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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競標法可以改善目前招標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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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A+B 競標應用於臺灣之分析

3.1 A+B 競標法競標過程適用於採購法之分析

3.1.4 A+B 競標法可以改善目前招標缺失

一般的政府採購都是買方(政府機關)訂出欲採購項目的規格,由 賣方(廠商)根據規格報價,以報價最低者得標,這種採購方式稱為「價 格標」。對於某一些服務或規格難以確定的產品,廠商無法在一樣的基 礎上報價,所以用「最有利標」的方式來採購,譬如:一家公立醫院要 採購設計規劃服務、一個政府機關要採購一套公文管理系統。當政府機 關公佈某項採購為「最有利標」時,投標的廠商應根據買方的 「建議 書徵求說明書」(Request For Proposal,RFP)提出建議書。經過買方聘 請專家組成的評選委員會,公開評選出對買方最有利的建議排名順序,

依次議價。如果評選第一名的廠商議價時,進入買方的底價,就贏得標 案。有的「最有利標」甚至不需要議價,直接以買方標案中公告的價格 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由不同廠商履 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條款之履行、以其他與採購之效 益相關之事項如工期長短等有差異,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 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招標文件所列 各評選項目之合計總分數,評定高低以最高且在底價內者,以最有利標 評選辦法決定得標者。

機關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之方式,應於招 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例如分項決標)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例 如明定廠商最低報售數量或最高報售數量),常適用於所採購物品項目 繁多(如醫療用品)或數量龐大非一家廠商可提供或為分散貨源(如台 電購煤)之採購,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政府採購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於 1998 年 5 月 1 日立法 制定 5 月 27 日公布 1999 年 5 月 27 日施行至今,由於都市地區重大工 程施工所產生之交通衝擊、環境髒亂影響居民生活及商業區既有商業行 政等問題,已普遍受到嚴重之關切,莫不希望減低影響,研究其問題之 癥結,傳統工程規劃作業程序之不當實為一大主因,若能給予營建施工 廠商靈活思考空間,研究該公司作業能力統籌估算能完成工程工期,併 入決標項目因子即 A+B 競標法採用,必可改善目前窘況。

在傳統的工程規劃程序中,都是先由工程技術、施工成本等因素之 考量決定施工方法,再據以研擬配合之交通維持計畫,如此之下,在既 定之施工時間 (尖峰或非尖峰) 與施工所佔用場地條件下,工程施工對 鄰近地區交通之衝擊業已確定,交通維持計畫亦僅具事後補救與配合之 消極功能,作業彈性非但有限,甚至由於交通維持計畫之不可行而必須 重新檢討或變更原擬之施工方法,其工期之延誤對整個社會造成莫大之 損失;反之如果在工程規劃階段便能將交通衝擊造成的成本因素納入考 慮,經由價值工程計算出工程可佔用的合理道路面積及時間,進而再決 定可用的施工方法及交通維持計畫即可將施工所造成之社會成本控制 在較低的施工方式。

採購是自古以來就有的行業,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採購內容方式演變 很大,適量、合乎品質要求、採購標的物能夠提早提供發揮效用,是我 們努力的目標,藉由 A+B 競標法可以達到目的。郵政事業是百年服務 業,時代變遷雖大,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始終不變,郵政服務大眾的據 點就是郵局,一千七百餘支局服務大家,希望將 A+B 競標法導入這些 郵局的整新建工程,若能適合,將可提高服務品質。

A+B 決標制度依據採購法第 52 條第 4 項決標,訂有底價之採購,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A+B 競標法 定有底價依據決標之原則採最低價決標,A+B 競標法決標是在最低價決 標中工程經費因素(A)加入時間因素(B),而 B 是單位時間成本乘承包商 競標所估算的工期,業主付款只給付 A,若承包商施工工期提前有獎勵,

同樣逾期也有罰則。

A+B 競標法招標前業主提供工程經費及工期給投標廠商參考,標 價開標後公開,由市場競爭可高於底價,與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 依實際需要,經上級機關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相符。

A+B 決標制度適用於採購法以工程造價和單位時間成本乘廠商估 算工期之總和以最低價決標,決標因子考慮造價與工期較為客觀,承商 會深入了解工程特性審慎投標,達到縮短工期目標,可防止低價搶標避 免圍標,優良承商得標機會較大,鼓勵新工法技術開發,減低社會成本 流失。

相對於已實施過的八折標優點為對廠商報價的不合理防患於未 然,以下限排除低價強標廠商,較具單純化,有助於工程品質提高。缺 點是,底價合理性,須作嚴密計算審核,所要求技術較高,易生糾紛。

報價合理性受質疑,造成公帑損失,主辦、監視機關內控機制要完善才 能避免弊端。

合理標在正常競爭情況下,決標價較具客觀性、合理性,能避免惡 性競爭,提升工程品質。可減少流標及招標次數,提昇採購效率。有保 密效果,較能保障承包商合理利潤。缺點是,決標程序複雜,作業量大,

易官商勾結浪費公帑,為增加得標機率聯合投標、壟斷投標造成反淘汰 現象,有違應以市場價格為估價原則。

以下為常國外見決標制度。

一、最低標決標:招標策略造價最低

目前國內使用最多,採購法規定決標分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主 辦單位為求簡便、快捷常採用最低標決標,決標程序明確,符合公 平競 爭原則,節省公帑易於控制預算,有效防止貪污,易造成借 牌、惡性競爭、工期延宕、偷工減料、品質低落、低價搶標、工程 糾紛等。

二、最有利標決標:招標策略評選最有利之廠商

依工程特性彈性組合決標評選項目,客觀綜合委員評審意見以 最有利者得標,可防止低價搶標避免圍標,鼓勵新工法技術研發,

惟招標程序繁長、投標成本增多、決標時間冗長、評選項目及重要 性難定、評選配分計算複雜、較不客觀、容易引起爭議、執行不當 易造成浪費公帑。

三、A+B 競標法:招標策略儘快完工

以造價和工期總價最低標決標,決標因子考慮造價與工期較為 客觀,承商會深入了解工程特性審慎投標,達到縮短工期目標可防 止低價搶標避免圍標,優良承商得標機會較大,鼓勵新工法技術開 發,減低社會成本流失,惟合理工期、單位時間成本訂定不易,評 比項目較繁雜,承商可以低工期高造價搶標,可能以偷工減料方式 縮短工期卻無法保證如期完工。

四、獎懲制度(I/D) :招標策略儘快完工

最低價決標明定提早完工獎金及逾期罰款,承商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特性審慎投標,激動承商依其財務及機具調度決定完工工期,

惟合理工期、提早完工獎金及逾期罰款訂定不易,易使主辦單位工 期估算趨保守致縮短工期效益不彰,承商為縮短工期而偷工減料,

增加政府支出。

五、複因子競標法:招標策略評選最有利之廠商

綜合評選多個因子總價最低者得標,承商之造價、工期、品質、

安全等相關因子列入考量,促使承商提高施工技術、加強品管、縮 短工期、注意工地安全,惟造價、工期、品質、安全之權重訂定不 易且不客觀,須訂定詳細招標程序規範,增加政府支出,價值公式 不易訂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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