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EEWH-OS 國外適用之因應對策

第二章 EEWH-OS 評估系統

第二節 EEWH-OS 國外適用之因應對策

為了尊重境外氣候、法令、產業的差異性,同時兼顧我國 EEWH 系統的一致性與公平性,

針對表 2-2 各指標計分法中基準值的部分,EEWH-OS 採用以下「國內基準評估法」、「當地基 準評估法」之雙軌制度,申請時每項指標均可各別選用其中之一法來申請:

(1) 國內基準評估法

此法除了新增境外版評估要項之外,其他完全採用國內 EEWH 五版本的評估公式、基準、

計分權重與內容來執行,此情形大多出現在氣候相近地區。此法由於完全適用國內版的評估法,

因此自可執行無誤。

(2) 當地基準評估法

本「當地基準評估法」為了維持 EEWH 制度的一致性,完全依據國內 EEWH 五版本的評 估架構與公式來執行,但基於考量境外氣候、法令、產業的差異性,特別採用當地慣常合法的 建築水準為基準值,並強化該基準值 5%為 EEWH-OS 基準值來執行的評估法。申請者必須提出 當地合法建築產業水準之說明與圖說,並依該圖說計算出 EEWH-OS 基準值,並代入 EEWH 五

21

版本的評估公式來執行之。

本「當地基準評估法」是因地制宜又不失公平性的抉擇,也是我國 EEWH 系統國際化的利 器。在美國 LEED 系統中雖也有區域優先(regional priority)的類似概念,但 EEWH-OS 的「當地 基準評估法」更是青出於藍的先進國際化方法。「綠建築在地化」是 EEWH-OS 最重要的精神,

例如中東沙漠區不可能有大綠化量與基地保水之要求,在無屋頂隔熱要求的國家不可能比照國 內屋頂隔熱 U 值 0.8W/m2K 以下之要求,對開發中國家強行要求高科技的中央空調評估也是違 反地球環保的作為。又如,「當地基準評估法」對於日常節能指標在美國加州應遵守加州建築節 能法令 Title 24 之規定;在新加坡則應符合建築外殼/屋頂熱傳 ETTV/RTTV 之規定;在毫無節 能規定的國家則應以當地合法建築慣常水準作為參考起點。本 EEWH-OS 的「當地基準評估法」, 乃是一種獨步全球、且最能貫徹「綠建築在地化」的綠建築評估創舉,有利於 EEWH 系統的國 際化,並協助台商的全球佈局。

上述「國內基準評估法」或「當地基準評估法」,必須依其建築物特性,合理選用另外五類 國內版手冊之一搭配評估才能執行。

表 2-2EEWH-BC 各指標計分法

(資料來源:綠建築評估手冊 2015 年 BC 版)

22

EEWH-OS 版優先以下述第二章之特殊規定處理之,若無特殊規定則依國內最新版手冊規定 處理之。

3. 由於境外當地政府對於建築分類管制的法規不同,EEWH-OS 版對於建築分類不必強求我國 建管分類之要求,可以實際建築使用空間特性為綠建築申請分類之依據,合理選用另外五類 國內版手冊之一搭配評估。針對境外所有類型之新建或既有建築物,含基本型、住宅類、廠 房類,可優先選用本手冊第二章所述之內容進行評估;針對境外舊建築更新類、社區類,則 可依本手冊第二章修改的精神,自行依 EEWH-RN、EEWH-EC 提出合法、合理、合乎比例 原則之評估法執行之。

23

法房屋、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 標章。

(二)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在臺灣地區以外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尚在施工階段之特 種建築物、原有合法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證 書。

(三)申請人:指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四)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指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供境外綠建築評定之手冊。

(五)綠建築等級:依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所定之分級評估方法,評定綠建築等級,依 序為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五級。

三、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一年內核發 之評定書,以網際網路方式,向本部提出線上申請,經認可通過者發給標章或證書。

前項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相關文件向 本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認可案件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二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二十日內 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二十日為限。屆期未補正者,應予 退件。

四、認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簽章。申請人為法人或 機構,應載明法人或機構名稱、公司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簽章及代表人 姓名。

(二)建築物名稱、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基地劃分範圍。社區類型應載明社區名 稱、面積、範圍及概估人口數。

(三)申請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及綠建築等級。

(四)評定專業機構名稱及電話。

五、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定書編號及評定日期。

(二)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小組成員姓名、簽章。

(三)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及概要。

(四)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及綠建築等級。

24

(五)申請案評定報告總表。

(六)評定基準、評定結果及評定會議紀錄。

(七)注意事項。

(八)其他相關之補充資料。

六、申請認可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基準及應取得之指標項目,應依境外綠建築 評估手冊辦理。

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小組做成結論,報本部備 查。

七、評定專業機構受理案件之評定處理期間規定如下:

(一) 受理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二) 受理綠建築標章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六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前項評定處理期間,不含現場查核時間。現場查核應於三十日內完成。

評定作業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三 十日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屆期未補正 者,應予退件。申請人補正及展延期間不計入評定處理期間。

八、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前一個月至五個月內,得由申請 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一年內依原標章或證書適用之評估手冊核發之評定書,申請 延續認可。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新建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自取得綠 建築標章生效日起失效。

申請延續認可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九、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變更者,得由候 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後,報本部重 新認可。

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或社區,後續使用中,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有變更者,得由 建築物或社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檢附原標章申請人同意書及第三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

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報本部重新認可。

十、評定專業機構審核標章相關文件時,得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會同申請人赴現場查核。

前項標章申請案,本部得視需要辦理查核。

十一、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對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

25

查及勘察,查核結果未符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者,應促其三十日內改善;

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時,建築物或社區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申請人得 於期限內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

前項情形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認可通過之指標效益及綠建築等級者,得註銷標章 或候選證書,並於本部綠建築標章網站(http://www.abri.gov.tw)公告,及通知原標章 或候選證書申請人或建築物、社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十二、綠建築標章之圖樣,由本部依法註冊公告之。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 築證書者,本部除公告該冒用者及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 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建築物或社區概要、

有效期間、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及綠建築評估等級。

十四、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得敘明事由,向本部申請補發。

十五、申請認可之案件,本部僅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書及評定書予以認可。申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認可標章或證書:

(一)建築執照經當地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

(二)偽造文書。

(三)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四)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

第三節 EEWH-OS 的評估內容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