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依上一住宅區案例之計算過程及假設情況來做計算,藉以分別比較更新案例 於住宅和商業區間的差別。
一、 容積獎勵額度之計算:
假設此更新案例能依規定取得容積獎勵之上限額度,於下分別計算其在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所能獲得之容 積獎勵額度。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所定之容積獎勵上限為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 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上其原容 積。
此更新案例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於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中,並無特別 規定其容積獎勵上限,故其上限值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所定之值計算。
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則規定其容積獎勵,得不超過建築基地原建築容積之零 點三倍,予以容積獎勵。
依上述各法規之上限規定,計算所得之容積獎勵額度如表 18 所示:
1. 表中容積獎勵之上限值為由土地面積(1030 M2)、原容積率(598﹪)、法定 容積(560﹪),分別依各法規規定之值做計算,所得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2. 表中容積獎勵額度=容積獎勵之上限-更新前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6,159.40
(2)(0.3×560﹪+598﹪)×1030=7889.8 M2(取小值)
1730.4 M2
(2)(0.3×560﹪+598﹪)×1030=7889.8 M2(取小值)
1730.4 M2
表 19 以不同建蔽率設計下所需之基本建築高度(依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之獎勵值)
使用建蔽率 所需之最少樓層數 建築物高度
65﹪ 7889.8/(1030×65﹪)=11.8(12 樓) 36 M 60﹪ 7889.8/(1030×60﹪)=12.8(13 樓) 39 M 55﹪ 7889.8/(1030×55﹪)=13.9(14 樓) 42 M 50﹪ 7889.8/(1030×50﹪)=15.3(16 樓) 48 M
表 20 以不同建蔽率設計下所需之基本建築高度(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條例之獎勵值)
使用建蔽率 所需之最少樓層數 建築物高度
65﹪ 8007.2/(1030×65﹪)=11.9(12 樓) 36 M 60﹪ 8007.2/(1030×60﹪)=13.0(13 樓) 39 M 55﹪ 8007.2/(1030×55﹪)=14.1(15 樓) 45 M 50﹪ 8007.2/(1030×50﹪)=15.5(16 樓) 48 M
三、 各法規規定可建築之高度計算:
當建築基地面臨不同的道路寬度及周圍環境時,其臨接建築線上可建築之高度便會 有所不同。若牆面線退縮部份深度,將能增加此基地可建築之高度。今假設建築物之面 寬以整個基地面寬做設計,則依各法規規定建築高度限制之計算如下:
1. 以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計算時,因須考量陰影面積之限制,故其 SW之值均以面 前道路寬度之一半來做計算。
2.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中規定,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得放 寬高度限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 距離之五倍,故以 5(SW/2 +D)來做計算。
3. 台北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定中第三種商業區之高度比規定為 2.0,故以 2.0(SW+D)
來做計算。
考量商業區之道路寬度可能較寬,於下分別計算當基地面臨 8M 和 16M 道路兩種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