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Hallin 與 Mancini 的媒介制度模式
Hallin 與 Mancini 研究歐美 18 個國家,各自因為地域性的差異與不同的歷史 脈絡,發展出截然不同的媒介制度及實踐模式,陳曉開(2011)指出與過去以英 美媒介制度為唯一且普遍適用典範的思維大異其趣,認為這對長久以來依循著此 典範發展的台灣媒介制度及新聞工作實踐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本研究也透過 Hallin 與 Mancini(2004)所提出的「比較媒介制度」理論,嘗試分析到底台灣 報業發展至今,是因為什麼樣的歷史脈絡,會走到至今的媒介制度以及實踐模式,
也才能深度了解報紙商業置入性行銷的興盛,到底是在什麼樣的媒介制度、政治 跟經濟背景下產生的原因,進一步提出改善建議。
首先,Hallin 與 Mancini(2004)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攸關媒介制度的 形成。以英美所倡導的自由民主體制而言,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憲法規範,相對是 受到限制,民間社會有高度免於政府干預的傳統,以北美地區為例,便強調媒介 相對於政黨展現自主性;而歐陸地區則以福利國家民主制度為主,強調的是國家 對社會合理的干預,在 20 世紀期間大都視媒介為社會機構,希望透過媒介市場 達成政治多元化、改善民主生活品質甚而是維繫國家語言與文化延續等任務。因 此像是南歐地區因大眾報業受限於市場規模不足,還是必須仰賴政治或企業的補 助,加上其多元政黨合議制的政治決策傳統,都使得媒介成為政黨發聲的重要平 台;而北、中歐國家則因強調媒介作為社會多元性展現的必要載具,對不同政治 主張但處於經濟邊緣的報紙會給予必要的補助,瑞典即是其中重要的例子。
Hallin 與 Mancini(2004)基於以上論述,並以四個經驗性指標:媒介市場、
政治平行性、國家與媒介關係及新聞專業做為分析基礎,提出三個媒介制度模式,
包括極端多元模式、民主統合模式及自由模式,但他們強調,此三種模式為「理 想型」,無法全然反映出每個國家媒介結構與樣態的複雜性,所以,必須在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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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社會文化脈絡下進行對話與比較。
一、地中海或極端多元模式(The Mediterranean or Polarized Pluralist Model)
這些國家主要的特性在於,報紙發行量相對比較低,以精英報為主,報紙是 政治社會精英溝通的平台,大都使用普羅大眾無法理解的艱深言辭,直到 1960 年代電視興起,方才成為該地區或該模式國家大部份民眾主要的大眾媒介(陳曉 開,2011)。Hallin 與 Mancini(2004)便認為,南歐真正的大眾媒介是電子媒介,
它在大眾民意資訊的提供上,尤其重要。舉例來說,該模式中最重要的典型國家
-義大利,在報業大眾市場一直無法開展的同時,該國在二次大戰後的電視科技 的風行,則全面改變義國民眾的媒介消費習慣,自 1954 年電視在義國問世,當 時的閱聽眾在短時間內即激增到七百萬到一千萬人,1960 年間已普及全國各地,
截至 2000 年間,有高達 99.6%的家戶至少擁有一臺電視機,該國的電視系統無 論在量上或是多樣性上,都遠超過歐洲其它國家(Marletti & Roncarolo, 2000)。
Hallin 與 Mancini(2004)指出,除了由於報業市場規模低,南歐地區國家 的媒介機構是啟始於政治及文學領域,所以政黨或政府補助報業是重要的傳統,
使得英美宣稱的獨立於政治,所建立的新聞自由及商業媒介的發展,一直未能有 具體的進展,再者,基於上述歷史上的政經脈絡,極化多元的媒介制度具有極高 的媒介政治平行性,分裂且多元的政黨及其意識型態早已深刻的滲入媒介機構及 媒介內容間,報導內容相當著重於政治活動,且政治文化認知傾向於多元,媒介 工作的實踐亦是以評論及倡議性新聞為其論述的核心。
且在報業受限於市場規模的同時,政治與企業同時將黑手伸入報業的經營,
南歐地區報業普遍成為政商宣傳的工具,這也使得媒介工作者的專業自主性被嚴 重的限縮,也未能組成與資方具有對抗能力的工會,保障工作權利,媒介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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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也是近 10 年來才發展,是一個與英美媒介工作專業模式有著不同發展取向 的地區。本地區的媒介工作者甚至本身是特定政治立場的倡議者,更可能是衝 突場域中重要的代表。
此模式中的國家對媒介系統的干預相當明顯,包括從資金的挹注到媒介的管 制皆是,以公共電視的營運模式為例,大都受政府與國會所制約。但弔詭的是,
雖然這些國家在發展過程中皆經歷媒介審查的黑暗時期,到了 80 年代,竟也隨 著全球的新自由主義的浪潮,展開全面性自由化的措施,被學者稱之為「蠻橫的 自由化(savage deregulation)」(Traquina, 1995),快速地轉化為商業化廣電媒體,
但值得細細探究的是,這個快速的媒介經營模式的轉變,背後卻隱藏著政經資源 的再次重構及對媒介更深層的掌控。
以義大利為例,自由化的過程因為義國政府未對媒介所有權做適當的結構性 管制,以致形成一個橫跨政商媒三棲的大巨獸—貝魯斯科尼(Silivio Berlusconi), 在媒體上,掌控義大利近 80%的媒介所有權及廣告代理市場;政治方面,三度當 選為總理,已經嚴重影響到該國媒介言論多元化的傳統,傷及民主品質
(Mazzoleni & Vigevani, 2008)。屬於此極端多元主義類型的南歐國家包括義大利、
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及法國等(Hallin & Mancini, 2004)。
二、北歐或民主統合模式(The Northern European or Democratic Corporatist Model)
陳曉開指出(2011)北歐地區各國是典型的社會統合主義的國家,公民團體 是整體社會結構的主軸,人民普遍深嵌於此集會結社的水平式溝通脈絡間,彼此 之間已建立民主式的協調與決策思維,公民團體對成員具有極高的約束力,更是 人民與國家相互對話的重要平台,被 Hallin 與 Mancini(2004)稱為「組織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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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義(organized pluralism)」,因此,多元意見市場一直是該地區最重要的 傳統,政黨做為政治機構,亦發揮多元意識型態的倡導作用,國家政策亦在此社 會文化結構的基礎上,採取引導性的作為,所以在瑞典等國仍舊繼續採取國家補 助報紙的制度,以確保國內文化意識型態多元化的環境,具備外部多元的特性。
這些國家民主化進程早,市場經濟的發展相當成熟,大眾報紙發行量居三個 模式之冠,但值得注意的是,它在報業制度上與英美自由模式有著顯著的差異,
像是以政黨報紙為主,且各為其主,每份報紙幾乎都代表著不同社會團體立場來 發表意見,因此,北歐各國的媒介大都具有高度的媒介政治平行性,其中又以丹 麥的報業與政黨平行性的形式是最經常被討論的經典個案,丹麥國內,每個城鎮 都有四家分別代表該國四個政黨的報紙,這無疑是媒介與政黨具有高度相關聯繫 的形式(Hallin & Mancini, 2004)。
即使如此,北歐等國家民主社會的思維已深植於整個社會結構中,國家及社 會對言論自由及媒介社會責任皆有共同的認知,媒介代表不同公民團體以及政黨 的立場,因此,有根深蒂固的倡議報導傳統,媒介是多元意識型態表達的載具,
但媒介工作的實踐卻願意遵從共同的規範。此類國家的媒介工作者本身即擁有相 當有力的自律組織。例如,「盧森堡新聞評議會」(Conseil de Presse Luxembourg),
即是一個根據法源所成立的媒體自律組織,其根據《記者專業度維護法》 (The Law of 20 December 1979 on The Recogni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Degree of Journalist)而成立(Leonardi, 2004)。該法律就認可和保護新聞工作者 的職銜作出規定。該會代表盧森堡新聞工作者協會及盧森堡新聞工作者工會的記 者和編輯。它的主要工作是評定新聞工作者是否符合獲發新聞工作證的法定條件。
它亦可以就新聞工作提出建議或發出指示、對涉及發表意見自由的問題表達看法 以及為記者和編輯提供職業訓練。盧森堡新聞議會現有 40 名成員,包括 20 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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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及 20 名編輯,全部按照專業團體的建議委任。議會的成員每兩年委任一次。
主席一職由記者與編輯輪流出任。議會訂有倫理規範,界定記者與編輯的權利和 義務,並設有投訴委員會,處理關於在媒體發布消息之投訴。該委員會有兩名記 者成員和兩名編輯成員(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2004)。
另外丹麥的《媒體責任法案》(Media Liability Act)中,也訂有「新聞倫理」
(journalism ethics)的章節,規定媒體報導必須符合新聞倫理,並且也給予新聞 評議會(Pressenævnet)成立的法源依據。雖然法律並未給予丹麥新評會判決與 罰款的權力,但仍可強制媒體刊登新評會的裁決(Danish Pressenævnet, 2007;
Laitila, 1995),此外,瑞典的共同管制制度也是值得借鏡的國外經驗,瑞典新聞 評議會與新聞公評人管轄的範圍也包括報紙與雜誌等平面新聞媒體。只要當事人 認為報導錯誤或侵犯隱私時,可向評議會的新聞公評人提出申訴。在媒體陳述理 由之後,由新聞公評人負責裁定讀者申訴是否有理,並要求媒體答覆或更正。若 報社更正或答覆後,當事人依然對結果不滿意的話,案件便會進一步送交新評會 審議。如果新評會最後裁定申訴成立並譴責該則報導,媒體除了必須立即刊登譴 責聲明之外,還得繳交約 2,000 英鎊的罰款。
可以看出,北歐諸國相對要求新聞工作的實踐應對既有的社會與文化道德價 值提出指責,即使在國家社會脈絡中,具有多元化的意見市場特性,仍能維持相 對高的專業自主性。而公共電視的體制在此政治社會的脈絡下,雖然採行國會或
可以看出,北歐諸國相對要求新聞工作的實踐應對既有的社會與文化道德價 值提出指責,即使在國家社會脈絡中,具有多元化的意見市場特性,仍能維持相 對高的專業自主性。而公共電視的體制在此政治社會的脈絡下,雖然採行國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