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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地方特性獎勵項目之分析

此獎勵項目為地方特性獎勵,因此由地方政府依當地地區之需要來制定,應可增加 因地制宜的合理性及彈性規範。所考量之地方特性獎勵包括:

一、 考量地區環境狀況之容積獎勵:主要為都市更新事業對更新單元外整體都市環境及

社區發展有實質貢獻者,應提出相關計畫內容及詳實數據佐證。

目前台北市、台北縣、新竹市、高雄市都已經對各容積獎勵項目之評定基準及獎勵 額度有相當明確的規定,雖然此規定可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審議時,對於各項容積獎 勵之認定有一評定基準,而非完全依審議委員會的主觀認定。但若以台北市都市更新之 各項容積獎勵額度來計算分析,當更新案例於爭取各項容積獎勵時,可由富地方特色之 設計獲得法定容積 6﹪之獎勵;由更新基地規模中獲得法定容積 12﹪之獎勵及安置舊違 建獲得法定容積 25﹪之獎勵,此三項獎勵之和就有法定容積 43﹪。若再加上原容積獎 勵、改善水準獎勵、時程獎勵及公益性獎勵等容積獎勵值,所能獲得的獎勵額度將會超 過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所規定之容積獎勵上限值(1.5 倍法定容積)。因此,

各法規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實有調整的必要。

另一方面,對許多更新案例而言,可能僅符合某些單項之獎勵條件或該更新地區僅 某項更新問題較為嚴重,如拆遷安置、居住樓地板面積提高等,若限制各單項之獎勵額 度,可能使所能爭取到的容積獎勵值降低,將造成誘因降低,使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的 意願低落。且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已設定容積獎勵上限,是否有必要再針對各 獎勵項目設定獎勵額度,實有討論之空間。因此,建議各縣市中各容積獎勵項目之獎勵 額度應予以刪除或適當調整。

在採用提高容積獎勵作為鼓勵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的手段時,亦須考量因提高容積 獎勵所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研擬相關之配套措施是必要的。在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 例中,其考量環境衝擊之影響,規定當容積獎勵值較高時必須送交通衝擊分析,如對週 邊交通造成嚴重衝擊者,都更會得酌減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獎勵容積。在原台北市都市更 新實施辦法中,亦有經由環境影響說明作業評定該更新事業計畫產生之負面影響,對應 給予相對之容積減少之規定。又台北市政府公布實施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將以增加 建築容積方式實質鼓勵地主妥為維護空地景觀,增加公眾可用的開放空間;相反地,對 建築空地不聞不問、甚至有防害觀瞻、衛生和公共安全等現象,建地的容積率將被調降,

最高可扣減建築容積的 5%[33]。因此,建議在提昇容積獎勵之餘,對其造成環境負面 影響之部分,亦須訂定扣減容積獎勵之相關規定。另外部分學者專家認為容積獎勵會使 戶數及人口增加,而造成地區環境之負荷,對此若能規定更新後戶數增加之比值,便能 有效解決此項問題。因此,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如能修增此類的配套措施,將能使容積獎 勵更具有實質的意義。

根據上述分析研究之結果,茲將各容積獎勵項目於執行時可能之缺失及建議改善對 策,綜合整理如表 30 所示。

表 30 現行法規中之容積獎勵項目於執行時可能之缺失及建議改善對策

表 30 現行法規中之容積獎勵項目於執行時可能之缺失及建議改善對策(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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