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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年代法院審查標準的轉變

參、美國法院對性別歧視案件的審查標準

二、 一九七○年代法院審查標準的轉變

一般而言,美國法院審查平等權案件所採取的審查標準 (stan-dards of review),在一九七○年代之前,大致上可分為合理性基礎 審查標準與嚴格審查標準兩大類。前者適用於大部分的平等權案 件,75 後者源自種族歧視案件,76 主要適用於下列兩類案件:當 政府使用的分類標準 (classifications) 為種族 (race)、膚色 (color)、外 國人身分 (alienage)、原族裔 (national origin) 等所謂「可疑分類標準」

(suspect classifications) 時;或即使不涉及上述可疑分類標準,但系 爭差別待遇所涉及的權利為「基礎性權利」(fundamental rights)。77 至於性別歧視案件,美國法院向來是適用相當寬鬆的合理性基礎審 查標準,其結果則是高度尊重政治部門的決定,一概認為以性別為 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均為合憲。78

自一九七○年代起,女權運動者在精心策劃之下,開始跳脫婚 姻、收養等傳統上被視為與女性密切相關的案件類型,開始選擇社 會福利、就業等不同的案件類型,直接向法院挑戰憲法上的性別平 等。她們並將性別歧視與種族歧視相類比,希望透過訴訟,說服法 院提高性別歧視案件的審查標準。這個演變過程的關鍵人物之一就 是後來成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主筆本案判決多數意見的大

75 關於美國法院在審理涉及社會經濟領域的平等權案件時所適用的審查標準,國內 中文文獻之介紹,參見徐秀蘭 (2000: 55-100)。

76 Korematzu v. United States, 323 U.S. 214, 216 (1944) (all legal restrictions which curtail the civil rights of a single racial group are immediately suspect and subject to the most rigid scrutiny).

77 例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投票權、生育自由、遷徙自由或旅行權等基本人權 或與民主政治運作有密切關連的權利類型。

78 關於美國法院所採取的雙重審查標準以及下述「中度審查標準」的意義,國內中 文文獻的一般性介紹可參見林子儀 (1997: 649-656)。

法官金斯勃格女士。79

美國著名的非政府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 在一九七一年決定設立一個新的計畫,以進 一步開展女權運動。ACLU因此設立了「婦女權利計畫」(Women’s Rights Project),並聘請當時任教於羅格斯大學 (Rutgers University) 的金斯勃格教授擔任這個計畫的主任 (Kay, 2000: 2062-2065; Law, 1984: 973-987; Sullivan, 2002: 739)。80 自此,金斯勃格教授開始 了其透過訴訟途徑,向聯邦最高法院力爭性別平等的奮鬥過程。81

金斯勃格教授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贏得的第一件性別歧視 案件,也是後者第一次以違反性別平等為由,而宣告法律違憲的判 決,就是一九七一年的Reed v. Reed。不過在這個判決中,聯邦最高 法院仍然適用傳統的合理性基礎審查標準,而宣告系爭法律 (規定 同一順位的男性繼承人優先擔任遺產管理人) 違反聯邦憲法增補條 文第十四條的平等保障條款而違憲。82

之後,性別歧視案件的審查標準爭議即開始成為訴訟的主要爭 點。一九七三年,金斯勃格教授代表ACLU以法院之友 (amicus curiae) 身分參與,又贏了另一件性別歧視的案件。在Frontiero一案,聯邦

79 正如瑟古‧馬歇爾 (Thurgood Marshall) 在一九五四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74 U.S. 483 (1954) 一案訴訟當時,是代表黑人學生一方的律師,後來則成 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金斯勃格從一九七○年代起,便 參與一連串的性別歧視訴訟,後來終於在一九九三年七月為當時的威廉‧柯林頓 (William J. Clinton) 總統提名,而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對她們兩位 而言,歷史應該是溫暖的。

80 有關金斯勃格大法官個人回顧伊參與這段期間的訴訟經過,參見Ginsburg (1997:

266-270)。至於從不同的女性主義法學觀點檢討金斯勃格自由主義立場之訴訟策略 及主張者,參見Law (1984: 979-980)。

81 有關金斯勃格以律師身分所參與,在聯邦最高法院所進行過的性別歧視案件簡 介,參見Ginsburg (1994: 1181-1182)。

82 Reed, 404 U.S. at 76-77.

最高法院宣告該案歧視女性軍職人員領取房屋與醫療津貼的法律 規定,違反性別平等而違憲。不過,在本案採取違憲見解的八位大 法官中,只有威廉‧布瑞南、威廉‧道格拉斯 (William Douglas)、

拜倫‧懷特 (Byron White) 和瑟谷‧馬歇爾 (Thurgood Marshall) 四位 大法官支持以嚴格審查標準作為性別歧視案件的審查標準。83 另三 位大法官列威士‧包威爾 (Lewis Powell)、華倫‧伯格 (Warren Burger) 和哈瑞‧布雷克門 (Harry Blackmun) 在其協同意見書中,則仍主張 適用Reed一案所採取的合理性基礎審查標準,就足以宣告違憲。84 這是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首度有相對多數意見主張就性別平等案件 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但因為無法形成超過五票的多數意見而功虧 一簣。

鑑於嚴格審查標準的強烈爭議,金斯勃格於是在一九七五年的 Weinberger v. Wiesenfeld85 一案改變策略,退一步主張:如果法院 針對性別歧視案件無法採取嚴格審查標準,則至少也應對性別歧視 案件加強審查,而不應只適用寬鬆的合理性基礎審查標準。這也是 金斯勃格首度在訴訟中主張以介於嚴格與合理性基礎間的新審查 標準,來審理性別歧視案件,不過當時她還沒有正式使用「中度審 查標準」的用語 (Sullivan, 2002: 740-41 & n. 44)。86 雖然聯邦最高 法院在Wiesenfeld一案並沒有採取金斯勃格的主張,而仍然適用合理 性基礎審查標準就宣告系爭法律違反性別平等,但在一年之後的一 九七六年Craig v. Boren87 一案,則終於改變其對於性別歧視案件的

83 Frontiero, 411 U.S. at 678, 688.

84 Id, at 691-692.

85 在 420 U.S. 636 (1975) 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系爭之法律僅容許寡母,卻不允 許鰥夫申請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社會福利補助,顯然違反性別平等之原則,故判決 該法違憲。

86 引用金斯勃格向法院提出的理由狀。

87 429 U.S. 190 (1976).

審查標準,而第一次正式採取中度審查標準,要求政府必須舉證證 明其立法或行為是為了促進或達成「重要政府目的」,而所採取的 性別分類手段與該目的達成之間,則必須具有「實質關連性」。88

三、 一九八○與九○年代法院所適用的中度審查標 準

雖然聯邦最高法院在Craig一案確立以中度審查標準來審理性 別歧視案件,但由於中度審查標準所要求的「重要政府目的」或「具 有實質關連性的分類手段」兩項內容,本身都仍是頗為模糊的概 念,在具體個案的適用上頗多疑義。尤其是在適用結果上,中度審 查標準也不像嚴格審查標準具有「推定違憲」,或合理性基礎審查 標準具有「推定合憲」的較清楚法律效果,因此在具體個案的適用 上仍需要進行相當程度的個案衡量。89 以致於有關性別歧視案件的 審查標準及適用結果,在實務操作上依然不是相當明確。

不過,在一九八○與九○年代中期之間,聯邦最高法院在涉及 性別歧視的某些案件中,不僅繼續適用中度審查標準,還進一步提 出新的要求,即所謂「非常具說服力的正當理由」,而且在具體適 用上似乎將中度審查標準提升到接近嚴格審查標準的程度。

在一九八二年的Mississippi University for Women’s School of Nursing v. Hogan90 一案,聯邦最高法院適用中度審查標準,宣告 專收女性的密西西比大學女子護理學院違反性別平等而違憲。在本 案,法院要求密西西比州 (以下簡稱密州) 政府必須提出「非常具說 服力的正當理由」,才能正當化其性別分類及差別待遇。此項「證

88 Craig, 429 U.S. 197-198.

89 凱瑟琳‧蘇利文 (Kathleen M. Sullivan) 教授便認為中度審查標準在實際適用上很 接近個案衡量的方法 (Sullivan, 1992: 605-606)。.

90 458 U.S. 718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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