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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廢止使用後,行政院於2005年7月1日訂定

要點」於2012年7月3日、10月18日及2013年4月15日前後修正了三次。工友管理 要點中,工友管理內容分析如下:

1.總則

說明訂定「工友管理要點」之目的乃是為統一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工友管理事項,及本要點所定義之工友。

2.僱用

(1)說明新僱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應具備條件,及新僱工友時各機關應查驗 並收繳的相關證件及表件。

(2)說明大陸地區人民得僱用為工友的條件。

(3)說明各機關長官新僱工友應迴避的原則。

(4)說明各機關在僱用工友時,應將工友管理要點中敘明的僱用資格納入勞動 契約規範。

(5)說明各機關長官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所定期間內,不得僱用 工友。

3.服務

(1)說明各機關應規定工友上下班應至指定處所簽到退。

(2)說明各機關應規定工友為專職。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 務。另外,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3)有關工友服勤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工友應放 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其中五月一日勞動節,應依 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4)說明工友離職時應辦及注意事項。

(5)說明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之相關規定。

4.請假

(1)說明工友請假,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規定辦理。

(3)說明工友休假年資的計算規定及工友曠職需按日扣除薪水。

(4)說明例假或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工友必須加班者的處理方式。

5.待遇

(1)說明各機關應按行政院規定支給工友待遇,除非法令另有規定。

(2)說明各機關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而後備軍人轉 業者,應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規定。

6.考核與獎懲

(1)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

(2)說明工友年終或另予考核,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規 定,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3)說明有關工友不服考核之結果的處理方式。

7.退休

(1)說明工友申請自願退休之條件及工友退休年資的計算方式。

(2)說明工友具有強制退休事由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

(3)說明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之相關規定。

(4)說明依命令退休之工友,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所致者,應依規 定發給其退休金。

(5)說明工友退休後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其所領退休金,毋須繳回。

但是再任工友時,已領退休金之年資不予併計。

8.職業災害死亡補償與撫卹

(1)說明工友若因職災或罹職業病而亡者,依相關規定發給其遺屬職災死亡補 償。

(2)有關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規定辦理。

病而亡者,除依勞基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發給殮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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