與利得 稅,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其還可根據蒐集到的稅課資料推計金額來進行評稅, 即所謂的推計課稅,如納稅人的帳務處理有問題時,評稅主任亦可按該行業的 平均利潤率作出評稅,納稅人對評稅結果不服,可提出反對意見,如反對無效. 政 治 大 果即屬最終的評稅額,不得異議。如上訴該項評稅時,則由一個獨立於稅務局 立 或被稅務局局長駁回或評稅結果已根據納稅人和評稅主任的協議作調整,該結. ‧ 國. 學. 組織外之稅務上訴委員會或法院進行裁決,作成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評稅主. 任作出評稅結論時,須簽發評稅通知書,並於通知書內明列被評稅的款額、徵. ‧. 收的稅款和指定的繳稅日期,稅務局透過郵寄方式將通知書送達納稅人,除非 有反證,否則無論納稅人是否收到,均視為其在正常情況下,經一般郵遞程序. y. Nat. io. sit. 應接獲通知書之日的翌日送達24,而通知書寄送的日期對納稅人是很重要的,. n. a. er. 因為納稅人倘對評稅結果不服欲提出反對意見時,其聲復時限是按通知書寄送. l 的日期算起而非實際收到的日期。 四、擁有搜查令的權力. Ch. engchi. i n U. v. 稅務局局長或總評稅主任25 (chief assessor) 合理懷疑有人提交申報不正 確的報稅表或提供虛假的資料,以致少報其應課稅的入息或利潤,而無合理辯 解,亦非為無心之過失或有人未遵從法庭所發出的命令時,如懷疑任何土地、 建築物或地方有屬於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簿冊、紀錄、帳目或文件等,而前揭 資料對評定該人就稅項所須負的法律責任可提供關鍵性的證據時,則無須事先 通知即可在日間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或自由出入該等土地、建築物或地方,並可 23. 根據第 112 章稅務條例獲委任的評稅主任,主要職責為評稅、查稅和欠稅清理。 參閱第 112 章稅務條例第 58 條規定。 25 屬專業職系,又稱為評稅主任職系,主要職責是人力規劃、稅收管理和控制、稅例修訂及其影響, 以及稅務政策的實施。 24. 26.

(34) 搜查及查閱任何簿冊、紀錄、帳目或文件等,以掌握及保全課稅資料,俾利保 障稅收26。. 第 3.3 節. 所得稅制歷史沿革. 1940 年戰時稅收條例,只規定課徵薪俸稅、物業稅及利得稅,於 1941 年, 除上述三種稅目外,增加利息稅,同時提高稅率至 14%。但是同年 12 月 7 日, 日軍襲擊珍珠港,12 月 25 日,英國殖民政府投降,稅制管理被迫暫停。於 1945 年,英國恢復統治,當時政府所關注的是如何儘速回復香港地區的社會秩序及. 政 治 大. 政 治 穩 定 , 不 太 重 視 殖 民 地 章 則 所 要 求 的 審 慎 理 財 (prudent financial. 立. management) ,收支平衡,故於同年 9 月 12 日首批在英國印刷的新港幣即運. ‧. ‧ 國. 足。. 學. 抵香港,用以支付當時政費,且於 10 月間開徵菸酒稅27,以彌補財政收入之不. 因戰後預算赤字龐大,為籌措財源,香港政府先於 1946 年 12 月 2 日開徵. sit. y. Nat. 飲食稅,而後又成立稅務委員會 (Committee on Taxation) ,並再次提出建立正. er. io. 常的所得稅,以作為永久的稅制,惟當時商界人士反對,很多團體均向香港殖 民政府遞交反對開徵所得稅的意見書,由於當時香港殖民地區尚未成立有權責 a. n. iv l C n (現稱立法會) h e亦未有選舉議席,在無議會選舉權就不應課 ngchi U. 的市議會,立法局. 徵所得稅的情況下,加上一方面由於華人社區強力反對開徵所得稅,且當時正 處於戰後不久,中國內戰卻又再起,直接影響香港轉口港的地位,又戰後日本 在輕工業市場的競爭,使香港的經濟遭受沉重壓力。另一方面,由於薪俸稅稅 基廣,每一受薪階級均受影響,故每一階層市民均表態反對。香港政府為了安 撫市民,遂根據當時外籍僱員來香港出任高級職位的收入及消費模式,將薪俸 稅的個人免稅額定為 7,000 港幣,以一般當時平均月收入數 10 元的大眾而言, 是一個極高的個人免稅額,故大部分市民根本不用繳納薪俸稅,藉以平息市民. 26 27. 參閱第 112 章稅務條例第 51b 條規定。 參閱鄧樹雄 (2003) 。 27.

(35) 的不滿28。 最後香港殖民政府以戰時稅收條例為基礎,於 1947 年 5 月 3 日訂立稅務 條例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No.20 of 1947) ,除保有原來四種稅目外,另 增加了個人評估制度,即個人入息課稅,並施行至今。1947 年稅務條例課徵的 稅目皆為直接稅,由於直接稅的彈性較大,於經濟成長時,直接稅稅收的增幅 較間接稅大,香港在 1947-48 年度開徵時,收取的直接稅稅款高達財政總收入 的 9%,至 1948-49 年度更急升至 20%,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29。. 3.3.1 第一次稅制改革 一、背景. 立. 政 治 大. 自 1947 年實施稅務條例後,香港政府便意識到該條例有相關不足之處,. ‧ 國. 學. 而 1951 年,因韓戰開打,聯合國宣布對中國施行禁運,使得香港經濟不景氣30, 因此,香港政府財政收入下降,出現了赤字,為改善財政狀況,香港殖民政府. ‧. 評估認為增加直接稅的方案較為可行,於是建議於 1950-51 年度把標準稅率由. sit. y. Nat. 10%增加至 15%,但該議案於 1950 年 3 月 22 日在立法局 (現稱立法會) 討論 時,遭多位非官守議員反對,結果議案押後,交由小組再議。另香港各大商會. er. io. 對於不到 5 年的時間,又要再度提高標準稅率,於是皆群起聯合反對。華商總 a. n. iv l C n 會向香港殖民政府呈交反對提高標準稅率意見書,指出當時各工商企業經濟發 hengchi U. 展疲弱,政府不宜再加稅增加企業負擔,而且受薪階層生活困苦,香港殖民政 府不但未予以重視並給予救濟,反而採行增加薪俸稅之租稅政策,實屬不智之 舉,香港殖民政府面對各界壓力之情況下,逐把標準稅率增加幅度由原來的 5% 減至 2.5%,但亦同時開徵商業登記稅以資彌補。 立法局 (現稱立法會) 非官守議員周竣年醫生於 1951-52 年度預算案辯論 時指出立法局 (現稱立法會) 同意把標準稅率從 10%提高至 12.5%,僅是一個. 28. 參閱鄧樹雄 (2003) 。 參閱張偉、張科 (1999) 。 30 香港立法局 1992 年 2 月 19 日會議過程正式紀錄,頁 132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library/onsite_researchers.html。 29. 28.

(36) 暫時措施的共識,俟財政狀況改善,應將標準稅率降回 10%。為平息議員、商 界及市民的不滿情緒,財政司於 1952 年 9 月 20 日成立第一屆稅務條例檢討委 員會,委員由 6 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為財政司司長,成員包括財政司及稅務局 局長等,其中只有 1 名華人31,討論稅務條例的法律及技術問題,但內容不能 涉及財政政策,即不能夠檢討稅率的累進程度及免稅額的水平問題。本次研究 由香港總商會及稅務局局長提交有關修訂稅務條例的建議,該委員會於 1954 年 11 月 29 日發表報告書32。. 二、改革目標 簡化稅制、租稅公平、追求效率,並建立一個正常的所得稅制度。. 政 治 大 (一)考量以總入息為租稅客體之可能性。 立. 三、重點. ‧ 國. 學. (二)研究以業主的實際租金收入徵收物業稅的可能性,而不是其物業的名 義租值來作為課稅客體。. ‧. (三)取消物業稅減半課徵,主張物業稅應與企業利得稅、公司利得稅和利. io. er. 率的一半 (6.25%) 作為手段。. sit. y. Nat. 息稅以按標準稅率 (12.5%) 收取,不應為鼓勵物業發展,而按標準稅. (四)物業稅應按物業用途別來課稅,因現行物業稅對自住業主也徵收,原. n. a. iv. l C 因僅係為了稅務行政上的方便,此違反租稅公平性原則。 n 四、成效. hengchi U. 就稅務條例的法律及技術問題部分提出的建議,對 1955 年稅務條例之修 訂深具影響,惟委員會認為當時香港殖民政府尚未建置完成足以處理蒐集納稅 人的正常所得稅行政作業之管理制度,故暫不予考慮。. 3.3.2 第二次稅制改革 一、背景. 31 32. 參閱李文輝 (1997) 。 參閱鄧樹雄 (2003) 。 29.

(37) 1965 年香港出現銀行擠兌風波,導致經濟低迷33,香港政府出現結算赤字, 財政司司長郭伯偉 (John J. Cowperthwaite) 遂於 1966-67 年度預算案把標準稅 率由 12.5%調高至 15%,並於 1966 年 4 月 7 日成立第二屆稅務條例檢討委員 會,委員會主席為財政司司長,成員包括稅務局局長、會計師、律師等 7 人, 其中華人有 2 名34。本次研究由香港總商會、稅務局局長及其他團體共 17 個機 構提交意見書,報告書於 1967 年 8 月 21 日發表,並作出多項修訂建議。. 二、改革目標 簡化稅制,遏阻漏稅行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建立一個正常的所得稅制度。. 三、重點. 政 治 大 立的不同種類的收入稅。 立. (一)考量以總入息為租稅客體之可能性,實行單一稅的收入等,而非四個獨. ‧ 國. 學. (二)加強稅務調查人員權力。. (三)公司利得稅與企業利得稅合併為單一稅,統稱利得稅。. ‧. (四)薪俸稅及利得稅的評估改採以當年度之收入為基礎。. sit. y. Nat. (五)納稅人應留存相關紀錄之義務及訂定保存年限。. io. 四、成效. er. (六)申報制度之形成。. al. n. v i n 就稅務條例的法律及技術問題部分之提出建議,對 1969 年及 1971 年稅務 Ch engchi U 條例之修訂深具影響,惟委員會對引入正常所得稅乙案仍宣告失敗。 3.3.3 第三次稅制改革 一、背景 1973 年發生世界能源危機,使得香港經濟於 1974 年及 1975 年連續 2 年出 現衰退,財政司司長夏鼎基 (Charles Philip Haddon-Gave) 遂於 1975-76 年及 1976-77 年預算案分別開徵利得稅附加稅率 1.5%及 0.5%,並於 1976 年 2 月 25 33. 香港立法局 1992 年 2 月 19 日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頁 132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 會網站,網址為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library/onsite_researchers.html。 34 參閱李文輝 (1997) 。 30.

(38) 日成立第三屆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主席為會計師,成員包括稅務局局 長及律師等 6 人,其中華人有 3 名35。本次委員會與前 2 次有重大的差別,前 面 2 個委員會之檢討範圍不包括基本稅制原則,而本次明確指示須檢討基本原 則。包含:股息課稅及其與法人課稅之關係、物業稅之基準等,並於 1976 年 12 月 13 日發表報告書。. 二、改革目標 檢討基本原則,使稅制合理化,並簡化稅制,以達成租稅公平,進而建立 一個正常的所得稅制度。. 三、重點. 政 治 大 (二)夫婦評稅制度研究廢除妻室入息當作丈夫入息條款及夫婦分開評稅之 立. (一)考量以總入息為租稅客體之可能性及自願式個人入息課稅制度。. ‧ 國. 學. 可能性。. (三)課徵股息稅之部分,改以標準稅率加徵 2%附加稅代替的可能性。. y. sit. io. er. 四、成效. Nat. (五)地域性課稅概念,即屬人與屬地主義之討論。. ‧. (四)考量個人免稅額應否隨通貨膨脹及經濟增長而作調整。. 本次會議使所得稅制更合理化,並對日後稅務條例之修訂深具影響,惟委. n. a. l C 員會對引入正常所得稅乙案仍宣告失敗。. hen chi. i n U. v. g 香港殖民政府除前三次成立稅務委員會,檢討稅務條例並做出修正意見外,. 於每年就訂定財政預算案時,皆會併同檢討稅務條例,以配合當時香港經濟的 發展與企業轉型,而歷年來香港有關所得稅的重要演變內容彙整如下:. 35. 參閱李文輝 (1997) 。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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