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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彈性學雜費方案》 : 1999–2007

1999學年度起實施的 《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以下簡稱 《彈性學雜費方案》),其主 要條文如下:

第一條

. . . 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原則上教育部不再統一規定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而

由各校以實際經常性運作之教育成本作為學雜費徵收之指標。

第三條

各校可自訂學雜費徵收的項目及標準,但所訂標準必需根據實際用於與學生 教學、 訓輔、 研究有關之經常性支出成本決定。

由上可知,《彈性學雜費方案》 有兩項要點: (1)教育部不再統一規定公私立大學收 費標準,而開放各大學在規範條件下自行訂定; (2)此「規範條件」 指學校的經常運

5.1 《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

作教育成本。 因此, 1999年以後,至少在制度上,教育部的角色由 「直接訂價者」 轉 為了 「規範者」。 後者則顯示出, 此新制度的設計反映了1970年代以來學費改革的 一貫看法:採用一套釘住教育成本的學費訂價方式。

5.1.1 《彈性學雜費方案》 的初期運作

《彈性學雜費方案》 是如何運作的呢? 根據前面第三條之說明, 學費主要根據與教 學、 訓輔、 研究有關之經常性支出成本決定;不過,公私立學校的具體執行方式略有 不同,以下分別說明之。

在私立大學方面,「學雜費彈性方案之精神係為使辦學績優之學校有較大自主 性, 故彈性之依據, 一為校務運作之績效, 二為各校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

及 『學生獎助學金 (不含政府補助者)』 等三項支出之總額與學雜費收入之比值而 定」。 不過,彈性方案實行之初,並沒有特定的校務運作績效指標以及依此指標審查 學費調整案之規定,因此私立大學基本上依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 (含實際用於教學之圖儀設備及博物)」 及 「學生 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者)」 三項支出總額不低於學雜費收入。

•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 及 「學生獎助學金 (不含政府補助者)」 三項支 出總額不低於學雜費收入80%,惟教學研究訓輔經費中不包含實際用於教學 之圖書儀器設備及博物。

由此可見,《彈性學雜費方案》 的主要規範在於限定學費收入的用途,亦可說是以各 校之經常性支出多寡來節制各校學費收入。

公立大學方面,則由教育部規定各校基本運作所需經費,限制 「各校學雜費收入 不得高出教育部所定基本運作所需經費中, 學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1 並規定每年 調幅以不超過10%為原則。

1計算公式為:在預算科目中與私立大學3項支出用途相同為 「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訓 輔成本(另含機械設備、 圖書博物二項支出)」、 「學生公費及獎勵金」, 3項支出扣減政府補助款(含本 部經常門補助款及機械設備、 圖書博物2項固定資產補助款),即為各校應自籌數(第三條第二項)

5.1 《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

5.1.2 2004年起的制度轉變

由於只要支出情形符合規定, 各大學基本上可自主決定學費數額, 因此大學定價的 空間可算是大幅提升。 不過,經歷實施初期的 「鬆綁」 之後, 2004學年度起教育部開 始逐漸增加各種規定措施,其主要方向都在於 「讓學校調整學雜費案反映學校真實 財務使用績效及辦學成效」。2

2004學年度教育部公布 《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補充規定》,規定自該學年度起, 各校須呈送學校動態財務指標、 學雜費支用計畫與校務說明,強制學雜費收入提撥 至少2%全數用於弱勢照顧等。 因此, 學費的調整開始必須提出明確的學校發展計 畫。 更重要的是,各校需符合 「常態現金結餘率」 及 「累計資金指數」 之標準始可調 整學費。 前面提過多年來相關論述一直希望建立學費調整的客觀公式,根據教育部 的說法,這是學費制度首次引進 「客觀的財務指標」。3

「開放私立大學自行調整學雜費」

2005年教育部提出試辦 「開放私立大學自行調整學雜費」,此方案擬開放私校只要 學費使用情形符合 《彈性學雜費方案》,就可以在5年內自訂學費, 不必報教育部核 定。 不過,早自1990年代起,公立大學學費調幅的提高已經引發 「高學費政策」 的爭 議,《彈性學雜費方案》 實施後也一直有質疑聲音,「開放私立大學自行調整學雜費」

的提出引發了社會的強烈反彈,因此最後以暫停試辦告終。4

「學雜費審核小組」

「開放私立大學自行調整學雜費」 雖未實行,但抗議活動背後隱含的社會大眾對學 費自由化的反對壓力,顯然對學費政策產生影響。 為了回應民間對學費開放的質疑, 2005學年度教育部首先設立 「學雜費審核小組」,負責各大學學費調整案之審議:5

. . . 為進一步反映社會對優質高等教育之期待,更強化社會各界參與學

雜費審議,邀集學生代表(2)、 家長代表(1)、 企業界代表(1)

2見 《教育部電子報》 第259(20076), “我國高等教育學雜費制度演進

3《高教簡訊》 第174(20059), “94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改革及審查說明

4參見 「反高學費行動聯盟」 200553日新聞稿, 〈反對教育部試辦 「開放私立大學自行 調整學雜費」 聲明〉, 以及同年723日回應教育部新聞稿, 〈反對調漲學雜費聲明〉。 資料來源: http://youth.ngo.tw/antihightuition-index.htm

5同前註3

5.1 《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

學者專家(教育、 財稅、 管理、 會計與自然科學各1),組成 「學雜費審

核小組」,94 (2005)年元月起經歷次會議討論,確定本部學雜費改革

之重要原則:「合理微調、 嚴格把關、 照顧弱勢」。

根據教育部的說法,學雜費審核小組也確實發揮功能。6

另外,同年提出 《公私立大專校院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修正規定》,主要重點在 於加強審核標準。 例如:

各公私立校院之學雜費調幅為3% (含)以下且常態現金結餘率低於15%

之學校,學校得僅提財務、 簡要支用計畫及配套措施等表格送本部學雜 費審核小組審議。. . . 調幅超過3%,或常態現金結餘率超出15%,則 加提前後三年(共五年)不動產或重要發展計畫(公立校院之計畫須經 業經本部審議核定),送本部學雜費審核小組審議核參考。

大學評鑑與訪視結果作為學雜費審核小組參考。 . . . 學校提報之學雜費 支用計畫,應依本部表格清楚敘明各項提升教學品質計畫之指標。

2006學年度,教育部發布 《95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 具體提出 「經 營類」 及 「程序類」 兩大指標,要求各大學在提出學費調整案前,應自我審議是否符 合標準。 自我審議指標條列如下:

• 經營類指標:包括 「財務」、「助學」、「資源」 等3項指標。

• 程序類指標:包括應公開審議過程、 提出財務報告及學雜費具體規劃書等。

不過,更重要的是,該方案首度規定學費調幅的上限 「不得超過94 (2005)年消 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2.3%」。 因此,1990年代以前對照, 學費的調整再度回到以 物價指數作為標準; 然而不同的是, 過去各校學費由教育部統一調整, 但新制度下 只限符合審議指標之學校能夠調整。

62006學年度學雜費審議案,12所校院在經校內審慎研擬及與學生公開說明過程後,向教育部 提出學雜費複核申請,再經教育部審核小組嚴謹審議逐案研議,同意其中7所學校於2006學年調漲 學雜費2.3%。 全部162所大專校院計算,整體調幅約僅0.1%。 資料來源:《教育部電子報》 第259 (20076), “我國高等教育學雜費制度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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