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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內容與文獻回顧

2.2 PFC 排放控制技術探討

2.2.1 PFC 排放量評估指標 / 計算方式概論

在溫室效應氣體的國際標準中,尚在制定中之 ISO 14064 草案 標準,針對溫室氣體之盤查、確認、登錄、查證及驗證做了規定,以 確認資料之公正性及有效性。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也要求各國提 報溫室氣體盤查清冊。

溫室氣體盤查就是在界定盤查邊界後,從製造過程包括原料使 用、能源消耗、運輸等作業活動階段中所可能產生的溫室氣體,在相 關性、一致性、完整性、透明度與精確度等原則下進行溫室氣體排放 源調查,這些原則是為了確保 GHG 盤查結果中所呈現的資訊是公正 且真實的。

目前作為 PFC 排放量之單位為 MMTCE(Million Metric Tons Carbon Equivalent) 即百萬公噸碳當量,其計算公式為:

=

6 9 100

10

) )(

44 / 12 (

i

i GWP MMTCE Kgi

Kgi: 全氟化物的重量 GWP: 全球暖化潛值

而評估一個工廠 PFC 排放量的方法則是 :

PFC排放= ( 1 - h ) × [ PFCi (1-Ci) × (1-Ai) + (Bi × PFC’i) × (1-A’i) ]

h : 在氣體鋼瓶中殘餘的 PFC = 0.1 PFCi: 已購買的 PFC 數量

PFC’i : 於製程機台中所使用的 PFC (= PFCi × Ci ) Ci: 在製程機台中 PFC 的利用率 (參考 IPCC 已發表的值) Bi: PFC 轉化為 CF4 的比率 (參考 IPCC 已發表的值) Ai : 局部洗滌器的 DRE 值 (參考 IPCC 已發表的值)

A’i : 局部洗滌器的 CF4之 DRE 值 (參考 IPCC 已發表的值) 表 1. Tier 2C 方法之定義值

定義的參數 CF4 CHF3 C2F6 C3F8 C4F8 NF3 SF6

h 0.1 0.1 0.1 0.1 0.1 0.1 0.1

Ci 0.2 0.7 0.3 0.6 0.7 0.8 0.5

ai 0.9 0.9 0.9 0.9 0.9 0.9 0.9

Bi 0 0 0.1 0.2 0 0 0

GWPi 5700 12000 11900 8600 10000 10800 22200

GWP of CO2=1

表 2. 聯合國 IPCC 公告新的 GWP 值(2001 年)

CF4 CHF3 C2F6 C3F8 NF3 SF6 C4F8

舊 GWP 6500 11700 9200 7000 8000 23900 8700

新 GWP 5700 12000 11900 8600 10800 22200 10000

增減 -12% +3% +29% +23% +35% -7% +15%

2.2.2 全球 PFC 減量目標

1980 年代,科學界提出溫室氣體可能造成全球性暖化以及氣候變 化的可能性,使得這項議題逐漸受到重視。

1992 年 5 月於紐約聯合國總部正式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1992 年 6 月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期間,公 約開放供各國簽署,共有 154 個國家簽署,

1994 年 3 月 21 日公約正式生效。締約國會議(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為公約最高權力機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是少數嚴重影

響人類及環境的國際環保公約之一。其目標主要為防止氣候系統受到 人為干擾,同時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 產,免受威脅。公約原則為成員承擔共同但程度不同的責任、考慮特 別需求或面臨特殊狀況成員之負擔與能力、「有經濟效益」、「最低 成本」的方法來防制氣候變遷,以及成員有權促進永續性經濟發展。

1995 年成立柏林授權特設小組,擬於 2000 年以後,以議定書或 另一項法律方式來強化成員的減量承諾。

1996 年的日內瓦宣言接受 IPCC 第二次評估針對氣候變遷造成環 境衝擊之科學證據,並要求制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議定書規範各國溫室 氣體減量責任。

1997 年京都會議要求 38 個工業國與歐洲聯盟承諾在 2008 年至 2012 年間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 1990 年水準至少再減少 5%。京都 議定書管制六種溫室氣體,其中 CO2、CH4、N2O 管制基準年為 1990 年,而 HFCs、PFCs 與 SF6 管制基準年為 1995 年。制定跨國減量之 京都機制:共同減量(JI)、清潔發展機制(CDM)及排放交易(ET)。

1990 年以後人為活動之植樹造林可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採差 異減量目標,以 1990 年排放水準為基準,增減幅度如附:

表 3. 增減幅度表

削減 8% 歐盟(15 國)及東歐(保加利亞、捷克、羅馬尼亞等國)

削減 7% 美國

削減 7% 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

削減 7% 克羅埃西亞

增加 0% 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

增加 1% 挪威

增加 8% 澳洲

增加 10% 冰島

京都議定書的機制為除了具體規範已開發國家的減量責任外,其 決議亦允許國家間透過彈性機制來達成共同減量之目的。

共同減量(JI):允許公約附件一國家間,共同成立減量計畫來達成 減量目的。

允許公約附件一的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的政府或民間部門,共同成立

減量計畫來達成減量目的。附件一國家可以獲得減量成效,非附件一 國家可以獲的資金與技術,來促進國家之永續發展。

排放交易:允許議定書附件 B 國家之間,透過交易的方式來達成 減量之目的。

國際碳市場發展趨勢

雖然京都議定書尚待俄羅斯批准即可生效,但其訂定三種京都機 制已形成國際碳市場(carbon market),可視為溫室氣體排放減量 (emission reduction)多樣性交易(diverse transaction)之總集合,其市場 交易規模估計為 3.5 至 5 億美元。

其中,1996 年至 2002 年國際碳市場之總交易量達 157 MtCO2當量,

然而 2002 年即約佔了全部的 1/3,顯示碳市場正蓬勃成長。

依據溫室氣體交易之仲介商評估,碳的價格在 2008 年之前可能位 於 US$3-5/t CO2當量,而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時(2008-2012 年) ,可能上漲到 US$ 5-11/t CO2當量