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大侠,放刁司衙 民国不见,只见中华
我从三十六年前(一九六二)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性大发,
打官司变成家常便饭,前后出庭几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人、或代 理人,进出法院,自己几无宁日,而敌人与法官更无宁日。三十六年来打的 官司之多,已难毕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台湾伪政 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 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
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 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
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 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 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济“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 吐于万一矣!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做“刁民,为荣。每遇到
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去。问题 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九十六册,查禁法令,种类滋 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 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 弄得我们眼花镣乱,连他们自己也眼花镣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
更是眼花镣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
下,一个机会来了。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 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
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
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 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
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到了六月二十四日,我由 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 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 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余未 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 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陆仟玖佰零壹元(内舍己扣押四十六本书价陆仟玖佰 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壹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
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
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
一共五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 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八月二十九日,
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陆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陆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 的折现;壹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政 府赔偿,大获全胜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一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一元。
全部经过,比罚台北市政府还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 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高雄方面,由盐埋区大仁路一四一号孙慧珍代为销 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员王聪琰者,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 0 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 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国 民党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 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 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 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 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
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应由台 端之衙门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一九八七年三月十 三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 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赖,乃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
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廖兆祥、参加协议机 关代理人李文锦、法制室代表黄章一、新闻处代表王砚青等,一共多位,与 我达成“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 74.6.27
过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子》乙书,所开具三联单 0 三九三三四 号应予撤销。二、查扣之书贰本,已于 74.7.12 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
本府同意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 处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谓“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具 体发生的个案,该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编成案例,
在各级警察流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 纠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
也只好照办。事实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高 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 的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头,满面羞惭,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 簿公堂来就语无伦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处分,从盐埕区肥缺改调到市警局 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 免弄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 步处罚他了。”几线几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 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议。不过,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术上,
出了问题,据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众日报》登,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 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鼠忌器,
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
但李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
所以最后才硬着头皮开出了壹元面额的“国库支票”。这张支票,我后来送 给郑维帧了,高雄市政府一连多年还要每年登报召兑中。当然它永远不会去 领取,它永远是一张战利品,长存在民间了。
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连番被我逮到,相继被一罚再罚后,我的 生意愈发昌隆了,运气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并且精彩胜过南北 合呢!故事是这样的:一九八七年六月二二日,我接到妈妈张桂贞台中一中 同事张佩华的快信,告诉我有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在国外探亲 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进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我 收信后,在六月二十四日赶到台中,料理善后,我访问了邻居、派出所主管、
里长,了解了当场情况。
里长交给我“台中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的收据,就是所谓“三联 单”,因为“三联单”上印的是台中市政府,并盖着台中市政府大印,此外 别无其他衙门,当然不管和尚是谁,庙却只此一家。七月一日,我以请求权 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寄出“损害赔偿请求书”给台中市政府,要求政府 赔偿。等了五个月,该衙门仍不依赔偿法开始协议,我复以原告张桂贞诉讼 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控告台中市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台中地院民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 诉。张桂贞得到了初步公道。那时候台中市长是国民党大员张子源,他代表 台中市政府提出上诉,它在“民事补具上诉理由状”中坚持一个理由是:“有 关执行检查取缔不法出版物,经成立文化工作执行小组,由各县市警备分区 指挥部负其责。亦即执行机关为各县市警备司令部,依此规定,本件查扣之 讼争书籍系经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签发搜索票,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 日上午九时二十分派遣军事检察官鞠金蕾上校及政二科文化专员孟启正持搜 索票前往被上诉人住所搜索并扣押,此有搜索票影本及扣押联单经孟启正签 名可按,则本件讼争书籍既系由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执行查扣,倘认有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之权利者,其赔偿义务机关,应非上诉人,被上诉 人竟到上诉人为对造诉求赔偿,显属当事人不适格,其诉即属不合法。”由 台中市政府这种答辩看来,它显然把责任赖得一干二净了。不过,问题的关 键是,台中市政府若如他们所说,不负任何责任,那么何能把盖有市政府大 印的市政府三联单。一一空白待填的三联单交给警备总部使用?你这样做,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之权利者,其赔偿义务机关,应非上诉人,被上诉 人竟到上诉人为对造诉求赔偿,显属当事人不适格,其诉即属不合法。”由 台中市政府这种答辩看来,它显然把责任赖得一干二净了。不过,问题的关 键是,台中市政府若如他们所说,不负任何责任,那么何能把盖有市政府大 印的市政府三联单。一一空白待填的三联单交给警备总部使用?你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