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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階層改變與掌控

第四章 行動者的改變-醫療政策形成與蕃地之變化(1931-1945)

第三節 領導階層改變與掌控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沿用清領時期的管理措施,在各個蕃地設立「頭目」,

作為部落領導之象徵。不過,臺灣地區各蕃族之間對於部落領導的認知,有著不 一樣的作法。本節欲以整個泰雅族群,包括賽德克與太魯閣族的頭目制度為出發 點,探討日治時期整個泰雅部落中領導階層的變動。

泰雅族、賽德克及太魯閣族,其聚落組成以gaga 為主的血緣團體(太魯閣 稱gaya),可說是屬於強人領導,也就是 bigman。頭目為族群中最重要的人物 其判定標準原則上是以武勇、膽識為基礎。部落中會有幾個血緣團體,也就是gaga,同 血緣團體的族人原則上不能通婚。178 gaga 的領導者稱為「馬拉荷」,所以一個部落中會 有幾個「馬拉荷」。在日治時期為了管理方便,每個部落指定一位「馬拉荷」作為總頭 目,其他的「馬拉荷」成為部落中的勢力者。179

而泰雅部落中,若是出現兩位有實力的人,則以年長者優先,死亡之後,由 其繼位者繼承其地位。180 如以霧社事件出名的馬赫坡社頭目莫那.魯道,父親 魯道.拜依也是頭目。魯道.拜依在與日軍對抗的戰役中戰死,他 17、8 歲的 兒子莫那.魯道因為勇猛剽悍,獲族人擁戴繼任為新頭目。181不過,此一繼位權 的來源並非全然父死子繼,而是實力的展現。所謂實力,便是參考其膽識及勇武,

馘首便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方式。

獵取人頭是日本人嚴加禁止的事項,儘管出草已有相當的難度,但蕃人們仍 然不放棄這項傳統,其原因大致有下列五點:

第一、報復

第二、決爭:決勝敗與定曲直 第三、名譽

第四、禁忌:如驅逐部落中發生瘟疫 第五、思親追遠

而第三項為了名譽而獵取人頭,在泰雅人來說,也有其背後的意義:

178 鈴木質,《臺灣原住民風俗誌》(臺北:臺原出版社,1992),頁 81

179 王泰升,《臺灣原住民的法律地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頁 159。所謂的

「勢力者」,通常指的就是除了官方制定性質的「社」之頭目以外,原住民固有的社會體制 下之領袖(們),例如可能跨越數「蕃社」的「黨派」組織,就有可能代表黨派的領袖,仍 舊存在於頭目之外,就成為這裡所言的「勢力者」。

180 林素珍,〈日治後期的理蕃:傀儡與愚民的教化政策(1930-1945)〉,頁 125。

181 鄧相揚,《霧社事件》(臺北:玉山社,1998),頁 98。

第一、能力:泰雅族人需要經由獵取人頭,才能取得刺青與娶親的資格。

第二、地位:人頭獵取越多,功績越高,可以部落中有力者的地位參與公共事務。

第三、博名:為了保住顏面、名譽而出草。182

因此,日本人對蕃人的教化工作,即積極禁止蕃人獵取人頭,也思索用其他方式 讓蕃人選擇部落的領導人,以試圖有效地遏止獵首風氣。

不過,對頭目這類型的舊有傳統勢力而言,臺灣總督府仍不敢輕忽大意,畢 竟在蕃人的社會中,無論是宗教、祭儀、會議、行政等,頭目均具有相當重要的 角色。大正十年(1921),臺灣總督府開始在蕃地發予「頭目手當」,183也就是頭 目津貼,以每年二圓的方式拉攏傳統勢力。不過頭目津貼發放到昭和四年(1929)

即告停止,原因是第十三任臺灣總督石塚英藏推行「郡警分離」,要刪去部分理 蕃政策,因而停發。隔年昭和五年(1930)發生了重大理蕃事件 -「霧社事件」,

理蕃政策也重新思考,認同頭目管理對於理蕃的重要性。因此,逐步地拉攏親日 份子,也開始針對舊有勢力作反動。

(一)頭目章與善行章的頒發

昭和七年(1932)十二月二十七日,臺灣總督府以訓令第八四號頒佈「頭目 章授與章程」,其中規定著:184

第一條:本規程稱之為頭目者,統有一社而作為一社之長,具有眾望與實 力,且被官方認定為理蕃之輔助者。

第二條:郡守或是支廳長根據前條擇合適者將其住所、姓氏、出生年月 日、經歷及平常行為相關資料上書給知事或是廳長。

第三條:知事或是廳長依前條之合適者授與第一號樣式頭目章。……

第七條:頭目死亡或是退位時,須將頭目章返還。

自霧社事件發生之後,臺灣總督府也體認到部落舊有勢力,對部落整體有相當大 的影響大,霧社事件便是由馬赫坡頭目莫那魯道帶頭發起的重大蕃害事件。因

182 張旭宜,〈臺灣原住民出草慣習與總督府的理蕃政策〉,頁 22。

183 石丸雅邦,〈臺灣日本時代的理蕃警察〉,頁 383。

184〈頭目章規程〉,《臺灣總督府報》(第一千七百零三號,1932.12.27),頁 101。

此,若是要真正地治理蕃地以及蕃人,將頭目納入國家化體制,使其成為臺灣總 督府完整行政系統的底層人員,也能經由頭目進行國家行政的教化,達到理蕃治 蕃的成果。「頭目章授與章程」的制定,在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地規定頭目是被官 方認定為理蕃的輔助者,而且其身分地位是由官方來認定,而非從前部落中的認 定方式。而且第七條規定,擁有頭目章的頭目,在其死亡或是失去頭目地位時,

其頭目章必須交還。如此一來,當頭目死亡之後,其繼任人選並非父死子繼,仍 舊是交由官方來認定選擇;若是頭目言行舉止或是有不服管理的情形,臺灣總督 府亦可以將頭目章取回,剝奪其頭目的地位。

例如昭和十三年(1938)時的竹南郡パアガサン頭目ボオン.ユーマウ,年 紀是三十九歲,自昭和十一年(1936)五月接任頭目以來,表現也有相當的成績。

後來似乎由於思想有所變化,捲入了桃色男女糾紛,官方認為他無法保持頭目應 有的威信,因此在昭和十三年(1938)剝除其頭目地位,取回其頭目章和獎狀。

這樣的行為,讓該地的賽夏族認為頭目讓部落顏面盡失,因此對這位捲入桃色糾 紛的頭目感到相當憤怒。185

頭目地位的給予以及剝奪,既由官方來認定,原來傳統的認定方式,\如實 力的展現、勇武的行為等,就不再適用於蕃地了。國家勢力便從頭目章的頒發與 收回,慢慢地滲透進部落社會中。

此外,為了配合頭目章的頒發,臺灣總督府也在昭和七年(1932)十二月二 十七日,以訓令第八三號頒佈了「理蕃善行章授與規程」,用來表彰配合國家政 策之頭目或相關人員:

第一條:蕃人常奉官員命令行動,為一般社眾的模範者,只要具備左下 任各號行為之任何一項者,知事或廳長特別給予第一號樣式的理蕃善行 章給予表揚。

一、為改善習俗、產業開發、普及教育而努力且績效顯著者。

二、人命救助或是其他協助警察機關,績效卓著者。……186

當然,此類的理蕃善行章的授與權在官方,若是表現不好或者是違背官方命令 者,官方亦可以收回。此種表揚方式,成為教化中的正增強物。臺灣總督府思考

185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桃色頭目 地位を剝奪さる〉,《理蕃の友》7-3,(1938.3),頁 10。

186〈理蕃善行章授與規程〉,《臺灣總督府報》1703:(1932.12.27),頁 100。

若是進行教化時,常以責備或叱責的方式對待蕃人,往往得不到正面的效果。若 是改成表揚的方式,給予獎張及獎狀,正面進行教化,應更能夠增進蕃人的榮譽 感。而上述的優良行為,第一項的改善習俗、產業開發、普及教育等三種行為,

其實是整個部落教化行為的提升,並非一人的努力便可以收到豐厚成果,因此可 以增進部落的向心力。如屏東郡蕃社一般民眾對於社中有人獲得獎章的感想:

頭目章和善行章還有給予山地的惠與品,這關係地不僅是當事人的名譽 ,也是自身全體蕃社社民的榮譽,將來一定會加倍努力生產,遵守官員 的命令。187

昭和七年(1932)十二月二十七日頒佈的「理蕃善行章授與規程」以及「頭 目章授與章程」,第一次的頒發典禮就在隔年(昭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正當 天長佳節,史無前例地將全臺的蕃人召集頒發獎章,由表4-11 的統計資料得知,

其中接受頒發頭目章者有431 人,理蕃善行章者有 288 人。每位頭目得到頭目章,

善行者得到善行章,兩者皆有表彰狀及金一封。臺灣總督府也將該次大會出席者 的年齡、種族、職業、學歷等等進行調查。188 從調查資料中,去得知部落中的 頭目年齡結構以及學歷、職業背景,以期更深入了解蕃地領導勢力的結構。

在昭和八年(1933)的頭目章及善行章的頒發統計資料中,整個泰雅族群不 管是頭目章以及善行章,獲頒人數皆為全臺之冠。而女性獲頒頭目章僅出現在排 灣族群,而泰雅族與排灣族亦有極少數女性獲得善行章。這類型的統計結果可以 知道在當時由官方選拔出的頭目人選,絕大部分都是男性,但也尊重的少部分的 女性頭目。而善行章的選拔,女性也僅有極少數,大部分都是男性。而且據表 4-11 可以發現泰雅族先前雖被視為兇猛的北蕃,且在經歷五年理蕃計劃以及霧社 事件之後,在本次獲頒頭目章的人數有186 名,佔全島比例為 43%;獲頒善行 章者有115 名,佔全島比例約 40%。由此可知在領臺初期到昭和八年(1933)

共三十多年的理蕃,泰雅人仍為理蕃的重心,由其是在霧社事件之後,更為突顯。

臺灣總督府除了調查頭目章與善行章獲頒者之種族別,也在該期的《理蕃の 友》調查這些蕃人的職業、背景以及學歷年齡等。透過這些調查資料其實不難看 出總督府有意地藉此次的頒獎大會瞭解各頭目的背景以及理蕃政策之配合度,甚

187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頭目章、善行章授與式〉,《理蕃の友》2-6:(1933.06),頁 5。

188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天長の佳節に當り 頭目、善行蕃人を表彰〉,《理蕃の友》2-5:

(1933.05),頁 6-7。

至也調查出哪一個年齡階層的人,是真正可以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整個部落之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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